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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帕森斯:霍布斯与秩序问题

帕森斯 社会理论 2022-12-16


策划人/陈涛

在帕森斯这里,霍布斯问题的实质是秩序问题。实际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战争状态。霍布斯仅仅是以外在的、强制性的国家威慑的存在来解释秩序何以存在这一事实,而缺乏任何关于它的规范性思考。霍布斯的困难也是现代社会面临的困境:建立在个体自由选择之上的现代社会关系是否存在某种规范性?如果存在,这又是怎样一种规范性?在帕森斯看来,此后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传统,无一不在试图确立现代社会的这种规范性基础。



文/帕森斯


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思想的目标是绝对崇敬地维护个人的宗教自由[1]。由于这个问题容易与罗马法的二重性相融合,国家又是能够威胁个人自由的惟一权威,因此宗教自由问题具有和政治义务问题等同起来的倾向。从新教的观点看来,在此问题上的—般思想倾向是不利于国家的。国家的地位同信奉异教的古代完全相反,国家所固有的神圣地位早已被基督教剥夺了,国家只有在对个人的宗教利益有所裨益或者至少是并行不悖时,才能得到宗教的赞许,因为个人的宗教利益是基督教的最高目标。


政治义务问题当然既包括规范性的成分,也包括解释性的成分。基督教的中心出发点是规范性的,就是要对基督教理想的实施和政策所产生的后果加以推断。同时,这不可避免地又引起要去了解必须在什么样的实际条件下寻求这些理想以及这些条件对于理想又有什么局限的问题。基督教新教把宗教的价值置于个人之中的独特方式,在这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向权威争取自由的各种论点主要是规范性的,只有具备了良心的自由,真正的基督徒的生活才可能得到保障。相反,限制个人自由的论点往往是经验性的和讲求实际的,即强调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强调以宗教名义获得的自由,可能以许许多多方式被滥用于危及社会本身的稳定。在很早以前的基督教思想中,亚当偷吃禁果以致堕落和随之产生的人类罪恶,就说明了国家的必要性和国家的强制性权威的必要性。由于人类罪恶的存在,有必要实行比宗教的精神制裁更直接更严厉的控制。后来,人性中的罪恶成分渐渐被引入自然法概念的框架之中,被认为是自然法一些不可或缺的必要成分,任何精神力量都无法克服,至少也是人类力量所不能克服的。


Declaration of Religious and Conscience Freedom in the Diet of Torda by Ferenc Dávid in 1568


所以,当社会思想在十七世纪前后变得世俗化的时候,它的中心问题是社会秩序的根据问题,特别表现为在与国家强制性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威性控制之下的个人自由的范围问题。个人自由的范围倾向于得到一些规范性论点的证明和保护——首先是出自宗教要求良心自由的论点,后来是包含一种规范性的自然法的世俗形式的论点,这种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套合乎道德的绝对的自然权利[2]。和它针锋相对的为权威辩护的论点,则试图说明人是绝对必须和他的伙伴一起生活的,而这种观点首先就把罪恶的“自然人”世俗化成为人类的一个决定论的(deterministic)本性。于是出现了根据行动的条件来决定论地思考问题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与另一种倾向平行的——十七世纪也正是近代物理科学第一次伟大的体系化的时代,是牛顿的世纪。由此出现了一种从逻辑形式和部分内容上把这些人性的决定论法则与流行的物质自然界的决定论理论——古典物理学的科学唯物论——等同起来的强烈倾向。社会领域里这种决定论思考方法的第一个典型例子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 [3]


对于我们现在所进行的讨论说来,霍布斯社会思想的基础,表现在他关于自然状态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the war of all against all)”这一著名概念。他几乎完全没有规范性的思考。他没有提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而只是单纯地考察社会生活的终极条件。他说,人是受各种情感驱使的。善不过就是任何人所向往的东西[4]。不幸的是,这些欲望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受到很大限制,这种限制照霍布斯的说法,主要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


人不是没有理性,但理性基本上是为情感服务的——理性是为实现欲望而设计方式和手段的一种官能。欲望是随意的,“从对象自身的本性中得不出善与恶的普遍规则。”[5]由于行动的终极目的——情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人们在寻求各自的目的时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冲突。


在霍布斯的思想中,这种冲突的危险之所以存在,就在于权力所起的作用。每个人都寻求实现自己的欲望,他们就必须设法掌握实现欲望的手段。用霍布斯的话[6]来说,一个人拥有的权力,就是“他为获得某种将来的明显利益的现有手段。”权力中很大一部分是取得别人承认和使别人为之效劳的能力。在霍布斯看来,这是在必然很有限的手段当中最重要的手段。结果是,什么东西一旦被一个人掌握,作为实现他的目的的手段,别人对此必然不得染指。因此,近似于目的的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人们之间划分界限的根源。


大自然赋予了人们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同等能力,虽然某个人有时候会表现出比别人体力上更强壮,智力上更敏捷,但是如果把各种情况都计算在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使一个人因此而声称有权获得别人不能觊觎的任何好处...... 由于这种能力是同等的,达到目的的希望也是平等的。因此,如果两个人都期望得到不可能由两人共享的同一东西,他们便成了敌人;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他们便尽力互相摧毁或互相征服[7]


如果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控制,人们将采用对于这一直接目的最为有效的可能手段。这些手段最终是武力和欺诈[8]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每个人都是所有其他人的敌人,这些人都试图用暴力或(和)欺诈将他摧毁或征服。这完全是一种战争状态。


但是这种状态更不符合我们大多数人所共知的人类愿望。用霍布斯的话说,在这种状况中,人类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龌龊、野蛮而短促的”。[9]对这种状况的恐惧,使得被所有情感中最基本的情感——自我保全——所驱使的行动至少将带有一点点通过社会契约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的理智。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同意把他们的天赋自由奉献给一个拥有至上权力的权威,这个权威则保证他们的安全,使他们免于遭受暴力或欺诈的侵害。只有通过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制止住这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使秩序和安全得以维持。


法国大革命印刷版画,主题为Please keep in order


按照前一章中的定义,霍布斯的社会理论体系几乎纯粹是功利主义的。人类行动的基础在于“情感”。情感是互无联系的和随意变化的行动目的,“从对象自身的本性中得不出善与恶的普遍规则”。在追求这些目的的过程中,人们在处境允许的限度内选择最有效的手段,采取合理的行动。但是这种合理性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理智是“情感的工具”,它只涉及方式和手段问题。


霍布斯不仅极为精确地限定了功利主义行动体系中基本单位的含义,他还演绎出这个具体体系的特点(假如基本单位真是他所下的定义那样,具体体系自然就有这种特点了)。这样一来,他又遇到了一个经验性问题一一秩序问题。本书到此为止还只是解释单位的定义和对功利主义思想中各个单位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说明,所以还没提到这个问题。就霍布斯提出秩序问题时的含义说来,这个问题构成了功利主义思想中最基本的经验性困难[10],它将成为对功利主义体系及其成果进行历史性探讨的主要线索。


在论述霍布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清社会秩序一词的两个易于混淆的含义——它们可以分别叫做规范性秩序和实际秩序。后者的对立面是严格说来在概率统计规律中出现的那种随意性和偶然性。而实际秩序主要意味着用逻辑理论特别是科学进行理解的可能性。偶然性变项不可能通过逻辑理论和科学来理解或总结出规律来。偶然性和随意性指的是不可理解的事物,是不能分析清楚的[11]


另一方面,规范性秩序则总与一定的规范体系或规范性要素的体系联系着,不管它们是目的、规则还是其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秩序意味着依循规范体系的规定而发生的过程。然而在这方面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点是任何特定规范秩序遭到破坏(从规范性观点来看,那就是一种混乱状态),都可能转化成实际意义上的秩序,即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状态。因此,“生存竞争”按照基督教道德的观点是混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服从于科学意义上的规律(也即现象中过程的一致性)。第二点,尽管在某种情况下规范性秩序将沦为“混乱”,是逻辑上的固有可能性,下面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即当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范性时会出现实际秩序;而为了维持这种实际秩序,规范性要素为必不可少的。因此,凡是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社会秩序,总是一种实际秩序,但这种实际秩序如果没有某些规范性要素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后就不会稳定地维持下去。


如前所述,在功利主义体系中,目的和合理性这两个规范性特征起着重要作用。于是,对霍布斯来说便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既然人们都有情感,并且都试图以理性的方式来追求情感,那么,在有着许多人互相关联地行动着的社会处境中,是否可能以理性的方式去追求情感呢?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呢?另一方面,如果在霍布斯所说的“希望平等”的情况下,关于达到目的的程度和情感得到满足的程度的规范性秩序问题,便成为非常重要的了。因为,按照合理性的假设,人们要采取最有效的可能手段以达到目的。由经验可知,在人们的种种目的中,有些就是要得到别人的承认。对他们而言,在社会条件下,其他人的效劳又总是和必然是他们达到目的的潜在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别人的承认和效劳,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归根到底就是暴力和欺诈。功利主义关于合理性的假设,一点也不排除使用这两种手段。但是,无限制地使用这些手段,结果就是“互相毁灭或征服”。这就是说,按照最严格的功利主义假设,在社会的条件下,一个完整的行动体系将会成为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而按照关于人类如何达到目的的规范性观点(这种观点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出发点),这种“战争状态”根本不是一种秩序,而是混乱。[12]在这种状态中,要在任何起码程度上达到目的都是不可能的;人类的生活“孤独、贫困、龌龊、野蛮而短促”。


Ruy Velazquez Orders the Death of Nuño Salido, Gonzalez Gomez Comes to His Aid and Kills the Knight Gonzalo Sanchez,Antonio Tempesta (Italy, Florence, 1555-1630)


我们这里讨论的要点,不是霍布斯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靠社会契约的思想来解决。这个解决办法实际上是在要紧之处把合理性的概念从它本身的范围里扩展到这个理论的其他方面去,直到行动者认识到处境是一个整体,而不再从自己最切身的处境考虑去寻求各自的目的,从而采取必要行动来清除武力和欺诈,牺牲进一步使用暴力和欺诈会得到的好处,以换取安全。这个办法不是本书所要研究的,但是,霍布斯极为清晰地看到了这个问题,这一点是没有人比得上的;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述至今仍然有效。这一问题实在是关乎根本,所以在严格的功利主义基础上,从来也没有找到真正的解决办法,剩下的出路要么是求援于激进实证主义的权宜之计,要么是整个实证主义的框架遭到破坏。


在结束对霍布斯的讨论之前,应该再阐述下在功利性成分实际上支配着行动的情况下秩序不稳定的原因。它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存在着许多种相对于对它们的需求而言过于稀缺的事物,而这些事物如霍布斯所说,是“两个人(或两人以上)都期望的”,但又是“根本不可能为他们共享的”。细想一下就会知道,有许多这样的事物,人们或者把它们作为自己的目的,或者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期望得到它们。霍布斯以他特有的洞察力看到,没有必要列举这些事物,把它们分类,再把论点建立在如此详尽的考虑上;他认为这些事物之所以极端重要,就恰恰在于社会关系本身的存在。而在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动必然潜在地就是他人目的的手段。因此,作为一种近似目的,所有的人都期望得到和寻求支配他人的权力,乃是从合理性假设中引申出来的直接推论。权力的概念也就在分析秩序问题时占据了中心位置。纯粹的功利主义社会是混乱的和不稳定的,因为这种社会对使用什么手段没有限制,特别是对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没有限制,社会自然要分崩离析,陷入一种无节制的权力斗争之中;在为了切身目的(即权力)的斗争中,满足霍布斯称之为多种多样情感的终极目的的一切前景,统统无可挽回地被断送了。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就可以设想霍布斯以功利主义逻辑思维进行的早期实验,早已使那种社会思想理所当然地迅速消亡了。但事实远非如此。在十八和十九世纪时,这种思想曾风行一时,甚至于被人当成差不多就是永恒真理的一部分了。这并不是因为霍布斯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恰恰相反,正如在思想史上经常发生的那样,它被轻率地忽视了,被某些它所暗含的假设掩盖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帕森斯


重要的是,霍布斯社会思想最直接和实际的主导精神,是保护建立在世俗基础上的权威。一个被社会契约赋予了合法性的强大政府,是维护共同体安全的必要保障,因为重新使用暴力和欺诈的危险迫在眉睫,正威胁着共同体。前面说过,在关于政治义务的争论中,维护个人自由的人都倾向于从规范的而非实际的角度来立论。后来成为功利主义思想中占统治地位的主流的那些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种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因此霍布斯实际上被遗忘了。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开始时的一些关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论点,后来却在普遍认为是事实性的、关于人类行动本来面貌的科学理论的假设之中表现出来了。一些人认为这个理论是对现在社会秩序的如实描述;在另一些人看来,它纵然并非全部都是真理,因而多少有些可疑,但至少就其能够有启发性而言还是有合理之处。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它归根结底都被看做是一种伟大思想传统的合用的概念工具。因此,采用哪一个主张对目前的研究是不重要的,因为对功利主义的经验性限制体现于剩余性范畴中,而剩余性范畴并不构成为理论体系本身的明确的组成部分,至少在它开始崩溃以前是这样。


全文摘自《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98-107页。


注释与参考文献:

文中黑色加粗部分保留帕森斯原著、中译原文的排版。上色加粗部分为推送编辑所加。

[1] [边码]第52页注释中的评论也适用于这个观点。即“下面关于功利主义理论体系的形式可能受到历史性影响的解释,不是系统研究的结果,而是来源于就这个题目积累起来的某些一般印象。并且,它不是本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使省略掉也并不会破坏全书的逻辑结构。介绍它的目的在于帮助读者对于那些看起来异常抽象的命题也能了解它们与经验相关的方面。”

[2] 关于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的思想中的关系,见O.H.泰勒(O. H. Taylor)1929 年 11 月和 1930 年 2 月在《经济学季刊》发表的两篇文章。对于自然法概念在基督教思想各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以及它在近古思想中的早期形态的演变过程,特罗尔奇(E. Troeltsch)所著《基督教教会的社会学说》(Social Teaching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s)一书作了极好的论述。

[3] 本章不想按照所有著作家的重要性对他们进行讨论,将只选择几种具体的理论进行讨论。这些理论便于展示我们所关心的总的思想体系的各种逻辑可能性。有许多其他具体理论也是这样。

[4]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人人丛书版,第24 页。

[5]  同上书,第24 页。霍布斯的一般哲学观点,倾向于在动机的规律中把情感通过机械论的心理学同一个唯物论的基础联系起来,但是这种倾向在他对社会行动的分析中没有什么实质性作用,因此此处无须加以考虑。

[6] 《利维坦》,第43页。

[7] 同上书,第63页。

[8] 同上书,第66页。

[9] 同上书,第65页。

[10] 可以与之相比拟的,主要是在经验上同样不可或缺的合理性的问题,但是秩序问题对于我们目前的分析更为重要。

[11] 只有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可理解性才被局限于经验科学。这就导致这一僵硬的两性局面:或者在科学上是可以理解的,或者是随意的混乱。因而对实证主义者来说,科学的局限就是人类理解力的极限。

[12] 作为实际秩序来看,纯粹的功利主义体系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现象,不可能在经验上存在。



编辑 丨胡嘉奇

校对 丨许方毅

审核 丨杨勇、李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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