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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公司法第六次修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附修订草案下载链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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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律师获聘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年11月25日,第五届无锡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市民中心召开,陈召利律师获聘为第五届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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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律师获聘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

按照《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市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15个工作委员会和14个业务委员会。前期经过推荐自荐、人员遴选、征求意见、主任竞聘、组织审核等程序,无锡市律师协会近日公布无锡律协第七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名单,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召利律师获聘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二级)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始终坚持专业分工与团队合作,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PPP领域商事法律服务,现任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荣誉|陈召利律师获聘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动态
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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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364件司法解释文件(目录)

【编者按】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包括民事司法解释380件,刑事司法解释159件,行政司法解释37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5件)进行全面清理。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6次会议通过《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决定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决定对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2件,继续参照适用137件。(合集|民法典首批7件新司法解释+修改111件、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文件、2件指导案例+修改民事案件案由,明日施行)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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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最高法权威解读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历程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6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生效实施。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周强院长担任组长的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院党组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多次部署推进民法典在全国法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特别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重大工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贺荣副院长带领下,通过办公室组织全院各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任务已经全部完成。一、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点、原则与工作进程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2018年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之后又一次全面清理工作。与既往主要以废止为目标的清理工作不同,本次清理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目标,既有需要废止的情形,又有需要修改的情形,还有需要废旧立新以及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情形;清理工作需对标民法典,覆盖现行有效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在内的所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款、项,同时清理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因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最为系统、最为规范、最为彻底的一次司法解释清理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要求严格。本次司法解释清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在指导思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遵循,以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民法典平稳有序实施为目标。二是坚持依法清理。在清理标准上,是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凡是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均一律废止。严格对标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三是坚持全面清理。在清理范围上,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全部纳入清理。包括民事司法解释380件,刑事司法解释159件,行政司法解释37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5件。对全部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文进行精细化清理,具体到每个条文的“废、改、留”。对所有指导性案例,逐一甄别研究自2020年6月以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经过了四个阶段:一是统一部署、落实分工阶段。2020年6月1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提出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司法解释纳入清理范围2020年6月2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2020全国两会精神视频会议”上再次作出部署。2020年6月5日,贺荣副院长主持召开民法典实施工作推进会议,对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进行研究,落实部门分工和职责,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讨论通过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二是组织团队、认真清理阶段。从2020年6月中旬开始,院内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方案进行任务落实,组建专门团队或指定专人进行司法解释清理。坚持“边清理、边修订”“边清理、边起草”的工作方式,将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对标民法典进行精细化清理,拟定每个条文的“废、改、留”意见。三是解决问题、凝聚共识阶段。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8月、9月两次召开清理工作会议进行专门研究讨论,统一认识决定清理后的司法解释,区分四种情形分别处理即:凡是与民法典规定冲突或主要制度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予以废止;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没有冲突,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与民法典规定不符的,进行简单修改后继续施行;凡是主要条款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或需要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民法典有关制度、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的,属于重大修改;凡是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均不冲突,实践中仍需要作为审判执行依据的,继续保留适用。此外,对司法解释的命名和体系构建修改后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过渡时期的措施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四是多轮复核、取得成果阶段。各牵头部门按照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汇总、论证后,从2020年9月中旬开始陆续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审核基础上,拟定废止、修改的司法解释初步目录,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于2020年11月2日提交第1814次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各单位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四轮复核和修改调整。2020年11月2日,刘贵祥专委带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汇报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工作情况2020年12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完成了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拟定1个废止决定和5个修改决定,列出保留目录清单,作为报告的附件,编制成册,总计81万余字。2020年12月22日,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了清理报告及附件,决定提交审委会审议。二、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020年12月23日,审委会第1823次全体会议对《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决定对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2件,继续参照适用137件。具体情况为:(一)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决定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14件、国家赔偿类2件。其中,直接废止89件、“废旧立新”27件。废止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废止理由:一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于1985年,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工作实际。二是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替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三是所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如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二)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决定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09件、刑事类1件、行政类1件。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文本重新公布。其中,审委会对买卖合同纠纷等14件司法解释的2个条文进行了重点审议,对法工委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原则上均按照法工委意见办理。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相应修改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二是对标民法典及有关法律删除个别条文或表述;三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增加有关内容或调整有关表述。为方便检索适用,将修改后的111件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及执行类(18件)5个类别,分别制定、发布修改决定。(三)继续有效适用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364件决定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364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157件,刑事类158件,行政类36件,国家赔偿类13件。对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中全文刊载。(四)“废旧立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方案民法典施行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从名称到内容都需要进行较大幅度删、改、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此类司法解释共27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以民法通则等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因而需要在修改名称和有关内容后重新发布的,共计10件。如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及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二是虽不以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但需要合并重新制定的,共计6件。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二、三、四。三是在处理前两类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相关的批复、规定、意见等一并纳入,以优化司法解释体系、方便法律适用的,共计11件。其中8件担保类批复、规定需要纳入新的担保司法解释,1件建设工程类批复需要纳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件婚姻类复函、意见需要纳入新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上述27件司法解释均予以废止,计入前述116件废止司法解释中。需要说明的是,民通意见及合同法解释一、二共3件司法解释,虽然清理完毕,由于没有修改完成,因此按照第1814次审委会决议,对仍有适用价值的内容,拟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凡是不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文仍然可以在裁判说理中援引。(五)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2件决定对2件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的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具体为:(1)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从证据上认定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义务”,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结果直接有因果关系的精神规定不符。(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与《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不一致,不再参照。裁判要点中的“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不是基于侵害专利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产生的“适当的费用”,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此2件不再参照适用的指导案例,以通知形式公布。三、关于新制定司法解释、修订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情况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后,出台一批司法解释。为此,制定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修订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1件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施行。一是制定、审议通过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民法典属于实体法,原则上只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按照立法法规定,可以进行有利溯及。为了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并严格溯及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为此,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二是修订、审议通过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便于司法统计,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153个案由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新的案由、规范原有案由。如适应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损害禁止令等案由;增加了居住权、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案由。三是按照“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审议通过关于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争议6件司法解释。在清理过程中,对列入重大修改,并在修改基础上完成制定工作后需要废止的24件涉及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司法解释,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地方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法学理论界以及法工委的意见后,予以废止并同时分别制定形成新的司法解释,提交审委会审议。2020年12月25日上午,审委会第18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同日下午,审委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始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有力指导,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得到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大力支持帮助,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取得以下成效: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党组有力部署,各部门合力攻坚,参与者齐心协力,如期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迅速推出第一批司法解释。二是明确了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废改立的范围和数量。经过清理,最终明确2020年5月28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废止的为116件,修改的为111件,保留继续有效适用的为364件。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决定不再参照适用的为2件,继续参照适用的为137件。三是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次清理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不规范、内容不准确等问题,既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也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依据,统一了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标准。四是探索了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司法解释清理,对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制定进行了思考和探索。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不追求大而全体系化的司法解释。要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分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框架体系。五是为民法典施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中心工作是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定,通过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司法解释清理成果与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实施,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创造了良好条件,为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推荐文章: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汇编(附关联法律、司法解释)合集|民法典首批7件新司法解释+修改111件、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文件、2件指导案例+修改民事案件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义、变化与挑战一图详解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及关联法条推荐|学习《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专家解读清单(第二版)陈召利律师入选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新年贺礼|《民法典》解读文章合集2019年度公司法大数据报告关于我们:我们团队专注提供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PPP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专项法律服务,主办众多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与仲裁案件,代理的多起典型案例获评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出具的多份民商事法律意见书获江苏省律师协会表彰。我们团队深刻理解业务领域的客户痛点,凭借专业的法律素质与卓越的项目服务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十四年,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执业特色我们的执业理念是专业创造价值。当事人的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明明感觉有理,却输了官司”,往往在于专业能力的缺位!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团队专门提供诉前案件评估机制——委托前对案件进行充分法律评估,认可我们的法律服务方案后正式委托。只要您的诉求有理,我们必将竭尽所能为您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之道。您的诉求是否有理,欢迎前来一评!欢迎垂询:13656182716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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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贺礼|《民法典》解读文章合集

2020年度中国最重大的法治事件无疑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7编、84章、1260条、合计10万余字之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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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编者按】本次修正最大变化就是贯彻民法典确立的区分原则,删除本解释原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应当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与批准手续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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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宣|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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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陈召利律师获聘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网络强省”战略,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会员单位获得感和满意度,1月20日下午,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在南京举行法律专家座谈暨新聘法律专家受聘仪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理事长陈逸中主持仪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华,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尤文杰,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副理事长赵和平,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秘书长裴建新等出席会议。江苏云崖律师合伙人陈召利律师作为新增聘任的15位法律专家之一应邀参加会议。陈召利律师表示,感谢信任与聘任,将尽职尽责,积极参与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优势为协会及会员单位建言献策,在法律法规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调解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动态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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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详解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及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否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民事纠纷必须适用民法典?当然不是。作为律师,准确适用法律是第一要义。依据《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法无溯及力是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但是具体如何适用应当特别关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本文略作图解,并附上关联法条,以资参考。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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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专家解读清单(第二版)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当前,《民法典》解读文章铺天盖地,但是普法类文章居多,专业解读类文章少之又少,往往“只见法条,不见法典”。下列专家解读的专业文章不可不知,熟读之,方得《民法典》之精髓。1.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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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2021年1月1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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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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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编者按】本次修正实质性修改就是删除本解释原第七条(拆迁安置特别保护)、第八条和第九条(双倍赔偿)、第十四条(面积误差处理规则)规定,是否意味着政策转向,有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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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司法纠纷案例汇编(摘要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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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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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正式废止,上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除基本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承继,仅第二十条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规则有实质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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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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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编者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是民法典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的重大规则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本次修正并无实质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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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编者按】本解释被删除的相关条款基本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收采纳,除第十八条细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外其他无实质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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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年第二次修正)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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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公司法司法解释(五)(2020年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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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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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年第二次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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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民法典首批7件新司法解释+修改111件、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文件、2件指导案例+修改民事案件案由,明日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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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最高法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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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人之间有无法定追偿权? ——兼评《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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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卖房记: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将不再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即使权利人不追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只是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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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保理合同”一章的九大新规

【律师解析】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因此保理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因此,在确定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本章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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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本司法解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作出的,应该在今年底前将面临再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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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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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解读《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专家文章清单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当前,《民法典》解读文章铺天盖地,但是普法类文章居多,专业解读类文章少之又少,往往“只见法条,不见法典”。下列专家解读的专业文章不可不知,熟读之,方得《民法典》之精髓。1.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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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虽然用于查询企业信息,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法院公告等政府和司法公开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开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集合展示了企业登记信息、股权穿透图等图谱、最终受益人、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知识产权等多维度信息,通过免费或者收费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高效便捷。但是,企业公开信息中难免涉及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个人信息;(2)企业公开信息中涉及到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公开信息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涉及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未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例外规定,应当受到《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是否可以公开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甚至关联其投资的其他企业信息,例如“以人查企”,不无疑问。这主要涉及到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的理解。应当说,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方式公开某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信息属于“适当处理”,但是其关联该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信息,涉及到对公开信息的再加工,并用于商业经营,应当超出了“合理处理”的法律界限。此外,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述行为均属于“合理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的但书条款,一旦自然人股东明确拒绝,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应当不得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否则即侵害了其个人信息。二、涉及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网站、APP的运营公司属于企业征信机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因此,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网站、APP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应当不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当然,如果涉及到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其对外投资信息),同样应当受到《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规范。三、涉及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企业公开信息中涉及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例如与企业有关的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其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诉讼当事人是自然人),相关自然人同样应当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的但书条款要求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删除其个人信息,否则即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江苏高院近期发布的一篇微信文章《我的信息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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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律师入选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省掀起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热潮,更好推动江苏省贯彻实施民法典,江苏省成立了民法典专家宣讲团。宣讲团成员由江苏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以及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部门审核推荐的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100人组成。(看,民法典江苏百人专家宣讲团来了(附名单))云崖所合伙人陈召利律师名列其中。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锡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2019)。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PPP领域商事法律服务。陈召利律师长期关注民法典的立法,对民法典草案提出过诸多修改建议。《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通过以来,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民法典》各编章,先后发表多篇专业解读文章,针对民法典出台的意义、变化和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的意义、变化与挑战》、《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合同编“第一分编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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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论|《民法典》立法者说:共同担保人之间无法定追偿权,无论是混合担保,还是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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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租赁合同”一章的十项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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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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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的十项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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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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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5月2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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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5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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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法大数据报告之十九:公司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与裁判观点(36,37,38)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点击查阅)19.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提交的评估作价资料有假,是否当然构成出资不实?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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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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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10章、204条。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语序、标点符号作了微调,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主要变化表现为:1.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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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法大数据报告之十八:公司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与裁判观点(35)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点击查阅)19.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提交的评估作价资料有假,是否当然构成出资不实?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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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法大数据报告之十七:公司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与裁判观点(33、34)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点击查阅)19.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提交的评估作价资料有假,是否当然构成出资不实?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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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义、变化与挑战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华社于6月1日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法典送你了!)。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了便于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笔者简要评述如下,以资参考。一、《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继承法(1985年通过)、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收养法(1991年通过,1998年修正)、担保法(1995年通过)、合同法(1999年通过)、物权法(2007年通过)、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为什么还要把与民事相关的法律编纂成一部法典?事实上,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出的民事单行法律,受到制定时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认识水平、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全面、不系统、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法律冲突。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整合、编订纂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形成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从体现交易自由,到强调契约精神;从设立“特别法人”,到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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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汇编(附关联法律、司法解释)

新华社:这部民法典送你了!(点击查阅)【陈召利律师按】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虽然民法典草案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与缺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如期而至。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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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附关联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他各编在本公众号同时发布,欢迎订阅“利眼观察”查阅。)【陈召利律师按】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虽然民法典草案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与缺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如期而至。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