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五年百案(第二批)
11、“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既是杨某雷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又是主要利用本单位(某医药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故确认十一项专利权均归某医药研究所所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裁判明确了发明人为单位负责人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依法保护了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基于对中药研发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和尊重,充分考虑临床数据在中药复方产品发明创造中的作用,依法认定此种情况下何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促进中医药行业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等十一案
12、“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作为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专利权无偿转让到其个人名下,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公司转让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公司利益所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通过自我交易侵吞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评价,有效维护了企业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13、涉“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航某化学工程公司已经证明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并且两鲁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在此情形下,两鲁某公司主张其享有专利权,至少应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对争议技术方案作出了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因两鲁某公司对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不能享有专利权。故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两案裁判通过合理确定因改进他人提供的非公开技术方案所产生的专利权属纠纷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防止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主体将他人的技术方案改头换面、据为己有,有效保护了技术交易中技术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1652号
14、“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宋某礼的工作内容较为繁杂,主要是事务性工作,其本职工作不包括石墨烯生产设备的研发;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为涉案发明创造的研发提供了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明确了在涉及职务发明争议的专利权属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无故丧失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抑制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而不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案裁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科研创作自由,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15、“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六项专利、专利申请与莫某华的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强,其虚报发明人、迂回转让权利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属性,有关权利应当归敦某科技(深圳)公司所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裁判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查清各流转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合发明创造具体情况,依法维护了企业创新利益。该系列案庭审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等六案
16、“电动车”领域专利权属系列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车企自身、上下游产品及技术提供方的大量技术人员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发明人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诉争专利申请的,亦应视为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发明人自原单位离职1年内作出的上述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故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某公司专利权属主张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认吉某公司对相关诉争专利享有专利权。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发明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工作任务“相关性”的认定标准,保护了原单位对技术研发的长期投入及技术积累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兼顾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与保障人才合法流动,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等二十七案
17、“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东莞怡某磁碟公司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了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其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同时,东莞怡某磁碟公司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据此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一审法院酌定报酬数额基本适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明确了专利权人因专利维权所获赔偿应当纳入发明人报酬的计算基础,对于维护发明人合法权益,妥善分配发明所获经济利益,充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18、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侵权;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难以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可以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首次明确了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实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当事人实质性抗辩的司法导向。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19、“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完全排除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性。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等构成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永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探索了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规则和考量因素,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作出的技术贡献,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合理界定涉数值限定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依法保护专利权,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20、“真姬菇菌株”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SCAR分子标记可以通过获得某个菌株的“株特异性”标记来实现菌株的鉴定。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涉案菌株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以该分子标记作为检测指标,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进行鉴定的方法合理且可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首例涉及微生物保藏的专利侵权案件,裁判厘清了用微生物保藏编号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及侵权判定规则,为加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