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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印尼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

贸法通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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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本期以案说法,我们给大家讲解一个由于多种有因素未能及时履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们就此案的分析讲解想请广大外贸企业了解,我们调解工作的基础是站在事实的基础上理清案件的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分清是非责任,而最终“促成双方利益平衡,各得其所、达成和解”是调解的意愿和目的。
印尼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



申请人:印尼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受理机构宁波调解中心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宁波调解中心”)接到印尼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公司”)的投诉。印尼公司称,2021年10月,印尼公司同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PI,向宁波公司采购一批焊锡丝,总金额约为3.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T/T 30%定金,余款70%发货前付清。印尼公司于2021年11月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宁波公司却先后以疫情、春节用工紧张等为由,迟迟不履行发货义务,因锡产品价格暴涨,投诉时已经是签约时的三倍,印尼公司怀疑宁波公司将货物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根本就没有为其备货,已不可能再履行合同,遂向宁波调解中心投诉,希望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二、调解过程宁波调解中心受理申请后,认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与宁波公司取得联系。宁波公司表示,货物在2021年10月份就已经生产好了,后受宁波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春节工人紧缺等原因导致履行受阻,客户不清楚、不理解宁波的情况,而且发货延迟都是印尼客户同意过的,宁波公司并没有违约,并表示如果印尼公司要解除合同,其要承担弃货责任。经核实,印尼公司确实同意了延迟发货,双方最终商定的交期是2022年2月15日前,即中国的元宵节前。调解中心认为,宁波公司的所在地为宁波市镇海区,2021年12月,镇海确实发生了突如其来的疫情,政府为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采取了临时封闭管理,宁波公司可以以此作为不可抗力为合同履行前期受阻进行抗辩,但事后双方已经协商了新的交期,春节期间用工紧缺是确定新交期时完全能预见的,宁波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延期履行的抗辩理由,已构成违约。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宁波调解中心同印尼公司、宁波公司多次沟通。对于印尼公司来讲,锡产品价格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更为有利,如果要解除合同,双方势必会在退款货款的金额上再起争议,而且印尼公司需要这批货物,其之所以要解除合同主要是认为宁波公司无履约诚意,不相信宁波公司会发货。对于宁波公司来讲,其违约在先,确实理亏,且该印尼公司是其合作近10年的客户,其并不希望因为此事与客户关系破裂、导致企业形象受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目前因春节用工紧缺等原因无法按期交货。本着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调解中心建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新的、最终的交货期限。

三、调解结果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动自行协商新的交付条件,最终约定:1. 宁波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先空运部分货物给客户;2. 3月15日前将剩余货物运送至印尼公司指定地点;3. 若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宁波公司全额返还已支付货款。

宁波公司依约交付了首批货物,剩余货物经协调最终于3月18日运送至指定地点。至此,本案成功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向宁波调解中心的工作表示感谢。

四、案例评析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当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等方式,理清案件的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分清是非责任,这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对于是非责任,根据案情,有的要明确评判,有的点到为止即可。同时,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要主动介入,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进一步沟通协商。就本案而言,合同的继续履行是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这也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关键所在。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从维护自身实际利益的角度出发,理性思考。对印尼公司,重点向其解释宁波公司的难处,安抚其负责人的愤怒和不满情绪,分析主张合同解除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进而说服印尼公司在发货时间上作适当的让步;对宁波公司,重点向其解释其违约的依据、诉讼解决的审判走向,强调如果达成新的交期,务必诚信守约,按照协议要求如期发货。最终,促成双方利益平衡,各得其所,达成和解。
(来源: 宁波贸促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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