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典丨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
文 / 傅衣凌
由于历史学家的学术使命感和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与忧患意识,从近代资产阶级史学到现代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问题一直是中国历史研究的最重要课题之一。寻求解决历史遗留给中国现实社会生活的沉重包袱的钥匙,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中国史学工作者的学术价值追求,许多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有意或无意地试图解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以及受该结构制约、规定的社会发展道路。
长期以来,人们坚信不疑: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也将和西欧一样,自发地依靠自身的力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立论是从马克思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引伸而来的,但不一定完全符合马克思本人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1]所以,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讨论,必须从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
傅衣凌
(1911-1988)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与西欧或日本那种纯粹的封建社会(Feudalisim),不管在生产方式、上层建筑或者是思想文化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为了避免在比较研究中出现理论和概念的混淆,本文使用“中国传统社会”一词。
由于自然生态、生产条件、种族迁徙、农村公社原有组织形态等等因素的差别,在原始社会漫长的瓦解过程之后,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进程错综复杂,社会结构新、旧交错,融为一体,出现了多种生产方式长期并存的局面。学者们长期以来对于商周两代的社会性质见仁见智,终无定论,原因之一就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中国多元的社会结构已经形成,很难用一套适用于欧洲社会的模式来进行规范。秦汉以后,这一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奴隶制因素、地主制因素、自耕农经济成分和其他多种经济因素长期并存。从东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2]的情况到明清时期仍广泛存在的奴婢制度,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占有生产者本人的现象从未消除;中国从未出现过严格的庄园制度,没有等级森严,效忠于领主、诸侯的骑士、武士制度,没有不输不入的特权,而是长期存在着地主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租佃制主要以实物地租形态剥削佃农的同时,劳役地租(如佃仆制)和货币地租也长期作为其附属和补充,而不表现为一种时间先后的替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经济的存在更是一种长期的现象,在每个新王朝的早期还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此外,原始村社制的残余也普遍存在。而且,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总是处于历时性的、动态的变化之中。
建立在这样一种多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官僚专制主义的国家政权。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这种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3]由中国传统社会内部产生的官僚专制主义国家政权,就是为了协调该社会多种并存的经济因素和阶级矛盾而产生的,与中国多元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即认为中国和印度、埃及、美索不达米亚、波斯等地区一样,管理渠道和人工灌溉设施,举办公共工程,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的要求是中央集权政府建立的原因。其实,中国的情况与上述地区根本不同,虽然中国专制集权国家也经常组织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和公共工程,但是这些活动并非集权国家形成的原因,而是集权国家出现后由于其地位而具有的功能,而且是其众多的功能之一,并未具备什么特殊的重要性。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很大一部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在乡族社会中进行的,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
恩格斯 著,张仲实 译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人民出版社,1954年
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特别是秦汉以后,大一统国家真正形成,继承了六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更为激烈和明显,但两种势力又互相妥协和利用。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如清代的巡检司)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影响深远的观念之下,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中,并且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和“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
这两大系统的矛盾和斗争,有时采取了地方割据和阶级斗争的形式,这就造成中国历史上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农民战争、改朝换代和分裂割据。局部地区农民起义的发生常常由于该地区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矛盾尖锐,无法协调地控制农村基层社会,王朝末年全国性农民战争的爆发则明显地由于国家系统控制权的削弱。公私两大系统的矛盾是长期存在的,地方势力往往利用国家力量衰落、农民起义或外族入侵的时机搞地方割据,这种割据的局面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可能打破大一统国家政权对社会生产多元化发展的阻碍,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地方割据势力有时借助农民起义的力量,其代表人物有时也出身于起义军。更值得注意的,镇压大小农民战争的往往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豪族。由于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结构多元化发展和大一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割据和起义并未使国家长期陷于分裂,而是反过来促使了大一统国家和中央专制集权的强大。所谓“天下可传檄而定”的说法,既说明基层社会实际上控制于地方势力手中,并可通过他们消除地方上的不安定因素;又反映了整个社会需要一个大一统国家政权的心理。
在公和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国家利用察举、荐举、科举、捐纳和捐输等社会流动渠道,把地方上的精英分子和有钱有势之人吸收到政权体系之中,授予官职、功名和各种荣誉,允许他们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这是“乡绅”阶层产生和长期存在的直接原因。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权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名义上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能由一个双重身份的社会阶层来完成,而基层社会也期待着有这样一个阶层代表它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政权打交道,这就是“乡绅”阶层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乡绅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协调、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因此,我们所说的“乡绅”,已大大超过了这两个字的语义学涵义,既包括在乡的缙绅,也包括在外当官但仍对故乡基层社会产生影响的官僚;既包括有功名的人,也包括在地方有权有势的无功名者。政府可以授予或褫夺某些乡绅统治地方基层社会的权力,可以剥夺他们的财产;但归根结底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仍然不得不通过乡绅阶层来实现;它实际上只能在不同乡绅或乡绅集团之间进行选择。反之亦然,虽然乡绅作为一个阶层一直掌握着直接统治乡族社会的权力,但哪些人可以进入这一阶层和这一阶层中哪些人可以合法地履行这些权力,却取决于政府的授权和承认。
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的,是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长期共存,是中国传统社会财产所有形态的一大特色。对西周的“井田制”是国有土地、村社共有地还是领主所有土地,众说纷纭,也许在当时的法权观念下,根本就无法作这样的区分。以秦汉以后的情况而言,多种财产所有形态的并存,已为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系列成果所证实。从汉代开始的“盐铁官营”,历代王朝建立的各种皇庄、官庄以及各种官营手工业组织,都反映了国有经济的重要性。乡族组织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阶段,在某些地区,这种的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至于以地主、自耕农和商人为主要代表的私有经济,更是具有长期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私有经济所有权的转移十分频繁,所谓“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正反映了这种情况。正是由于私有经济的存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族网络已与严格意义上的亚细亚农村公社有很大不同,乡族成员并不被动地无条件地依附于村社共同体,再通过共同体与土地发生联系;相反的,他们大多自己拥有土地或佃种别人的土地,他们受乡族网络的控制和制约,但又能动地利用和改造乡族组织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复杂的外部环境。由于多种财产所有形态并存和财产所有权的频繁转移,还有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传统社会的财产法权观念也是多元的,从未出现过西欧那种独立的、非人格化的绝对的财产法权。国家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剥占和褫夺在社会习惯上被视为正常行为,特别在王朝早期打击地方豪强时经常发生。
乡族势力对乡族成员的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一点在族人的土地买卖中有尤为明显的表现。财产法权观念多元化的更为引人注目的表现是宋代以后“永佃权”和“一田多主”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而且每一种权益还可以作多层的分配。
与社会控制体系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从秦汉到明清,历代王朝都有系统、详细的成文法典,但这些法典的权威性又远远不如皇帝的谕旨,而且社会上不同的特权阶层还拥有不同的司法豁免权。尽管国家对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惩罚以及司法程序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人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经常被认为是合理的。更值得重视的还有独立于国家司法系统之外的“私”的司法权的存在。从汉代“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4]的现象,到明清乡族的族规、乡例等,这种乡族的司法权一直存在,而且在解决民事诉讼和预防、惩罚犯罪方面起着国家司法系统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乡族势力不但可以施行私刑,而且往往拥有部曲、私兵、家兵等武装力量。
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在思想文化领域也有同样的表现。中国传统社会既有代表地主阶级的思想,也有反映农民平均主义、“劫富济贫”的社会观念;既有理性主义倾向比较明显的上层士大夫的精英文化,也有比较非理性的下层大众文化。中国长期以来有儒、释、道三教合一的主张,但文化的多元使这一主张根本无法变成现实。而且,儒教、佛教和道教在中国社会的作用,也是多元的。儒教长期被作为中央专制集权政治的理论基础,但其中也不乏“民为重,君为轻”的民主思想,康有为甚至从中找到了进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活动的思想武器。道教长期被统治者所利用,许多神祇还得到皇帝的封赠;但农民阶级和流氓无产者也利用其组织形式和思想内容发动反对统治阶级的起义,例如五斗米道以及白莲教等。实际上,整个传统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标准都是多元、充满矛盾的。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时,如果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甚至利用个别史料、个别现象故作惊人之语,是难免片面化和简单化的错误的。研究一个多元的、矛盾的文化体系,一定要有更为辩证、更加超越的思维方式。
傅衣凌先生与孔飞力(左一)等在美合影
在注意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时,我们还不能忽视这种多元化是出现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辽阔国土上的。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和生态平衡的改变、历史上开发时间的先后、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以及经济重心的转移等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地区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方式、社会控制方式和思想文化千差万别,而且还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出现周期性的和不规则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多元化社会结构更为复杂,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社会经济史区域性研究的必要。
由于生产方式、社会控制体系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由于这种多元化又表现出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和动态的变化趋势,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许多西欧社会发展模式所难以理解的现象。例如,中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以一家一户作为一个生产和消费单位,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程度很高,但与此同时又一直存在着十分活跃的商品货币交换;中华民族创造了长达十几个世纪领先于世界的灿烂文明,有着许许多多对世界文明史和后来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成就,但这些成就在社会生产中却极少得到应用;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只存在于城市,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的师傅、帮工组成,而中国的行会组织则在农村也普遍存在,由手工业者、工商业者组成,除同业外又有同乡组织,而且与地方绅士有较密切关系,如此等等。这一切和前面所提到的用西欧模式看起来互相矛盾的各种现象,在中国这个多元的社会结构中奇妙地统一着,相安无事,甚至相得益彰。这种既早熟又不成熟的弹性特征,使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其他社会所无法比拟的适应性,不管是内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还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个多元的结构总是能以不变应万变,在深层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迅速改变自己的表层结构以适应这些变化。中国历史上多次遭受变乱和分裂,而最后仍然作为一个统一国家长期存在,其奥秘正在于此。这样的社会结构对于社会变革的化解和抵御能力,也是西欧和日本中世纪的社会结构所难以相比的。
当然,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从十六世纪开始,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的出现有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原因。
就国内而言,唐宋之际中国经济有了新的发展,经济重心逐渐南移,五代时南方出现的十个割据政权注意发展本地区的生产和商品交换,对原来比较落后的东南部地区(特别是山区)的开发起了积极作用。宋辽金元以后商品经济继续发展,虽然这一时期政治上出现过分裂局面,但南方和北方的社会生产都有长足的发展,各个分裂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一直未曾中断,而且日趋活跃。这些为明中叶以后经济的繁荣准备了经济条件。而且,元末农民起义、明初的胡蓝之狱和空印案打击了保守的豪族势力,靖难之役又进一步扫除了这些势力的残余,有利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变化。
就国外而言,当时西欧国家已进入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商船先后来华,力图进行直接贸易,并且由以货易货改变为货币支付,白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在墨西哥铸造的西班牙银元大量流入中国,对中国经济产生很大的冲击。同时,东南沿海地区倭寇和海寇活跃,嘉靖以后倭寇活动带有明显的私人贸易性质,许多“倭寇”实为中国商人、地主,其窝地、窝家也大多是东南沿海的地主,特别是大地主,这种私人海上贸易活动无疑也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结构。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十六世纪开始中国商品经济空前活跃。专业性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开始出现,经济作物种植日趋普遍,农业商品化程度有很大提高;手工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生产组织形式有较大变化,生产的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有所发展;商品流通领域空前繁荣,长途和短距离贸易十分活跃,出现了一些很有势力的商人集团。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繁荣地区和主要贸易商路附近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手工业和商业城镇,特别是江南地区,许多临时的、定期的集市发展为较大规模的工商业市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全国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冲击和明朝后期国家政权控制力量的削弱,当时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契约性的租佃关系的普遍出现,财产私有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劳动者对国家、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较大减弱。在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陕西、湖北、广东、江西、福建等地多次爆发“奴变”、“佃变”风潮,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关系变动的趋势。由于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人口流动的数量也增加了。商人势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在许多工商业市镇已谋取了某些社会控制权,市民阶层的力量有很大增强,万历三十年(1602年)前后各城市市民反对矿监、税使的斗争是一次很有影响的市民运动,说明市民阶层已认识到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以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变化为背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也有了一些质变的萌芽。在江南的一些手工业行业和山区的一些经济作物种植业中,出现了以商品生产为生产目的的雇佣劳动,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萌芽”。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反映市民阶层利益和要求的观念的出现。当时思想界出现的左派王学(即泰州学派),正是市民阶层的思想代表,该学派主张“百姓日用即道”,以“利欲”“鼓动得人”,表现了追求经济增长的近代意识。与该学派关系密切的李贽进一步提出了个性解放的要求,主张“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提倡重视功利,冲破传统礼教束缚,提倡童心,代表了一种新的风气。“临川四梦”、“三言两拍”和这一时期的许多文学作品,提倡男女平等、个性自由,蔑视和批评传统的伦理纲常,都反映了思想文化的新的发展趋向。
李贽
(1527-1602)
然而,这些与西欧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有相似之处的新的因素,并未能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中国建立,究其原因,正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结构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这样一个结构使在其中产生的新因素走上与西欧不同的发展道路,具有另外一种导向性;另一方面,这个弹性的、内部多矛盾统一、有广泛适应性的结构对新因素的冲击有很强的化解能力,可以比较灵活地改变自己的表层结构以适应各种变化。
就农村社会而言,尽管有少数地区已成为专业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但“农工不分”仍是一个很有影响的传统,以手工纺织业为代表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到本世纪四十年代仍然十分普遍,甚至在一些工商业已十分活跃的地方也是如此。农民对国家和地主的人身依附虽然有所削弱,但超经济强制并未消除,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乡族控制力量有了明显增强,农村居民对乡族有强烈的依附性,很难得到真正的人身自由。乡族组织虽然也有从事工商业活动或保护族人从事这类活动的(如我曾经研究过的“族商”),但它又有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
就市镇经济而言,明清时代中国城市经历了与欧洲城市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并未获得城市自治权,从未有过商人法、市民宪章及市民免税、商业自由诸种特权,城市的独立性十分有限。市镇的功能以流通为主,流通重于生产,获取的利润大多成为高利贷资本,而不转换为原始积累式的生产资本。市民阶层的力量也十分薄弱,自主意识和斗争能力有限,与他们原来的乡族社会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且,“儒贾兼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晋商、徽商、闽粤海商等有影响的商人集团都与官僚专制政权有密切联系,既受到国家政权的敲诈、勒索,又从政府得到保护和特权。许多商人以捐纳、捐输进行政治性投资,取得功名或官职,谋求政治、经济特权;也有一些官僚把政治性积累所得到的资金投入商业活动。同时,地主投资商业、借贷业,商人、高利贷者又买地进行地租剥削,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和官僚“四位一体”。所以,尽管十六世纪以后商人成为中国社会一支重要的力量,但他们缺乏独立的政治和经济要求,没有必要、也没有勇气与其他的社会力量决裂,提不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
思想文化的发展也受到多元社会结构的制约,充满了矛盾性,有进步色彩的思想观念很难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例如李贽就是一个有内在矛盾的思想家,他既尊儒又反儒,既信佛又反佛,其信徒既有儒家弟子,也有佛家朋友如达观等人。他在明代处境艰难,其思想难以生根和发展,但后来却对日本的民主革命产生了作用,明治维新的先驱者吉田松阴就自谓颇受李氏《焚书》的影响。
对前述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因素起更直接破坏作用的是明末的战乱和清兵入关。长达几十年的社会动乱以及清初实行“海禁”和文化钳制政策,使江南的社会生活、城镇经济受到严重摧残,市民阶层受到迫害,有反传统色彩的思想观念受到抑制,华北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又有所加强。当然,正如前面所讲的,农民战争和改朝换代正是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结构矛盾运动的结果。康雍乾时期受到破坏的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新的生产方式的因素重新出现,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最后终于未能在中国建立。这主要受到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制约。就内因而言,多元的传统社会结构依然顽强存在,并有很强的生命力,几千年来农民战争所主张的“平均主义”、“劫富济贫”思想在基层社会中一直是许多人追求的社会理想,资本原始积累所需要的社会心理环境很难出现。商业资本照样无法和欧洲一样转变为产业资本,商人们投资于钱庄、当铺、高利贷、票号等行业,通过买地成为地主,与国家政权和乡族力量互相依存、互相勾结,不能成为资产阶级,从而实现社会变革。同时,清代中央专制集权空前加强,限制人民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就外因而言,当时西欧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其经济发展大大超过中国。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全球的扩张,终于导致了十九世纪中叶鸦片战争的爆发,把中国卷入了该体系之中,确定了中国在整个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弱小和不发达地位。正由于内外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一新的社会中,传统中国多元的社会结构并未有根本改变,相反的,它很好地适应了变化了的社会环境,表现了很强的生命力。直至今天,从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裙带关系、迷信活动和宗族势力等等现象,仍然可以看到这一社会结构的残余。
傅衣凌先生创办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季刊书影
爱因斯坦认为:“科学就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努力,力图用系统的思维,把这个世界中可感知的现象尽可能彻底地联系起来,说得大胆一点,它是这样一种企图:要通过构思过程,后验(posterior)地来重建存在。”[5]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学也是力图把各种已知的历史现象联系起来,后验地重建历史存在的“构思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史学研究者的学术思维习惯和历史哲学素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由于经典物理学的影响,纯然因果决定论在科学认识中占主导地位,人们把五种生产方式线性发展的模式机械地套用于各国复杂的社会形态演变过程,是可以理解的。本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由于量子力学的诞生和概率论在科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或然的因果决定论和选择论成为科学领域最重要的思维方式,科学研究更为注重事物发展的或然性、多元性、相对性和模糊性,强调共时态的结构性分析。马克思主义在新的历史时代,又有新的大发展。每一位有时代感和学术责任感的史学工作者都有必要重新反思自己的思维方式、学术观点和价值观念。作为一个已经工作了半个多世纪的老史学工作者,我对青年一代尤其怀有殷切的期待。█
本文选自《休休室治史文稿补编》,傅衣凌著,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原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德]马克思:《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十九,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00页。
[2] [南朝]范晔:《后汉书》卷四九《列传第三九·仲长统》。
[3]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66页。
[4] [汉]司马迁:《史记》卷三〇《书第八·平准》。
[5] [德]爱因斯坦:《科学和宗教》,《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81页。
编辑 丨秦 沅
校对 丨解鸿宇
审核 丨赵逸洲、陈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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