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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阐释模式分析




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阐释模式分析


摘要:关于马克思“自由时间”的解读,
不能通过与休闲时间、闲暇时间等类似概念的对比进行。
马克思的“自由时间”

既包含着“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一般内容,

也蕴含着一种朝向“社会时间结构解放”的“自由时间观”。

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

既有关于人类社会一般时间结构的分析,

也有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批判,

更有从生产方式层面对私有制社会时间结构的超越。

马克思关于“自由时间”的表述贯穿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面向度,

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关于“时间解放何以可能”的“时间观”。

它同时涉及“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两大领域,
是对传统物理时间观和观念时间观的革命性创新,
其本质要求是将整个社会时间还给人本身。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时间观;阐释模式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批判,与其对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分析是一体的,并表现为对“剩余劳动时间”“非必要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等一系列概念及其之间关系的分析。对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而言,“自由时间”概念的重大意义在于其能够揭示现代社会时间结构中所隐藏的资本主义剥削,并以此导向“人类解放”的逻辑。在此,马克思的“自由时间”就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度量单位,也不是一个现代法权层面上“由谁支配”的“时间主权”问题,而是一种对已有社会时间结构进行全面扬弃的全新“社会时间结构解放观”(以下简称“时间解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马克思“自由时间”的研究,就需要从概念澄清上升到“阐释模式”的高度,从“自由时间”的社会规定性和对这种规定性的社会改造层面,将其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相关表述结合起来,澄清马克思“自由时间观”中关于“人类解放”的“社会时间”结构。



一、关于马克思“自由时间” 概念的误读


在关于马克思“自由时间”概念的相关解读中,一个突出特点是将马克思“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1中的“自由”等同于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实际上,这两个“自由”是不一致的,前者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而后者还包含着人类解放意义上的“无压迫性的社会空间”,是马克思人类解放视野中的“时间解放”。上述解读模式把马克思关于“自由时间”的分析局限于人类社会已有的社会时间形式领域,并陷入了对自由时间与闲暇时间、休闲时间等概念的关系辨析之中。在此视角下,关于马克思“自由时间”概念的误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马克思的“自由时间”等同于休闲学意义上的“休闲时间”。


随着休闲学研究的兴起,产生了将马克思的“自由时间”与休闲学中的“休闲时间”等同的观点。休闲学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活动,只要是自由选择,并为个人在进行这一活动的过程中能谋得自由这样一种感受的都属于休闲范围。”2问题在于,休闲学中的“自由选择”和“自由感受”的视角,只是达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这一层面,但二者关于这种“自由”的社会框架定位却存在着本质区别。前者虽然也有可能导出对人的“休闲权利”的确认,并在逻辑上支持缩短工人劳动时间等直接政治斗争的目标,但它并不致力于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的时间结构。与此同时,自由时间和休闲时间这两个术语的研究领域也存在着巨大差异。自由时间是马克思在其异化劳动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无产阶级所要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革命的基本步骤,不仅表现为“八小时工作日”等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法权斗争,同时也是对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进一步确认——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不断扩大仍然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休闲学视野中的“休闲时间”更关注的是已经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具体使用及使用感受,并没有制度革命和社会革命的视野。


第二,将马克思的“自由时间”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闲暇时间”。


亚里士多德的“闲暇观”是建立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对立的大框架基础之上的,认为“闲暇是全部人生的惟一本原”3。亚里士多德是从闲暇与伦理德性的内在关系视角来看待“个人的健全”这一问题的。这种闲暇模式强调内在精神的自由,以个体脱离群体的社会关系定位以获得对个体精神的反省,并通过个体建构伦理德性的途径来充实自身。马克思“自由时间”的亚里士多德阐释模式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闲暇观”中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直接对立的框架并不适用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从不自觉的分工到自觉分工、从异化的个人到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人的发展逻辑。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闲暇时间”与马克思的“自由时间”乃至休闲学意义上的“休闲时间”存在着本质不同:前者更侧重于前现代意义上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的个体建构,后者则是现代工业社会大分工的产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闲暇”阐释模式更多地强调时间运用的自律性,并试图通过伦理德性的建构途径实现个体对闲暇时间的自觉运用,从而强制其导向马克思所说的“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4


第三,将休闲时间等同于闲暇时间,对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进行混合解读。


将休闲时间与闲暇时间等同的阐释模式,虽然能够兼顾现代休闲娱乐与个体德性建构两大领域,但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视野不相吻合。上述混合阐释模式更加侧重于表达劳动者摆脱劳动状态,并把劳动时间定义为消极自由时间,从而与马克思关于生产实践在人类发展史上的积极定位发生直接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混合阐释模式本身不具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批判框架,更无法直接导入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框架。马克思关于“自由时间”的阐释,虽然也涉及“闲暇时间”,即“自由时间——不论是闲暇时间还是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5,但这种“闲暇”同亚里士多德的“闲暇”存在着本质不同,与“休闲”也不完全重合。此处的“闲暇时间”是从“非劳动时间”的划分模式中被阐释的,指的是“从事较高级活动的非劳动时间”,但休闲学意义上的“休闲时间”则并不必然导向“比较高级活动”。如果结合20世纪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我们会发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在商业资本与文化生产相结合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架构中,无论是闲暇时间还是休闲时间,都伴随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全面管控,最终全面建构起对资本主义价值的认同。


上述阐释模式的共同问题在于,一方面,它们预设了一个已经存在的“本真性”的“自由时间”状态,默认了人类既有社会时间结构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永恒性”,并试图依靠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对既有社会时间结构“量的调整”直接切入马克思的人类解放逻辑。这主要表现在学界关于“马克思休闲思想”的相关研究中。在这样的阐释模式下,“自由时间”和马克思的革命理论在历史运动中发生了断裂,其结论虽然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实现了“劳动”与“休闲”或“闲暇”的统一,但却忽视了社会时间结构的革命维度。这种阐释模式实际上仍然是康德“道德律”思维方式的翻版:先预设一个理想的先验状态,使经验的缺陷性现实向其靠拢,最终在黑格尔绝对精神式的历史抽象逻辑中实现自身。另一方面,它们对“个体主导‘自由时间’”持一种抽象肯定态度,认为个体拥有对“非劳动时间”的绝对支配权,而忽视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关于劳动时间和非劳动时间的剥削性生产关系架构及其再生产机制。这主要表现在学界关于自由思想与现代个体权利关系的研究中,相关结论陷入了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塔克—伍德”式困境:在资本主义法权范围内讨论“时间主权”问题,从而消解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革命性。实际情况恰恰是,对马克思“自由时间”的阐释,应该从“时间解放”的“时间观”角度,从“自由时间”与历史唯物主义内在逻辑相统一的视角,进行朝向“人类解放”的阐释。



二、 马克思“自由时间”概念的 界定及其“时间解放”指向


从文本角度看,马克思对“自由时间”概念的使用存在着不同的维度。这些维度共同支撑起“时间解放”视野下的“自由时间观”,并成为“人类解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看,马克思是在如下三个不同领域和视角中使用“自由时间”概念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时间解放”指向。


一是人类历史视野下的、由生产方式不断进步所产生的、一般意义上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它指向的是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时间解放”。从一般意义上来看,社会时间结构包含生理时间、劳动时间和“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三大部分。在生理时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自由时间”建立在节约劳动时间之上,并成为人的本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从直接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节约劳动时间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6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它(自由时间)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是不同的”7,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叙事逻辑相对应。在这个层面上,马克思讨论的主旨不是“剥削”,而是生产力发展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对应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及其发展“何以可能”的问题——“从整个社会来说,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创造产生科学、艺术等等的时间”8。在这种情况下,“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就是指在不自觉分工状态下社会时间结构中除去劳动时间和生理时间以外的所有时间。只有在这个时间段中,“一般意义上的人”才有可能进行“比较高级活动”。具体表现为:原始社会几乎不存在自由时间,因为生产力极端低下的状况使得人们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自由时间”有所增多;直至资本主义社会中机器大工业的出现极大地缩短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个社会层面上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得以大幅度增加。正是在上述生产力解放的“时间解放”视野下,马克思指出,自由时间是“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9


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它指向的是扬弃剩余劳动时间的资本主义“时间解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时间结构虽然极大地缩短了劳动时间中“必要劳动时间”,但并没有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资本成为“为社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创造条件的工具,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时间缩减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10。在此过程中,资产阶级通过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11。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中的“自由时间”只是社会意义上的,并为少数人所有。面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全新的时间结构,传统的物理时间观和观念时间观均发生了“失能”。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剥削性并没有违背物理时间观,后者也不具备社会关系解析的维度。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生成主体不是“现实的个人”,而是社会生产方式,与观念时间观无关。在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及其剥削秘密的揭露,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物理时间观和观念时间观,是生产方式解放视野下的“自由时间观”。只要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资本主义对工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剥夺就不可能得到实质性改变,工人阶级关于“自由时间”的追求就不可能实现。


三是克服了“劳动与自由二元对立”的“自由时间”。它指向的是劳动解放视野下的“时间解放”。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朝向的是“实质自由”,必然要克服劳动异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对立。这表现为同一历史过程中两个相互关联的维度,“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12。这是一个通过缩短劳动时间并把自由时间还给个人,实现自由时间、自由空间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历史过程,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所有人”的真正统一。在这样的社会时空环境中,“所有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13。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14, “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15。自由时间使“所有的人”中的“每个人”都成为整个社会时间结构的真正主体,真正打通了以往社会时间结构中劳动时间与“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隔阂。那时,劳动“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16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概念既有关于人类一般社会时间结构的分析,也有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批判,更有从生产方式层面对私有制社会时间结构的超越,实际上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关于“时间解放何以可能”的“时间观”。如果忽视了“自由时间”概念背后的“时间观”,就会局限于特定社会尤其是模糊了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分界的 “一般现代社会”中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并直接将其与“人的发展”联系起来,就会产生关于“自由时间”的“分配正义”式的资本主义法权争论,从而消解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如日本学者内田弘虽然把“自由时间”确立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主题,但他却试图以“自由时间主体”17为线索考察《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时间观与唯物史观的内在关系,以此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向未来社会非暴力过渡的可能性。



三、 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 内在逻辑架构


在马克思的相关表述中,“自由时间”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层面:首先表现为社会时间结构下的一个“概念”,是“非劳动时间”领域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包括休闲时间或闲暇时间。在这些“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内,个人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则是受社会规定的、受社会统治思想管控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8。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马克思“自由时间”阐释的第二个层面——“时间解放观”层面上个人能够真正自我实现的时间,是“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19。总体上看,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建构起来的。


第一,从本质上看,“自由时间观”是一种“社会时间结构观”,内嵌着特定社会关系的属性。在马克思的表述中,同“人化自然”概念类似,时间概念也由于其实践维度而具有了人类分工和社会制度的烙印,在自然时间基础上产生出社会时间及其背后的社会空间。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过“社会时间结构”这一概念,但是他所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剩余劳动时间”等概念背后,则是关于时间的“社会价值关系”建构和相应的“社会时间结构”本质的彰显。正是通过“社会时间结构”这一框架,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才具有了制度属性。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对社会价值关系结构的分析中,马克思结合人类实践活动将时间进一步限定为生理时间、劳动时间以及自由时间等内容,分析并揭示了剥削性生产方式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规律和压迫性本质。在此过程中,包括“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在内的“社会时间结构”虽然具有“属人性”,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属个人性”,而是特定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计量标准和“发展空间”:由于个人在社会生产结构中的地位的不同,导致其与社会时间的关系也不同,同时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在内的社会时间结构的发展史,背后是阶级发展史和压迫统治史。如果离开了对后者的分析,关于前者的解读势必会滑入超阶级的文化浪漫主义视野——仅仅在社会时间结构的局部框架内探讨个体如何实现“自由全面发展”。


第二,从结构上看,“自由时间观”是由基于人类实践分工的时间计量形式架构起来的,内嵌着两种不同形式的“自由”。马克思关于“自由时间”是“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判断,是对劳动者主体权利的确认,包含着资产阶级法权维度。如果没有这种维度,马克思关于自由时间的分析,就不可能深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更无法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时代进步性进行批判性解读,并对其缺陷进行科学分析。与此同时,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野而不是在资产阶级法权视野中被使用的,因此,“自由时间观”也贯穿着超越资产阶级法权意义上抽象个体自由权利的维度——如何使“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突破以往的社会时间结构并真正朝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关于“自由时间”的分析,并不是仅仅说明“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和劳动时间在社会时间框架内的“比例”问题,而是阐明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发展所导致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出现了“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与劳动时间相贯通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闲暇时间”和“休闲时间”的阐释模式也与马克思“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时间”,而后者针对的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增殖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存在着根本性矛盾,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使“资产阶级法权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得到完全实现,朝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时间”也是不可能的。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才能延伸出马克思的“时间解放观”。


第三,从主体层面看,“自由时间”的生成主体并不是个人,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只有生产方式为人类社会自觉把握,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这也是“闲暇时间”和“休闲时间”阐释模式的重大缺陷。“闲暇时间”和“休闲时间”阐释模式下的“个人视角”,将关注点集中于个体“时间主权”等法权问题之中,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关于“抽象的个人”的探讨。“自由时间”的生成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生理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社会时间,在共产主义社会则表现出除去生理时间以外的所有社会时间。而在“休闲时间”和“闲暇时间”的阐释模式中,“自由时间”被理解为生理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以外的社会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的混淆,使得“闲暇时间”和“休闲时间”的阐释模式默认了资本主义剥削剩余劳动的合法性,而马克思主义恰恰要把所有的社会时间还给人本身。这就意味着,对“自由时间”的界定,不是以其与“人”的相关性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而是以其所属“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呈现出私有制时代的“社会时间”的剥削性和压迫性维度。马克思的这一定位,客观上要求扬弃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尤其是雇佣劳动生产关系。


第四,从动力机制上看,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贯穿着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时空转换”逻辑。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同时涉及“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两大领域。“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均由人的实践活动所架构,反映着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价值关系框架,呈现为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属性不断丰富的历史过程。“社会时间”又是建立在“社会空间”基础之上的——社会空间框架本身不仅规定着“社会时间”的形成、分配和使用,还规定着不同阶级和个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剥削性和压迫性社会架构体系中,的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但并不存在已经实现了的、“人类解放”意义上的“自由时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20,工人在生产活动中“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21。其后果是,“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22。就此而言,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至少同时穿插着两个维度:个人支配某一部分社会时间的自由和真正提供这种自由的“社会空间”。如果没有“社会空间”的整体性进步,个人在“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内所从事的全部活动就无法真正摆脱剥削性和压迫性的社会关系框架,更无法实现自我发展领域中的“自由”。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自由时间”不仅仅是一个“时间度量单位”,更是一种“自由时间观”。“自由时间观”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一个基本支撑要素,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在“时间观”问题上的合理延伸,其背后则是无剥削、无压迫的“社会发展空间”的支撑。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的缺陷,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时间”不可能真正朝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的“自由时间”思想必须通过对社会空间中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扬弃才能真正完全地表现出来。



四、 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 “社会革命”内涵


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剥削性本质。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并不仅仅是对“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如何最大化以及如何具体使用的判断,同时还内嵌着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社会革命观。在这种社会革命观中,为了将整个社会时间还给人本身,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剥削性本质必须得到扬弃。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革命的结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但这却不会直接导致工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同比例增加,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剥削性。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由于生理时间基本稳定,所以整个社会时间结构的矛盾在理论上集中体现在劳动时间与个人可自由支配时间的比例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必须在剩余时间内也从事劳动,这也就意味着,资本家用不着劳动,因而他的时间表现为非劳动时间,以致他甚至在必要时间内也不从事劳动”23。要扬弃这样的社会时间结构,必须进行社会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4。从这个意义上看,无产阶级革命和随后的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必然内涵。


其次,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造成了大规模的社会贫困,其直接结果是工人“社会发展空间”的压抑和畸形。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个人的全部时间都成为劳动时间,从而使个人降到仅仅是工人的地位,使他从属于劳动”25。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26,而工人的劳动仅仅是延续其生理时间的手段。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理论上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因为资本的剥削本性而始终处在劳动时间的对立面。马克思指出:“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27,资本主义社会“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28。现代法权意义上的“自由”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它与马克思“自由时间”意义上的“自由”并不在同一个维度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中的“自由”“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29。从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的真正实现,必须扬弃资本逻辑。


再次,即使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扣除资本剥削以后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不会导致任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提供了朝向“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但绝没有提供“自由全面发展”的平台。实际情况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30。“闲暇时间”和“休闲时间”的阐释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们均采取了类似于实证主义的观点,试图在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中“长出”马克思意义上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实际上,即使资本主义生产中的进步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增加,那也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就工人而言,一方面,由于与生产资料分离,他在消费过程中直接参与从产品到商品的资本逻辑循环以及 “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背后的剥削性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无休止的生产劳动和维持生存的需要使得工人没有进行社会交往、从事艺术文化等发展自身的活动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并沦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机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拥有的“非劳动时间”是以奴役工人为代价的,但这绝不意味着“资产阶级”就拥有了马克思意义上的朝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时间”。为了维系自身的剥削性社会地位,资产阶级必须在“非劳动时间”内提升自身的剥削能力,以自身的财富优越性来不断加深对其地位的认同,最终不断加深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的“拜物教”的意识形态。


最后,将“整个社会时间”还给“人本身”,是马克思“自由时间观”的前提条件,内嵌着“全面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的革命定位。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扬弃,是改变“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结构性对立的根本方式,是解决“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社会剥夺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自由时间观”并不仅仅意味着把“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还给人本身,而且还包括把“劳动时间”还给人本身。这就要求从生产方式层面克服“劳动和自由的对立”,实现“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31。马克思认为,“直接的劳动时间本身不可能像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所看到的那样永远同自由时间处于抽象对立中”32,这种“抽象对立”的解决,必须依靠在社会生产领域扬弃资本的矛盾特性并在整个社会领域扬弃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是解决资本逻辑与生产力解放内在矛盾的客观要求。资本主义内部的市场竞争,使得“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33,所以“资本就违背自己的意志,成了为社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创造条件的工具,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时间缩减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本身的发展腾出时间”34。只有以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现代无产阶级革命,才能真正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时间结构,并最终克服劳动时间与“自由”的对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35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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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郑伟,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哲学学院;曹一迪,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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