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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借款纠纷发改案件裁判要点

江西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借款纠纷发改裁判要点汇编

         

01、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能当然阻却刑事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刑民交叉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实为“同一行为”的认定。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均相同为同一行为。刑民所涉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或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或刑民所涉法律关系为主从合同关系的,刑民所涉事实为有牵连的法律事实。
Ⅱ、针对刑事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保护,生效刑事判决已责令退赔,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或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就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外的其他损失或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Ⅲ、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应遵从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必然与刑事裁判一致。
Ⅳ、民事合同效力应依据私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范予以评判。
Ⅴ、针对同一刑事受害人,责令退赔与民事责任并存时,在民事裁判及执行中应注意刑民责任的协调。
案例文号:(2019)赣民终181号
02、应收账款质权的存续与消灭从属于主债权,不因质押登记期满而消灭———宋威、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钟建鑫、黄静梅、钟小霞、苏榕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
裁判要点:
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登记仅具对外公示效力。质押登记期满,如无法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应收账款质权仍然有效。
Ⅱ、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是指被保证人能获得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保证人无需承保证担保责任。
Ⅲ、最高额保证合同虽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但在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超过了最高限额的情况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最高限额为本金的情况下,该最高限额不应理解为本金最高额,而应理解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限额。
案例文号:(2020)赣民再89号

03、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察主客观构成要件——廖某平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某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Ⅰ、建设工程项目部虽名为承包单位组建,但实为实际施工人个人具体组织负责,债权人知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不存在让其相信实际施工人有权代表承包单位借款的事实基础,实际施工人在借条上加盖项目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Ⅱ、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如何使用借款并不会导致还款主体的转移或增加。
案例文号:(2016)赣民再102号
04、以农村信用社股金设立质权,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主债权未消灭的,质权仍有效——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煜信花园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地域性、民主性、合作性的特征,不属于公司法人,其接受本单位的股金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押合同有效。
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为公司股权,农村信用社股金是信用社成员投入的资金,不等同于公司股权,以农信社股金出质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范围,也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范围。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了股金证,且办理了冻结止付登记手续的,质权即有效设立。
Ⅲ、借款期限持续至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农信社股金转变为农商行股权的,为旧贷有效设立的股金质权是否需要完善登记手续,应视贷款情况具体分析。属于“借新还旧”的,股金质权消灭,但为旧贷提供股金质押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属于“循环贷款”和“贷款展期”的,因主债权并未消灭,质权仍然有效。
案例文号:(2020)赣04民初79号(2021)赣04民再20号(2022)赣民再114号

05、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债权人在房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张某洪等人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Ⅰ、在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在该房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Ⅱ、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的一种不动产登记。本登记指的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而预告登记通常是在本登记无法办理时,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办理的临时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吸收了《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预告登记进行规制,其主要内容与物权法基本一致。《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如下:“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预告登记并非创设物权,而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目的是添附预期物权,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的实质作用在于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而非直接赋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以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享有产权已过户后的部分权利,包括可以对抗前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司法机关不能将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当作出卖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预告登记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预告登记,也可以不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了商品房买卖,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转让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预告登记标的物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签订门面房务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具体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虽然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物权变动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预告登记对权利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将来实现物权。本案中,原债权人工行上饶信州支行与抵押人张某洪、徐某、杨某华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债权人工行上饶信州支行取得了他项权证。但因张某洪、沈某昭、徐某、杨某华、郑某珍提供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争议、部分他项权证已经为生效判决所撤销,但对应的房产均在办理抵押他项权证之前办理了购房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二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该房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正确,《民法典》也相应地沿用了这一精神。
案例文号:(2017)赣民终152号
06、银行自行按单方调整的贷款利率从借款人账户扣取利息,不能认定为借贷双方变更了贷款利率的合同约定——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江西木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木普企业有限公司、李某远、马某飞、黄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点:
金融借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贷款人自行按单方调整的贷款利率从借款人账户扣取利息的行为,不应视为借贷双方变更了贷款利率的合同约定。贷款人以此主张按已收取的利息计算贷款利率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赣民终74号

07、名为转让实为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即使债务人将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权——上诉人钟某贵、严秀珍与被上诉人曾某琴、肖某元,原审第三人黄某萍等103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Ⅰ、非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办理权属转移或抵押登记,即使将相关权利证书交付给了债权人,不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不能起到物权转移或抵押登记的效力。
Ⅱ、对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虽然赋予出借人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出借人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16)赣民终30号
08、金融机构债权人未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公司抗辩担保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聪、朱莉萍、肖祖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金融机构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对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仅以担保合同加盖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主张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的,不予支持。公司据此抗辩担保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Ⅱ、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公司担保财产抵押登记的审查不能免除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的审慎审查义务。
Ⅲ、持有公司50%股权的非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并非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其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755号

09、违反《贷款通则》中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合规性规定,不涉及公序良俗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孙某意、陶某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Ⅰ、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一般来说,只有当规章的规范对象是交易行为本身,或者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时,才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对监管对象的合规性要求,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规范的是有关借款人获取金融信贷资金的资格和条件,规范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合规性,违反该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276号
10、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抵押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可以得到支持——揭长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陆传圣
裁判要旨:
Ⅰ、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没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余地。
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这里应理解为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原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Ⅲ、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以债务人在催收单上重新签字确认了债权为由主张行使抵押权的,如果抵押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赣民再26号
11、缔约时各保证人有为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是认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前提——杨超、周秀琦与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Ⅰ、从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互相求偿的权利,并且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产生涉他法律效果,即未被主张的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也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
Ⅱ、鉴于保证对保证人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连带共同保证的认定。九民会纪要第56条反对在欠缺明确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让担保人承受巨大的负担。在认定各保证人之间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需要以各保证人在缔约时就知道要为同一个债务提供担保,且有共同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前提。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353号

1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已经因涉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奉新县人民政府诉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设立不代表质权人当然享有该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有义务向次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Ⅱ、质权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及办理质押登记时,案外人已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质押应收账款,相关民事诉讼裁定已经上网公开,可以证明质权人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质押应收账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Ⅲ、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形式要件,如果质押债权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瑕疵,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因缺乏实质要件而无效。法院在认定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时,应当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764号
13、名为借款实为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证券管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申诉人晏某与被申诉人王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再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Ⅰ、签订借款合同借钱炒股,出资人提供炒股账号并收取固定收益,双方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融资融券的法律关系,应根据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交易方法、杠杆比例、操作规程和管理费的支付等内容综合认定。
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股票交易市场秩序,应为无效。
Ⅲ、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用资人在享受股票交易获取收益的同时,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取回已支付的管理费,有违公平原则。
案例文号:(2020)赣民再48号
14、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信息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应认定为明确的被告——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首诺铜业有限公司、何东霖、彭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裁案
裁判要旨:
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信息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应认定为明确的被告。该被告是否与本案存在真实关联,应属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考量范围,不宜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9)赣民终502号

15、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最高限额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债权本金的情况下,一般应指担保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最高限额——九江光辉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是指抵押权人能获得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担保人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Ⅱ、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虽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但在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超过了最高限额的情况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最高限额为本金的情况下,该最高限额不应理解为本金最高额,而应理解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限额更符合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预期、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本意。
Ⅲ、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并约定了担保债权份额的,各抵押人仅需在各自份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例文号:(2019)赣民再57号
16、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应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徐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Ⅱ、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申请再审案件,除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可以再审外,其他符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情形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法再审予以纠正。
(一)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
我国立法对于何为“夫妻共同生活”并无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探究的实质乃系争债务是否惠及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为夫妻或家庭的共同利益,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具有正当性。因此,笔者认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从为家庭利益之目的以及达成该目的之手段是否适当进行判断:
(1)对于约定之债,原则上夫妻一方所负之债应当是有偿的,故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法定之债,若是为家庭利益而负担,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计的出租车司机因交通肇事所生债务;
(3)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例如因夫妻一方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所生债务即使是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4)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是有偿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外作较大数额赠与的债务不在此限。

(二)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个体工商经营。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不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经营主体的性质以及夫妻在其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是判断该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若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管理、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应的外观表象,一方对外所负之债用于投资经营,相对方基于经营管理的原因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可以推定该负债所获利益系家庭利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反,若未举债配偶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如夫妻一方将其所借之款用于金融投资或转借他人以谋取利息等,由于另一方配偶对此可能完全不知情,在强调人格独立的社会背景下,该借款或投资是否真正为家庭利益显非理所当然。此际,债权人除非获得债务人配偶的追认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确为家庭利益,否则不能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8)赣民再262号

江西高院:二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上)

江西高院:二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下)

江西高院:民事再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第一辑)

江西高院:民事再审改判案件裁判要点汇编(第二辑)

江西高院民二庭:《商事审判答疑》第1期

江西高院民二庭:《商事审判答疑》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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