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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性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灵魂
近期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二次审议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二次审议稿中较一次审议稿而言,虽然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和保障措施,也明确了个人和组织有投诉举报的权力。但是纵观整篇审议稿,法律的可诉性仍旧非常不足。这会造成该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强制力和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使得该部法律有成为“吉祥物法律”的风险,一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