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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59:外卖骑手与平台(五)

dzwcpa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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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59:外卖骑手与平台(五)
32、外卖骑手与承接外卖平台业务公司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用工关系。入职后于某某未填写入职“登记表”或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任何协议,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给于某某发放工作证或提供以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的相关身份证明,未给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某工作使用的“蜂鸟团队”、“饿了吗”等手机软件个人信息均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集,登记至以上软件后台,以上软件中均显示于某某所属企业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有属于自己的工号,且站点内有统一的人员名册、微信群及值班表,还有相关站内数据排名。于某某应属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送餐平台为媒介实际用工,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
第二,关于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于某某工作的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为于某某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于某某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
第三,关于于某某是否受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于某某通过送餐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收到订单信息后,提供劳动力为客户服务。在完成相应送单数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某某有额外款项奖励。于某某属于通过网络平台接受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线下受到站点管理人员对于某某等送餐人员的值班安排要求,这种安排虽使于某某工作自主性、自由度增强,但是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丧失对于某某劳动行为的处置权力。以上均显示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第四,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于某某的工资发放均为第三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是第三方软件显示工资支付方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可见该软件仅作为工资发放的媒介和途径,并非支付于某某工资的主体,于某某与该第三方软件及其所属公司并不存在可以形成资金往来的关系,故可以认定该款项为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于某某的劳动报酬。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于某某与某区块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于某某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
承接外卖平台送餐业务的公司应与外卖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与传统产业相比,类似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新业态从业者和企业对于用工管理关注程度不够,甚至认为不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极易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法律风险隐患。承接业务公司对外卖骑手的送餐时间、单数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外卖骑手各种方式抢占时间,甚至不惜冒险闯红灯。这也导致我们经常听到外面骑手出车祸的消息,由于该行业管理还并不成熟,这就导致很多外卖骑手申报工伤出现障碍。所以新业态企业与用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义务,不能以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双方协议规避劳动法律适用主体范围或劳动合同签订义务。
对新业态企业用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认定应适应信息时代现状。由于外卖骑手通过外卖平台进行接单,与承接业务公司的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明显。案件处理部门应对劳动关系认定采用新的思维,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在这一层面上,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公司一般都会为外卖骑手提供了固定站点充电、休整,满足了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配套资源。外卖骑手在站点进行休整,而且部门公司为提升积极性,也会进行站点内的排名和奖惩措施,这属于对人格自由权的一种压抑,也是使之产生内心强制,这属于人身依附性,应也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认定范围。且业务承接公司一般在经营范围中均明确有仓储、货物运输等业务组成部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经济从属性的体现,提供劳动并在有劳动关系的公司领取工资是典型经济从属性,外卖业务承接公司及时通过第三方发放工资,但溯及根源仍然属于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表明了明确的经济从属关系。所以对外卖骑手和承接业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侧重于对“从属性”的审查。    
【案例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年1月发布了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33、外卖小哥送餐受伤,仲裁委靠前调解化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董某虽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但是协议中明确约定董某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同时,仲裁员在调解中也了解到公司为董某制定了周密的排班表,董某必须按时上下班,请假需要提前进行报备,说明董某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受公司支配进行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较强的人身隶属性,而且董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签商务合作协议为虚,行劳动关系为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董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该公司应对董某的本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现董某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虽然董某目前还未进行工伤认定,但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故仲裁员结合董某伤情,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多次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沟通,向其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及现行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最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较为典型的体现了新业态就业人员,特别是快递员和外卖员,存在的工作中发生事故后难以维权的情形。现实中,用人单位偏向于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等来规避自己理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但是,若仲裁委审查发现,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那么仲裁委仍可能将双方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依然无法豁免。仲裁委建议新业态用工单位应审慎梳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关系属性,及时与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更好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近年来,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3000余件,每年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处理上,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扶伤济困,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工伤职工因伤返贫、因伤致贫。同时,仲裁委也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关怀关爱,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发布了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34、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工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就业状况、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造就新就业的同时,也出现了采取模糊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不良现象,如用工管理主体和发放工资的主体不一致等。为此,江苏省人社厅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用工,合理制定平台规则和算法,履行用工报告义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禁止将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作为招用条件等。该意见的出台,将在新业态领域形成对劳动者的分类保护机制,将促进新业态产业更健康地发展。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1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35、劳动者通过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外卖配送信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接单时间和接单数量,不受平台的管理与支配,劳务费用也不由平台支付,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山东金猫商贸有限公司诉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首先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其次看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平台企业的指示和安排,以及是否受平台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外卖骑手是否属于自主经营;再者看外卖骑手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劳动者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及工作纪律约束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22)鲁民申4126号
36、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代理公司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配送服务,赵某从事的劳动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代理公司通过APP对赵某考勤、录入排班信息,对其订单配送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微信工作群发布工作信息并组织召开站点会议,同时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考核配送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管理;代理公司根据赵某配送的订单数量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赵某对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依附性。赵某与代理公司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巨大挑战。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其签订服务代理合同,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达到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实践中,一旦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时,劳动关系的确认便成为维权的“第一道卡口”。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对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案例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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