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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也很有料↓↓↓江苏27名运动员高温酷暑备战残奥会扬州市区部分献血点时间调整落户扬州!这里将新建28片足球场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江苏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5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网站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协议,约定“网站内容必须合法,网站内容或本网站产生的任何违规事件、纠纷,当事人负全责”。当事人在网站建成后,发布了“是国内唯一可灭3A、113B级别火灾的水系灭火剂生产厂家”宣传内容。针对上述宣传内容,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依据。查办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进行“回头看”,当事人已经删除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典型意义: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该案的查处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该案办理中,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切实发挥了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二、宝应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案情简介:2023年8月2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伍福家园山药粉系列保健食品的视频。2023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墙上张贴的“微量元素对健康的关键性作用”“身体排毒有两步”“身体恢复健康的七大要素”等宣传板,以及“融太极智慧,修伍福人生”彩色宣传页,宣传或暗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可以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共计34390元。查办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广大经营者,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实际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必将受到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身体不舒服应立即就医治疗,科学理性消费,切忌盲目跟风。三、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案案情简介:2024年1月24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经查,当事人为标明营销网络的分布情况,在其官方网站“销售网络”模块中使用了不完整的中国地图进行广告宣传。经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核实比对,发现该网站使用的地图无审图号、漏绘部分岛屿(如南海诸岛)、部分行政线错误。查办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整改,删除了公司网站页面中不完整的中国地图。典型意义:企业发布广告要意识到地图的制作、使用和传播应该依法依规。该案的查处对此类商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要提高广告审核的严谨性,核实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做好广告发布过程中的审查工作。四、江都区某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都区烟草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卷烟具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特征。经清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各类卷烟共28个品种,合计74条,并且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其中4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当事人称上述用于销售的74条烟草制品,未取得江都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烟草制品货值合计17480元,真品卷烟货值8930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货值8550元。查办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侵权的卷烟制品44条,并作出罚款4670.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下达《案后回访指导书》,督促其整改并合规经营。典型意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该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五、江苏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及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草坪灯案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调解对当事人的合同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给合同甲方的0.6米草坪灯和3.5米庭院灯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完全相同,且检验单位为同一单位,报告签发日期为同一日。经核查,两份报告中署名的检验机构名称不存在,系伪造的质量证明文件。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的草坪灯为半成品,进行组装后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共销售24组,货值金额为4320元。上述庭院灯共销售47套,货值金额为26320元。查办结果:当事人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草坪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草坪灯,并作出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庭院灯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948元的行政处罚。案后经执法人员回访,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典型意义: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给假冒伪劣商品披上合格合法的外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经营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仪征市大仪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化肥案案情简介:2023年11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大仪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给某种田户的化肥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给种田户的化肥共15吨,现场抽样时,种田户已使用8吨,剩余7吨。上述化肥的进购价为2156元/吨,销售价为2200元/吨,涉案货值15400元,违法所得308元。在对上述化肥检测期间,该种田户已将剩余化肥使用完毕。查办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处罚款1232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用化肥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从种田大户采购的化肥使用端入手,抓住秋季农时关键节点,提前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安全。最近微信改版经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推送别忘了将“扬州广播电视台”设为星标及时接收最新最热的推文来源:扬州市场监管新媒体责任编辑:王嘉楠(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网络,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删除或发放稿费)点击下方在看+转发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