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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为什么帝国减税的结果是加税?

私产人文 2022-06-27

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黄宗羲定律:为什么帝国减税的结果是加税?

© 读嘉/文

编:瑞秋的春天


☄ 无限政府缺失有效的限制与监督,其权力和规模呈无限扩展的趋势,促使黄宗羲定律产生并持久地发生作用。

                            
一、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关心中国财税史的历史爱好者大多听说过“黄宗羲定律”之名。这个名词最初由秦晖先生在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的基础上总结提出,后又曾因为出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而名噪一时①。当时谈到这个名词的论者曾对它有过颇为精到的阐释:


“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只一次。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那么,黄宗羲和后世学者如何解释这一现象?黄宗羲定律的历史表现和“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具体又是指什么?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略作探究分析。
我们先来看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梳理的具体史实。在唐代初年,唐帝国税收实行“租庸调”制度。所谓的租庸调制度,就是说土地税(也就是“租”,按土地征收谷物)、人头税(即“庸”,按人口征收绢)和户税(即“调”,按户征收麻布)并行征收。到晚唐,宰相杨炎(727年-781年)将之改革为两税法。两税法的含义,是固定一年两次征税(秋季及夏季),但征税的内容、标准只有一个,即全部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征收。黄宗羲指出,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不见了,但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
到了宋代,帝国一直没有从土地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却在此之外重新开征了新的人头税目(即王安石采用的“免役钱法”,详可见《王安石篇》)。官吏们反倒对此安之若素:他们认为,原先的两税只是土地税而已,现在开征了新的人头税目,也是合理正常的,而其实那都是对已经归并到了土地税中的人头税目的重复征收,此后这种重复征收就被沿袭了下去。于是黄宗羲评论说:“杨炎的两税法改革在晚唐短期内有小利,而给后世留下了莫大的弊害。”
明代的情形也是类似的。除了唐代留下的两税法、宋代留下的丁口税,明帝国又加征了大概十年轮到一次的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然后张居正在嘉靖末年将财税制度改革为“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就是把唐代留下的两税、宋代留下的丁口、明代加征的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把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分摊到十年里征收。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后到了差役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官吏们又对此安之若素:认为按一条鞭法交税只是交了土地税而已,现在补上差役合情合理,其实差役的份额早已经被张居正归并到两税中了,现在附加的差役也是重复征收,于是黄宗羲评论说:“一条鞭法改革在晚明短期内有小利,而给后世留下了莫大的弊害。”


《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
到明末,类似的税制周期再一次出现:为了应付内外之患,明帝国先后加派了旧饷(辽饷,对关外满人的军费)500万两,新饷(剿饷,镇压民变的费用)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主持财税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而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之中。明末赋税之重达到什么程度呢?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记录说:“民田一亩值银七八两者,纳饷至十两。”有些地方,田地一亩价格不过七八两银子,而缴纳的三饷加派则达到十两。而到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又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却没有想到其中包含了导致明朝灭亡的三饷加派。②
财税史问题制度众多,头绪繁杂,如果我们用公式表示黄宗羲描述的现象,可以更为简洁易懂,如下所示:
  • 晚唐杨炎两税法= 租庸调+ 杂派

  • 北宋王安石免役钱法= 两税法+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 晚明张居正一条鞭法= 王安石税法+ 杂派

= 两税法+ 杂派+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杂派
  • 明末倪元璐税法= 一条鞭法+ 杂派

= 王安石税法+ 杂派+ 杂派
= 两税法+ 杂派+ 杂派+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杂派+ 杂派③
秦晖进一步提出帝国赋税通式:bn=a+nx。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 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而这显然是一个递增的数列④。总而言之,回顾历代东亚帝国财税改革史的演进,我们发现,其本质就是“改革一次税制,结果是加一次税”。所以黄宗羲对此感叹:赋税“积累莫返”,越来越多,这样下去民众很难有活路了。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当然会和黄宗羲一样,首先感叹帝国苛政猛于虎,帝国民众生活悲惨,但比感叹现象更重要的,是探索现象背后的原因。首先,我们很难说这个“改革一次税制,结果是加一次税”的历史机制,是帝国统治者和官吏们从一开始就精心设计出来的。
这倒并不是说帝国统治者和官吏们不可能有这样坏的心,而是说他们不可能有这样“长远”的眼光——“黄宗羲定律”发生作用,在时间上的跨度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唐代的杨炎,是不可能为了方便北宋的王安石增添役钱,才把租庸调法归并成两税法的;而万历年间的张居正,也不可能料想到崇祯年间的事。
我们再进一步考究历史,还会发现,上述种种古代帝国财税改革的“初心”,非但不是“加税”,反倒更接近给民众“减税”(当然,他们最主要的目标还是为了解决帝国财政问题,但是他们一般期望做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不增加民众的税负),但这个“减税”的初心,最终却是导致了“加税”的事实:这就很有意思了。
下面我们就展开来讲。
二、历代改税:减税的理想,加税的现实
我们先说晚唐的两税法。晚唐的两税法改革,首先是为了加强唐帝国中央政府对地方藩镇的财政控制,这一点和本文主题关系不大,我们暂不讨论。但在民意方面,两税法的设计者显然是期望达到民众税负降低的效果的。
唐代最初实行的租庸调法建立在自北魏至唐朝前期“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的基础上,均田制要求人口和田产相联系,则人口越多的家庭拥有更多的土地,也承担更高的土地税和人头税,但随着时间演进和土地买卖,人口数目和占有土地面积不再有直接联系,按照户籍人口摊派税收,自然造成征税不公平和低效率的现象。到晚唐,又因为战事和吏治败坏之祸,各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自唐肃宗至德年间(756年七月—758年二月)以来,向人民征收的税费就有几百种,旧的、重复征收的税费不除,而新的税费陆续增加,官吏由此蚕食民众财富,而老百姓血汗流尽、骨肉分离,杨炎是在惩于晚唐财税积弊的情况下,提出两税法改革的⑤。


《旧唐书·杨炎传》: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休息。吏因其苛,蚕食千人。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
关于杨炎的最初构想,《旧唐书》中记载有他提出实行两税法的奏疏,其中提到,对于所有劳役的费用,赋税的交纳,要先计算出必要数额,再向人民征收,根据政府开支决定税收量(“量出以制入”)。税收按田产而非人口计算,租、庸、杂徭等全部归并到秋、夏两次土地税中, 不再另行征收。每一年哪个地方的户口增加、税收减轻了,就提拔当地地方官,反之则黜退。显然,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削减晚唐各级政府不必有的行政开支,试图通过去除杂税、精简税制来减轻民众压力。
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从《唐会要·租税》记载的施行两税法的诏令来看,确实也是出于去除杂税的目的,这些诏令反复强调、三令五申要求,禁绝给民众巨大压力的各色苛捐杂税(“并省税名……余一切名目(杂税)敕停”、“两税之外,辄不许分外更有差率”、“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⑥。按照新旧《唐书》的说法,两税法在实行初期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国家没增加赋税,但收入增加,政府不必督查官吏,官吏也无法取巧,“天下便之”,得到了社会和民众的支持⑦。所谓“国家没增加赋税,但收入增加”,指的就是两税法施行初期税收效率的提高:原先流入贪官污吏腰包的各色杂税被简并到秋夏两税中,抑制了税收的制度性浪费。


王安石变法我们曾有专文论述,此处不赘。我们下面再来看明代的“一条鞭法”。晚明面对的是和晚唐均田制解体时非常类似的局面,过去记录的土地和赋役档案已经不适用于当时的情形,有些家庭在土地鱼鳞图册上登记着拥有田地,实际上却并没有;有些家庭没有登记田地,实际上却有不少(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十六:“无田之家而册乃有田,有田之家而册乃无田,其轻重多寡皆非”)。而在另一方面,大量苛捐杂税随着旧税收制度的不适用和税收效率的降低而粉墨登场。
面对这个形势,相当多的晚明官僚提出了类似“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构想。其思路和杨炎两税法的构想其实是非常类似的,那就是简并税制、提高税收效率,在减轻民众税负、或者至少在没有加重民众税负的前提下,增加国库收入,增强朝廷对税收的控制。这些官僚设想把土地税、人口税和其他杂税合并,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并且普遍折合为银两交付;赋役征收解运事宜,则从原先的民众服役自办,改为官府征银雇役办理。
“一条鞭法”的倡议者和推行者人数众多,各地的施行情况也有所不同,但其中有不少早期推行者的最初目标就是减少普通民众税负。如嘉靖年间浙江巡按庞尚鹏(1561-1567间在任)是一条鞭法较早的推行者,其推行新法的原因就是当时“民苦徭役”。在庞尚鹏死后,浙江、福建及其家乡广东因为他让民众承担的徭役减轻的缘故,特地修建祠堂祭祀他⑧。另一个“一条鞭法”的早期倡议者名气更大,这就是民间文学中常见的清官海瑞(1514-1587)。《明史》评价:海瑞自县官到巡抚,所到之处力行一条鞭法,行事虽然有偏激的地方,但立意还是为了利民。所以到海瑞去世的时候,地方民众罢市、穿丧服相送,百里不绝⑨。

海瑞的理政实效颇为可疑,但其出发点还是好的
当然,要说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1525-1582)仍是其中最重要的人物,他试图在明帝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和庞尚鹏、海瑞很不相同,他是一个法家气味很重的官僚,为人也颇为奢侈,比起民众,更关心的是增加国库收入。但从张居正的税制理想和实践来看,他主要是想通过改良税制、压缩行政支出达到这个目的,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想剥削民众财富。黄仁宇对张居正的这段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
在他(张居正)的督理下,政府所有不必要的和不急迫的事务不是停止,就是推迟。领取朝廷补助的生员数目减少了,官中宦官的采办也受到严格的监督。各省的官员们受命减少力役,一般为现有水平的1/3。由帝国驿递系统提供的馆舍服务也同样降到最低程度。⑩顾炎武也评价说:(明代以往赋役)千头万绪,奸诡丛生,即使是理财专家也难以弄清楚其中奸弊之处,何况是普通农民,但自一条鞭法施行之后,各种税赋就有了确实的定额,那些奸诈的胥吏、贪官就很难另立名目敛财了⑪。
说了这么多,我们足以证明一个论点,“黄宗羲定律”中所描述的历代帝国税制改革,虽然总体上都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为了加强皇权与朝廷对经济的控制,但其初期设计者和推行者还是确实期望降低(或者至少是不增加)民众税负的。他们把诸项杂税合并到土地税里面,其实是真心想要简化税制,并没有想到要在几十年或者几百年后让新的帝国财政设计者再另开杂税重复征收,并且他们的改革,在实践初期确实起到一些良好的效果。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到后来,这些意在减税的并税制改革没有能够逃出“黄宗羲定律”,在短期内有好处,但在长期造成很大的危害,最终收到了加税的结果?


我们不妨就从这些税制改革逐步腐化的过程中寻找答案。我们前面说,杨炎的两税法的部分本意是想要归并各色杂税,减轻民众负担,但是,两税法施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开始)不过十二年,苛捐杂税就去而复返了。到贞元八年(公元792年),唐宰相陆贽上《均节赋税恤百姓》疏。这个奏折列举了两税法的七大弊端,大致可以归并为两条:第一,两税法只不过是把各色杂税放到了一个名目里,实际的税赋没有减少;第二,在施行两税法之后,虽然朝廷明令禁止增加新的税赋,但各地官府仍然以各种名目加征各种杂费。这正是并税制改革落入“黄宗羲定律”的体现。
杨炎两税法种种利民设想,也在具体施行过程中腐化败坏。如杨炎“量出为入”,通过规划政府行政开支来确定赋税,本来是为了控制过高而不用在实处的税收,然而到了现实施行中,各地政府普遍“搜摘郡邑,劾验簿书,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费尽心机搜罗出所属各地十余年来收税最多的一年,拼贴起来作为标准额度来征收赋税。如此一来,两税法的税率实际上是向此前(大历年间)租庸调法最高税率看齐而施行的,“最差情况”成了普遍的“新常态”,百姓焉得不苦?


这并不是偶然现象,陆贽观察到,在帝国境内,无论税制是租庸调法还是两税法,各级政府实际上都有“尽可能多收税”的本能。在租庸调法施行的大历年间(766年-779年),晚唐各级政府自行设定赋税,并且需要根据上级政府并不固定的需求出钱,所以他们担心对地方民众的赋税定得少了可能会无法满足上级的要求。因此在征税的时候,他们按照惯例要抬高税率、增多税种,以应付上面的“不时之命”。如果税收收入已经足够向上级交差,他们就会用减免之后若干时期的税收以收买民心(“为施惠之资”)。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虽然确实是往高了制定税收计划、往高了收税,其计划却还是具备弹性的,地方官僚在达成自己的任务后,会适当减轻民众的压力。并且,由于他们对当地民众的具体情况还算比较了解,所以能够相对因地制宜地增减民众的税负(“增损既由郡邑,消息易协物宜”),因此大家并不觉得过分困苦。但在新的两税法的制度下,地方各种税额都记录在案,为中央控制,那么下级政府往高处虚报的税收计划,就是有增无减,只可能实打实地完成任务了(“计奏一定,有加无除”),而高高在上的上级政府又是脱离地方社会的,因此不能像原来的地方官那样根据实际情况事后减免,于是乎,民众也就日益困穷了⑫。
这是陆贽极具洞察力的观察,他生动地刻画出了帝国各级政府“广张名数”,虚报行政支出,虚增赋税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在中央集权的帝国治下的“必然性”。帝国各级政府即使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摊派,也会本能地增加自己的赋税预算——更不用说,他们还有贪腐渔利的需求。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帝国财税史上非常典型的现象:在税制改革中,官僚体系对于改革中减税的部分或者没有办法完全落实,或者落实总会有着重重困难,但对于加税,倒是落实得非常积极,落实得迅速而有力。唐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当道两税钱每一千加税二百,度支因请诸道悉加之”,淮南地方要求增加两税钱,掌管全国财赋的统计和支调部门(“度支”)立刻要求各地统一增加税额(《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真可谓是雷厉风行,迅速领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而自两税法施行以来,对于各项额外杂税的禁令再三发布,却从来没有能够得到这样成功的执行。


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果于加税,怠于减税,这是官僚体系“错进不错出”的现象
在官僚系统的选择性执行方面,明代的“一条鞭法”的命运也是类似的。“一条鞭法”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把旧的杂税并入土地税,另一方面则是取消旧的杂税并禁止出现新的杂税。但晚明官员普遍选择性积极施行前一方面,而选择性逃避施行后一方面。旧的杂税没有废止,而新的杂税层出不穷。《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一百十一记载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各级政府照样征收新杂税;另一方面,在一条鞭法颁行不久后,新的杂税就涌现了,“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扰民殊甚”(《万历实录》卷187)。
在禁绝杂税方面无比疲软、毫无作为的明代官吏,在执行一条鞭法的另一方面,即征收并入了杂税而大大增加的土地税时,却显得极为热情能干。其中一大表现,就是张居正改革中考成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日趋严格化。前面说过,帝国虚设较高的税收计划是各级政府常规操作,所以官吏收不齐赋税也是常态。但在张居正治下,这些虚高的赋税计划正被晚明官吏们执行得“越来越好”。万历十一年七月(1583年),就在张居正在明帝国全国境内推行一条鞭法两年之后,户科都给事中萧彦进言说:
当初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的时候,官员征税没有完成要求的五成的时候,只是停发俸禄,此后标准水涨船高,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到万历四年,就有臣子建议征收不到计划的九成就应该停发俸禄,而且还要把过去欠下、没有交满的赋税补上,一年要交计划的十一成才算完成任务。于是下级官吏畏惧被惩罚而用严酷刑罚榨取民脂民膏,民众无法承受,只好逃亡了,这难道不是“竭泽而渔”吗?⑬
显然虚高的税收计划加上官吏在征税方面的巨大热情,催生了晚明极为残酷的赋税追征现象。各级政府根据赋役册籍查核完欠,对于民众所欠部分进行“追征”,其方式通常包括锁拿、杖打、囚禁等各种手段。在万历初年的莒州,连续数任知州还发明了“风搅雪”(用竹片和木板交杂笞打)、“脑箍”(用绳索束人头,用木条绞绳索,使对方头部承压、眼珠凸出而昏厥)等各种酷刑,当地民谣称“八百冤魂朝上界,三千黎庶散他乡”⑭。


万历十一年八月,南京户部主事方端批判张居正推行的考成制: “自居正当事,严申未完之罚……以致深刻者获超迁,抚字者多后患,此其诲人贪酷。”(《追夺在奸滥谥以彰国法疏》)崇祯元年,户科给事中瞿式耜上言:“郡县催科苛政,无一事不入考成。官于斯土者,但愿征输无误,以完一己之功名……故一当催征之期,新旧并出,差役四驰,杻系枷锁,载于道路; 鞭笞拶打,叫彻堂皇……卖子鬻妻,逃亡遍野。”
帝国官僚系统之所以选择性执行财税改革政策,是很好理解的,首先,他们本来就是食税者,对于增加税收的内容,自然非常积极奉行,对于削减税收的内容,则自然会产生本能的抵触;第二,在专制帝国的政治结构中,他们绝大多数是皇权和朝廷的奴才,因此即使某些财税政策本意是减轻民众负担,或者本意中利国(其实往往就是利君)利民兼而有之,他们也会优先选择增进君主的利益(增加国库收入),而不惜牺牲民众的利益。
帝国官僚系统选择性执行财税改革政策的一个表现,正是我们今天的主题:“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定律”中被裁并的杂税再次出现、重复征收,而原先被大幅提高的税费不降,正是帝国官僚系统以自身和皇权利益为中心,选择性地执行了财税改革政策的结果。官僚行政系统是有自身的特殊利益的。历代中原王朝的各种税制改革,其实无非就是用行政部门改革行政部门,用行政部门限制行政部门,这相当于让黄鼠狼A监督黄鼠狼B不吃鸡,然而黄鼠狼A和黄鼠狼B显然可以精诚合作、共同吃鸡。
这种改革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制衡效果。
三、独大的官僚系统,毫无权利的纳税民众
我们前面说,黄宗羲定律的关键原理在于帝国官僚系统不能自我制约,那么要如何才能减轻官僚系统的危害呢?毫无疑问,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引入新的力量,其中最重要的力量,自然是税收的承担者,即帝国普通民众。和帝国官僚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是食税者,而是赋税的交纳方,可以想象,在财税问题上,如果帝国社会中的普通民众能有更大的话语权,拥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可以和官僚体系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然而,在皇权和官僚共同统治下的古代中原王朝,社会和民众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语和缺位的。在专制皇权放任它的奴才——官僚行政系统在它的统治下控制社会、压制民众而一家独大的情况下,任何本意良好、技术先进的财税制度都很难有好的结果,在长期运作下必然会为皇权与官僚集团剥削民众而服务。黄宗羲定律中描述的众多税制改革方案,在一些财政专家眼里,是比过去的制度更先进的,但这种先进,最终不过沦为进一步剥削民众的工具而已。
例如,用货币代替实物缴纳税款,避免了运输上的损耗和不便,显然是一个在财政意义上更为进步的做法,但是非常荒唐的是,在官僚行政系统一家独大的情况下,连这个看似人畜无害的政策也成为了官员借以敛财的工具。在两税法实行初期,唐帝国市场以物易物的交易行为较为普遍,钱的购买力较低,但在两税法实行数年后,由于交税必须用钱,农民对钱的需求剧烈上升,而货币供应又严重不足,于是钱币价格逐年走高,用同样一份钱币交纳税收,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大大增加。


贞元十二年(796年),河南尹齐抗批评两税法:“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各地“皆以实估敛于人, 虚估闻于上”,形成风气。
晚唐各级官府普遍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调低税额,反而在用实物折算两税钱额的过程中刻意利用这个漏洞敛财。他们在将农民应纳的实物税额折算成钱额时,依据的是过去钱币价值较低时的价格,而在用钱币收购农民的实物时,则换用当时钱币价值较高的价格来购买。在这一来一回的过程中,晚唐民众的负担又再至少增加4倍。⑮
如果用钱币交税要被官府坑,那改用实物缴纳可不可以避免这种问题?北宋看到了晚唐之弊,采用了“折变之法”,即允许纳税人用其他物品替代钱币交税,这本意是为了便民,但到宋仁宗年间,各地政府纷纷出现了在实践中人为操作价格,用“折变之法”从农民那里榨取更多财富的现象,而且屡禁不改(例如《宋史·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记载:诸路比言折科民赋,多以所折复变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农。虽屡戒敕,莫能奉宣诏令。)
帝国民众交个税,为什么用钱币交也被官吏占便宜,用实物交也被官吏占便宜?这显然已经不是具体税制的问题,而是由于官僚行政系统相对民众过于强大、过于随心所欲,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交什么样的税,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官吏总能有机会揩你的油。

官僚行政系统一家独大反映在帝国财税史上的另一个重要现象,则是官僚系统的过度膨胀和隐性财政支出的极大增加。很多人根据历代官制的理论规定,认为中原王朝的古代县政府机构是非常精简的,吃官粮的人至多不过区区数十人,但事实上,为了维持官僚系统对地方基层的有效控制,古代帝国县政府除有限的正式编制外,还有着规模极为庞大的编外人员(从县里辅助书吏、衙门差役到乡以下的粮、里、甲、圩长),让他们帮县政府完成赋税征收、交纳、运送任务、地方治安、道德教化和水利修浚等种种任务,名义上都叫“役”, 是义务为县府“打工”,没有正式行政经费。根据《吴江县志》统计,明代吴江县的这类编外“公务人员”名目有29种,共13716人,还有“其他”给县以外派出的,总计不少于17000人。⑯
这批人在名义上也许不吃官饭,或者只吃一点点官饭,但这些人成千上万地选择脱产参与到食税者团体中,当然不是为了自带干粮来献爱心的。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必然会在执行公务期间揩一点油,占一点便宜。这就形成了古代东亚帝国财税中相当庞大的一笔隐性财政支出。这也是古代东亚帝国财税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或有人说,科举官僚制度乃是马克斯·韦伯赞誉过的科层制度,相比封建贵族,官僚制度的效率更高,因此较早使用官僚制度的东亚帝国行政效率更高,更为进步。这种论调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出于虚伪。东西社会的历史背景是大为不同的,欧美民间社会力量相对充沛,对行政系统的制约相对古代东亚强上太多,官僚主义之弊一时不易看出,而古代东亚帝国官僚行政系统长期一家独大,在少有制约的情况下,它的效率事实上是非常低下的,到万历年间,已经造成“今天下无一事不设衙门,无一衙门不设官,而政事日堕,民生日困”(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冗官和懒政并存的现象,试问此处官僚系统的高效性又何在?“黄宗羲定律”下历代皇权和官僚主导的财税改革不能除以往之积弊,反倒进一步增加各级帝国政府对民众的搜刮,也正是证实了独大的官僚行政系统并不能具备高效率。
其实“黄宗羲定律”并不局限于财税领域,类似的现象也体现在古代东亚集权帝国的种种方面。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吏治问题:为了防止官僚的腐败或者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历代中原王朝的许多统治者,都尝试过使用专门的监管官员来整顿吏治,然而,这种吏治管理和财税方面的两税制改革、一条鞭法改革非常类似,不过是以官治官而已,只能取得一时之效。缺乏制约的监管官员会迅速腐化,作威作福,于是又需要新的官吏来监督旧的官吏(最有名的例子是明代陆续设置的特务监察机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因此反倒大量增加了新的行政岗位、长远上增加了行政成本。


因此,讨论古代东亚帝国社会经济种种积弊,往往不能只看问题本身,而要在东亚特殊历史背景下分析。首先提出“黄宗羲定律”这一概念的秦晖先生指出:“中国漫长的财政史告诉我们,以‘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没有其他改革配合的情况下,很容易陷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形成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又起……的恶性循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问题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发展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
“归根到底,税费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取决于纯财政视线的超越。”⑰这里所谓对“纯财政视线的超越”,正要求我们正视古代东亚社会的特殊情况,把帝国专制政治传统考虑到单纯的财政问题中来。


历史学者张鸣认为,黄宗羲定律主要根源在于,在中国古代,由于经常添设临时政府机构与人员,增加政府属吏,政府机构不断膨胀,财政压力不断增加。财政学者李炜光认为,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制造出“无限政府”形态。无限政府缺失有效的限制与监督,其权力和规模呈无限扩展的趋势,促使黄宗羲定律产生并持久地发生作用。(浙云《黄宗羲定律》)
注 释
① 王比学,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6/20030430/982486.html
②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③ 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8 页。转引自秦晖. “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 税务研究(07):3-9.
④ 秦晖. “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 税务研究(07):3-9.
⑤ 参看《旧唐书·杨炎传》、《新唐书·杨炎传》。
⑥ 参看《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唐会要·卷八十四租税下》
⑦ 如《旧唐书·杨炎传》:上行之不疑,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
⑧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十五》:改按浙江。民苦徭役,(庞尚鹏)为举行一条鞭法……家居四年卒。浙江、福建暨其乡广东皆以徭轻故德尚鹏,立祠祀。
⑨ 《明史·卷二百二十六·列传第一百十四》:(海瑞)卒时……小民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故自(海瑞)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
⑩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五:端续既多,奸诡丛生,即精通算数,习理钱谷者亦难究其弊窦。矧服田力穑之民,又安知害之所从来哉。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
⑪ 黄仁宇.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5: 423.
⑫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於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徵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以备不时之命。且为施惠之资。应用朋馀,则遂减放。增损既由郡邑,消息易协物宜,故法虽久别,而人未甚瘁。及总杂徵虚数,友为两税恒规,悉登地官,咸系经费,计奏一定,有加无除,此则人益困穷。
⑬ 萧彦: 《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禆治安疏时政五事》,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07:查得嘉靖三十一年,未完五分以上者,住俸督催。三十四年,未完四分者,降俸矣。三十七年未完三分者,住俸矣。隆庆五年,则完不及八分者住俸,又议带征矣。万历元年因之,愈议愈增,岂为不重。而万历四年部臣建议加八分为九分,又将未完宿负带征二分并算,则是一年而完十分以上者,有司者惮于降罚而敲朴随之,民力不能胜而逃亡随之,此不谓竭泽而渔乎?
⑭ 胡铁球. 新解张居正改革——以考成法为中心讨论[J]. 社会科学, 2013(05):142-156.
⑮ 魏道明. 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J].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2(4):101-109.
⑯ 王家范. 复杂的历史,需要复杂的头脑——从“黄宗羲定律”说开去[J]. 探索与争鸣, 2010(1):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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