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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嫖娼时被抓怎么定性?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婚姻法之家案号: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行初10号原告张某因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下简称罗庄公安局)行政处罚、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庄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罗庄公安局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2020年9月19日0时许,张某与李某某、苏某等共谋嫖娼,其中张某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在罗庄区XX庄XX公寓XX房XX内进行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李某某、张某、苏某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数据等事实依据。综上,张某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告罗庄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9月19日,我在微信上与昵称“夏天”的人联系,他告诉我价格“4起”和位置鲁南茶博城,我和苏某、李某某到达茶博城后,在微信上告诉我11楼一房间。我们到达敲门,一女士开门,苏某看中后进入房间,事后我得知价格是500加200元。几分钟又告诉我9楼911房间,我和李某某到后,911房间门未关,派出所人员在里面出来将我们强行带入房间。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我们没见到卖淫女,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这些因素都能导致我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申请法庭调取事发时监控录像。被告罗庄公安局辩称,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9月19日0时7分,我局接110匿名举报,称在罗庄区XX庄XX公寓内有卖淫嫖娼行为。我局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在911房间将原告当场查获,原告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苏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原告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911房间现场照片等材料予以证实。二、我局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我局就案件事实情况经合法询问查证,告知原告权利义务,所作的行政处罚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基于原告的嫖娼行为,因此我局该款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庄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2.张某及苏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张某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911房间的现场照片、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3.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被告罗庄区政府辩称,一、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0年10月13日,原告就罗庄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后,于当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补交一份材料,作出三点说明。区政府于2020年10月15日向罗庄公安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罗庄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区政府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当日送达张某。二、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区政府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后,经审理认为,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情情节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庄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证据清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原告补交的材料。4、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5.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6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经庭审质证,对于被告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被告罗庄区政府未提出异议,原告张某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对张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记录与我说的有出入,签字时到的另外一个办公室,看到笔录与我说的有出入,他告诉我这是上一个人做的笔录他没有来得及给改,我要求改,他们不给改,这个人在出警时他说我这种情况给领导反映下可以免于处罚,所以我就在笔录上签了字;对苏某笔录无异议,从其笔录中也可以知道价格是由卖淫女来说的,我们没有见到卖淫女,所以就不存在商谈好价格;对李某某的笔录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异议,记录中没有出现任何商谈价格的证据;对911房间的现场照片,我们根本没有进入911房间,是由派出所民警把我们从楼道拽到911房间内的;对告知书没有异议。对证据3,派出所一直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我复议时也没有给我,我现在手里也只有给我的复印件,当时我不签字,派出所人员骂我,说要给我增加天数,我就签了。对于被告罗庄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原告张某、被告罗庄公安局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证据1、3,能够证明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本案有关联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是在与中介谈好嫖娼价格及询问好地点后,在接受中介安排欲进入911房间时被罗庄公安局查获,罗庄公安局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罗庄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受理、通知等程序,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由张某通过其微信联系昵称为“夏天”的卖淫嫖娼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2020年9月19日00:05,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鲁南新某某公寓),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九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罗庄公安局对张某涉嫌嫖娼行为受案登记,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随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张某在该笔录上签字摁指纹,表示不提出申诉、申辩。同日,罗庄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罗庄区政府提出复议,罗庄区政府当日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送达至罗庄公安局,罗庄公安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2020年12月10日罗庄区政府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张某及罗庄公安局。张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张某申请法庭调取事发时事发地的监控录像,以证实其是在911房间外被民警拽入房间的,但因时间过于久远,本院未能调取到该监控资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对于行为主体之间是否谈好价格,从案外人苏某的询问笔录及嫖资转账记录可知,嫖娼价格由卖淫方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加价,而张某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被告罗庄区政府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被告罗庄公安局限期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临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原告张某请求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第【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END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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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人会选择嫖娼?(附:抓嫖处理流程)

导读:有些事情可能是我们无法理解的。近日,李易峰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一事引发热议。明明长得帅又事业有成,居然不愿意安安稳稳找个对象,而是选择去嫖娼!很多人都表示,无法接受,当然也有的人表示,这是很多男人都会犯过的错。为什么有些男人会选择嫖娼呢?文章来源:39健康网(health39net)叔想跟大家说无论什么理由,在中国的国土上嫖娼就是违法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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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女主播40万元,被警方认定为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文章来源:今日法言、裁判文书网陈某与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咸阳机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行初12号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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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酒后嫖娼猝死, 家属向同饮酒者索赔, 终审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何律侃法”"他喝完酒自己跑去嫖娼、出了事儿,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了…”陕西榆林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案件:2019年9月,吕某(化名)到朋友郑某(化名)家帮忙贴壁纸,作为回报,郑某夫妇招待他外出吃饭喝酒,期间请了其他的朋友,并携带了不少白酒。酒足饭饱后,其中一位朋友自行离开。而吕某驾驶郑某的摩托车,将夫妇俩送至南门口骆驼处。随后,其来到某招待所住宿,并要求招待所老板给其找卖淫女。不过,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上午11时,吕某在房间内被发现死亡。2019年9月23日,涉事招待所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家属各项费用67000元。其后,吕某家属又将与吕某同桌喝酒的郑某夫妇等人诉至法院,认为对方存在敬酒、劝酒行为,要求同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家属请求,认为同桌饮酒者对吕刚死亡结果无需承担责任。家属不服法院结果并上诉。目前,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真的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其实,在此之前小律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反复提醒,喝酒容易误事儿,饮酒容易出事儿,即使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方尤其是家属也很容易找上麻烦。这个案例再次说明,请人喝酒都要注意,最怕碰到这样的事!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抛开死者吕某酒后嫖娼诱发心脏病死亡的因素,就属于典型的共同饮酒中,同桌人对醉酒者因此发生意外状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民事侵权领域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原则为例外。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遵循的是责任自负和过错相当的原则,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别情况对待。其中,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同桌吃饭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着过错,比如说是否存在着劝酒行为,是否履行了提示、提醒义务。本案中,吕某家属认为,对包括郑某夫妇在内的三位同桌人存在向吕刚敬酒、劝酒行为,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导致吕某酒后引发心脏疾病死亡,存在过错,且在吕某醉酒后,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因此,三位同桌人与吕某同饮酒的行为,与吕刚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三位同桌人辩称,宴请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亦达不到法律规定死亡的过失程度,且喝酒前三人对吕某是否患有心脏病不知情。尤其是,吕某有招嫖行为,其自身过错导致死亡。喝酒时间和死亡时间相差近6个小时,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三人负有一定照顾、护送、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三人虽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部分损失,并无不当。而吕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患有冠心病,酒后到招待所住宿并找卖淫女,在发病时求助亲属未果后,冠心病急性发作,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自负责任。END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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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

往期精彩回顾北京朝阳警方通报:钢琴家李云迪涉嫖娼被行政拘留!嫖娼拘留会留案底吗?李云迪嫖娼被拘留!最新进展来了李云迪涉嫖娼被拘留!解密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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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警方通报:钢琴家李云迪涉嫖娼被行政拘留!嫖娼拘留会留案底吗?

文章来源:综合长安街知事等投稿:info@askmylawyer.cn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21日21时通报,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据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核实,李某迪为钢琴家李云迪。资料显示,李云迪是我国著名钢琴家。早在2000年,18岁的李云迪获得第14届肖邦国际钢琴比赛冠军。19岁首登央视春晚。此后连续数年发行专辑,轰动全国。截止2021年,李云迪五次登央视春晚。2019年展开“李云迪奏鸣曲”世界巡演,并同时获得获得波兰至高“荣耀艺术”文化勋章金质奖章。事实上,多年来,李云迪获奖无数,且拥有不少社会荣誉和职务。此外,其还曾被评为“中国十大青年领袖”。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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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妻子坦白婚后嫖娼未获原谅,竟在高速上杀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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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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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通过网络“约炮”,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高院这份判决说理很精彩!

导读:情人节“约炮”,会被抓吗?每年七夕情人节之际,很多人会偷偷摸摸搜索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此回答大家:看情况!今天推送一个发生在七夕的真实案例,看看公安机关和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文章来源:网络投稿:info@askmylawyer.cn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嗣后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分别对朱某、某外国籍女子以及执勤民警进行询问调查。2008年10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朱某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其告知公安机关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朱某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朱某认为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当天,某区公安分局对朱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同日,由于朱某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担保故该局经审查后对朱某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嗣后,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2月29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某区公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对某外国籍女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与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原告朱某诉称:某区公安分局认定我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与某外国籍女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某外国籍女子的职业是翻译,并非职业娼妓,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我与某外国箱女子相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话联系,我与她见面后,经过交谈,才发生一见钟情的性关系,我们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并非单纯的性交易,我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而且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即中国的情人节,我是把某外国籍女子当情人看待的。当时,与某外国籍女子同住的还有一名更年轻漂亮的外国籍女青年,我并不对她动心和发生性关系,说明我对某外国籍女子是有爱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因此,我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执法”、“非法拘禁”、“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该局所调取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辩称,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我分局经调查后,于同年10月16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朱某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同案违法行为人某外国籍女子陈述,抓获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综上,我分局对朱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二、审理结果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分局认定朱某嫖娼,有其本人及当事人某外国籍女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朱某亦认可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原告朱某关于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姐行为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并向朱某告知了对其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将被诉处罚决定向朱某依法送达,故该局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朱某关于被告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进行胁迫、逼供,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履行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告朱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原告朱某实施嫖娼行为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朱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分析意见(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系朱某因嫖娟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朱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嫖娼”。(二)嫖娼行为的构成和认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相关法律及其他行亍政法规、规章并未给予明确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中指出“卖淫嫖娟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上述答复和批复在本案中的适用性,法院认为,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系对相关法律应用问题所作的适用性解释。而公安部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其根据实践情况,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加以明确,亦有利于解决实践争议及公安机关统一执法尺度,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外,从前述批复内容看,其所明确的卖淫嫖娼概念体现了卖淫嫖娼行为的本质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前述答复内容基本一致,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综上,上述答复和批复在目前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卖淫嫖娟行为是否构成的依据。从上述答复和批复内容可以看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3.发生性关系。结合本案:首先,某区公安分局所调取的证据显示,朱某于案发前即主动上网搜寻外国按摩女信息,与相关网站负责人联系后,双方对付费方式和价钱进行约定,即“先发生性关系,而后再付钱。价钱是1300元”;某外国籍女子在事前亦通过与他人联系,表示欲通过卖淫挣钱,并与他人约定每次卖淫后由其收钱,事后可分得300元人民币。因此,上述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故意。其次,朱某在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讯方式找到该外国籍女子后,经过短暂交谈结识,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此前双方并不相识。再次,朱某在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向对方共计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综上,朱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朱某认为其此前并未因嫖姐被公安机关处理,故非嫖客,而某外国籍女子亦非职业娼妓,故其行为不属于“嫖娼”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成立应从是否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违法行为人此前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查处。其次,行为人是否以某类违法行为为职业或多次从事该行为,亦不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条件,故朱某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以此作为否定其嫖娼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三)“一夜情”能否成为“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实践中,一些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嫌疑人经常会将“一夜情”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免于治安处罚的辩驳理由。二者之间在客观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共同点,如都是发生在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等,但判断二者到底是应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调整范围,还是应属于法律制裁范围的关键也是清楚明确的,即上述行为是否系建立在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那么显然属于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的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范畴。本案中,朱某一再坚持其与某外国籍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于“一夜情”,故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一夜情”并非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抗辩理由。如前所述,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应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双方结识时间长短、双方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自述,此前二人从不相识,二人相互结识的目的和动机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观方面,朱某通过同意向对方支付金钱而与某外国籍女子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某外国籍女子亦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人民币。综上,朱某关于其与某外国籍女子相互间有感情基础属于“一夜情”并非卖淫嫄娼,故不应受到治安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四)一点建议本案中当事人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质疑以及其所提出的相关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之所以会存在这种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未作精确的定义,给实践中的具体执法活动造成障碍,特别是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从国务院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处罚条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发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再到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现在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立法上的完善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的争议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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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成谶”,吴亦凡变涉嫌强奸的“吴疑犯”!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一文详解——

文章来源:问律综合整理投稿:info@askmylawyer.cn3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据了解,通报中吴某凡即是艺人吴亦凡。人民日报、中央政法委等发声:法律面前没有顶流随后,相关话题#吴亦凡被刑拘#登上微博热搜。@人民日报、@中国长安网、@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接连就此事发声。@人民日报: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吴亦凡事件”早已不再是沾染着桃色气息的娱乐八卦,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也为全社会上了一堂很扎实的法治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面前没有“顶流”!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不仅关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吴亦凡被刑拘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也不会因流量而姑息,法不纵恶!全国妇联机关报@中国妇女报: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吴亦凡被刑拘涉及哪些法律问题?01什么是强奸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要承担刑事责任。强奸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强,即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奸,即强行发生性关系。从年龄来说,与未满12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律构成强奸罪且要加重处罚。如果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就算对方同意,但如果男性明知女性的真实年龄,依然成立强奸罪,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如果同意,则不构成强奸。从这一点来说,目前尚未有信息披露吴某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年龄信息,仅称吴某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02灌酒、下药后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威胁手段;二是其他手段。何为其他手段?通常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据北京警方7月22日通报,2020年12月5日22时许,18岁的都某竹被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现实生活中,对于男女双方都喝了酒后的性行为,往往会以酒后乱性作为借口。但在利用女方醉酒这一其他手段中,司法机关只需证实女方当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并事后坚称自己是不情愿的即可。因此,在女性被灌醉或下药等情况下,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识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默示的同意。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并受到法律制裁。03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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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吴亦凡都美竹之间竟还有“第三者”,已刑拘!

导读:7月22日晚8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吴亦凡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全文详见最新!北京警方通报“都美竹、吴亦凡事件”调查结果)。根据警方通报内容,都美竹与吴亦凡是否能定罪,目前还不能确认。文章来源:综合长安街知事、新京报投稿:info@askmylawyer.cn吴亦凡都美竹之间还有“第三者”,已刑拘长安街知事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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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在认定强奸罪时,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文章来源:《刑法学》作者:张明楷投稿:info@askmylawyer.cn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强奸一般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强奸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相反应认定为妇女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区分强奸与通奸还应主要的问题: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这里的“求奸”是指要求通奸,亦即,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意欲通过平和手段征得妇女的同意),不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妇女同意性交的行为,认定为求奸行为。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这里不存在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转化情形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起先是通奸,但女方后来不愿意继续通奸,男子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显然,对此应认定为强奸罪。另一种情形是,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以往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曾规定,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不可能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主动就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所以,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即使女方后来没有“多次自愿”与男子性交的,事实上对男子也不可能的以强奸罪论处。问题是,当女方(或其他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后告发男子第一次实施的强奸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性交确实属强奸,恐怕没有理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所以,上述司法解释存在疑问。(1)既然第一次性交属于强奸,而强奸又是公诉罪,理当成立强奸罪。(2)男子强奸女子后,女子后来自愿与男子性交是否达到“多次”,不是决定男子第一次性交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与理由。换言之,不可能根据事后的“多次自愿”性交,推定第一次不是强奸。(3)这一解释适用于共同作案时,会出现不协调现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强奸丁女,甲为主犯,后丁女自愿多次与甲性交。如果仅认定乙、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对甲不以犯罪论处,则难以被国民接受。如果对甲、乙、丙均不以强奸罪论处,也不合适。但是,从现实来看,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的强奸罪的认定,的确需要特别慎重。3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处理。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4“半推半就”现象的处理“半推半就”是就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在妇女犹豫不决或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示是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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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决战”才能终结吃瓜大战!吴亦凡“丑闻”正演变为一场社会普法实践

导读:事件正在脱离普通娱乐八卦,是吴亦凡涉嫌对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还是一场围剿吴亦凡的大规模网暴侵权,最终真相背后的双方法律责任认定,是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文章来源:问律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陈是莎)、澎湃新闻、@半月谈(评论员:郝娴宇)、钛媒体(编辑武枫叶)、搜狐号娱记小池等投稿:info@askmylawyer.cn知名艺人吴亦凡与@都美竹引发的风波,持续发酵。7月18日,都美竹接受网易采访时进一步透露,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甚至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都美竹表示,此前收到的50万“封口费”正在分批退回,她已经做好走法律程序的准备,“堂堂正正地战斗”。18日晚间,都美竹最新两条微博也冲上热搜,她喊话吴亦凡“决战”,微博的信息量和尺度都比较大。她表示,将给吴亦凡“二十四小时时间准备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网全社会宣告退出中国娱乐圈,永不踏入,然后就与你合作过的品牌该赔偿赔偿,该道歉道歉,向你所代言或者有合作关系的所有官方项目致歉,然后,想办法撤下目前国内你所有的肖像产品,包括建筑物还有地铁站,同时,用手一笔一划的手写一封给我们所有受害者的致歉信,放到你的微博上公示三天72小时。”7月19日,吴亦凡发布微博消息称,之前没有回应是因为不想干扰司法程序的推进,但没想到沉默却纵容了造谣者的变本加厉,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会自己进监狱。继吴亦凡发声后,吴亦凡工作室发文,表示“拒绝一切诽谤言论及散布有害网络信息的行为,请勿利用敏感的舆论风向恶意煽动公众情绪!”吴亦凡工作室还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相信法律的公正,必会还原事实真相!”随后,吴亦凡工作室今日凌晨再发声明,称都美竹编造吴亦凡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一边频繁联系工作室,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除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7月19日下午,媒体评论再次将事情推向热搜久违“爆”的程度。事件始末吴亦凡经历的风波始于今年5月份,某家电影院放出了吴亦凡和一个女孩一起看电影的画面。看个电影嘛,也不是多大的事情,但突然闹出了一桩绯闻,对吴亦凡的纯情形象也不利,于是他的团队直接一纸律师函将电影院告了。不知道是不是其他女孩们因为吴亦凡和小怡同学看电影受到了刺激,于是一个又一个爆料接踵而至。小怡同学的事情过去没几天,一个名叫“刘美丽同学”的账号发文,直指吴亦凡是“渣男”。原来这个账号的主人是替闺蜜仗义执言,她不忍心看着闺蜜被吴亦凡欺负,于是选择了在网上公开爆料。闺蜜发声之后,真正的女主角都美竹也亲自出面,爆出吴亦凡更多的渣男行为。就在吃瓜群众云里雾里的时候,网红象韵洁网红宋宋璨以及另外两个不知名的女孩相继发文意有所指地表示和吴亦凡“关系匪浅”。当然,这些爆料真假难辨,但这么多女孩先后发声,不禁让人感叹:吴亦凡到底有多少个“好妹妹”?究竟“妹妹”们是真是假,吴亦凡依旧没有把话说明白,他只是引用了一句“没有一片雪花是清白地”来为自己挽尊。也许正是吴亦凡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让都美竹决定再次爆料。为了让大家看得更加清晰明白,咱们就以时间线来一条条捋清楚:7月8日,经历了网络暴力后的都美竹发长文表示自己已经患了抑郁症,并且说出了更多的秘密。在她的文字描述中,男方和许多00后女孩甚至是未成年女孩一直暧昧不断,而且他还以介绍工作为由,和女孩们喝酒“玩游戏”。甚至男方每去一座城市,都有一个女孩陪他过夜,女孩们像商品一样被挑来挑去。针对都美竹的发文,吴亦凡团队不到一个小时就发了律师函声明,此时究竟他们谁在说谎,风向还不明确。7月9日,看到吴亦凡团队的律师函之后,都美竹失望没有等到她想要的道歉,于是她公开表态准备报案处理。7月10日,都美竹与吴亦凡的事情在网络上愈演愈烈,与此同时,都美竹接受了媒体的专访,并再次表明自己的立场:不会撤诉,会坚持下去,直到他悔过、道歉。接下来的几天,事态热度暂时下降,但都美竹一直持续被网曝和骚扰。7月16日,都美竹发出自己在医院接受电击治疗的图片,她的失眠情况和抑郁症也更加严重。但此时她已不是一个人孤军奋战,有一部分和她有同样遭遇的女孩找到了她,她们共同决定和那位男顶流死磕到底。7月16日晚上8点左右,网络上流传出疑似吴亦凡团队与都美竹协商和解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男方团队给都美竹道歉并提出私下和解。女方想要800万赔偿,但是男方团队最多只能接受100万的和解金额。最后两方初步达成一致:同意200万的赔偿金额。半个小时之后,都美竹再次发文解释之所以最开始会提出800万的赔偿金额,是因为算上她目前一共有8个受害者,赔偿金额不是她独吞,很大程度上她是为了其余7个女孩而要的。7月17日,男方团队和都美竹聊天协商的过程登上热搜第一,都美竹陷入敲诈争议。不到一个小时,都美竹发出与吴亦凡团队协商和解的另一部分聊天视频。从聊天记录中,可以得知的信息是,吴亦凡方面因为这次风波造成的损失已经近1亿,都美竹再次提到还有没有被曝光的高中生,而且女孩的数量已经从8人变成了12人。几分钟之后,都美竹又贴出了男方团队发给她的和解协议,她在咨询律师朋友之后,才发现这是一份有“陷阱”的合同。又几分钟之后,都美竹再次分享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账户WU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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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学生嫖娼时间太长,女子报警,律师:第21分钟起算强奸

文章来源:朝读天下、刑事审判、律法易学堂等投稿:info@askmylawyer.cn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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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聚会在KTV包厢和“小姐”进行手淫、口交等活动不是嫖娼,是聚众淫乱罪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投稿:info@askmylawyer.cn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性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本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并非参加淫乱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才成立本罪。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纠集、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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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狗血!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得知后竟要求情夫妻子“补偿”自己?律师:构成强奸罪!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投稿:info@askmylawyer.cn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痛苦不已之后又心生一计竟然打算要和妻子情夫的配偶发生关系以此作为“补偿”?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样的“补偿”竟然还如愿了!那么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01案情回顾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韩某得知妻子吕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丈夫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非常生气,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惩罚妻子的行为,遂和妻子吕某商量,欲让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于是在当日上午,韩某和吕某把杨某喊到自己家中,正当韩某准备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杨某的反抗,后并未得逞。韩某不甘心,提出如果不答应的话,就要叫人去打她的丈夫陆某。当日下午2时许,杨某来韩某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某再次提出“补偿”条件,否则就让其家破人亡。吕某也从中做杨某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某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答应韩某的条件。当日下午,韩某携带着镰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某,并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蒿枝的包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资料图片,图文无关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02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男子行为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也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强奸!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属于通奸行为,还是犯强奸罪?韩某的行为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03律师说法本期《说法》邀请了广州云普法的翟春歌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例女主持1(杨某):你和我老公出轨就算了,竟然还串通你老公和我发生关系!女主持2(吕某):我也是迫不得已,不然的话他就要把我和你老公的事说出去,你就当是补偿我老公吧。女主持1(杨某):你还要不要脸,你还有理了?我现在就要去告你们强奸罪!女主持2(吕某):你们发生关系的地方还是你选的,你是自愿的,大不了算通奸!翟律师通奸行为是违背道德,强奸行为可是违法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注意,强行的手段可不单单指暴力的手段,还有精神、言语的威胁、恐吓,如果最后使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答应性要求,仍然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审判结果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你对该案件有何看法?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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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迷药”使妇女“不知反抗”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抗”的境地。(二)“下迷药”手段本身违背妇女对性交方式的意愿妇女的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方式等等的各项决定权。张明楷教授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的内涵应当是丰富的,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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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完娼扔下5000块冥币就跑!算强奸还是诈骗?

文章来源:身边的刑法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例】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黄某,孙某见到黄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黄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进门聊天中,黄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孙某开口,黄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黄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本案基本情节可归纳如下:黄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黄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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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女子睡觉钻窗进入其家中,被误认为是其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判决书)

文章来源:刑事备忘录投稿:info@askmylawyer.cn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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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吗?

文章来源:刑事实务投稿:info@askmylawyer.cn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身体无力抵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要全面查清案情,具体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应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诉他人强奸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后让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认自己自愿的话有损颜面等。如下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案例研究: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能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当然也同时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态度的认识也是根据综合情况去认定的,并不是客观归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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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却装作配合,事后连捅3刀强奸犯致其当场死亡!是正当防卫吗?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法律实务讲座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情概况王某(女)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王某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男)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想不到王某再次将钱输光。一个月到期,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一次10000元。王某当然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不过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我们对本案的胡某私人放高利贷(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王某网上赌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做评价。我们只看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我们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再加上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王某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王某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王某的反抗。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结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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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孩为妻?!婚姻有效吗?是否构成强奸?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上游新闻、澎湃新闻投稿:info@askmylawyer.cn近日,一段“河南驻马店55岁男子娶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这段视频拍摄于驻马店泌阳县一张姓村民家中。视频中,一位成年男子和一位“娃娃脸”女子并排在椅子上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视频中有女子称,“正常人还没有这种待遇呢,新郎官对你多好......别哭了。”旁边一位疑似女子母亲的人说,“我放心,我可放心”。事件曝光后引发质疑,这名女子是不是未成年人?真相又是如何?官方: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自2021年3月1日查看到网络自媒体上传播的“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智障女子姓名姚某瑞,汉族,出生年月2001年2月,籍贯河南省桐柏县。姚某书,系姚某瑞的父亲、监护人。安某红,系姚某瑞的母亲。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姚某瑞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张某照,男,汉族,泌阳县高店镇人。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泌阳县委宣传部方面表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当事人已经是成年人,经媒人介绍,双方家庭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进行了结婚仪式,当前未发现违法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上述规定意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让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当地党委和政府会结合实际对其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当事新郎回应:女孩哭是因为“认生”当事新郎张先生回应称,这门亲事双方家庭都已经同意,双方已经简单办过酒席,暂时还没办理结婚证,计划明日去镇上办理。张先生说,“我能结上婚,很高兴。我老婆虽然是智障人士,但我会对她好一辈子。”针对网传女孩父母收了男方家一万元彩礼钱的信息,张先生称,本来他也想给女孩父母一两万元彩礼钱,“但他们不要,不要就算了,说只要我对女孩好就好了,好好照顾她”。至于网传视频中女孩为何哭泣,张先生称,她第一次来到他家,还不熟悉,“认生”。张先生表示,女孩残疾较为严重,“不会说话,也不能走路”。他几年前曾出去打工,但因八旬老父亲近年来身体状况不佳,长年卧床不起,所以只能回家,靠种地为生。现在因要照顾女孩,更是不能出门打工,生活压力也比较大。两人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吗?(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代替。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显然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法律不再干涉男女双方的意愿。付建说,新闻中一直未婚的新郎张先生与新娘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新郎张先生对新娘智力残缺一事知情并不介意;新娘智力存在缺陷并不代表其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登记为夫妻。针对“构成强奸罪”这一说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在两人结婚后发生性关系,符合相关伦理道德。未结婚前,两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有涉嫌强奸罪的风险。关于此事,你怎么看?◆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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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着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

文章来源:婚姻法之家投稿:info@askmylawyer.cn强奸和自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比如说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坚持是强奸,男生则坚持认为是自愿,此时裁判者就会通过各种手法,各种逻辑思维,形成内心判断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然后给出一个结论。比如说两个人是站着发生性关系,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裁判者对强奸和自愿的认定,因为一般来说,只要是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才有可能是站着的,如果不自愿,站着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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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文章来源:网络、刑事实务投稿:info@askmylawyer.cn一、案情简介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二、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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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楼下偷情,丈夫楼上睡觉,醒来后暴打奸夫,是不是正当防卫?

文章来源:刑事法律实务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件回放】2019年8月一天晚上,张某在家中二楼睡觉,妻子王某带着儿子在一楼睡觉。半夜,张某听见一楼似乎有动静,好像有生人进来,便蹑手蹑脚地来到一楼。他轻手轻脚地走到妻子的卧室门前,隐约听见屋内有异样动静,随即猛地推门进入。眼前的一幕让张某大吃一惊,同村村民刘某正浑身赤裸地坐在妻子王某床上,这令张某又急又气,随即抄起一根木棒对刘某一通暴打,直到刘某被打翻在地再也动弹不得。看到刘某倒在血泊中,张某慢慢恢复了清醒。于是,张某便拿起电话,向警方谎称有人进到自己家里偷东西,被他当场捉住,希望借此掩盖“家丑”,蒙混过关。却不料,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坦白了此事。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案发地及当事人真实姓氏,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说明相关刑法学原理。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本文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看到本案例,可能有更多的人会基于义愤地说,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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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文章来源:网络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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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陌生男女同睡一张床,如何认定有卖淫嫖娼?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投稿:info@askmylawyer.cn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王某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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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民警嫖娼后竟亮出警官证,威胁卖淫女转账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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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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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算不算出轨,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文章来源:离婚大师投稿:info@askmylawyer.cn很久以来,都有一个法律问题存在争议,那就是强奸犯的妻子起诉离婚时,能否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通常理解的“出轨”,主张离婚或赔偿?与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比方小三之类,仅仅因为只是被抓住了一次,或是有聊天记录为证,能够主张离婚或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般人理解,强奸他人,不仅是犯罪行为,更是对妻子的不忠诚,理应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充分理由。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结果却是让很多人失望了。以下的案例告诉我们,一方犯强奸罪的离婚案件,法院的以往判例中,另一方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离婚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复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红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未登记),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陈某乙21岁已自立,次女陈某丙1998年8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搞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3年1月13日原告向复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配合法院工作,原告只好于同年11月18日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现原、被告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判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龙潭村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因婚生女儿陈某丙自愿随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陈秋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及陈某乙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3、常州市武进区xx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4、复兴区铁路大院居委会证明一份。5、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6、河北省邯郸监狱证明一份。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夫妻二人一起生活二十年有余,风风雨雨酸甜苦辣的日子一起都经历过来,我也非常感激原告含辛茹苦地将我们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为了女儿能够在一个健全的家庭里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2、因我一时糊涂失足进了监狱,我深深认识到了我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了弥补我的错误,在服刑期间我积极参加改造,努力劳动,争取到了减刑机会,再有几个月我就要出狱了,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和女儿,让他们生活得更好。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举行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高某、郭某甲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3月22日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曾起诉离婚,被原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离婚;2、女儿郭某乙与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原审法院认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郭某甲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能够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郭某甲甚至多次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郭某甲又犯如此恶劣的罪行,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仍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郭某甲的犯罪行为情况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高某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郭某甲在二审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双方作为非杭州本地人,来杭州工作生活,更应当互谅互让,为共创幸福未来而努力。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恶化,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作为保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无不当。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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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知!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0年11月最新精华版,建议收藏!)

推荐阅读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4种后果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全攻略!“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戳“阅读原文”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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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4种后果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投稿:info@askmylawyer.c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官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1、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情况及证明,子女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感情方面的因素等等.总而言之要充分了解双方的各种情况以后,在被告还不出庭的情况下谨慎慎重的做缺席判决。2、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3、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4、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离婚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判例:被告无法出庭,判决离婚也行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依据其书面意见,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011年11月,刘某与其妻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4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与王某通电话了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王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随后向法院邮寄了送达地址回证及书面意见书,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认为被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其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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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错酒店房间,女性误以为其是男友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判决书)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投稿:info@askmylawyer.cn这是去年十二月判决的一则刑事案例:当事人信息被告人xxx真,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白玉县XX局职工,户籍地,四川省白玉县。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强奸被德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德格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经过德格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真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降拥青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真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人xxx真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指派德格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德格县法律援助中心回函称无法提供法律援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xxx真与三名朋友前往德格县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德格县古城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犯罪嫌疑人xxx真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就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明知进错房间,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1、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2、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无投案自首情节,证明被告人xxx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扎某某、有某某、扎西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xxx真入住古城酒店的事实以及被告人xxx真强奸一名女性的事实。3、被害人男朋友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在案发当晚入住古城酒店以及案发与报警的事实。4、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证明入住酒店同时也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5、被告人xxx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照片、笔录与甘公物鉴【2019】3150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本案的犯罪主体是被告人xxx真。7、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质证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被告人的无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书所证明的事实也与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指控被告人有强奸行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xxx真与三名朋友前往德格县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德格县古城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被告人xxx真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被告人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x真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妇女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xxx真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辩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xxx真的强奸行为依法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如下,1、物证和DNA鉴定意见书与相关证据不矛盾,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部分证据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不再赘述。2、相关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3、对于被告人xxx真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且是基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所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是恰当的。4、由于被告人xxx真拒不认罪,所以对于谅解书、和解协议在量刑上不予考虑。综上,被告人否认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的辩护意见明显是其趋利避害心理的反映,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xxx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鲜林审判员龚荣飞审判员熊文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滕骥源◆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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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法务之家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比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投稿:info@askmylawyer.cn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一方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存在不少争议。少数法院在支持性判决中认为,既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忠诚形成约定,那夫妻之间真实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有效,这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那么用于确保忠诚义务履行的“违约金”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并无对夫妻“忠诚协议”调整性条款,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夫妻忠诚协议虽有合同之形,却被明确排除出合同法调整范围,无法援用其违约责任制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不违法,但因处于婚姻法与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法院不应受理因相关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任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有关协议。为此,上海高院还曾专门出台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但情况似乎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而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未就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定,那是否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而获得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参照合同编的“性质”。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忠实不仅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违反还可能引起某些严重不利后果,但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的时间聚焦在离婚之时。即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在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作为离婚的必要清算手段出现。婚姻法纵然衷心祝福夫妻相互关爱忠诚,但对婚内情感与忠贞的具体实现也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另一方施以惩罚。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由来。申言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及其量化与落实的时点。若“违约责任”是为了督促双方保持忠贞而维持婚姻,那这种忠诚协议多属于其“性质”不能参照合同法有关制度的类型。因为婚姻法同样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忠诚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方式,强制夫妻相互之间忠诚的实现。但是,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在将来离婚之时的赔偿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的预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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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全攻略!

在现实生活中中,离婚已成为现在越来越普遍的事情。比如仅2018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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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投稿:info@askmylawyer.cn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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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投稿:info@askmylawyer.cn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男子与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关系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了义务”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义务”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两口子的事警察凭什么抓我?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针对此案网友却有不一样的意见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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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做律师发财了,就和你离婚!”——2020年度最励志段子

——这是年度最励志的段子!以此献给还在努力拼搏的做律师行业的人文章来源:律之音投稿:info@askmylawyer.cn01"等我做律师发财了,就和你离婚"他淡淡地说听完后,她心里暖暖的,她想,没有比这更天长地久。海枯石烂的承诺了。——2020年度最佳微小说奖02"等我做律师发财了,我就买房和你结婚."他暖暖地说,听完后,她心里拔凉拔凉的!她想,这大概是最婉转的分手了。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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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2020最新)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文章来源:问律综合江西法院、浙江天平投稿:info@askmylawyer.cn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那么,关于房子和孩子法院会怎么判呢?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案件审理过程,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属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婚生子由小方抚养。房子归属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胡所有。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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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男子性侵,女子主动递出安全套:男子所为还能认定为强奸吗?

文章来源:刑法的趣味投稿:info@askmylawyer.cn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来表现。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看男子的行为是否压制了被害妇女的反抗,或者是否对于被害妇女产生了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至于其他因素的出现,不会影响男子强奸罪的成立。案情概况甲乙是一对情侣。两人居住的小区有个保安丙,他垂涎于乙的姿色已久。平日乙家里设备有故障病他都会帮着修理。久而久之,乙也对其放松了警惕。后来,男友甲外地出差,丙觉得时机已到。一天晚上,丙来到了乙的住所门口敲门。乙本来有些害怕,不过当看到是丙时她松了口气,丙说小区内水管漏水,他在检查各家各户的用水状况。乙便让他进来了。丙遂猛将乙按在了床上。乙拼命挣扎但无效。就在这时,她突然说道:“你得用安全套,我怕怀孕!”丙考虑乙一旦怀孕,到时候会对她的生活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他便应允。乙本来想趁取安全套的机会逃走,但是丙发现了她的动机并狠狠打了她两拳,还威胁说不从就杀害她,乙知道自己逃不过了,遂向丙递上了安全套。丙离开后不久,乙遂报警。注:案件取材于真实案例,笔者挑选案件关键部分阐述,方便阅读!案件行为分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的行为人是丙,关键点是其强行同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这里丙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问题是他的行为是否满足“违背妇女意愿”的条件,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乙的意愿?此时分析的重点已经不在丙的行为本身,而在于被害人乙。我们要把自己想象成乙,从一般受害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还原乙当时主观内心所想,以此来确定她与丙发生关系是否违背她的意愿。“违背乙的意愿”分析1.乙虽与丙熟识,但这不意味着她愿意与丙发生关系案情中有提到,乙搬过来以后经常受到丙的照顾,丙经常帮她的家修理一些家用设备。久而久之,乙与男友甲也对丙放松了警惕。虽说如此,并不能以此断定乙就愿意同丙发生关系,乙充其量把丙当成是一个热心肠的老大哥而已。2.从乙的表现来看,她有过激烈反抗的行为在丙将乙压到床上的时候,她先是震惊和愤怒,然后便激烈反抗但是无效。这就可以初步说明和丙发生关系时违背其意愿的3.乙主动提出戴上安全套,不过是权宜之计在乙反抗无效之后,她无奈选择了顺从。但她此时依然对获救抱有想法,她向丙提出要戴安全套,不过是缓和丙的疯狂行为,为自己的逃跑找寻时机。这进一步说明,和丙发生关系是违背她的真实意愿的。4.乙最终递上安全套,乃是不得已而从之在乙要通过取安全套的借机逃跑的行为被识破后,丙对其实施了暴力,并威胁乙说要是不从就将她杀害。此时的乙已经丧失了逃跑的最佳机会,绝望的她只能顺从。而最终她递上安全套,一是基于了丙的同意,二是出于在如此危害结果下,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目的。而这与强奸行为违背她的意愿是没有关系的。结合以上四步分析,到目前为止,我们就可以断定丙的行为的确违背了乙的意愿,事实上压制了乙的反抗,他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条件。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处理结果法院认定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乙递上安全套的行为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结语乙最终被伤害,这已经无法避免。但是她能在即将被伤害的时候选择同犯罪嫌疑人周旋,这也是很难得的。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她主动向丙递上了安全套,才为最终认定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保存了关键证据。丙的行为在取证、认定的过程中不再困难。而丙最终被定罪处罚,也是众望所归。此外,在还原被害人的主观内心时,我们不能站在上帝视角,而应当设身处地去想,把自己当成被害人还原其心境。这样才能正确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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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遇资产转移,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在古代战术中,有一招战略性欺骗,叫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而在离婚的战场上,夫妻为了孩子、为房子、为票子的争夺,也会运用类似的战术,即:离婚前财产转移。比如著名的邓文迪和默多克离婚财产争夺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前妻Kim离婚案,随着家庭财产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多,在离婚过程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离婚前如何转移房产?说实话,离婚前转移房产的行为是不妥的,不仅伤害另一方的感情。更有可能在对方发现时,通过法律方法,重新分割房产。那么,对于另一方,发现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转移房产怎么办呢?其实大部分案件,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可以归类为下三种: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还一直被蒙在鼓里。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2、“暗度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3、“李代桃僵”股权由台前转到幕后。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如果双方在婚姻后续发生感情问题后,是可以选择办理离婚手续的,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国家也是规定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计算共同财产时,有一方出现了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后,也是可以申请共同财产追回的。为了帮助广大律师高效解决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的问题,我们特邀请到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开设《离婚遭遇资产转移,教你如何见招拆招》专项系列课程。点击下方二维码,即可订阅课程▼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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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捉奸在床,打斗中他受伤还击将情敌刺死,是正当防卫吗?

文章来源:论事说法、西南商报作者: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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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被网友骗炮,是诈骗还是卖淫嫖娼?法律圈内的朋友们议论纷纷!

文章来源:法律人那些事投稿:info@askmylawyer.cn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据媒体报道,一位女主播收到一位男粉丝的赞美,男粉丝提出愿意出5万元让女主播陪他一晚,并给了100元打车费,让女主播打车到开好的房里找自己。女主播收到100元后,欣然打车前往。然而半小时后,女主播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了。民警赶到现场后,查看了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看到,双方确实是谈好女主播陪一夜的价格为5万元。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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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嫖娼被拘15天被开除,仲裁和一审判公司赔4万3!二审判决来了!

之前,曾转载一篇文章《法院判决:嫖娼被抓不能来上班不属无故旷工》,文中案例引起读者的热议。有很多读者表示,嫖娼被抓都不能开除,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怀疑人生”,现在,二审判决来了,一起看看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文章来源:劳动法库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段正纯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员工手册》。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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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新旧条文逐条对比及重点解读)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今天(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那么,修改后的《规定》和原来有哪些不同呢?文章来源:合而不同作者:翁炎龙律师、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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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签还是不签?怎么签?法院判决告诉你答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例一:(2019)川01民终1078号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2015年9月16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黔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该判决书查明,在李某诉讼离婚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行为诉请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案例三:(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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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室盗窃被抓,为求放过最终失身于房主:房主涉嫌强奸罪吗?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投稿:info@askmylawyer.cn28岁的小芳是一名盗窃的惯犯,在刑满释放后,她无所事事,便又开始“重操旧业”。某天在她入室盗窃时,正巧撞见了下班回家的屋主大刘,他当场制住了来不及逃走的小芳,之后便准备报警。但在此时,他忽然注意到小芳还长得比较漂亮,而且自己现在毕竟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于是就动了歪脑筋。他欲对小芳进行侵害,此时早就害怕不已的小芳答应:如果大刘不报警就同意其要求。两人也就达成了一致。在这之后,大刘本来上夜班的妻子因为工作有些变故,便提前回到了家,撞见了两人,于是妻子愤而报警。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仔细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小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6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到,一般的盗窃行为要想构成盗窃罪是有数额底线的(人民币2000元以上),而入室盗窃则没有该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这个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盗窃罪。当然,如果基于客观原因没能取得财物,那么行为人则构成盗窃罪的未遂。本案当中,小芳入室盗窃的行为很明显是构成盗窃罪的,因为入室盗窃原本就是盗窃罪法条明文规定的犯罪情节之一,其构成犯罪没有数额限制,这实际上是《刑法》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盗窃行为合并处罚的特殊规定之一。后来,只不过小芳因为什么东西都没偷到就被抓了起来,所以构成的是盗窃罪的未遂。不过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出现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那么不管他最终有没有偷得财物,行为人都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不管怎么说,小芳的行为都是构成盗窃罪的,只不过在具体处理时可能面临未遂或者既遂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而已。其次,我们要分析的是:大刘以放走小芳为条件侵害小芳,小芳也答应的该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这是合法的两性关系,还是大刘要构成强奸罪?接下来,笔者结合《刑法》规定及案件事实,简析如下分析的关键: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根据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指的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明确了这点之后,我们还不能忽视本案当中的一个关键情节,那就是小芳答应只要不把自己送交警察,那么她就可以同意大刘的不法要求。本案当中我们把小芳放在被害人的位置,那么小芳的这种“答应”就叫做被害人承诺。这种承诺的意义,就是指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于自己进行某种加害行为,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就因此不构成犯罪。被害人承诺有以下两个特点需要注意:1.被害人的事后承诺无效举个例子,比如甲用铁锹将乙打成轻伤,事后乙说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甲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乙的事后承诺无效,乙的承诺最多只能算是被害人谅解,而不是被害人承诺。这只是最终量刑时酌定对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2.重伤或者放弃生命的承诺无效举个例子,甲同意乙将自己打成重伤或者将自己打死,此时乙依旧构成故意犯罪。因为在刑法领域,重伤或者生命权是不能放弃的。另外,这种承诺只能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承诺。言外之意,该承诺必须是在被害人能够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作出的。超出自愿范围内的承诺就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被害人承诺”,这种承诺无效,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最后,从协议的角度而言,大刘以放走小芳为条件和小芳达成的该“协议”,因为其内容违反民法领域的“公序良俗”原则,故根据民法的规定,该协议归于无效,其内容并不受法律的保护。讲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分析大刘的行为大刘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何呢?我们仔细分析案情就知道了。在案发之前,小芳已经被大刘现场抓获,大刘马上就要把她送交警局处理。这时,小芳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她面临的结果就只有被送交公安机关,然后因为构成累犯情节再蹲牢狱。此时碰巧大刘起了邪念提出了不法要求,之后便放了她。于是小芳便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般。她只有选择同意与否,如果否决就要被送进监狱,如果同意就会获得自由(短暂的自由),此时的她没有第三种选择。因此,她虽然是答应(承诺)了大刘的要求,但却是被迫答应的。大刘要求的不法行为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此时应当认为,大刘的行为是通过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大刘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结语本案涉及的主要刑法理论是被害人承诺,期间涉及到了该理论同具体犯罪的结合之中,应当如何进行分析的问题;其次,以构建甚至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属于无效的合同,其内容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大家都能够有所收获。另外,对于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究竟一律认定为盗窃既遂,还是按照一般的认定方法区分既遂或者未遂,这是需要法律再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案件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区分既遂或者未遂为宜。注:案件摘录自真实案例,笔者概述主要案件事实,人物均采化名处理,方便阅读!◆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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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及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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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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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又发微信红包,是嫖娼吗?区别在哪儿?

提要:以下是网友真实经历改编,请勿对号入座,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文章来源:法律小常识投稿:info@askmylawyer.cn小明:李律师在吗?我约炮被抓了,心里很他妈憋屈,我要打行政诉讼官司!李律师:什么情况?说详细点。小明: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女网友,聊了一段时间后,就见面开房了。结果被按卖淫嫖娼抓了。李律师:有没有支付金钱对价?小明:没有啊,就是吃吃饭,然后去开房,吃饭的钱和开房的钱都是我出的。李律师:再仔细想想有没有给钱,比如微信红包之类的。小明:微信红包确实给了,妹子出门前发个红包难道不应该吗?李律师:发了多少微信红包?小明:不多,也就500吧!李律师:哥们,你这约炮成本不低啊!小明:……那么,发微信红包约炮属于嫖娼吗?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法律问题。要想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理清与此相关的法律概念。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卖淫者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1.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2.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3.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收容教育,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存在问题的。有金钱、财物的往来,并不当然的属于卖淫、嫖娼。约炮过程中男方请吃饭、开房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正常开支,与是否属卖淫、嫖娼并不存在关联。约炮过程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或者发送的微信红包并不当然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金钱物质的支撑,约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安机关在查获此类案件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来综合判断,进行区分。切莫以偏概全,冤枉好人。◆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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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算不算出轨,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文章来源:离婚大师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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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嫖娼被抓不能来上班不属无故旷工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2011年4月20日,段正纯到丹枫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双方续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20日,段正纯签收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2015年1月23日,因段正纯涉嫌嫖娼,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段正纯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5日,因“段正纯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均同意对段正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5年2月4日,公司参照《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三、劳动纪律3旷工(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段正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累计6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段正纯收到该通知书。2015年2月27日,段正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2015年4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段正纯的请求。段正纯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员工意见:我不是旷工,是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上班段正纯主张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并非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段正纯称,被派出所带走时,是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王七发短信通知段正纯到单位办公室开会,随后被派出所带走的。段正纯称,在被拘留期间曾用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手机给公司主管打电话请假。段正纯提交通话详单,该通话详单记载“2015年1月26日10时19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3分58秒,1月26日10时36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2分42秒”。一审判决:嫖娼被拘留不能上班不属旷工一审法院认为,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公司直接带走,段正纯在拘留期间曾给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公司在解除段正纯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且段正纯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段正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段正纯于2011年4月22日到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3年零10个月,赔偿金为4万元(5000元/月×4个月×2倍)。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段正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公司上诉:因违法被拘留,构成旷工,公司解雇合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公司应当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没有法律依据。无证据证明段正纯曾在拘留期间给单位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无证据证明公司知道段正纯被拘留的事实。段正纯系因违法被拘留,构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二审判决:段正纯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段正纯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次,段正纯于2015年1月23日从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公司上班。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段正纯作出处理,理应对段正纯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即使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段正纯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段正纯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本案中,段正纯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段正纯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因此,公司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号:(2016)鲁02民终1958号(当事人系化名)温馨提醒:劳动争议案例看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提供涉及公司法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协助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与外部风险防控方案。知识产权服务:全面介入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应用与保护活动,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纠纷解决方案。税务筹划:为帮助客户在符合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负,规避税务法律风险。投融资综合服务:提供投行、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债权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专业领域项目投资等服务。企业风险管理及危机应对:提供包括优化资产、剥离债务包袱、化解法律风险、切断担保链、保卫现金流、维护经营链等综合应对方案。重大疑难案件管理:为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及办案律师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系统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按识别二维码快速关注问律业务咨询:153-1361-7991戳“阅读原文”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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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太难做?送你64个绝密锦囊!

法院曾流传着一个说法,就是新法官来了先把他扔到民庭,让他去审离婚案子,最锻炼人,以后再慢慢审别的案件就不怕了。因为婚姻家事案件看着简单,却最麻烦,审好了不容易。
201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