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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感想 | 我在STL学习美国法(一)

STL学生 STL中国法 2023-08-31


“我在STL学习美国法”

量化的科研考核与无法量化的教育浪费

STL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


学生进入STL后首先要面临的挑战便是一年级美国法的学习:卷帙浩繁的英文案例、全英文深入互动式的授课方式和强度陡增的写作课程的作业。面对这些变化,同学们感觉倍受挑战的同时,也在学习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得到了不同维度的成长。那么,不同本科背景的同学在自由探索、开放包容的学习氛围中,对于美国法学习会有何思考?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感想。




苏诺

2019级法律硕士(法学)


对于初学者而言,美国法带来的最直观感受似乎有二:案例的“浩如烟海”规则的“杂乱无章”


在J.D.课程的系统性学习中,这两种感受无疑让人感到挫败,乃至于怀疑所谓的“美国法”,是否仅仅是对于一堆胡乱堆砌的判例和其中见缝插针的单行法的一种礼貌性概括。美国的案例法体系和相应的“基于案例教学”的J.D.课程模式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初学者造成严重不适,而这种不适类似于登山途中的力竭与疲惫——只要找到合适的登山路径,再多坚持一会,就能欣赏到第一处美景。


“寻找合适的登山路径”大概是一个没有传达任何意义的无用比喻,毕竟,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但“认路标”或许仍是必要的技能。


最宏观的路标大概是一年级的课程设置本身。Torts(侵权法)、 Property(财产法)、Contracts(合同法)、Criminal Law(刑法) 和Corporate Law(公司法)是美国各州普通法关注的典型领域,因此集中反映了判例教学的要求。Civil Procedure(民事诉讼法)关注的重点是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但其中关键的问题仍清晰地反映出判例法发展的脉络。Civil Procedure通过厘清程序法,进而突出案件争点与核心法律问题,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由此可见,一年级美国法课程的重点在于“判例的学习与运用”。在“运用”一端,TNLP课程(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跨国法律实务)通过法律写作关注的更深层训练目的也由此显现。


在微观的“学习方法与工具”路标前,识别更宏观路标有何意义?这更多的是一种行进方向的预设,并以此妥善处理大量的美国法资料。


具体而言,几乎每一门核心课程都能对应地在数据库和图书馆中找到Restatement与Model Law,权威的Treatise和Encyclopedia,网上也广泛流传着各种case briefs乃至outline本身。如果初学者的目标只是做一份在考试时用得趁手的outline,那么只需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和争议点,克服前面所说的普通法之“混乱感”及其不适并非难事。


但“快速通关”的代价也很明显:这样学到的更多只是由概念组成的知识,以及一成不变的知识所组成的僵化体系。如此观察美国法,则每一个新的判例都能让已有的概念体系“沦为废纸”。如此学到的美国法知识似乎也是“不划算”的——一如STL前辈总结的,在跨境业务中运用最多的,也只是Civil Procedure而已,何苦花费JD课程所需的时间和学费?


更重要的似乎是学习普通法传统下判例运用的方法。每一个案件中,法官如何对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在漫漫历史长河中,这些解决方案又如何在“在先方案”的基础上发展以形成判例法体系?这不仅在美国法上值得探索,在判例推动的跨国法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乃至判例作用日益显著的中国法上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就此而言,每一个判例本身具有最重要的阅读价值。Casebook上对同一主题下编排的不同判例也应能带来对法律发展的体系构建启发。同样重要的是Casebook上附在案例之后的Notes,其宏观上提示了判例发展的来龙去脉,微观上暗示了某个判例(与规则)本身是否存在巨大争议以至于编者认为其是一个错案,是体系中的“搅局者”。


由此得以训练的,是自身总结、归纳众多的“问题解决方案”以成体系的能力。由此而总结的体系也并非概念的简单堆叠,而是一种能妥善解决当下问题,而又不损害其他问题解决的判断的总和。另一端的TNLP课程则起到检验的作用。隐藏在“analogy/distinction”下的,是妥善地归纳、总结判例,并解决一个全新法律问题的能力。


当然,强调对原始资料的掌握并不意味着前面提及的二手资料是需要摒弃的。这些资料更像是路标中的“图示”,能辅助理解登山路径中的重要地理信息,进而减少攀登过程中不必要的劳累,但它不能取代登山者选择合适的路径,从而看到所欲追求的沿途景色。


以上只是基于一年级课程进行的回顾和反思。现代美国法与其他主要法域类似地呈现为一种高度复杂的现代化社会治理公式,混杂着各层各类的渊源和法学方法的运用。后期的TNLP课程(例如Quarter 2后期与Quarter 3阶段)将会揭示判例法及其方法更多只是美国法分析的起点。即便如此,好的起点能让今后的法律掌握事半功倍,而案例方法的训练大概算得上是STL记得住的乡愁。




陈靓

2019级法律硕士(法学)



法庭上,一名律师手舞足蹈,极尽所能地为己方辩论;最终,在众人皆认为本案法律问题辩无可辩的情况下,法官/陪审团采信了这名律师的说法并裁判其胜诉。此种场景想来大家都很熟悉,西方哪部律政剧你没看过?但这一场景难以在现实中发生,Denny Crane(律政剧《Boston Legal》主角之一)一般游戏法庭的律师估计会因藐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而受到惩罚。


当然,换个视角来看这一场景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美国法(或说所有法域的规则)的确在不停地变迁,但变迁舞台上的主角大概是法官阁下。美国多数法域为普通法系,即看重判例法,简而言之便是可以直接用裁判当法律。例法属性导致美国法学习或许更像是对历史的探寻,阅读裁判的我们可以好好观摩法官“解读并发展”规则的全过程。


美国法中对我冲击最大的课程是民事诉讼法系列课程,以规制管辖权(jurisdiction to prescribe)为例,所谓“规制管辖权”便是一国创设规则对某一对象生效的权限,具体来说便是美国的立法(包括国会立法、政府命令等)的效力范围,能否及于发生在外国人身上/在美国境外的事。


美国法院在20世纪初一向采取躺平策略,即“美国人在美国外做的事和我美国有什么关系?”例如,在“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水果公司案”(American Banana Co. v. United Fruit Co., 213 U.S. 347 (1909))中,霍姆斯大法官便表示所有规则初步来看(prima facie)都是境内的;涉案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不会真有人还想着来找美国法院诉讼吧?”继而在此案中承认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而否认域外管辖。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当美国需要管理外国人/境外事件的时候却愕然发现,这一最高院判例已然成为扩张管辖权的拦路虎。不管是要distinguish(区分)还是overrule(推翻),总得“处理掉”这个先例才可以。因而,汉德法官在“美国诉美洲铝业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 148 F.2d 416 (2d Cir. 1945))中默默将霍姆斯法官的规则“改装”了一番,说“其实霍姆斯法官关注的不是行为在不在境外发生,他关注的是美国国会有没有规制该种行为的意图。”


毕竟汉德法官在二巡无法合法overrule最高院判例,法理上只能解释为distinguish。这样的解释“完美”回应了霍姆斯大法官的“初步来看是境内法”的陈述。正是“初步(prima facie)”这个可能不经意的用词,给后面的“国会意图”这种test留了口子,以至于second circuit也能通过低级别的判例绕开/或者说发展了联邦最高院看上去已经限死的先例,但实则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予以扩张。自此,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便从“躺平”(消极管辖)策略变成了“内卷”(积极管辖)策略。


法官主导下完成的“变革”规则之事件在美国法中比比皆是,再谈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便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所幸不只会高唱“美国法院可以违宪审查”的赞歌,STL的同学们有机会完整地阅读这个案件,了解马歇尔大法官如何巧妙运作,在《美国宪法》保持沉默的情况下为法院系统争取到违宪审查权。


考虑到本案非常出名,我们略去案情简介、直接讨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判结构。一般案件中的法院在处理案件之时,将会首先关心程序问题(例如法院有无管辖权),并在程序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讨论实体问题(例如谁的主张有依据);但在本案中,马歇尔大法官一反常态先讲实体问题再处理程序问题(管辖权问题),这一反常的套路本身便令人起疑,不过这也不是我们的重点。


重点在于如何在《美国宪法》框架下变出一个违宪审查权来?马歇尔大法官大概讲了这几点:1、《美国宪法》的书面属性表明应该有违宪审查;2、宪法至上决定了所有行为应当有违宪审查;3、《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第1项的“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之下发生的一切案件”,这表明美国法院可以违宪审查。


无论违宪审查权好或者不好(价值问题)、还是马歇尔大法官的论证是否粗糙(技术问题),这一案件为我们展示了法官如何“有创造力地”对规则予以“解释”。其后的诸多案件(例如Martin v. Hunter’s Lessee, 14 U.S. 304 (1816);再如Cohens v. Virginia, 19 U.S. 264 (1821))在本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读读看。


简要做个总结,美国法学习对我而言最有趣的便在于观察规则如何变化,欣赏每位法官如何努力在不违反/推翻先例的情况下发挥创意;以判例法为核心的美国法为这种观察提供了便利,看优秀法律人互相“争辩”果然还是很开心呐




刘昊阳

202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对我而言,法学启蒙是从美国法学习开始的。法硕联考虽然也考察中国法,但都是机械地记忆和适用法条,即便通过了考试,我自觉仍徘徊在法律的门外。通过美国法的学习感受到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技能的进路之后,我对法律才有了“洞天石扉,轰然中开”的感觉。


借由案例教学,我注意到了美国法中存在的三条逻辑链,是贯穿于所有部门法的判决书的草蛇灰线。


第一条,是法教义学的逻辑链。即便在普通法国家,法官判决也是带着镣铐跳舞,仍需受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和司法机关的判例法拘束归根结底,其法律涵摄过程与大陆法国家并无二致,只是法源稍异而已。


第二条,是社科法学的逻辑链。譬如在美国侵权法中,法官会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来决定更有效率的权责归属;又譬如在美国刑法中,立法者会用社会学的视角评估不同法律所具有的震慑和教化的效果,从而做出法政策的取舍。


第三条,是法哲学的逻辑链。在美国财产法授课伊始,Prof. Ho就介绍了财产法的四种法哲学视角——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洛克的劳动说、黑格尔的人格说。在后续财产法案例中,明显能看出前述的法哲学视角在驱动法官作出判断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三条逻辑链所折射的思考方式,不但适用于美国法,同样也可以迁移到中国法的学习中。


在梳理美国法的逻辑时,有四条通路于我颇有助益。


首先是课堂上教授的讲授。比如美国合同法Prof. Dellapenna持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观点,他在课堂上会着重介绍现实主义的法哲学对美国合同法的影响。


其次是casebooks中对案例的评注(notes)。案例评注中编撰者往往会针对案例进行不同视角的延展。


再次是本科阶段对其他社会科学的积累。比如商事组织法中的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中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以及侵权法中妨害(nuisance)中用到的各类外部性理论,都用到了本科涉猎的经济学理论,只是在法律的场景中“故友重逢”。


最后是中国法提供的对比视角。相比于中国法,美国法上合同成立多了一个要件——对价(consideration),但实践中又存在虽无对价却仍需合同法给予救济的情形,所以催生出了约因替代(consideration substitutes)。这四条通路,使我更清楚地看到了美国法的逻辑。


借由训练与反馈,美国法展现了锤炼法律技能的进路。


第一,法律解释的技能至关重要。一方面,成文法的解释工具(statutory interpretation),非常适合在判决书中观察和揣摩;另一方面,对于判例法(case law)规则而言,也需要学会如何通过对既有判例的类比和区分(analogize and distinguish), 对规则进行归纳(rule synthesis)。


第二,法律检索与写作意义重大。STL独特的小班制的TNLP(Transnational Legal Practice,跨国法律实务)课程,是学生能密集地获取反馈和直接精进法律技能的好机会。回顾1L,憾事之一就是我没有充分地用好TNLP课程,当时应该更加专注地投入。一方面,在输入端,应该掌握好高效地摄取、甄别、提炼信息的检索能力;另一方面,在输出端,应该锻炼出简洁、缜密、清晰的写作能力。


但对我而言,至少法律技能提升的进路已经清晰,而且前述技能的提高,会同时裨益我中国法和美国法的学习。




杜晨晖

202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虽然我在进入STL前就对美国法“case as law”的特点早有耳闻,甚至需要时还能装模做样地做出几句诸如灵活、针对性强之类的评价。但从第一门课的第一个case开始读起后,我就发现这种叶公好龙般的认识是多么肤浅。除去语言的障碍以外,学习美国法最大的挑战就是来自于判例的卷帙浩繁以及其所呈现的规则的捉摸不定。但到了现在,特别是2L正式开启中国法的学习后,我却逐渐开始庆幸自己能以这种案例法的教学作为法律的启蒙。


案例绝不仅仅是规则运用的结果,案例也是规则本身,在美国法学习过程中,我逐步接受和适应这一理念。刚刚开始读case时,我总是执着于寻找判决书中某一句或者几句法条式的话作为整个案例的精华,也曾以为case的意义就是在于告诉你rule是什么。从case brief中摘出每个case的rule,按照syllabus(教学大纲)的顺序汇集在各个issue下,以此而做出一份足够应付考试的outline也并非难事,可这种做法不会带来任何意义上的获得感,也无法获得智识与能力上的提升。于我而言,学习方法的不对路所带来的不安与迷茫一直笼罩着我一年级学习的前半段,直到开始学习《中国民法(一)》的课程,我眼前的迷雾才慢慢地散去。


有趣的是,并不是中国法的学习多出了什么内容而驱散了我的困惑,恰恰是中国法学习缺少的部分让我看到了美国法案例训练的价值。茅少伟老师每次在《民法(一)》课前会布置中国法的案例作为阅读材料,在读惯了美国法case之后再去看我国法院的判决书,能够清晰地感觉到我们的判决书在实质论证和说理方面的欠缺。


学习美国法时,我经常担忧case太长而读不完,而到了中国法的学习,我开始苦恼于case太短而让人读不明白。特别是在写《民法(一)》的作业时,虽然知道要用到哪些法条,但法律规范只是大前提,找准大前提固然重要,但如何才能走好从大前提到结论之间的这段路?怎么能够真正说服别人?这或许就需要法学院所训练的核心技能——“论证技能”来发挥作用了。这时候,我就会怀念美国法案例中通过不断地analogize(类比)和dintinguish(区分)而进行的严密论证,还有majority和dissenting之间进行的激烈交锋。


从美国法切回中国法的学习后,语言上的压力固然不复存在,但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的困难并没有减小。往往真实性越强、细节越丰富的案例,就越难找到唯一确定的答案。成文法贵在体系感强,判例法相较而言则容易失于琐碎。但一个好的体系或者框架需能经得起案例的冲击。这种冲击可能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可能来自于价值衡量的变化,也可能来自于人们的最朴素的认知。而法律正是在这种冲击中得到发展的。


在美国法中,面对一个新的问题,可以对事实进行distinguish,进而摆脱不相适应的先例(precedent)所确立的规则的束缚;而在中国法中,当立法存在滞后时,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开辟出新的路径来达致理想的结果。即便后者要更费力或者麻烦一些,也不能削足适履,为了让“工具”用起来更顺手而规避本该面对的问题。


现在回想起自己1L时对“rule”的执着,毋宁说是在以对确定性的追求来掩盖思维上的懒惰。


因为怠于对法律选择与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进行探寻,所以才希望能诉诸权威,将之作为选择的依据。如果能够回到1L,我会在读case时更加注重其中实质说理的部分,当它不能说服我时也会更勇于质疑其合理性。但现在明白也不算晚,一来在STL的学习生活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二来,案例的运用方法并没有国别之分,掌握这种方法,对法律学习的裨益是长远的。


希望自己在接下来的时光里能踏踏实实地多读一些书,也多关注现实生活,珍惜在STL学习成长的日子。




钱妍菲

2020级法律硕士(法学)



首先,美国法的学习为我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学习模式。作为法本,在本科课堂上老师非常注重体系架构。先是铺开一个大的体系,然后再讲体系下单独的规则。在这种学习模式下,案例是隐形的,我的学习重点也在于体系的搭建与概念的吸收。


美国法的学习模式则相反,主要从案例出发,通过详细分析案例后推导出规则。在这一过程中,体系是隐形的,这就需要我在学习之后自己总结规则并搭建出自己的体系。


因此,美国法与中国法的学习是两个互补的模式。前者从规则出发延伸向案例,后者从案例出发推导出规则。两种模式没有优劣之分,对于思维是不同角度的培养。因此学习美国法对我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我本科学习思维习惯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


其次,美国法的学习更好地训练了我对案例与案例进行比较(anologize)和区分(dinstiguish)的能力。在本科打模拟法庭以及1LQ1写memo的时候,我其实并不懂如何使用一个案子。经过这一年美国法的学习,我发现我渐渐能摸索出一些规律和技巧。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这种运用案例的技能会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很大的帮助。


初学美国法时,我比较大的困惑便是它的模糊性。但其实现在回过头来想这种模糊性并非美国法独有,学习中国法时,这种模糊性也一直存在,只是往往被我刻意忽视了。


在美国法的教学过程中,老师会直面这种模糊性并且很少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因此这种模糊性在学习美国法的过程中会格外明显。我记得在Business Association的课堂上,面对我们的提问,Prof. Levene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I don’t know”。


我想,这是因为法律世界本来就没有那么多“yes or no”的答案,绝大多数问题处在一个争议的地带,因而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issue进行argue,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乐趣所在。在明白这一点后,我开始慢慢地尝试接受这种不确定性,从疑惑不解到豁然开朗。


初学美国法,可能会出现:“case读不完,上课跟不上,教材看不懂”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况里面,我觉得最让人头疼的应该是上课跟不上。就我自己而言,如果发现当时上课跟不上,我会找录音,跟上老师讲的每一个节奏和每一个想法。关于case读不完这一点,我读case的速度也是逐渐培养起来的,读case的速度和专注程度有关。在我高度专注的时候,我大概每个小时能读10页或者更多一点。但如果不专注,效率就会比较低。


另外,我其实不建议只读case brief,而不看case。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事实部分的细节,熟悉这些细节能加深我们对rule的理解。此外,case brief大部分时候只有一个开头,一个结论,而缺少法官说理的过程,所以只看case brief,是没办法知道法官是如何通过一步步的论证得出相应的rule的,所以是没有办法整体理解这个case。不论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说理的部分都非常重要。说理能力也是未来我们需要锻炼的技能之一。如果在美国法的阅读中,缺少了说理部分的阅读,也很难与法官产生共鸣。另外,很多美国法判决中所体现的重要的价值观都隐藏在说理部分。


我建议大家在学习美国法的过程中可以自己制作一个outline,搭建自己的知识体系,这种输出的过程也是在巩固已经学习到的知识。此外,大家在课后可以多找自己身边的小伙伴讨论问题,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自己的知识盲区,方便之后进行针对性地学习。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能享受在国法的生活,找到自己的节奏和学习的意义,注意身体,劳逸结合。




李宇宁

202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回顾1L的美国法学习,我想用两个词谈谈我的学习感想。


第一个词是敬畏。在联邦法下的律师,宜时刻保持对联邦法、司法体系、法庭、相关方和社会大众的敬畏之心。


从上半学年的Civil Procedure I课程,到下半学年的Constitutional Law II课程,我们从Federal Jurisdiction引入,由Separation of Power申出;从强调律师的执业准则,到探寻行政特权在法庭前的边界;从暂缓武器试验而与环保团体对峙法庭的军队,到抵御立法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行政官员;从只向外州销售员提供单只鞋的鞋业公司,到因在校外社交平台的粗俗言论受到校内惩戒的拉拉队员:律师宜时刻保持对执业准则、对法律及司法体系、对可能受到先例影响的全社会的敬畏之心。


这种敬畏之心呼吁我们“时刻养成诚实(Honest)、公正(Fair)、同情(Compassionate)的习惯”。无论从被问及对某一法律问题是否了解,到经手的每一份法律文件,到与客户、相对方、法庭的每一次沟通,律师“并没有选择是否诚实、公正、同情的按钮;因为我们只有诚实、公正、同情的习惯”。 


这种敬畏也反映在课堂的讨论氛围之中,无论教授还是同学,都很少对自己并不专长的领域发表具体、绝对的意见。比如Prof. Campbell在(Federal) Civil Procedure中,谈及联邦法外其他法域的民事诉讼法时,十分谨慎,很少做出具体、绝对的描述或评价。


这种敬畏也反映在课程的导向之中。1L的多数美国法课程更看重的是对诉讼和审判思路的分析,如果需要对某一尚未经过法庭充分审理的案件做出法律判断,课程更重视的是论证说理,并非最终结论;因为我们意识到在不同法域下,同一法域内的不同法官前,面对不断演进的判例实践,面对不同的相对方律师,同一案情很可能会发源出不同的判断。


第二个词是勇毅。正因为同一案情很可能会发源出不同的判断,律师重要意义之一,便是在法律及执业准则的指引下,最大化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以Adversarial Legalism为主导,以对抗闻名的美国法体系中,律师应持续研究案情及相关法律,在大量法律检索中不断更新对先例的认识和理解,结合程序法,有策略地安排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步骤。正如F.R.C.P. 11(b)(2)所体现的那样,对联邦法、司法体系等参与方的敬畏并不是盲目或无限的;相反,这种敬畏本身也允许甚至鼓励律师提出有一定依据、突破桎梏而另辟蹊径的法律观点。这种勇毅,我在Prof. Platt和Prof. Christian的Appellate Decision-Making课程中感受颇深。


与TNLP课程中作为当事方律师,进行法律检索与写作所不同,Appellate Decision-Making这门课要求学生作为最高法的法官,为现实中已经上诉至最高法,但尚未开庭审理的真实案件出具审判意见。我面对的案件争议焦点大致是:当被上诉方律师基于28 U.S.C. 1782(a)下的证据收集程序,请求收集前政府承包商的境外活动信息,用于境外刑事调查时,下级法院是否应该驳回作为上诉方的政府律师提出的State-secret Privilege。在双方律师向法院递交的书状之外,还有大量团体或个人作为法庭之友源源不断地向法庭递交书状。当站在最高法法官的角度,审阅这些立场各不相同的书状,并撰写极具约束力的审判意见时,我充分感受到联邦法之下的对抗性,以及各方律师的坚韧勇毅:他们中有的代表强势的政府,有的代表被关押在关塔那摩的囚犯,有的代表呼吁变革的学者教授。他们基于详实的研究,采用精准的语言,提出极具说服力的观点,为他们所代表的当事人、以及千千万万未来将受此先例影响的当事方,争取最大化的权益。


从这门课及1L其他美国法课程中感受到的勇毅,鼓舞着我面对压力勇敢向前:作为1/4的“Baby Lawyer”,每天都在接触陌生的法域、法条、判例,难免会有些紧张;但凭借坚韧勇毅的探索,老师同学们的指引和交流,平稳中又带些许激动的期待,我能够在陌生的场景中,充分发掘自己的梦想与潜能。


最后,我想转引一句话作为结尾共勉:


“When these ghosts of the past stand in the path of justice clanking their medieval chains the proper course for the judge is to pass through them undeterred.”




李周霖

202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来到STL已经一年多,1L时无数心情的起伏、精神的挣扎和身体的抵抗慢慢地变成了记忆的闪回。虽不愿再经历一遍,但回想起1L的时光,心中更多的是感激。


作为一名非法本、非考研同学,在美国法课程正式开始之前,我对法律几乎没有任何具象化、提纲挈领的认识。美国法老师虽然在quarter伊始会设置导入课程,但更多的是对本课程内容的引入。对于面对的美国法森林,路要怎么走,要走到哪里去,我毫无头绪。加之去年疫情的原因,大部分课程都是线上,和老师的沟通停留在屏幕,受此限制的学习成了干瘪的知识传输,当我case读不完开始怀疑人生的时候,看着屏幕上笑容灿烂的老师,我感觉几乎和Ta身处两个世界。


路总是要往前走,方向也常常是在路上摸索着才愈发分明。起初,我不太会记课堂笔记,不知道outline是什么,只得找资料学习、向同学请教。通过一次次的课堂,我开始慢慢了解每门课的重点,开始知道读case时怎么做笔记更容易跟上老师的思路、课下如何整理笔记能最大程度拯救雁过无痕的记忆。虽然学习上找到了些门路,但整个Q1,我感觉自己更多是在被密不透风的课程安排和来自身边同学的无形压力推着走——机械地看书、上课、做笔记。我常常自我怀疑,感觉丧失了对自己生活的掌控,生活干涩无味。


Q1结束后,我开始反思:由于语言障碍和课程容量大,学习美国法固然令人疲惫。但为何我会常常感到痛苦呢?难道学习本身真的会带来那么多痛苦么?


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一步步深挖,痛苦好像更多来源于我对结果的在乎、对“劳而无获”的恐惧和与他人比较的焦虑等等。无论最终是好是坏,对结果的顾虑和推演,都会影响我对过程本身的专注,阻止我全情投入到当下的每一刻。


专注当下、达到纯粹享受“智识愉悦”的状态是困难的。短期来说需要自己克服每一次惰性进入深度吸收和思考的状态,长期来说需要知识的持续积累以获得正反馈。我至今仍在不断的起、落、涨、抑中慢慢探索,寻找新的平衡。当意识到了自己很多痛苦的根源,我便能果断地做出选择,做自己生活的主人。短期没有突破也不用着急,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时钟和节奏。


Prof. Ho讲过:可以把在法学院读书看成在工作——工作的时候就高效工作,工作时间到了就relax。虽然STL课业紧张,但是再紧张也不能丢掉生活本来的样子。而且,事先为自己预留休息时间,反而能倒逼自己提高效率,防止无望地磨洋工。


在STL学习美国法的这一年,或许我没有记住几个具体的rule,嘴边也没留下多少case的名字。但我已满足于自己能够做出更逻辑清晰的笔记,满足于能够判断什么是好的实质性说理,满足于自己从完全的门外汉开始变得对“法律人”这个词有了认同感。


专注于当下的学习中,放慢节奏的我留心到“结果”之外更令人着迷的东西,比如在case中读到逻辑严密又充满温情的论证说理。更重要的是,在不断地挣扎和思考中,我又进一步认识了自己,不再将自己陷入频频与他人比较而产生的焦虑和失落中。


来到STL学习美国法,就意味着我们已经选择了一条相对艰难的道路。在curve制度之下,可视化的评价注定是相对的,冰冷的排名数字鞭策着人追赶着似乎无所穷尽的前方,继而迷失,但“比较与排名”之外,唯有自己知道自己实质性地收获了什么。


诚实地面对自己的局限,承认自己是个平凡人,会拥有很多平静和快乐。“过好这一生以各种角度呈现”,不必然通过任何一种确定的、大众化的途径。做好当下的事儿,到哪个山头唱哪个山头的歌,剩下的一切就交给时间吧。




END


封面图片提供:贺加贝

采编:朱思远、李泰然、曹润青、杜晨晖

*钱妍菲同学的感想以访谈方式进行,呈现上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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