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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民事案件参阅案例汇编(76则)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参阅案例汇编(76例)
一、人格权纠纷(6例)
01、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Ⅱ、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Ⅲ、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例文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28号
02、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区分事实与意见,法律不应对学术观点进行评判。对于侮辱性语言的判定,应结合具体的语境乃至文章产生的背景加以综合分析。学者对于学术批评亦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嫌抄袭所做批评,应属于学术批评过程中的观点表达,不宜以法律评价标准对于双方的评判行为进行评判。据此,法院认定诉争文章批评沈木珠抄袭不属于诽谤,亦未侵害其名誉权。
案例文号:(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70号
03、韩燕鸣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新闻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不实报道,使公民的名誉受到影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04、张家珪诉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对可能造成患者名誉不良影响的诊疗项目,向患者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说明,并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相关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5、张永琛诉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裁判要点: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一方面要看文章所反映的事实,如果该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方面,即使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但如果报道中使用了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亦构成名誉权侵权。
06、殷春华诉今晚报社、老年时报社、姜艳秋、杜新科等侵犯名誉权案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未经同意采用公民但是照片,但并无营利的目的,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例)
07、徐辉与李津离婚案
裁判要点:
由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已经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属法律关系清晰,根据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只是目前没有办理,双方亦未通过购房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并不能否认双方对该房屋实际享有的所有权。至于房屋产权证仅是应予补办的手续,况且双方未提供开发商不予协办产权证的证明。因此,该住房应依法予以分割。
08、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裁判要点: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立法对共同遗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共同遗嘱亦应符合遗嘱一般构成要件,即主体资格要求、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要求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三、物权纠纷(3例)
09、林筱燕与余绍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在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该不动产实际所有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0、王学英诉吴世宇、张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1、信连华与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新港分理处存单纠纷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案例文号:(2004)二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四、合同纠纷(27例)
12、中铁物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从循环贸易的常见模式来看,认定循环贸易各方当事人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循环贸易关系是否完全闭合。如果循环贸易关系不构成闭合模式,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Ⅱ、权利人要对义务人应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权利人或其关联公司已收到有关主体汇入的部分款项时,主张扣除该款项的义务人应对该款项与诉争合同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若义务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Ⅲ、子公司委托母公司收款,让其客户将资金打到该子公司在母公司的资金结算账户上,仅存在这种情况不能证明子公司和母公司存在财务混同。
13、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对合同的定性应结合不同语言文本、双方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收益来源等因素综合考量,而不能仅以合同中文标题作为评判标准。经销协议(Distribution Agreement)一般应认定为供应商与销售商间以标的物买卖为特征的法律契约,而不宜认定为代理合冋关系。
Ⅱ、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逾期罚息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14、郭景忠诉天津石油集团天泰石油有限公司、 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点:
Ⅰ、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如果当事人涉及的经济犯罪嫌疑和经济纠纷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开审理,无需中止民事诉讼,即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
Ⅱ、被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加盖公章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被代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当违约责任。
Ⅲ、买卖合同的代理人涉嫌诈骗的行为与涉案的买卖合同无关,且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因此,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不应中止审理。
案例文号:(2005)一中民二终字第41号
15、杨树生与天津市港商医药总公司、郭宝成买卖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知假买假者与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的目的上是不同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利润。因此,知假买假者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16、原告张英诉被告马锦、被告赵晋源、第三人资迅航川(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时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法律上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有两个前提条件,缺—不可:其一,存在一方乘人之危或恶意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弱势的情形;其二,并因此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才为法律所救济。
Ⅱ、在诉讼阶段形成的对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当日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系评估机构没有考虑估价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情况对估价结果的影响,未考虑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为前提的,而现实中的市场交易可能基于多种主客观因素而产生价格上的波动,例如,本案中原、被告系旧识、卖方房屋权证手续尚未补办所包含的交易风险、大户型房屋成交较小户型更为困难等,都可能对诉争房屋最终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估价报告对于法院具有一定参照意义,其估价与真实的市场交易之间存在必然差异,因此仅凭估价报告的数据,并不能得出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的结论。市场交易蕴含丰富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应以尊重市场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和保护、鼓励市场交易的有效性为宗旨,其作为事后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手段应严格把握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适用,不宜片面地以价格这一因素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诉天津市鸿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展了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类型不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物权。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
Ⅱ、如果创设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或者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并不涉及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只有在抵押合同或者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才涉及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判断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18、黄芹诉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行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
Ⅱ、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19、龙万鹏与天津市中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形式。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20、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诉杨新民、天津开发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如果合同的条款是一方开展正常的贷款业务事先拟订好的,属格式条款。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提出格式合同的概念,但是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当整个合同充满了格式条款时,该合同仍然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1、康雅青与吴锡朋、吴玉杰撤销无偿赠与案
裁判要点: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之后且有效成立。对于在债权发生之前的债务人赠与、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在债权发生之后,如果债务人赠与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没有有效成立,未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在法律意义上财产也没有转移,因此也不具备行使撤销的条件。
案例文号:(2004)塘民字第1243号
22、王凤歧与天津市翔驰工贸有限公司等履行债务承担协议违约纠纷案
裁判要点:
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订立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从而使第三人自己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因此而免责,其中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23、王富华诉林树明、郭全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点:
就抵押的效力而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当物之担保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过错落空时,无过错的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视保证合同订立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关于保证合意形成时的具体意思表示而定。如保证人作出保证承诺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有效的物保,以便保证人可能要行使的追偿权具有切实保障,则保证人对物保落空无责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2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湖中路支行与刘建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银行为储户办理的具有磁条和IC复合为一的借记卡,在发生异常消费时,银行对交易行为系正常交易负有举证责任。在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过错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6、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向储户提供ATM机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
27、李政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要点:
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上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的盗录设备窃取借记卡信息及密码,致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仿造的借记卡窃取持卡人账户内存款的,发卡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8、天津市平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宝育租赁合同案
裁判要点: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除,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如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还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有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由于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拒交租金的行为,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种合理抗辩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原告违约,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9、陈文举诉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土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案
裁判要点: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代理人曾向对方明确表明其为第三方的代理人,且出示了授权委托书,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0、天津市开发区金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天津帆布厂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后,均应该严格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就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03)津高民一终字第178号
31、陈素梅诉天津欧泰德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式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32、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33、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合法分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上述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含有效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
Ⅱ、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并非因施工人原因,且施工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或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结算款。
Ⅲ、分包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客观存在减项和减量的情形,如工程量计价清单中明确约定了对应项的计价标准,应按照约定计算减项和减量造价;如未约定,鉴定单位依法院委托进行造价鉴定中,应还原出合同约定对应项的计价标准计算工程减项和减量的造价后予以调减。
34、天津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兆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案
裁判要点:
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5、北京市天海北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北京北方海丰国际货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36、赖思宇与禄德桂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由于“非典”疫情等的发生,使双方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的,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37、天津汇融保理有限公司诉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依法成立的保理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Ⅱ、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公司依约支付保理融资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保理回款,有权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Ⅲ、债权人向保理公司归还全部保理融资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保理公司应依约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债权人,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保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案例文号:(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103号
38、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格里布瓦尔水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点:
银行独立保函由于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点,使其在保证债务履行方面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但同时也为欺诈性索款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保函纠纷的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欺诈性索款行为时,可以借鉴《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的欺诈性索款类型为受益人的索款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该类欺诈性索款行为的认定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应对基础合同进行有限审查,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或者受益人是否存在阻却性事由,从而确定受益人的索款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案例文号:(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3号
五、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9例)
39、天津市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是指加入同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据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接受该组织成员的委托后,有权处理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相关事务,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0、周国平诉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 天津市图书馆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图书馆购买并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承担侵权责任。
41、何瑞东诉李向华 、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在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侵犯著作权作品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2、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专门为动画片开发的动漫角色形象如系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该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复制”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案例文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
43、沈玉杰诉天津市长虹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仅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和重要因素,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还要受到其他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在进行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进而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Ⅱ、商标法不仅维护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之上的权利,还要顾及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促进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根据比例原则,商标权的保护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禁用权的边界亦应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依据,对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应从严把握其保护范围。
案例文号:(2016)津民终397号
44、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百度公司在网络搜索服务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推广这一商业模式的推出没有改变百度公司的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他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前提,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对百度公司而言,其并非对所有链接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查义务,但其应当采取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上述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义务,则因违反对他人合法权益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若权利人就其商标权对百度公司作出声明,百度公司能够通过过滤等技术手段以低成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时百度公司的注意义务应包含主动、及时采取手段施防止侵权的发生。
案例文号:(2014)一中民五终字第0020号
45、北京百钢合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石趣游乐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旅游景区名称并非都是服务商标,应根据使用情况就个案具体查明;
Ⅱ、在先善意使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Ⅲ、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形式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品牌价值;
Ⅳ、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终极标准。
案例文号:(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018号
46、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违反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等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即便经营者的有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被诉侵权者亦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为市场经营者之间,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非仅以相同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也就是说,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为条件,如果经营者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一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一般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47、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点:
竞价排名是一种有效的互联网商业推广模式。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文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六、劳动争议(3例)
48、杨光雄诉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现实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业务发包、转包或者层层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对这些分包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往往成为突出的法律问题。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等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667号
49、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砖瓦厂诉丁思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综合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合理认定。
Ⅱ、劳动者虽没有在与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上签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协议的内容要求自己,则协议对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Ⅲ、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若不能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3)武民一初字第7669号
50、王军娜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
竞业限制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义务。
七、海事海商纠纷(10例)
51、中国华电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诉康提克斯托航运公司、康提约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架设的电缆、管道等。”“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码头上安装的设备及其正在准备安装相应配套的设备,均应当认定为码头设施。
52、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 、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等诉孙有礼等18人通海水域污染致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排污达标企业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不能被免除民事责任,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与超标排放的企业有所区别。在肯定排污达标企业可能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其过错程度因其企业排污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其他未达标企业,应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承担较小的责任。
53、王柱江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
关于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事发前和事发后某一天的现场情况,但不能证明事发当时警示标志的存在,法院据此认定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合理的。
54、石家庄锦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韩国海空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卡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错误签发提单纠纷案
裁判要点: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包括:(一)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FOB价格条件下,贸易合同的买方委托承运人承运货物,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卖方作为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系法定的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除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对提单签发作出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将提单签发给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托运人。
55、瑞克曼斯航运有限公司(RICKMERSLINIEGmbH&CIEKG)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天津远洋实业总公司、天津远洋实业总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裁判要点: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不能使用此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的,适用一般无权代理的规定。
56、天津开发区盛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河北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案
裁判要点:
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一般分为成约定金、履约定金以及解约定金等等。如果双方支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属于履约定金,而非成约定金,定金交付对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57、武威百花蜂业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法院应予确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需要承运人承担责任时,如果本案被告对自己在答辩状中认可得承运人的身份予以否认,必须提供证据推翻自己确认的事实。
案例文号:(2003)津海法商初字第648号
58、衡美纱线有限公司诉深圳柏域斯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系在确定中国法作为准据法后,根据中国法规定由当事人加以主张的无单放货免责事由,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其一,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存在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法律规定;其二,承运到港的货物已经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案例文号:(2016)津民终17号
59、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郑雅萍、张志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结合融资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则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之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物使用费,从而避免在市场环境不佳、船舶巨幅贬值的情形下对船舶进行评估拍卖。
案例文号:(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60、崔德海诉进洋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的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当事人对于自认反悔的,应提交相反证据并足以推翻上述自认方可。此时对于否认自认的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自认人。
八、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7例)
61、王保平诉天津澳利矿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而非指公司出现亏损、资金短缺等经营性困难,司法裁判中应侧重审查公司是否出现人合性障碍。
案例文号:(2016)津02民终2669号
62、许长安、杨凤兰等诉曹桐勇公司增资纠纷案
裁判要点:
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不属于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事项,不是股东会决议。认缴公司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会无权就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及如何认缴作出决议,与此相关的内容即使记载于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也应认定属于股东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63、贺彬悦诉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点: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但是,如果在诉讼中的一审期间,第三人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后诉讼由其破产清算组承接的,不因此而中止诉讼。
案例文号:(2005)一中民二终字第79号
64、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证券回购纠纷案
裁判要点:
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投资必须一次缴纳,只对中外合资企业有所放宽,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对于其他的公司要求必须一次全部缴纳到位。这种法定资本制度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了足够的运营资本,确定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从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与此相适应,法律也规定了开办单位投资不足范围内的资本充实责任。
6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与王俊玲保险合同欠款纠纷案
裁判要点:
申请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在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的情况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经保险公司审查符合复效条件,同意复效后保险合同方继续有效,投保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是使合同继续有效。其中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的一种情况为,投保人未依约定缴足保险费的,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6、唐山汇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信用证项下款项拒付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信用证纠纷中,开证行滞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受益人不能取得货款的直接原因。受益人在信用证失效后并不等于丧失了取得货款的权利,丧失的只是通过信用证取得货款的方式,而未丧失取得货款的权利。
67、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市隆庆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九、侵权责任纠纷(7例)
68、刘朝民诉天津市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梁传房、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原告与被告梁传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作为工程的发包方鹏翎胶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承包方的龙城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原告与三被告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所以承担的责任比例。
案例文号:(2017)津02民终1045号
69、张玉镯、孙娆诉张明臣、范君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和侵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认定。
70、李学轩与王晶和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
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
案例文号:(2004)二中民四终字第25号
71、刘国良、陈连云诉杨丽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
教师罚违纪学生摆自行车,有辱学生人格构成对违纪学生的变相体罚。虽然学生自杀死亡后果与教师的体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毕竟是其体罚行为诱发的自杀,故教师所在学校应予以适当补偿。
72、李绍文等与高永祥、白金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73、马维维与邱爱良、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因未付清全部车款,故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车辆分期付款的实际购买人,在雇佣他人运输过程中,致人受伤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卖方因不具有对该车辆的管理、支配权利,且未参与运营和从运营中受益,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2)塘民初字第2865号
74、焦永福、刘凤芹、韩翠军、焦千千、焦某某与王翠兰、张素琴、李小丽、李小红、李小洁、李扬扬、李英、侯民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见义勇为是全社会倡导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更符合我国当前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6)津0225民初6758号
75、天津铁合金交易所有限公司与李章子,霍林郭勒泰达顺融贸易有限公司、李吉同、张乃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既要依法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实体权利,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作出判断,从而最终确定案外人的异议是否成立。
Ⅱ、物权期待权属于债权范畴,但该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权利人在履行完毕支付取得物权之对价等义务后,预期物权将确定无疑地变更到其名下,在与申请执行人实现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物权期待权。
案例文号:(2017)津民终151号
76、陈嘉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
在以不动产为诉讼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第二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如果案情同时符合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适用条件,即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此时的法条竞合并不产生排斥适用的效力。审理中,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适用选择。如果适用第二十八条更有利于保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径行适用。
案例文号:(2017)津民终7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江苏高院:保险纠纷参阅案例裁判要旨(上,001-075)
江苏高院:保险纠纷参阅案例裁判要旨(下,07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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