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原始社会的理论 | “梅因的社会思想”专题(二)
策划人/李宏基
梅因大多数的社会思想散落在他的法律历史篇章之中,然而收录于《早期法律与习俗》第七章的《原始社会的理论》却极为难得地系统讨论了父权制与早期社会。自1861年《古代法》出版以来,父权制一直是梅因家族理论的内核。但是,梅因意识到考古学和人类学的新证据已经向他提出新的挑战。其中,人类学家麦克伦南、摩尔根等人逐渐形成的社会起源论对他的父权制形成挑战。在1883年出版的《早期法律与习俗》这部著作中,梅因试图拓展他对古代法与早期社会的研究,并稳固父权制的理论基础。正是如此,我们在这一章里能够看到梅因对父权制理论的定义、形成原因、早期社会形态等内容的详细讨论,从而进一步理解以父权制为特征的家族如何成为梅因的古代社会理论的起点。
《抢劫萨宾妇女》
尼古拉斯·普桑,于1637-1638年间
文/亨利·梅因
译/冷霞
数年前(1861年),我出版了一部著作(《古代法》),我在序言中描述其首要目标是“表明一些人类最早反映在古代法律中的观念,并且指出这些观念和现代思想之间的关系”。确定人类社会的绝对起源并非我的目标。对于与这一主题相关的内容,我写得很少,我必须承认当我试图进一步深入的时侯,对于这一调查的厌恶总是让我陷入泥潭、身处迷雾之中。我在刚才提到的著作以及其他著作中所遵守的承诺是追溯文明人类制度的真实历史,而非虚构的或者任意假定的历史。1861年之前的数年,当我开始这一工作的时候,一种基于自然法和自然状态命题的先验理论模糊了背景,阻碍了超越特定论点的道路。在努力跨越这一障碍的过程中,我有机会指出所谓的父权制的社会理论的主张被认为是一个真正的历史性的理论;也就是说,被视为基于理性证据对原始的或者非常古老的社会秩序进行解释的理论。
父权制理论认为社会起源于不同家庭,是由最为年长的合法男性尊长的权威和保护而聚合到一起的;在谈到了罗马法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具有特殊重要性之后,我坚持在我的书中用几页篇幅论述了罗马法的最早记录所提供的关于这一理论的证据。我们确实并不知道有哪种可行制度体系,它的家庭恰好与这一理论所呈现的原始家庭相一致。罗马法,作为一种可行制度,对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看法与现代社会所接受的看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我们碰巧拥有确定该法律这一非常古老的状况的便利条件,并且毋庸置疑的是,当法律处于这一状态时,最为年长的男性尊亲属的权威被视为家庭和亲属关系的基础。其他的古老习惯和法律规则,由于其材料的稀缺或者品质不佳,我们对它们的了解不如罗马法,在我看来,它们表明按照父权制模式组织的家庭都是它们所反映的家庭的或近或远的先例。在我看来,印度教法非常强烈地表明了这一点。据我们所知,斯拉夫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希腊法似乎也指向了同样的结论,不那么明确,但也不那么含糊:并且,更令人怀疑的是条顿人的古老法律。在我看来,其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可以媲美那些说服比较语言学家相信不同的雅利安人语言中的大量词汇在一种现在尚不为人所知的祖传母语中拥有共同的祖传形式。但是我在调查的阶段谨慎地陈述这一观点,即“困难在于知道于何处止步,并且无法断定有哪些人类种族他们所联合而成的社会最初是按照父权制的模式组织的”(《古代法》,第123页)。
我的书出版于1861年,并且在此前的四五年间,我就此做过讲演。自那以后,所有这些证据已经被补充、重新审视并且置于新的灯光之下。我们现在能够分辨出一些祭司的印度教法与该种族的真正古代法之间的真正关系。斯拉夫的法律和习惯,在1861年主要是从哈克斯豪森(Haxthausen)的书中得知,经由博吉西奇(Bogišić)教授的劳动,正在成为一个更值得信赖的研究课题。认真的争论者们就日耳曼法最早的历史遗迹反复争论过,并没有得出确定的结论。爱尔兰的布雷亨法,曾经难以接近,现在正逐渐为考古学的研究者所了解。
如果调查被局限于我在20多年前研究过的古代的社会群体的制度,我应当坚持我所得出的结论,但仅限于到本书前四章中所提出的限定性条件。但自我写作以来,我们已经从尚处于野蛮状态的社会的观念和习惯中,以及两位已故的热心的探索者——麦克伦南和摩根那里获得了许多全新的证据,他们二位已经将这些证据整理并且在这些证据的引导下,对人类社会的原始或者非常早期的状况形成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早期的状况与父权制理论完全不一致。我希望能够说明我对这些新的事实和理论的看法,同时也表明,我并没有忽略麦克伦南先生在其《古代史研究》(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的序言中对我提出的友好的挑战。我相信,我所作的一般性的考虑可能会从那些比我更精通这一专门研究方法之人那里赢得一些关注;但是我不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发表,因为,正如下面一节的评论所表明的,我对这一调查尚不满意,并不认为它足以成为一个非常自信的观点。
亨利·梅因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1822-1888)
正如我所言,父权制的社会理论,认为其源起于不同家庭,由最为年长的健康男性尊亲属的权威和保护聚合而成。无疑,这一理论相当古老。据我们判断,它最早由公元前4世纪的伟大希腊观察家和哲学思想家们提出。柏拉图(《法律篇》,第680页)以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页)都阐述了这一点,前者简短,后者要细致得多,以至于直至近期,对于他的陈述都没有做任何补充。在此可以恰当地说,他们并非仅将这个理论建立在猜想之上。他们都声称将其建立在实际观察的基础之上。柏拉图明确地说,对应设想的原始群体的那种社会形式在他的那个时代依然存在;他含糊地称之为“酋长”[δνναστεîαι, chieftainship;乔维特称之为“贵族”(Jowett, lordship)]。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诉诸“野蛮人”的真实社会状态。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观察者的机会再也不会出现了。这两位学者生活在两千多年之前,他们与更多野蛮状态的种族如此接近;开放给他们观察的社会不只是人类的弃儿和流浪者,而是与我们具有相同种族血统的人类,但他们在文明上却远远落后于希腊人。我想没人会否认亚里士多德是一名优秀的观察者,他将其结论建立在充分的材料基础上。他出生于几乎不属于希腊的斯塔基拉,在半野蛮的佩拉[1]宫廷(Court of Pella)度过了一生中的许多时光,在那里他的父亲是马其顿国王的医生。他留下了一部论述“野蛮习俗”(νόμιμα βαρβαρικὰ)的专著,不幸的是该书现在已经失传了。
父权制因其与《圣经》关于希伯来人的族长制度的记录相一致而得以留存于世,若非如此,它将与黑暗时代希腊的许多其他理论有着相同的命运。但是,在17和18世纪,它的地位被自然状态的先验理论所取代,长久以来这种理论满足了人们关于人类初始状态的好奇心。据说是由于尼布尔(Niebuhr)发现了《盖尤斯的评论》(Commentaries of Gaius)导致了父权制理论的复兴,尽管该书并未直接论述古代的罗马法,但它使得我们能够将古代罗马法分为连续的阶段或层次,并且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关于古代罗马法最早时期的全景。但是,我不能确定,诉诸罗马法未曾损害某些人对于父权制理论的看法。它鼓励人们相信,它指向的是一种相对先进的社会秩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显然试图描述这个种族的高度粗野的状态。他们都用荷马史诗中的“独眼巨人”来说明这一点,“独眼巨人既没有协商会议,也没有法令,每个人都对其妻子儿女实施管辖权、颁布法令,并且彼此毫不关心。”但是,如果将这一标准类比地应用于动物生活的话,这一理论所设想的家庭群体就不仅仅是粗野的了,他们极其原始。最强大、最聪明的男性进行统治。所有处于他保护之下的人都处于平等地位。被置于其保护之下的外人之子、置于其下的被虏来服侍的陌生人,都与处于其保护之下的家生子没有区别。但是当妻子、子女或者奴隶逃跑的时候,与该群体的所有关系终结,这意味着服从权力或者参与保护的亲属关系也告终结。借用乔治·考克斯(Geogre Cox)的生动的表达,这是在其兽穴中的野兽家庭。但是当这几个关系被饰以罗马人的技术名称——家长权、夫权、支配权、收养、离婚、父系亲属关系、解放(这些都确切地意味着同样东西),就让一些人显然无法克制地认为这些只能是新近之物。
希腊神话中的独眼巨人
另一个与长久以来被称为父权制的理论相对的理论是社会并非起源于家庭,而是源于部落(horde)。亚里士多德及沿袭其理论的作者们认为,在历史的晨曦中依稀可辨的较大的人类群体以尚未为人所知的方式从类似于荷马所说的独眼巨人那样的孤立家庭中成长起来。当这些较大的群体首度露面的时候,我们不可能相信他们是通过血缘关系组织而成的,但是根据近来的解释,父权制理论假定在其中的部分或者大多数群体中,存在一个真正的血缘内核,再通过诸如收养等大量的拟制关系对其进行人为的补充。其他群体则是通过模仿主流的或者流行的模式创造出来的,[2]这一进程尚未完全消失。在我的《古代法》一书中得出的结论是:“有证据表明,并非所有的早期社会都是由来自同一祖先的后代所构成的,但是任何拥有永久性或者牢固性的社会都是如此传承的,或者认为它们是这样传承的。有无数原因使得原始群体解体,但是无论它们的成员在哪里重新组合起来,它们都是按照一个亲属关系的模型或者原则组合。无论事实如何,所有的思想、语言、法律都与这一假设相适应。”这个理论应该与麦克伦南和摩根的名字联系到一起,但它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顺倒了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它认为小群体来自大群体的派生,而非大群体来自小群体的组合。虽然与父权制理论一样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之上,但是基于对现在的野蛮种族的观念和习惯的观察,它从杂乱无章的部落中推导出了所有后来的社会秩序。我必须承认,让我自己理解麦克伦南或摩根所构想的原始群体的性质并不容易。但是,我认为我可以断言,这些群体被视为是男性和女性组成的社团(companies),最初两性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受规制,但是经历了各个限制的阶段,最终父权制的家庭或者其他模式的家庭得以建立。因此,现代社会秩序是经过修正的男女乱交(promiscuity)的结果。
这两位原初社会的调查者在确定这个发展过程所经历的阶段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图腾崇拜(或者野蛮人在他们身上标记的亲属观念的起源)、杀女婴、偷盗女性、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以及著名的转房婚,都在麦克伦南先生的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血族婚姻(consanguine marriage)、普那路亚婚(Punaluan Marriage)[3](或者作为一个群体的兄弟与作为一个群体的姐妹之间的通婚),以及类别式亲属关系(classificatory relationship)[4](或者属于同一世代的所有部落成员在相同的一般观点和名称下的混同)对于摩根先生的理论都是重要的。但他们两人一致认为人类社会始于乱交,并且不断被它的进步规则所修正,始于部落并且逐渐提升自己,直至家庭建立。在我看来,两位作者都认为,所有地方的人类社会都经历了一系列相同的变化,麦克伦南先生始终认为这些阶段能够彼此清晰地区分出来,并且一个阶段的结束和另一个阶段的开始都以钟声清楚地宣告,告知人们这个时段的终结。
在我进一步讨论之前,我认为有必要指出,相较于这些作者及其追随者们通常所作的陈述,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更为简单地表述出来。从现在的野蛮社会获得的主要证据或者证据之一指向了原始的乱交,为了某些目的仅仅通过女性来追溯亲属关系是他们的习惯。但是,当从这一特征推断说,麦克伦南的“外婚制的图腾亲属(totemkin)”,或者摩根令人不快地未经合理论证(petitio principii)[5]就称之为“宗族”(gens)的群体必然要比无论如何都假定为男性家系的家庭更为古老,这样的语言可能会导致思想的混乱。家庭的生理因素必然始终存在,并且必然始终是更大群体的来源。在生理上,人类既不可能是两位父亲的孩子,也不可能是两位母亲的孩子,同一个男性的孩子,与同一位女性的孩子一样,必然总是拥有某些区别于其他人类群体的特质。因此,这意味着,尽管家庭总是存在的,但不能通过普遍的习惯以及由此产生的父亲身份的不确定性来识别。我认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所谓的事实不是人类本性的事实,而是人类认知的事实。它只是企图主张,环境长久以来阻碍了野蛮人发现并且确认父亲身份,这是一个推论,而母亲身份(materity)则是观察的结果。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智识上的好奇心指向这个问题,它似乎夸大了父亲身份在家系中的比重。可能很早以前就有人这么说了;菲斯泰尔·德·库朗热有一句引人注目的评论,即生育问题之于建立在亲属关系之上的古代社会,恰如创造问题之于现代人。欧里庇得斯[6][7]明确地说,在他的时代,普遍的哲学学说是孩子完全来自父亲,而希波克拉底(περὶπαιδίον)[8]极力反对这一观点,并且争辩说孩子来自父母双亲,他似乎承认这是一种流行的异端邪说。如果要支持麦克伦南和摩根的观点,我们必须假定,要进行这一观点所依赖的并不困难的观察是不可能的,两性的结合是如此短暂并且如此不具排他性。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
(Lewis Henry Morgan, 1818-1881)
在我看来,父权制理论和我已经提到的相反理论都非常合理地解释了相当数量的古代社会现象,作为社会起源的普遍理论,两者都遭到了相当多的反对。毫无疑问,有许多野蛮人的群体完全不具有父权制的特征,但因此认为这些群体已经经历过了这一阶段,则似乎是一个毫无根据的假设。应该进一步的承认,父权制理论的许多考古证据都支持这一结论,即看起来几乎但并非全然处于该理论假定它们已开始的状态中的社会,正在接近或者趋向于这一状态,而非经历了这一状态且正从中衰退。但是另一方面,除了所有关于详细证据之价值的争论之外,较新的理论也为重重困难所包围。麦克伦南先生将他所设想的人类社会的关系状态与现在欧洲大城市中所发现的不幸阶层展示出来的那种关系状态相比较。但是这一比较表明,这一阶层几乎完全是不孕的;并且尽管多半可以提供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大量的证据[9](与此同时,我并不视其为结论性的)倾向于表明,麦克伦南和摩根假设的这种原始乱交状态很可能导致非常不利于生育的病理状态;并且在长期交战的野蛮人之间,不孕不育意味着软弱和最终的毁灭。一个更大的反对意见是,这种理论认为,所有激情中最为强大的一种、人类与所有高等动物所共享的激情——性嫉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搁置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它与父权制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父权制理论实际上假定这种嫉妒是维系和推动古代社会秩序的力量。我现在将更详细地来论述这一难题。
我自己从未设想,任何数量的法律或习惯证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观察到的能单独解决围绕着人类社会开端的问题。“地质学记录的不完美”对于考古学记录的不完善而言只是小事一桩。我在《古代法》(p. 270)一书中问到,“最初推动人们聚合为家庭联盟的动机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答道,“未获得其他科学支持的法学是没有资格给出答复的。”这种希望从生物学科学中获得帮助的期望已经实现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科学最伟大的学者创造或者接受了父权制理论,而我们时代科学上最伟大的名字与它联系在一起。在我看来,达尔文是通过他自己的观察和研究来看待人类的原始状况的,这与该理论是分不开的。“根据我们对所有雄性哺乳动物的激情的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的由来》,第2卷,第362页)在自然状态中的乱交是极其危险的……如果我们将时间之河回溯得足够长久,很难想象原始的男女乱交地生活在一起。从男性现有的社会习惯以及大多数野蛮人多配偶制来判断,最可能的观点是,原始男性最初是生活在小共同体中的,每个都与他能够供养或者获得的多位妻子居住在一起,出于嫉妒心,他会保护他的妻子们不受其他男性的觊觎……在原始时代,男性……很可能作为多配偶者或者临时作为单配偶者生活……在那个时期,他们不会失去所有低等动物共有的最为强烈的那种本能,即对他们的幼崽的爱。”(第367页)尽管带有一些犹豫,达尔文以他惯有的直率认可那些与他走上了不同调查道路的作者的结论,但是他相信野蛮人的放荡属于一个“后来的时期,当时人们在智力上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本能上已经倒退了”。
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
(Charles Robert Darwin, 1809-1882)
必须要记住,两性结合的性质的不同,回应了父权制理论与其对立理论之间的观点分歧,贯穿了整个动物世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考古学证据极度匮乏,将动物世界的证据纳入他们的研究似乎是合理的。但当人类拥有大部分动物性的时候,属于最为高等的动物;而这正是达尔文先生的观点如此重要的原因。我们有可能否认或者回避这本书(《人类的由来》)中得出的绝对结论,该书陈述了这一观点;然而,它仍然是一个最为精彩的事实宝库,指出了性嫉妒在动物世界中的惊人影响,随着动物群体规模的扩大,暴力程度也在增强,并且迫使两性联合为群体,这非常类似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构想的原始人的联合群体。
在麦克伦南和摩根以及我们从事的这一领域内也有一些外国学者,他们大多拥有生物学训练的优势,似乎都已多形成了与达尔文先生一样的结论。勒图尔勒((Letourneau)博士对野蛮生活事实详尽且有价值的概述包含了对尚不成熟的现代英国理论的反驳,[10]他清楚描述了原始家庭的性质。“然后,我们的原始祖先在森林中成群结队地游荡,他们都是由父亲(尤其是壮年的)、他的一个或多个妻子、还有孩子组成的小群体;父系的权威形成了临时的链接。”(勒图尔勒,《社会学》,第379页)勒庞(Le Bon)博士(《人与社会》,第2卷,第284页)坚决否认乱交状态可能是人类的最早状态。“在与人类社会最接近的动物群体中,我们看到了多偶制的动物总是唯恐失去它们的性特权,并在或长或短的结合期内竭力防护这些性特权,至少在养育幼崽所需的时期是这样的。”毫无疑问,这是当高等动物强大到足以充分控制性嫉妒时所产生的结果。但是,通过权力来满足的性嫉妒,或许可以作为父权制家庭的定义。
然而,如果人类仍然被认为是始于父权制家庭,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许多令人瞩目的野蛮现象以及初生文明的现象呢?正是麦克伦南和摩根首次注意到的这些现象,并且将其加工成人类原始状况的对立理论。它们所指向的一种绝对乱交的推论必然无法被毫不犹豫地接受,这既是基于达尔文先生的观点,也是因为这种状况所带来的弊端可能会导致实行乱交的社会灭亡或者陷入危险的衰落。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这些现象确实表明两性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可能会使得孩子父亲的身份变得非常不确定。在我看来,其解释部分在于达尔文先生的猜想,即这些现象属于“后来的阶段,当人们在智力上进步,但在本能上退化的时候”,部分在于麦克伦南关于原始男性群体中女性严重(他似乎认为是普遍的)缺乏的假设。不难看出,麦克伦南就这一现象所提出原因是一种真正的原因(vera causa)——它能够产生影响。
我们必须记住,现在人类的绝大部分实施的单偶制(monogamy)(甚至所谓的多偶制种族)与一种基本的自然事实紧密相连,这一事实就是两性数量几乎相等。通过观察,人们已经放弃了曾经普遍存在的关于男性和女性出生优势的无用猜想。观察表明,男女的出生数量是差不多的。与此同时,在现代共同体中,成年女性的数量总体上超过成年男性的数量,由于战争或危险的冒险事业,男性数量减少得更快。但是,为了便于辩论,让我们假设这种平衡会受到严重干扰。让我们假设在一个共同体中,长期以来,女性比男性多得多。毫无疑问,在这样的共同体中,通过某种广泛传播的宗教戒律,或者来自某个先前年代抑或外部来源的道德规范,单偶制可以在实质上得以维持;但是,总体而言,我们应当预料到这样的共同体,在它的某些部分,将是多偶制的。再次,让我们提出相反的假设,假设其中男性人口远超女性人口。再一次,如我们所了解的,建立在单偶制基础上的家庭可能通过宗教、道德或者法律的有力制裁而被长久保存;但是,人们不会感到惊讶的是,被目睹普遍存在于野蛮人中的这一习惯,现在或先前都已经确立,道德和法律已经与社会习惯相适应,甚至在宗教中也能找到对它们的解释或者辩解。尽管已非现实并且两性的自然平衡已经恢复,但享有这种社会条件的制度仍有可能存在,因为仅凭制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该制度自被环境造就以来所经过的时间的长短。
既然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部分人类已经出现了男女比例的不平衡,那么这种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可能的。麦克伦南对此解释说,众所周知,杀婴实质上普遍存在,并且只限于女婴。摩根没有接受这个立场,如果主张全人类都是如此,通常认为这是不可信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不利的环境下,野蛮人通常会杀死他们较为孱弱的后代。但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导致了这种不平衡,它们在历史的晨曦中依稀可见。当我们首次看到一个种族时,其中很大一部分人都处于运动状态。可能是被敌人压迫,或者是为了寻找更多的食物,部分可能已经脱离了更大的群体,向远处游荡。没有哪个共同体,当首次被历史学家发现的时候,可以确定地说他们依然留在了最初的地方。很有可能,在这些四处流浪的团体中,男性多于女性。有证据表明,在一些太平洋岛屿上,生活着大量的男性和少量女性,澳洲和美洲的土著居民最初就是以这种人口比例到达他们现在的家园的,这并不是非常夸张的推测。
不必说,在这种情况下确立起来的制度具有何种特征。事实上,可以说,澳洲和美洲印第安人的习惯分别对应了麦克伦南和摩根的理论,奇怪的是,每当在其他地方模糊瞥见类似的制度的身影时,往往是在像爱尔兰人那样的最初由海上流浪者所建立的社会中。两性不平衡的一个更为活跃的原因一定是战争;我们可以直接承认麦克伦南着重强调的偷窃女性这一习惯的重要性和意义,只要我们记住,如果有共同体因为战败而失去了他们的女人,就有其他共同体通过战胜获得了这些女人。我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引人注目的纪念碑,这块纪念碑记录了这种得失的规模,但它尚未获得太多关注。这是一个埃及碑文,在柏林博物馆的一块石碑的背面,纪念一次征服探险的结果。
第20行。我派弓箭手在马克亨南(Makhenunem)镇与敌人作战。他们彻底击败了对手,并且制造了一场大屠杀,掳走了所有的女囚和牲畜——505 349头公牛和2236名女性。
第25行。我在伦巴底王国的首领那里行杀戮之事。他将所有的黄金、203 346头公牛、603 108头角牛,以及所有幸免于难的女人都给了我们。
第27行。我派我的士兵去攻打奥罗拉(Arrosa),制造了一场大屠杀,掳走了所有女人。
第29行。我从马基舍克特(Makhisherkert)掳走了所有的……男性?所有的女性。
第32行。我对那些跟随塔马克利夫(Tamakliv)首领之人进行了大屠杀。我带走了他们所有的妻子、所有的马匹和35 330头公牛。
在这一长长碑文的所有内容中,只有一行可以被认为提到掳走活着的男性,并且那个部分的解读是存疑的。根据其他古代战争的记录,让我留下的印象是,毫无疑问,部落胜利的一般规则是只带走女性。男性或者逃跑了或者被杀死了,而女性可能还有孩子则免于一死、代之以奴役,这似乎正是希腊将军在战争前夜对希腊士兵所做著名劝诫的核心内容。
我认为,自人类出现在地球上以来,在不同时期的人类社会的局部出现女性相对男性的人数锐减,这是很有可能的。必须进一步承认,如果只是为了把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的性嫉妒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尔文所说的智力的进步将会导致男性建立与这一两性比例相符合的制度,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导致暴力和流血事件的持续。必须承认的是,此种制度的倾向是以一种在生物学家和父权制理论看来非常不同于男女两性最初结合的方式来安排群体中的男性和女性。但是,如果无法说出人类的哪个部分遭遇了两性之间的这种不均衡,如果我们无法否认广大操着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语言的男性群体中的一些部分可能在某个时期有过这种经历,那么就可能会被问到,坚持以父权制理论来表述人类的原始团体有什么用处呢?我的答案是,有着最大的用处;除非让我们所有人都明白父权制理论中所隐含的一切,否则就不可能理解麦克伦南和摩根无法解释或者没有完美解释的众多现象。
《强掳萨宾妇女》,Ratto delle sabine
詹波隆那,1582
首先,父权制理论认为权力,强者的权力是最早产生亲属关系概念的群体的主要形成原因。相反的理论假定,权力在很长时间内中止了。就这一点而言,我现在只想说,除了注意到这种假设不可能成立外,权力是我们所知道的新形式的亲属关系的唯一来源。这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法学家们称之为主权(sovereignty),它创造了现代亲属关系,我们称之为国籍(nationality),它使我们可以谈论英国人、法国人、澳大利亚人和美国人。其次,父权制理论假设权力行使的动机是性嫉妒。相反的理论则假设性嫉妒在很长时间内中止了。现在基于充分的证据,当然有可能相信,造成阿喀琉斯之踵和奥赛罗痛苦的激情最初并不为人所知,或者被环境的抵消效力所中和,但是如果人们曾经相信这种激情,它在人类道德力量和智力活动的巅峰时期是作用于人类的最为强大的力量之一,也是他本能中最难以控制的一种,当他身上的动物性仍然占据优势的时候,在我看来,最近观察到的所有现象都表现得与观察者所看到的截然不同。
于是,当社会考古学的研究者面对以权力满足性嫉妒的方式构成的家庭是现代起源的或是鲜有发生的这两种理论时,他会非常严格地审查提交给他的证据。[11]他会谨慎地接受关于野蛮人的陈述或者对制度体系中的“残存物”的解释,初步(primâ facie)看来这些与观察到的人性事实不符。
他承认这是可能的,他也注定要如此承认,即一部分人类在某个时期组成群体,其中女性要比男性少得多,并且认可这种女性的稀缺很可能导致了通过女性世系来追溯亲属关系的制度,他会看到一些理由,表明产生这些制度的条件一般来说不只是暂时性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女性人数少于男性的部落相比于那些两性人数基本均衡的部落而言居于更大的劣势。它很可能无法孕育后代,可能是因为疾病,当然也是因为母亲生育的数量相对较少。
同样,他也比近来的调查者更好地理解所有获得一定程度的尊重的社会,如果我可以这么表达的话,最终是如何恢复到他所认为的家庭的最初状态的。在麦克伦南和摩根的著作中,最令人不满的是他们对于父权制的叙述。摩根似乎总是认为该制度是通过民众投票引入的。麦克伦南明确提出,它产生自推定的父亲给予推定的孩子礼物的习俗。但事实是,一股强大的自然力量必然始终并且仍然在对这些异常的社会形式产生作用,它总是倾向于让每个共同体中最为强大的那部分人组织为群体,这就容许承认父亲身份,放纵父母本能。因而为何当家庭重新出现时,它不是作为现代家庭出现,而是作为一个混合了亲属关系和权力的家庭出现,以及为何家庭经常表现为贵族的制度,而不是奴隶的制度,甚至依附者的制度,这些问题的原因就在这里。
他也意识到了这种曾经作用于我所说的社会阶层的巨大的情感力量的本质,难以相信通过一系列完全相同的改变它们恢复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原初状态(condition)。他会相当怀疑恢复的阶段是无限多样的。因此,他对麦克伦南学派和摩根学派之间的许多或者大部分的争论点无动于衷,而是倾向于认为,并非只有两条修正和发展的道路,而是有着诸多修正和发展可能,每一种都在朝着自己的方向推进。据我所知,在有记载的社会历史中,没有什么可以证明这一信念是正确的,即在这个完全没有文字记载的漫长的成长岁月中,类似的社会结构变革在各地相继发生,即使不是同时发生的,也是彼此一致的。一股强大的力量深植于人性之中,永不停歇,从长远来看,无疑会产生一个统一的结果,尽管伴随着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严峻斗争,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但是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种力量的作用从头到尾都是一致的。
约翰·弗格森·麦克伦南
(John Ferguson McLennan, 1827-1881)
苏格兰社会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著有《原始婚姻》。
最后,如果我们认为论据和证据的分量倾向于支持人类社会始于父权制(或者独眼巨人的)家庭,我们不仅不会认为难以置信,而是认为很有可能某些幸存至历史时期的共同体并未摆脱他们最初的状况。“在大多数希腊城邦和罗马”,我在《古代法》(第128页)写道,“长期以来,都残留着一系列不断上升的群体的遗迹,国家最初正是从这些群体中构建而成的。罗马人的家庭、家族和部落可以被视为这些群体的类型,对它们所做的描述,使我们不得不把它们想象为从同一个原点开始向外扩展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其基本群体是通过共同服从于地位最高的男性尊长而结合到一起的家庭。家庭的集合形成宗族或家族。家族的集合构成部落。部落的结合构成国家(commonwealth)。我们能否自由地遵循这些迹象,从而主张国家是由一个原始家庭的祖先的共同后裔联合而成的人的集合?由此,我们至少可以确定,所有的古代社会都将自身群体视为源自同一个原始种群。是否有必要假设这样的社会在此之前经历过一个乱交的阶段,并在此后多少被改变,这取决于它们所处的环境。如果它们遭受女性匮乏之苦,那么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诸如一妻多夫以及通过女性来追溯亲属关系的现象很可能会出现。但是总是有一些男性共同体必然更强大、更聪明、更幸运——相比其他部落,更少动机来杀害他们的女婴,并且更成功地掳走其他部落的女性。
先前之所以会对种族分支中存在乱交的证据提出质疑,最大的原因在于它是最成功的,因此它必然是最强的种族之一。当然,公正地说,我们不能否认这一证据的某些部分的重要性,也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即这一种族的一些走得最远的分支或者一些采用了它的语言但比它更为野蛮的共同体在一段时间中也陷入了一定程度的乱交中。但整个问题必须由并不太充分的证据优势来决定。唯有弄清楚问题是什么。我近来用下面一段话来表述这个问题:[12]“人类最伟大的种族,当他们首次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正处于或接近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只通过男性来界定亲属关系。他们正处于这个阶段;或者他们正倾向于达到这个阶段,或者他们正在离开这个阶段。其中的许多种族,在某些偶然情况下,通常是罕见的或间接的,在继承上给予女性和女性的后代一个位置。现代调查者的问题是,分配给她们的这个地位究竟是一个更为古老的野蛮状态的残留,这种野蛮状态现在在野蛮种族中也得到体现,即完全通过女性来追溯亲属关系,还是说,它是源自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父系’亲属关系——仅仅通过男性追溯的亲属关系的结果。”在此所讨论的“影响”(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表明)在罗马法中是衡平法的影响,在印度教法中则是宗教的影响。
我还要对一个主题再说几句,该主题现在获得的重要性和关注度几乎完全归功于J. F. 麦克伦南先生的努力。他是“外婚制”和“内婚制”术语的创造者;前者表示完全在特定部落圈子的界限之外嫁娶的习惯;后者表示在那个圈子内嫁娶的习惯。事实上,某些古老的种族将他们的通婚禁令延伸至我们的禁婚亲等表的狭窄边界之外——也就是说,理论上无论如何,他们禁止一个男人娶任何一个与他自己有着相同祖先血统的女人——这一点对于印度教法的研究者来说并不陌生;但是,麦克伦南先生是第一个指出这些禁令在野蛮社会中广泛流行之人,他也首次指出了这些禁令与野蛮种族中通过女性计算亲属关系的制度之间的联系之人。对于麦克伦南先生的这些与其社会进步理论紧密交织的发现,我必须做出的第一个评论是,在我看来,并不确定的是,“外婚制”和“内婚制”两个术语可以直接彼此对立。有没有社会不是同为“外婚制”和“内婚制”的呢?让我们通过研究古罗马法来修正我们的思想,这是我们一直希望去做的。一位罗马市民在一个根据我们自己的禁婚亲等表追溯的近似圈子内缔结的婚姻都是无效的;此类婚姻的子女就是私生子。但是,一位罗马市民与一位女性结婚,此女并非罗马市民,也并不属于备受重视并且明确授予可与罗马联姻的特权的共同体,这一婚姻也是无效的,不能生出合法的婚生子女。因此,罗马社会既是外婚制的,也是内婚制的,既有外在的限制,也有内在的限制。双重规则也见于印度教法。一名印度教徒不得与属于同一“哥特拉”(gotra)[13]的女性结婚,同一部族的所有成员理论上都被认为来自同一个祖先;但是他必须在自己的种姓内结婚。因此,这里又有外部和内部的界限。
我并不认为,这一争议点可以通过关注大量已经被表明拥有扩大的“外婚制”的野蛮人部落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上,我认为长期不受关注的外婚禁令所引发的兴趣,忽略了人们结婚的外部界限;我希望能够极力主张,这一主题需要重新调查。我自己尽管并非该领域的专业调查者,也已经不断发现外部的或者内婚制的限制的迹象。因此,在中国,存在具有亲族关系的大团体,每个团体一般都具有相同的族名。这些团体是“外婚制”的,没有男人会娶一个与自己拥有同样族名的女性;人们对这一事实已经做了很多研究。但是作为现场调查中国社会现象的一群认真的调查者中的一员,杰米森(Jamieson)先生发现,他们也是内婚制的。表面上看,他们是内婚制的——他们拒绝与任何周遭部落通婚;在内部,他们是外婚制的,他们拒绝与任何拥有同样姓氏从而表明具有同一血统之人结婚。(《中国评论》,第10卷,第2期)
这些限制,无论内部的还是外部的,仍然可以在文明程度最高的西方社会中识别出来。一方面,通过法律来实施“外婚制”。一名男性总有一些他不得与之结婚的近亲属。一部分是基于生理学的考虑,另一部分是基于宗教的考虑。但是宗教和生理学在禁婚亲等表的范围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另一方面,规定男性和女性结婚的外婚制或内婚制的限制大多是由于风气或偏见的原因而形成的。在英格兰,尽管未被完全掩盖,但它仍有微弱的痕迹。在美国,由于对白人和有色人种的混血的偏见,这一点(或许)会更加明显。但是在德国,超越禁忌的婚姻仍然会导致剥夺世袭的封号;在法国,不管所有正式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贵族与平民(彼此通过语助词“de”来进行大致区分)之间的婚姻仍然相当罕见,尽管并非闻所未闻。可以补充的是,教会一再放松禁止近亲属通婚的“外婚制”规则,以避免一个伟大的欧陆家族的成员不得不逾越他结婚的外部界限。
《古代法》
[英]梅因 著,沈景一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我有一个特别的理由来详细叙述这一点。外婚制在麦克伦南和摩根的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尽管名称不同)。两者都认为人类发展的一个确定阶段是以一个群体的出现为标志的,摩根名之为“宗族”(gens),麦克伦南则称其为“外婚制的图腾亲属”(exogamous totemkin),这是一个由男女亲属组成的团体,通过他们身上的共同标记来互相通婚并且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就迄今为止在美洲和澳洲对这个群体所做的实际观察来看,它更像一个性群体(sex),而非人类的其他群体。它不能自我繁衍后代,除非与其他类似团体相结合,因为男性找不到妻子,女性也找不到丈夫。因此,如今它是一些更大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但是,尽管我可能尚未清楚地认识麦克伦南的概念,据我理解,他认为这一群体是独立的原始群体的发展形式,他认为这些原始群体是男性和少得多的女性同居乱交,因此与旧理论假定的父权制家庭或独眼巨人家庭非常不同。杀婴造成了女性人数的减少,结果造就了从其他群体中偷窃女性的习惯,这种习惯仍然被普遍视为野蛮人婚姻特征的掳掠形式所见证。在这种习惯的影响下,“外婚制”的习俗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尽管摩根相信两性最初是同居乱交的,但他似乎并不认为他们的数量是非常不平衡的。他认为原始人很早就发现了近亲繁殖的弊病,人类社会的所有早期变革都是不断努力防止这些弊端的结果。因此,(正如我所理解的)他相当不幸地称其为“宗族”(外婚制的图腾亲属),但它不是一个原始群体,而仅仅是更大的男女乱交的部落社会的一个分支,其形成是为了限制近亲繁殖。
由于我已经给出的原因,我不想站在摩根和麦克伦南一边,但在我看来,如果做进一步的调查,应该能揭示一个外部的“内婚制”血亲圈子和内部的“外婚制”血亲圈子的普遍性,它部分地借鉴了摩根的发展理论,该理论当然比麦克伦南的理论更容易理解。对于摩根的理论,我只接受该理论是对外婚群体最初形成的解释,以及该理论将外婚群体视为更大共同体的分支,为了限制近亲繁殖的目的而形成。这一假设的直率的反对者们感受到的困难似乎是原始人不太可能做出任何这样的生理学发现。如果近亲繁殖确实是有害的,在他们看来,其真实性与人类对其认知的古老性相悖。事实上,这并不一定是真的。生理学家对于禁婚亲等表并不认同。一些人无疑会大大地扩张亲等表,但是另一些人则否认它们所防范的弊端是严重的。但是,我想,人们忘记了摩根的断言是建立在外科和医学都不存在的时代,一个在此之前,根据希腊传统,普罗米修斯发现了切碎的草药并将其用于治疗人类疾病的时代。随着现代医学资源的丰富,近亲通婚的害处已经减少至最低限度或者可能受到了怀疑。但是,我认为,对于一个野蛮人而言最珍贵的东西,我们应该称之为一个好的体质;这样的一个体质在出生时获得,不会轻易得病,或者通过自身的免疫防御能够轻易地战胜疾病。因为在这些人中,一旦染上疾病,就无法人为治愈。因此,即使外婚制给孩子们带来的好处现在是微不足道的,它对原始人类来说也可能是无价的。我不明白为什么那些发现火的用途并选择某些动物的野生形式进行驯养和蔬菜栽培的人不应该发现体质不好的孩子是近亲生育的。如果听天由命,这样的孩子真的很虚弱,严格的自然选择过程将会迫使人们注意这一事实,影响到个人或部落。正是这个过程产生了那些奇妙的发明,使得植物杂交并且产生更健康的蔬菜品种,这是最近科学界观察到的。但是如果这个过程不受控制地作用于人类,我应当想象到他们最早的情报会使其注意到它的运作。应该补充的是,最早抗击疾病的认真尝试似乎已经采取了预防、培训和习惯养成的形式,而不是现在所理解的治疗方法。
在我的一部早期作品(《东西方的村落共同体》)中,我对那些被赋予最重要意义的野蛮习俗的大量证据的难以令人信服的特征进行了评论,并且把其中的一些说成是“旅行者”的故事,因而招致了一些批评。我将对这些证据(此后有了相当大的改进)的观察与我对印度政府官员在从事对印度仍然数量众多的土著种族的管理时对于野蛮习惯所做的批判性调查的期待相结合。这一期望已经充分实现,我将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组结果。
我猜想,如果有一个共同体,从远处看或者偶尔看,似乎比其他共同体更能构成野兽和人类之间“缺失的一环”,那就是安达曼群岛的居民。《印度政府(国内)档案选集》第25卷的序言提到,“很难想象还会有人的文明程度低于安达曼野蛮人。该序言写于这些岛屿最终成为一个罪犯服刑所在地之前。他们的风俗习惯并不为人所知,这证明他们没有宗教或政府,并且他们对与其他任何种族的接触都极度恐惧……一个如此野蛮的种族的传统不太可能揭示其起源。”现有的少量证据似乎充分证明了这一不利的判断。更为古老的东方的记录将岛民描绘成食人族(这一指控现在看来没有任何依据),而在1795年的《亚洲研究》(Asiatic Researches)中,科尔布鲁克上尉(Lieutenant Colebrooke)提到了他们:“安达曼岛上居住着一群或许是世界上最不开化的种族,比我们所知的任何种族都更接近自然状态。他们一丝不挂,女性有时候会在腰间戴上流苏,这只是作为装饰之用,因为即使没有流苏,她们也不会表露出任何害羞的迹象……男人狡猾、诡计多端,而且善于报复。”卢伯克(Lubbock)引用了其他类似的权威的说法,(《史前时代》,第4版,第451页)“安达曼岛的岛民似乎完全没有羞耻之心,他们的许多习惯如同野兽的习惯一般……婚姻只持续至孩子出生并断奶,”贝尔彻(E. Belcher)爵士引用了圣约翰上尉的说法,“男性和女性通常会分开,各自寻找新的伴侣。”
安达曼群岛现在是印度政府的主要罪犯服刑地点,岛民们已经被置于英国的管理之下。一位英国驻印度的公职人员曼(E. H. Man)先生发表了一个建立在实际观察基础上的非常有趣的报告(《人类学研究所学报》,第12卷,第1期,第69页,以及第2期,第13页),这篇报告中最强调的一点是女性的端庄。甚至是在有另一人在场的情况下,她们也不会更换她们的树叶围裙。另一点是已婚女性的贞洁。“从他们(岛民们)对美德(端庄和道德)的尊重来看,他们要优于文明种族中某些等级的人。”婚姻是一个定义明确的制度。“直至双方成年,才能结婚,新郎从18岁到22岁,新娘从16岁到20岁,”单身汉和未婚者被安置在一个大型的普通住宅的两端,已婚夫妇被安置在中间,父亲身份得到了彻底认可;孩子出生时,父亲通常在场。岛上没有乱交的例子。
存在酋长的统治,其权力在他们妻子的身上得到了体现。“酋长的妻子”享有许多特权,特别是如果她已为人母,并且,鉴于其丈夫的地位,她统治着所有年轻的未婚女性,以及并不比她年长的已婚女性。曼先生(Mr. Man)说,“在社会关系中有着相互的情感,孩子们被教导要慷慨和克己忘我。对朋友和访客要表现出尊重和热情好客,这一义务自最早时期起就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种关怀和考虑都给予所有阶层,给予幼儿、弱者、老人和无助者。”
我的印象是,没有任何一个主题比共同体中的性别关系更难以获得可信的信息,如果该共同体与调查者本身所处的共同体差异极大的话。对其所作的陈述容易受到两种非常强烈的感情——羞耻感和滑稽感的影响,而他自己几乎总是从错误的角度来看待陈述的事实。就这一主题,如法国这样处境和文明程度都与我们接近的国家的社会状况,也几乎有数不清的幻想正在英国流传。█
本文节选自《早期法律与习俗》,[英]亨利·梅因著,冷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古希腊马其顿王国的首都。——译者注
[2]参见莱尔爵士(Sir A. Lyall)的论“氏族和种姓的形成”的论文,现为其《亚洲研究》(Asiatic Studies)的第四章;另参见本书第八章的评注A,论“宗族”。
[3]又称“普那路亚婚制”,是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共夫的姐妹或共妻的兄弟之间互称“普那路亚”。最初它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译者注
[4]也称分类式亲属关系,摩根最先使用这一概念,是指按若干特定范畴区分所有的亲属关系,对同一范畴者,则用同一称谓。
[5]预期理由(一种逻辑错误,把未经证明的判断作为证明论题的论据)。——译者注
[6]公元前480—前406,古希腊悲剧作家。——译者注
[7]欧里庇得斯,《斯托布斯选段集》(Frag. Stobaeus),77,p. 455——
“不过,要知道:
珍视你是我永远的原则,母亲;
这是正义的要求,也是你生我的回报。
然而我亦珍视那生我于世之父,超过任何人;
这是我做的决定,你不要怨恨;
因为我出自他,没有一个男人会自称女人之子,只会自称为其父之子。”
这段话与《希吕斯》(埃斯库罗斯的欧芬妮[Eumenides of Æschylus]中的一个更为人所知的段落相似,在这段话中,阿波罗作为俄瑞斯忒斯的支持者,辩称他与他杀死的母亲克吕泰墨斯特拉(Clytemnestra)并没有血缘关系。在我看来,这一论点完全是生理学上的,而非考古学上的。阿波罗就像今天的一个疑难案件的支持者,诉诸于最新的生理学。站在对立方的复仇三女神宜称被踩在脚下的“古代规则”,是那些符合公认道德的规则,正如我们可以从上述片段中的前几行中所见到的。
[8]希波克拉底(公元前460—377?)古希腊的名医,世称医学之父。——译者注
[9]一位著名的在世的生理学家(卡本特博士)在废除奴隶制之前拜访了西印度,请楚地记得种植园主努力为黑人组建家庭,因为他们容易陷入乱交,从而导致不孕不育,由于禁止奴隶贸易,生育对于奴隶主变得重要。应当补充的是,除了病理上的弊端之外,如果是因为男性人数远超女性人数而导致的乱交,也同样会导致不孕不育。只有在非常不同寻常的情况下,少量的女性才会生下与父母一整代人数量相当的后代,无论男女。
[10]这些事实和其他事实证明了,现在企图形成精细的、严谨的科学的法那样的社会的法是多么的不成熟。搜集事实、将其分类,小心适用一般理论,并进行修订:这基本上就是勒图尔勒在社会学论文中的做法。要向当代社会学家反复提出“像蛇一样狡猾是一种美德”这个建议(第322页)。
[11]参见本章评注A,“安达曼岛民”。
[12]Vide, Chapter V. above, p.149.
[13]在印度教社会中,它广泛地指从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追湖其父系血统的印度教氏族,一般来说,哥特拉形成了一个外婚的单位,同一个哥特拉内被禁止通婚,否则被认为是乱伦。——译者注
编辑丨邵莹婷
校对丨刘沁源
审核 | 陈烨广、杨勇
"梅因的社会思想"专题(一) | 维诺格拉多夫:亨利·梅因的学说
书声 | 《重建中国社会学:40位社会学家口述实录(19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