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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5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关于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关于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19、因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撤销婚姻关系后,彩礼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婚前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在结婚时秦某、秦某甲未告知李某而导致李某与被告秦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至此李某与秦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李某有权请求秦某、秦某甲返还彩礼。虽然李某与秦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综合考虑李某与秦某婚后在成都一起共同生活三个月有余,故酌情认定返还彩礼60,000元。遂判决秦某、秦某甲共同退还李某彩礼60,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不少这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婚姻关系被撤销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无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会使双方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故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0、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小红包等,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应根据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确定是否返还、返还范围及返还比例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双方在相识的当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审理中,邹某亦表示返还彩礼后同意离婚,故对梁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邹某主张返还88,000元及购买的“三金”,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应认定为彩礼。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同时考虑双方为办理婚礼和婚后的共同生活都有付出,可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对于邹某发给梁某亲戚的小红包共计4,200元,属于筹备婚礼过程中的正常开支,不应认定为彩礼,且邹某对此未举证,故此项返还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梁某与邹某离婚,梁某返还邹某彩礼70,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依附在离婚案件中,可能是原告提出返还也可能是被告提出返还。如果判决离婚,对于彩礼的处理,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扣除双方为筹办结婚而共同消费的费用,包括馈赠亲友的小额红包后,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该案宣判后,梁某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1、对数额过高的彩礼,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等情况,酌定返还
【裁判结果】: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不久便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生育子女,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因彩礼给付、返还的问题给杨某家庭成员造成精神、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彩礼数额也已超过杨某家庭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水平,再加上目前杨某家庭多位成员患病尚需长期治疗,经济存在一定困难。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由彭某返还杨某彩礼128,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给男方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精神上的压力以及内心的怨气,由此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矛盾激化升级,故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应予谨慎。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不应一以概之“不予返还”,而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在确定彩礼是否属于高额彩礼时,充分考虑了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同时,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也将“共同居住情况”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标准,判决返还绝大部分的彩礼,妥善化解了高额彩礼对给付方家庭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好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扭转“高额彩礼即是婚姻‘护身符’”的彩礼观,引导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大力营造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2、已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婚姻登记,婚约解除时应酌情部分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周某与张某甲虽已举办结婚仪式,但张某甲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周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周某彩礼38,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识,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未成立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本案中,周某为与张某甲缔结婚姻而向三被告给付彩礼66,000元,双方虽举办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生活半年,但现张某甲明确表示要与周某解除婚约关系,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显然与周某缔结婚姻的目的相冲突。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法院酌情判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周某彩礼38,000元,既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3、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经调解后彩礼当庭全额返还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杨某、唐某相识恋爱时间较短,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仅几天时间,后双方因一方有婚史等原因产生较大冲突,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审理中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杨某返还彩礼款130,000元。对于唐某支付130,000元彩礼款,有转账记录,且杨某亦认可,符合结婚习俗中对彩礼的通俗认知,应认定为彩礼。查明案件事实后,经释法明理,并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离婚,且杨某当庭退还唐某彩礼款13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合川区法院适用彩礼新规审结的首例案件。依照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具有复合之诉特点,杨某诉请离婚,唐某反诉要求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应一并处理,唐某给付彩礼后,虽然杨某、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若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特别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以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4、“闪婚”“闪离”案件,应综合婚育情况、彩礼数额、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
【审理结果】: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陈某虽系自由恋爱,但是双方认识时间极短且相互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郑某、陈某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郑某因宫外孕流产手术后,陈某对郑某关心不够,甚至怀疑郑某不忠于婚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郑某、陈某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郑某、陈某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办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考虑到郑某经历了流产的过程,结合彩礼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郑某退还陈某彩礼25,000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属“闪婚”“闪离”情况,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郑某怀孕流产、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以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案例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5、同居生活后分手,彩礼不宜全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张某应返还贺某彩礼12.8万元,但应扣除贺某引产的医疗费,遂判决:张某返还贺某彩礼122925.39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婚姻状态、同居生活情况、彩礼消耗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贺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传统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半年多时间,且张某怀孕并引产,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定的支出,故贺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遂改判:张某返还贺某部分彩礼7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涉及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如果仍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返还规则进行了完善,其中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二审判决未机械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作出认定,较好地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26、“闪婚”又“闪离”,彩礼酌情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经短暂接触后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四个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杨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有事实依据。遂判决:准予杨某与陆某离婚,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作为新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弱,杨某在产生矛盾后未与陆某有效沟通交流即起诉离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陆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杨某要求陆某全额返还彩礼8万元依据不足,陆某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应返还彩礼的抗辩亦不成立。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遂改判:陆某返还杨某彩礼4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闪婚闪离”的情形时有出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未将此种情况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中。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虽然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互尽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当事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否则在“闪离”情形下如果仅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不予返还彩礼,特别在给付“高价彩礼”的背景下,将使得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可能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其他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二审判决即契合了上述规定的精神,通过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对于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嫁娶新风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27、女方父母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类疾病导致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根据病程情况及同居时间对高额彩礼酌情返还— — 傅某甲、傅某乙、尹某与易某甲、易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傅某甲与易某甲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系易某甲患有精神类疾病,易某乙与陈某在明知其女易某甲处于患病阶段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仍促成傅某甲与易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具有较大过错,同时傅某甲与易某甲的家庭矛盾对易某甲病情加重具有一定原因力,同时考虑到易某甲已同傅某甲同居生活近三年之久,傅某甲对易某甲的病情应具有充分的了解,综合各方过错,为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化解矛盾,酌定易某乙与陈某返还彩礼款5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系中国传统嫁娶礼仪的婚约习俗,蕴含着人们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在现代法律语言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然而,在“天价彩礼”的不 断冲击下,彩礼俨然已变成婚姻物质交换的代名词,更有甚者借彩礼之名行索财之实。本案中,女方父母在明知女方处于精神类疾病患病状态不能结婚的情况下,仍然极力促成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并收取高额彩礼,不免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要求返还被索取财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本案女方父母虽有索财之嫌,但女方处于患病状态无自我决断能力,并且女方亦确已同男方同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并生育小孩已有夫妻之实,虽因女方所患疾病造成结婚之目的不能达成,但考虑到女方所患疾病系间歇性病程,并且男方的家庭矛盾对女方病情加重具有一定原因力,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更好的维护妇女权益,同时也宣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底线 ,引导树立以爱为名的婚姻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推动文明新风落地生根。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28、男女双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均无过错,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收受高额彩礼一方应适当返还财物— — 叶某某与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为与潘某某结婚,给付了88000元现金及价值近 30000元的三金,同居一段时间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再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及继续生活已无可能。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叶某某家庭经济情况,叶某某所给付的88000元现金及价值近30000元的三金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确实性格不和等事实,酌定潘某某一方在已经返还彩礼40000元的基础上,将价值近30000元的三金返还给叶某某。
【典型意义】: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美好爱情是青年男女共同的向往和憧憬。然而,并非每次相遇都能邂逅良人,并非每次婚姻都能收获良缘,两个本来怀揣着“白头到老”美好期待的男女,走进婚姻,却发现二人性格不合,此时,执着并非明智,止损才是良策。双方好聚好散,平衡利益,既不辜负过去的美好,也符合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因此,当男女双方确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二人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均无过错,双方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时,给付高额彩礼一方“办理结婚登记” “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未能实现,收受高额彩礼一方适当返还财物,更符合公平的理念。
本案中,叶某某、潘某某仅共同生活五个多月,便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开,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无法长期共同生活”不可归责于男女任何一方,仅仅因为二人不合适,但相对于叶某某的家庭收入来讲,给付价值110000余元的彩礼数额过高,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若收受彩礼一方完全不予返还,有违公平,故判决潘某某一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29、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解除同居关系时 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抚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谢某甲与袁某甲、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袁某甲与谢某甲开始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袁某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谢某甲办理结婚登记,结合袁某甲搬回娘家居住,且与谢某甲已经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可见双方的同居关系也已经自行解除,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袁某甲将谢某甲支付的100000元彩礼转交给其母亲谢某乙,谢某乙在收到彩礼后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保险产品,在此过程中,袁某甲和谢某乙对谢某甲支付的彩礼均具有过完全的处置权,故袁某甲和谢某乙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结合袁某甲和谢某甲同居的时间较长、 同居期间生育谢某丙、袁某甲在搬回谢某乙家后独自抚养了谢某丙一段时间、谢某甲在起诉时袁某甲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对于谢某甲支付的彩礼100000元,本院酌情支持由袁某甲、谢某乙返还35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 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支付了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包含了双方对长期共同生活、抚育子女等情感寄托。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抚育子女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了两年半的时间,谢某乙未达到法定婚龄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客观条件。虽然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但接收方不存在明显过错,考虑到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且女方在男方起诉前已经独自 抚养了子女一段时间,男方起诉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女方在达到法定婚礼后又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30、男方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过门费、见面礼、“报期费”等大额礼金、购买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购买的衣服、手机、赠送亲友的红包等价值不大的财物及日常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胡某与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给付彩礼以李某同意与其结婚为前提,并以双方最终办理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分居生活,既有违胡某给付彩礼时的本意,又致使其赠与行为的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李某及陈某应退还部分彩礼。胡某在订婚时支付的见面礼2万元及办理结婚酒席前支付的报期费8.8万元属于大额礼金,购买的“三金”价值2.4万元属于贵重物品,均应属于彩礼范围,而为增进感情赠送的衣服、红包及日常消费等,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故认定胡某给付彩礼的总金额为 13.2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生活情况、孕育子女、过错程度、费用开支等因素,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酌定由李某及陈某返还胡某彩礼款6万元。
【典型意义】:
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适龄男女结婚均有给付彩礼的习俗,近年来彩礼金额只增不降,国家和地方也出台多份文件、颁布多项措施对高额彩礼进行治理,但高额彩礼仍屡禁不止, “天价彩礼案”仍时有发生,彩礼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认定起来也比较困难。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彩礼的认定范围及返还彩礼的情形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男方支付的订婚见面礼、过门费、办婚宴确定日期的报期费等大额礼金以及购买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均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理应属于彩礼的范围,而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意义时点发送的 微信红包、购买的小礼物、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买衣服、手机、旅游等以及赠送给亲友的小红包等,一般财物价值不大,主要起到表达情感、维系关系等目的,不宜认定为彩礼,如此明确便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有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31、恋爱期间女方以结婚、彩礼为名索取财物, 双方分手后男方可要求女方予以返还——曹某与余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维系双方感情、保持恋爱关系以及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余某在恋爱期间向曹某索取的5万元,该金额已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的正常开支范畴,曹某给付大额财产时明显暗含双方保持恋爱关系以及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现因该目的无法实现,曹某对余某的大额赠与合同失效,余某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余某立即返还曹某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恋爱期间女方以结婚、彩礼为名向男方索取大额财物是常有的事,双方分手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时有发生。本案的裁判有助于类案的审理,确定了恋爱期间恋人之间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则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规范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行为,规避以恋爱之名索要大额财产行为的发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情感交流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32、将工资交恋爱对象保管,部分供女方消费,剩余部分作为彩礼,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现男方要求部分作为婚约财产返还,应予支持——江某诉冉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江某向冉某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行为持续频繁发生,数额大小不等转账金额从数十元至数千元大小不一,次数多达百次。双方恋爱期间小额转账或者有指向性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但基于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双方关系达到缔结婚约的状态,存在婚约关系。江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款项,现结婚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结合当地消费支出水平及双方交往时间长短,考虑同居生活的情况,在扣除赠与消费及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后,酌定由冉某退还江某80000元。
【典型意义】:
基于进一步巩固恋爱关系,共同打造婚后生活的蓝图,男方将工资尽数交付女方,双方约定部分用于女方购买化妆品、生活消费,剩余部分用于结婚及抵扣彩礼使用。其行为本身就附加了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带有彩礼的性质;结婚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部分判决将本案情形作为保管合同或赠与合同纠纷立案判决,但其与现实情况往往不符。而本案判决认定婚约财产,突破一般彩礼所要求的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习 俗),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砼等情形,考虑双方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突破性的认定其上交的工资中部分属于婚约财产,判决女方返还。同时该案还有着一定现实意义,警示教育恋爱双方当事人在处理金钱问题保持谨慎,避免人财两空。同时在平衡恋爱双方经济利益,防止部分群体假借恋爱骗取财产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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