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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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重庆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未来将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至此,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71家,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域覆盖率超90%,其中四个直辖市均已建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重庆是国务院批复的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和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也是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和西部科技创新中心。重庆保护中心的获批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区域布局,建成投入运行后,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重庆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2日 下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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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改进倡议

为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用户体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的“PPH改进倡议”,将2024年PPH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周期和PPH答复申请人意见平均周期目标设定为3个月,从而为PPH用户提供更可预期的审查周期。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1日 下午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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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宣传周海报来啦!

4月20日,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即将开展,大家期待已久的宣传周主题海报今天新鲜出炉!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特面向有需求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海报进行公益授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进入电子版海报下载页面。大家在使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下面的授权说明,不要擅自改变海报的顺序和设计哦。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海报版权及授权说明本套海报所采用字体、插图、背景素材均已获得有关作者或版权方的授权,版权归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所有。为进一步扩大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传播力、影响力,巩固宣传周活动“政府主导、媒体支撑、公众参与”的宣传格局,特面向有需求的部门或机构,对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海报进行公益授权使用。一、使用范围及期限。有关政府部门、大中小学、各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等,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进行公益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二、使用方式及要求。确保海报使用的一致性、统一性,不得改变海报一套五张的排列次序;可以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随意调整海报的版面设计。使用时应标注版权方及海报来源。特此说明。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联系人:郭薇联系电话:010-82803888转6031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0日 上午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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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工作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专利研发的引领者,也是专利转化运用的主要供给侧。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日益活跃,在高价值专利研发、助推企业发展壮大、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产业需求结合还不够紧密,专利转化运用还存在一些难点堵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着力加以解决。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把“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作为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将“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作为首要任务,对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提高专利产业化率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等8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26日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对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力求实现盘点筛选全覆盖、入库评价全覆盖、推广对接全覆盖,加大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对于聚焦推动专利产业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移转化。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规模大,转化潜力大。加快梳理盘点,尽快摸清家底,挖掘筛选出一批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存量专利,是盘活资源、促进转化的有效途径。二是有利于引导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创造质量。由企业对存量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将帮助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加关注从现实需求中凝练科研问题,加强产学研合作对接,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三是有利于赋能企业创新发展。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将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实现专利产业化,培育有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形成新质生产力和发展新动能。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的决策部署,确立专利盘活工作的原则为“全面盘点、筛选入库、市场评价、分层推广”,工作思路是“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工作方案》强调要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快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是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存量专利全面梳理盘点,筛选出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二是发挥市场评价的作用,组织企业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出的可转化专利的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估并反馈;三是各地根据可转化专利的不同价值和特点分类施策,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优质资源,推动加快落地转化;四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精准对接市场需求,产出和布局更多高价值专利,完善制度机制,做优专利增量。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具体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三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调度、强化激励约束、做好宣传培训、加强监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任务落实。三《工作方案》的主线和总体思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工作主线,就是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也是评价专项行动实施成效的首要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工作方案》紧紧抓住这条主线,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中,真正发挥主力军和引领者的作用。《工作方案》的总体思路就是围绕“一平台、两端点、三个库、四步走”,着力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一平台”,是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www.patentnavi.org.cn)。综合服务平台为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存量专利基础数据,提供数据汇集、分类整理、分析匹配、跟踪反馈等服务支撑,向各方推送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创新型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依托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开展存量专利的盘点筛选、市场评价、转化对接等工作。“两端点”,是指供需两端分别对存量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即首先由供给端的高校院所对自有存量专利进行“自评”,再由需求端相关领域的企业从市场的角度进行“他评”,强化市场导向,以提高存量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专利转化尤其是专利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以平台为依托,搭建供需双方的对接桥梁,促进存量专利的落地转化。“三个库”,是指存量专利基础库、专利转化资源库和专利评价专家库。存量专利基础库是指高校和科研机构现行有效存量专利构成的全面、准确的数据库;专利转化资源库是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存量专利基础库中的专利进行盘点“自评”并筛选出的可转化专利构成,并由企业“他评”后进一步丰富完善;专利评价专家库由综合服务平台按产业领域组建的专家组成,相关领域的入库专家可以对匹配到本企业的专利进行评估或者接受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委托,对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进行评价。三个库均向全国各地开放,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评价、转化运用工作中共享使用。“四步走”,是指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按照全面盘点、市场评价、推广转化、做优增量四个步骤推进盘活工作,首先由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梳理盘点和筛选,再经市场评价反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优质资源加快实现产业化,并根据评价反馈需求引导校企精准对接、联合攻关,做优专利增量。各地在全面盘点的过程中,对已完成盘点的可转化专利及时组织企业进行评价、尽快推广转化,与剩余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同步进行。从整体工作节奏上,要做到“四步走”交错进行、压茬推进,实现“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在盘点中见效,在见效中加快推进盘点工作。四高校和科研机构如何开展存量专利盘点。关于盘点范围。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本单位2023年底前授权的所有存量专利进行全面盘点。2024年及以后授权的专利,及时纳入盘点范围。重点产业、优势学科的发明专利应当优先盘点。关于盘点内容。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采取发明人自评、单位集中评价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筛选出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按照转让、许可、自行应用或产业化等不同方式,逐一标注转化意愿,登记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同时,对已实施专利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标注。需要标注的具体信息项,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看或下载。关于盘点方式。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盘点,也可以通过自有平台进行盘点,并将结果和有关标注信息按照标准格式,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盘点筛选工作中,要有效发挥其内设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作用,充分借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的力量,加快盘点工作进度,提高盘点工作质量。关于盘点进度。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启动盘点工作,及时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筛选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2024年3月底前,各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成1至2所高校的试点盘点工作,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工作应当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年6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30%以上。2024年底前,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五企业如何做好需求端的专利评价工作。企业是专利技术的需求方和应用方,由相应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专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进行评价,将有效促进供需对接,在做好评价的同时选择应用场景清晰、技术成熟度高的专利同步实现落地转化。2024年底前,各地可转化专利的企业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并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一是各地组织企业评价并反馈结果。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创新能力强、技术需求旺盛,是承接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并进行产业化的主力军。由这些企业对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能否真正实现产业化进行评价,并反馈相关需求,既提升了评价的精准性和可信度,也有利于促成校企之间的沟通合作。在省级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各地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对相关领域可转化专利的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并反馈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企业在评价过程中通过了解专利、熟悉发明人,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抓紧对接合作,加快专利技术落地转化的进程。评估结果由企业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标注,或者由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标准格式反馈至综合服务平台,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形成的专利转化资源库进行丰富完善,并向全国推送共享。二是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支持作用。高校盘点、企业评价的过程中,对一些技术复杂的专利的产业化前景,如何作出科学的判断,需要借助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本领域专家。因此,综合服务平台按产业领域组建专家库,供有需求的企业、高校进行选择,充分发挥全国范围专家资源的智力支持作用。各地相关企业在省级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推荐各个领域的专家入库,形成的专利评价专家库向各地开放共享。2024年4月底前,专利评价专家库建设完成。企业可以组织入库专家对平台推送的重点产业领域可转化专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综合服务平台分发推送,支持各地丰富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寻求技术指导和服务。六各地如何推动高价值专利的落地转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要求,于2024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高价值专利线上线下推广工作,同时选取若干高价值专利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存量专利转化的有效模式并复制推广。一是调动各方力量。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依托专利转化资源库,搭建对接渠道,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开展常态化对接推广。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履行存量专利盘点和转化运用的主体责任,筛选出高价值专利推向市场。企业要总结提炼自身需求,积极寻求与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对接,通过校企合作共同推动高价值专利的落地转化。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特长,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多样化公共服务,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聚焦本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帮助中小企业精准获取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专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市场化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开展技术验证和熟化、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提升专利对接和转化效率。二是加强分类推广。经过高校盘点筛选、企业评价反馈的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可转化专利,价值和特点不尽相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针对差异化的可转化专利分类施策,推动其更好更快得到推广应用。针对高价值专利,整合统筹本地产业化、投融资等支持政策,匹配投资机构对接、专利质押融资和保险、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等各类优质资源,推动快速转化;对重点产业的高价值专利,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专利池建设运营。对于市场应用范围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多方实施的专利,指导进行开放许可。三是做好落地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对专利进行转化。在选择许可方式的情况下,《工作方案》对许可类型、许可费支付方式提出了倡导性内容。关于许可类型,普通许可向多个创新主体进行许可,有利于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的受益面,提高社会效益,因此,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普通许可进行高价值专利的转化。关于许可费支付方式,通常包括一次付清、分期支付、按销售额或利润额提成等类型,采取入门费加提成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在尚未获得任何转化效益的时候一次性支付过高的许可费用,同时也保障高校获得专利转化的长期收益。因此,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入门费加提成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许可,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倡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开展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可以提高可转化专利的法律确定性,有效降低转化运用中的风险。七如何做优专利增量。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是动态形成的,新申请、新授权专利的不断涌现,又将转为新的存量专利。必须从源头上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做优专利增量,才能从根本上盘活存量专利,做到新增一批、转化一批,避免“前清后欠”。一是精准对接需求。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关注并接收企业对可转化专利的评价反馈信息,一方面,根据企业评价反馈的技术改进需求,配合企业共同开展专利技术的验证、中试等工作,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优化改进,提升专利产业化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围绕企业反馈的产学研合作需求,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创技术等重点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与企业联合攻关,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产出和布局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政府部门政策方面,要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出台有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清理不利于转化的政策制度,将专利转化效益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学科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声明制度,加强对相关专利的跟踪监测,不断提升其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综合考量转化潜力、商业价值和维护成本等,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严格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主要通过转化收益等方式对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予以奖励,从源头上提升专利质量;探索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配套制度。八如何做好组织实施和分工落实。国务院部门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要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协同和服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依职责分工做好所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和转化运用的组织动员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综合服务平台做好支撑保障工作;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突出专利质量和产业化导向,将专利转化效益纳入高校和科研机构学科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省级部门层面。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的作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各省级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筛选的组织动员和督促指导,按产业领域组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等各类企业,对本省份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的专利进行评价,做好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的接收和反馈,为加快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搭建对接渠道、匹配优质资源,不断完善做优专利增量的相关激励政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层面。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内设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技术转移机构、院系、发明人等各方积极性,高质量完成存量专利的盘点、筛选等工作;企业要认真组织懂技术和产品的一线工作人员参与评价,必要时借助本领域专家,确保专利评价反馈工作的质量。存量专利完成转让许可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要及时依法依规办理转让登记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并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转让或许可相关信息;存量专利转让许可至企业后实现产业化的,企业要及时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反馈专利产业化的最终成效。九如何加强激励约束和监测评价。关于加强激励约束。各地工作举措和实施成效将作为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的成效,将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政策激励,对成效突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项目安排、奖补支持、奖项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关于加强监测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综合服务平台,定期监测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企业评价反馈、推广应用等情况,并随机抽查监督;定期统计体现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的相关数据,作为各地实施成效的重要评价指标,及时向相关各方反馈。十《工作方案》实施推进的总体进度安排。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地应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启动盘点工作,并同步开展对接推广和落地转化工作。《工作方案》明确了相关环节完成的最后期限,各地应当及时开展工作、加快提前完成,特别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尽早完成盘点筛选工作,为推动高价值专利尽快转化奠定良好基础。2024年2月底前,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及时报送在盘点评价、转化运用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2024年3月底前,各省市指导督促一批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率先完成存量专利盘点,总结盘点经验,树立工作典型。2024年6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完成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入库,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30%以上;各地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要求,全面启动高价值专利线上线下推广工作。2024年底前,实现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盘点全覆盖;各地可转化专利的企业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并持续完善专利转化资源库。2025年底前,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快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明显提高,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月5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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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26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月4日 下午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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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收费业务将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后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方式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二、提交时机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限的,不设恢复期。三、关于费用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后,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在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上述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四、提交材料自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3.3节“证明材料”,提交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并说明理由。2024年1月20日以前提交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既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书主动补交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过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化学药品1.
1月18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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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图 带你了解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

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稳中有进、进中提质,呈现出崭新气象。主要数据全年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实用新型专利209万件,外观设计专利63.8万件。专利复审结案6.5万件,无效宣告结案0.77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4万件。中国申请人提交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814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99.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件。全年注册商标438.3万件。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196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全年批准地理标志产品13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20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5842家。截至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77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总数达2.6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全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1.1万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累计发证7.2万件。全年启动建设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10家,完成第二批15家的遴选和公示工作。新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8家、快速维权中心7家,总数达112家。新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21家、海外分中心2家,总数达45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升至82.04分。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539.9亿元,惠及企业3.7万家。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5.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1%(未扣除价格因素),占GDP比重升至12.7%。数据主要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同比增长22.4%,首次超过400万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66.5万件,占41.5%,较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国内注册商标有效量为4404.7万件,同比增长8.4%。二是企业创新活动保持活跃。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42.7万家,较上年增加7.2万家。国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90.9万件,占比增至71.2%,首次超过七成,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三是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强劲。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速前三的技术领域分别为信息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和基础通信程序,分别同比增长59.4%、39.3%和30.8%,远高于国内平均增长水平,表明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保持了较高的创新热度,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增效。四是质押融资普惠力度不断加大。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质押登记项目4.2万笔,同比增长49.2%。质押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2.6万家,同比增长4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筑造市场优势,增强创新发展动能的重要措施。五是知识产权海外申请平稳向好。全年,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稳居世界前列。其中,PCT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基本持平,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比增长6.3%。分析发现,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表明中国企业的创新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全面布局。制图:刘喆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16日 下午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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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鉴于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先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呼声较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涉及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三是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完善的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思路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三、制定过程2023年9月18日至11月2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四、主要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二)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第三条),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第八条)。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并规定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且限期未改正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为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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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申长雨2023年12月29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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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申长雨2023年12月29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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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制定说明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三、制定过程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四、主要内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1月2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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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8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以上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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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第五五九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1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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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二主要内容《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第一条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2.第二条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3.第三条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4.第四条本条明确援引加入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援引加入作了规定,对于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的首次递交日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5.第五条本条明确分案申请提交副本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取消了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和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规定,对于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之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副本。6.第六条本条明确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提交摘要及其附图、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申请人对进入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该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手续。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新增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优先权恢复的有关规定,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7.第七条本条明确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8.第八条本条明确保密审查期限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保密审查通知和保密审查决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作出相关通知和决定。9.第九条本条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规定。自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实施后,即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该条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初审、实审驳回条款,第六十七条对复审程序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进行审查。10.第十条本条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2021年6月1日起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11.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新颖性宽限期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12.第十二条本条明确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13.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此外,510号公告还规定,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在提交请求时,可能因收费标准尚未发布而无法缴纳相关费用。所以,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14.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开放许可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15.第十五条本条明确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新增对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等事项的登记和公告,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适用实施细则前述条款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和公告。16.第十六条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适用规则。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及511号公告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自2023年1月1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开始对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17.第十七条本条明确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的废止,即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510号公告、511号公告。510号公告、511号公告有关内容将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作出规定。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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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第五六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1日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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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长:申长雨2023年12月21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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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

第七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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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条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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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规定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增加延迟审查制度。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新华社)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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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面向全国继续遴选新一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根据《通知》部署安排,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评定,现将“昌平草莓”等60件地理标志列入第二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后续工作中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名单见附件)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并在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试点示范、宣传推广、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优先推介。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进一步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多措并举加强重点联系指导工作,及时开展成效统计监测,做好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要进一步推进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打造一批品质优越、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品牌,做强一批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带动力的特色支柱产业,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的其他有关项目,也要继续做好联系指导和支持保障,鼓励各市县积极行动、争创标杆,努力打造地理标志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县域样板。特此通知。附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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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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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点击了解《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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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出专项部署。《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要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一是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二是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考核,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确保专项行动任务落地见效。有关通知详情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本文有删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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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公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要求,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我局综合评定,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010-62086080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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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编制的《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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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二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重点任务《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四组织保障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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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2023年9月11日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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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要求,结合相关单位推荐和各试点平台报送材料,经综合评价,现予认定12家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平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是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专利产业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搭建涵盖功能性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的国家级平台,逐步推进国家级平台之间及与地方各类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建成一点触发、全网通达的业务协作体系,更好支撑各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要高度重视功能性平台建设,打造承载核心功能、辐射带动全国的项目、服务、数据等资源中心,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赋能。要结合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专项任务落实,充分依托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现有工作队伍和相关服务平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节点。要面向重点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产业运营中心,完善条件标准、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原则上对新建的产业运营中心不再专门复函支持,鼓励已复函支持的产业运营中心先行探索、加快发展,适时认定一批能力突出、效益显著、示范全国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二、明晰平台定位,加强分类指导作为具备业务特色和核心功能的服务平台,这次认定的12家功能性平台涵盖了3家交易服务类平台、2家金融服务类平台、4家特色服务类平台和3家工具支撑类平台。其中,交易和金融服务是基础性功能,特色服务类平台同样具备知识产权交易或投融资等功能,同时聚焦于其特色服务对象和领域。工具支撑类平台由国家局直接指导和管理,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提供公益服务、搭建数据底座,为相关管理工作和其他各类平台提供有力支持。各功能性平台运营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平台范围内的业务和绩效负责。以地方为主建设的平台,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推动落实平台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各功能性平台要强化绩效导向,聚焦功能特色,建立服务标准、集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产品,不断提高聚集效应和辐射作用,更好发挥核心载体功能。三、强化跟踪问效,规范运行管理建立平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涉及改制、股权变更、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以及发生重大舆情、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于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按程序报送有关情况。要加强对各类入驻、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的信用评价,建立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测和处置机制,切实防范意识形态、负面舆情等各类业务运行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运营环境。建立平台跟踪问效机制,组织各平台定期报送业务数据,及时了解平台业务进展,促进平台工作交流。按年度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和评价平台建设进展和运营绩效,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平台(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发布),予以取消称号。本次未通过认定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四、做好自查整改,守住风险底线平台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不得将平台名称刻制公章,不得使用平台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平台名义开展超出平台功能范围的市场化业务和商业性活动。各平台要对分支机构设立、刻制公章、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要主动整改,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附件1.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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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

为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特别是编造、抄袭的专利申请,对一批违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申请工作秩序持续向好。为了巩固工作成果,警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将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如下:一、代理机构提交抄袭、编造的专利申请案例1: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抄袭现有技术或申请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其代理的专利申请涉及不同技术领域,但除发明名称不同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此外,该公司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多件相同的申请。上述代理机构因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大的情形,被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代理机构使用虚假地址、联系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案例2:在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大量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地址、电话号码填写不实。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某公司,地址为“××省××市****楼602室”,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楼仅有5层,第6层为天台。又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省某医院,地址为“××省××市****204单元”,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地为居民住宅且周边并无医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这两家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有组织编造、倒买倒卖专利案例3:某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50家公司为获取园区的专利申请资助,聘用当地在校大学生编造专利申请,提交的申请普遍存在权利要求特征堆砌、用复杂的机械结构实现简单功能的情形。同时,这些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将他人处于授权办登期间的申请变更至自己名下,其中多件申请均进行发明人变更,专利申请授权后再变更至全国多地不同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案例4:某公司以吴某等为核心的二十余人组成规模较大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团伙,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集中注册718家无研发投入、无研发人员、无生产经营的“三无”空壳公司,上述公司共提交了3602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均表现为技术特征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情形。同时上述公司还存在多件专利申请在授权办登期间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后短期内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且一旦将名下全部专利转出后公司立即注销,该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存在明显的骗取财政资助、倒卖专利的主观意图。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退还知识产权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该团伙进行联合调查。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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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编号GB/T42748-2023,以下简称《指引》),已于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指引》提供了专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工具,有利于引导各方把握专利的制度特点和运用规律,实现评估指标更全面、评估方法更科学。《指引》在前期开展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可扩展、可操作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4项,三级指标27项及若干项扩展指标,科学指导许可转让、金融、财税、侵权救济、分级管理等不同场景下的指标选取和权重调整,供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用,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指引》的推广实施力度,推动完善专利评估机制,提升专利评估能力,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基础支撑,促进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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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编制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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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向在今年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子女表示祝贺

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在今年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10位局职工子女代表进行座谈,代表局领导班子和全局干部职工向他们表示祝贺,勉励他们在大学阶段做好增长才干的“加法”、磨练自己的“减法”、掌握方法的“乘法”和学会选择的“除法”,走好人生青春之路,努力成为国家栋梁。今年,我局职工子女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8名被清华大学录取,2名被北京大学录取。编辑:郭思源,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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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类139项!《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印发

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23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1.推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推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论证。加快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改调研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2.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推动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央宣传部负责)3.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推进修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4.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草局负责)5.推进修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生态环境部负责)6.加快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推进修改《国防专利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8.推进修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负责)(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9.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启动新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1.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提高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开展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2.做好外观设计专利明显区别审查和国际申请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3.推进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4.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印发实施方案,面向中央财政重点项目和试点省份施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15.鼓励所监管的中央科技企业采用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完善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考核奖励方案。(国务院国资委负责)16.推动建立林草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家林草局负责)17.出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宣传部负责)(三)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18.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深入推进开展“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21.做好重点开源项目的合规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开源知识产权系列培训,推动开源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和制度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2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覆盖面。(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3.持续推动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服务认证,深入推进自主数字版权保护标准规模化部署应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完善《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入库及代表性名录发布暂行办法(草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5.推进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26.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技术调查官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27.制定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8.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持续推进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29.制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30.组织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体系。(公安部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31.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意见,深入开展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32.评选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研究制定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和行政执法指导手册,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制定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机构遴选荐用办法。(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3.强化商标专利执法专业指导,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商标一般违法、违法代理等行为的规制,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34.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专利执法,严厉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5.进一步完善商标专利执法体系,严格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有关知识产权执法职责,加强案件管理,推进实施商标专利领域“数字+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商标专利执法专家人才,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6.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37.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8.聚焦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打击商业标识仿冒混淆行为。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成果,启动第二批试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9.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40.推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做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案件行政裁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1.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图书盗版专项整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整治等,落实版权主动监管和重点作品预警机制。(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42.强化对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图文、数字藏品等新媒体业态的版权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电商平台的版权保护机制。(中央宣传部负责)43.研究制定《版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版权行政执法标准、证据规则、案例指导制度和督办奖励机制。(中央宣传部负责)44.持续开展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厉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和套牌侵权案件。推进修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修订《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适时发布第九批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5.指导各地出台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编制配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46.组织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2023”、寄递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蓝网行动2023”、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净网行动2023”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智能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和备案系统,优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理流程。(海关总署负责)47.制定发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48.深化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寄递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国家邮政局负责)(三)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49.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和跨部门执法合作,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0.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建设,做好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工作,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工作机制。(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51.制定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2.起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做好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53.研究制定《关于开展“总对总”版权领域解纷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54.推进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基层平安创建、常态化扫黑除恶、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相结合。(中央政法委负责)55.研究起草《公证行业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督管理。(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6.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涉企知识产权信息。(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7.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开展联合督查与年度核查。(中央宣传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8.持续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布局,遴选第三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负责)59.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有关工作,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数据监测分析。(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0.持续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和编目。(生态环境部负责)61.推进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建设。(中国贸促会负责)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62.突出质量导向,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63.制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4.强化专利申请源头治理和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制定《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5.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促进知识产权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6.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7.培育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各地新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企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8.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9.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0.加快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培育优良植物新品种。修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指南》,制定生物育种品种审查要点。完善品种权在线申请审查办公系统,加强品种分子鉴定技术应用研究,提高授权速度。(农业农村部负责)71.提升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编制实施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规划,加快测试指南编制进度,完善测试技术标准体系。(国家林草局负责)72.加强国防关键技术核心专利培育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73.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4.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工作,鼓励支持地方开展版权产业的调研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75.印发《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上线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推广专利导航优秀成果。推进实施重点领域专利导航项目,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专利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6.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相关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77.持续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建设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库,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开放共享。(科技部负责)78.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探索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工作,加大数据采集分析力度。发布专利许可费率统计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9.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高质量建设和规范化运行,促进提升重点区域和企业商标品牌价值。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80.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负责)81.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择优遴选部分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核心生产基地,开展特征品质评价和监测。(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2.指导高校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深入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和“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高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进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高质量建设。(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3.做好提升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84.加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依托先导专项组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稳步推进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培养培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中国科学院负责)85.建设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6.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九批)》。支持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87.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健全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88.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持续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建设新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9.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稳妥审慎扩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指导试点银行探索知识产权内部评估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担保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工作。(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0.强化监管引导,督促行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1.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知识产权服务业特点的融资和保险产品。(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92.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工作,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开展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强化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日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93.适时修改《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优化版权质押融资体制机制,扩大版权质押融资规模。(中央宣传部负责)94.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指导全国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专业化建设。推动国际性的版权交易和信息服务。(中央宣传部负责)95.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持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6.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以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推进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维权援助、调解等法律服务向专业化方向深入发展。(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97.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8.有序推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业态,鼓励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四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99.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名录》,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数据实现开放共享。建设开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与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0.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和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新增备案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筹建第二期第一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1.印发《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推动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负责)102.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103.面向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104.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将海外专利信息资源系统融入“智慧科协2.0”核心共享服务平台,赋能基层应用。(中国科协负责)(二)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105.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部署,积极做好中国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6.全面实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查”,拓展“一网通办”应用场景。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加强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8.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持续推进质押服务便利化和信息共享,扩大知识产权线上质押登记试点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9.制定修订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变更、转让、质押、异议等办事指南,优化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服务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一)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理念110.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国际版权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活动。配合做好进博会、服贸会等重大开放平台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1.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打造精品校园文化项目,开发共建校外优质社会实践体验基地,把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有机融入社会实践。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12.推动有关部门将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列入普法责任,充分运用中国普法“一网两微一端”和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开展普法宣传。(司法部负责)113.充分利用全国科普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知识产权科普活动,依托“科普中国”打造优质科普内容库和全媒体传播矩阵。(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114.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115.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6.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支持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推动知识产权学科专业教育与职业发展相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建设,深入实施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专”“金课”。(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7.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新型智库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118.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仲裁、调解、律师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120.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国际规则制定,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推进马德里体系纳入中文语言磋商进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中国贸促会负责)121.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磋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继续推进中国—尼加拉瓜、中国—以色列、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22.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小多边合作。持续维护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国际合作网络。(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3.依托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机制,加强与欧盟、日本、俄罗斯、瑞士等主要贸易伙伴与经贸相关的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商务部负责)124.做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重点国际版权条约的落地实施工作,做好《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和法律文书谈判磋商。(中央宣传部负责)125.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6.深化植物新品种DUS测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国内与国际在线申请平台对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7.构建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体系,编制重点国家、地区版权营商环境指南。(中央宣传部负责)128.强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29.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围绕重点跨国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与国外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并巩固现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机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130.鼓励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我国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司法部负责)131.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官员研修班等培训,继续加强面向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职责分工负责)132.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持续打造知识产权高端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做好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杭州世界知识产权大会的筹备工作。(民政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33.研究完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发布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中国贸促会负责)134.推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品牌和技术标准国际化,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海外推广应用。(广电总局负责)七加强组织保障135.开展《纲要》和《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以及《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广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加强指标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发布工作,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13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作用,强化政策咨询和研究支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137.落实落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联席会议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139.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年度评价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点击了解详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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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出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国知发运字〔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决定对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相关组织者给予表彰。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地方知识产权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推荐,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授予“HIV感染的肽衍生物融合抑制剂”等29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金奖,“火星车”等10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填埋气体和渗滤液传输过程的监测试验系统”等60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银奖,“餐饮机器人(普渡)”等1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等777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等4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7家单位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等20家单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高文等20位院士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全国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为榜样,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附件1.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名单2.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名单3.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银奖项目名单4.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项目名单5.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6.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名单7.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最佳推荐奖获奖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7月19日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名单(29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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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点击了解详情)。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的背景是什么?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此前已设立16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集聚区建设对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和生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载体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聚焦区域产业优势,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品牌。”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落实有关要求,推动集聚区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二集聚区建设的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哪里?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在“十四五”期间,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推动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通知》提出了六个“高”的全新建设要求,即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将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强化品牌意识,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构筑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促进知识产权文化交流。三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将怎样推进实施?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并会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将按照组织申报、批复建设、考核验收等步骤有序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报条件为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发展基础条件扎实、集聚地域范围明确、实施方案创新可行、保障措施机制有力。申报主体根据工作目标定位和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制定申报方案,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并落实三年建设方案。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评估验收。四如何保障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地方加强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组织保障,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总体工作谋划,打造政策直通平台,强化政策培训宣讲,促进政策衔接和机制协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加强统筹指导,促进政策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认真组织审核。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动员部署,认真组织申报,有序开展审核、推荐、建设等工作。三是完善政策体系。各地要制定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四是加大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人才、信息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试验区的建设支持。五是做好监督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验收工作。编辑:郭思源,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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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三)建设要求——高质量服务集聚。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全类别、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科学划定集聚区域和“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范围,推进集聚载体集中建设与多点布局相结合,集聚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优质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避免简单物理集聚、低水平扎堆。推进集聚区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在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委托下,承担或参与集聚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集聚区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集聚区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示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评价,对于入驻期间出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不规范代理行为的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高价值品牌引领。引导集聚区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标准规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加强宣传展示,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树立优质服务品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以高价值品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优化、效率提升、质量升级。——高效益贡献产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区域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健全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完善供需对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产品输出。——高水平服务创新。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需求深度对接、互动融合,形成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更好服务保障。——高标准行业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服务质量监测,推进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构筑行业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高层次文化体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鼓励通过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公园、广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载体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流。加强服务品牌宣传展示,采用数字化大屏幕等方式,宣传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商标品牌,展示行业良好形象。二、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设等工作。(一)组织申报1.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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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更好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转化实施,我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形,自主合理选择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特此通知。附件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附件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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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两头乌猪|“粽”享地标

端午节将至,各式各样的粽子陆续登上各大商场超市的货架。不同口味的粽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它们将来自田间地头的特色物产“收入囊中”,将原产地的地道风味包裹其间,反映出各地风土人情和饮食文化的激情碰撞。让我们一同揭秘制作美味粽子背后的“地标原料”,在浓厚的节日氛围中“粽”享好时光!浙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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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鸭蛋|“粽”享地标

端午节将至,各式各样的粽子陆续登上各大商场超市的货架。不同口味的粽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它们将来自田间地头的特色物产“收入囊中”,将原产地的地道风味包裹其间,反映出各地风土人情和饮食文化的激情碰撞。让我们一同揭秘制作美味粽子背后的“地标原料”,在浓厚的节日氛围中“粽”享好时光!江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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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3年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举办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知识产权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文实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副主任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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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点击“阅读全文”,访问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推广应用综合服务平台。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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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开放日活动

4月25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第18年举办开放日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活动并致辞。副局长胡文辉主持主会场活动。申长雨在致辞中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基本情况。他表示,今年是改革开放45周年,也是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并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我国已加入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建立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常态化机制,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非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关系。面向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秉持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积极表达中国主张、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让创新创造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活动现场,局有关部门发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和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8城9地分会场进行了视频连线展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王婧作为媒体记者代表发言。活动期间,来自创新主体、代理机构和新闻媒体的100余位代表受邀参观了知识产权文化展厅、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展、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纪念图片展、知识产权受理大厅和审查部门,进行了互动交流。各分会场也结合实际举办了形式多样的互动活动。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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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宣传片

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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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会场:以强省建设新成效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4月20日,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江苏分会场活动在苏州举行。江苏省副省长胡广杰视频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晓东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社长、总编吴辉现场介绍了“百万创新主体免费赠阅”公益活动的有关情况。胡广杰表示,江苏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总目标,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新成效,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在强化创新驱动上走在前列,产出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原创性基础性专利。在强化法治保障上走在前列,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完善“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在营造文化氛围上走在前列,强化政策资源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发展多渠道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的雁阵格局,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张鹏表示,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江苏分会场活动是和北京的线上主会场同步启动的,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江苏分会场作为东部地区代表,活动聚焦长三角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人才全链条协调推进,促进社会各方开展深入交流,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有力举措。此次活动将有效促进长三角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开局起步提供有力支撑。唐晓东表示,一直以来,苏州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激励创新、促进投资、扩大开放等各方面工作中。当前,苏州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四敢”精神的担当作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进一步融入、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知识产权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江苏分会场活动专门设置了“百万创新主体免费赠阅”公益活动推广环节。吴辉在发言中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始终站在宣传周的第一线,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在不变中守正、在发展中创新。她表示,报社将用更专业、更精准、更丰富的资讯与信息服务,让知识产权文化走进千家万户,让更多人看得见知识产权、用得好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行稳致远。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代表,江苏省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同志,新结构经济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专家及媒体记者近百人参加活动。启动仪式后,长三角三省一市分别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回答记者提问。三省一市还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一体化合作备忘录》《长三角地区大学生知识产权系列赛事推进协议》,并启动首届长三角地区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在更多领域展开合作。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发布了长三角区域重点城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江苏还将举办第七届全省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决赛,发布《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启动“探寻江苏地标产品之美”摄影采风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青年行”志愿者系列活动等。同时,江苏全省13个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也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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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会场: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 率先建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

4月20日,“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暨广州知识产权成果展示”专题活动在永庆坊粤剧艺术博物馆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王培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赖志鸿出席活动并致辞。王培章表示,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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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分会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人间四月春意浓,巍峨天山展新颜。热情洋溢的民族特色非遗表演,原创时尚的民族服装品牌展示,琳琅满目的特色产品推介,香飘四溢的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发布……4月20日,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疆分会场暨新疆首届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副司长赵梅生参加活动并致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朱新主持会议。赵梅生表示,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举办的首个宣传周,在工作机制、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方面都创历史新高。近年来,新疆知识产权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快速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显现。此次新疆分会场启动仪式内容丰富、形式新颖,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相信将为支持全面创新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也将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疆篇章贡献知识产权力量。朱新表示,要以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精神,要努力打造一流服务环境、培养一流人才队伍、创造一流工作业绩;要科学谋划、创新服务,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能力,坚决扛起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责任使命,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同时,他希望加强与各委办厅局、各单位沟通交流合作,各企业、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进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新疆分会场通过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十二木卡姆和艾德莱斯原创品牌设计服装表演,播放全国知识产权周活动宣传片、自治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宣传片等,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的主要内容,发布自治区知识产权运用与促进案例,发布纤维纺织产业等三大产业的专利导航成果,上线硅基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线上服务平台等活动,集中展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撑全面创新方面的工作成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企业、商(协)会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约200人参加活动。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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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分会场:激励创新扩大开放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4月20日,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湖北分会场活动在武汉举行,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赵俊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致辞。张志成在致辞中对湖北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给予充分肯定。他表示,湖北是全国重要的创新资源富集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湖北省一道,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定位,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探索有效路径,积极服务国家大局,力争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更多成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刘治田围绕2022年湖北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扩大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信息发布,正式向社会发布了2022年《湖北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湖北商标品牌发展报告》,公布了2022年全省各领域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海领航”专利导航成果、“知好办”政务服务窗口等内容,综合反映了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启动仪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分别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12个城市、县区地方政府举行了三方共建协同创新的签约仪式,为全省知识产权全域协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省侨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湖北卫视联手打造《品牌湖北》高端访谈栏目正式面向全国播出。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省侨联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区(园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社会各界人士约150人参加活动。宣传周期间,湖北将开展300余场活动,共同为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创新文化氛围,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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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分会场:为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知识产权力量

4月20日,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辽宁分会场活动在大连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敖然、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楚天运等出席启动仪式。葛树充分肯定了2022年辽宁省强省强市建设取得的显著进展及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成绩。他表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希望辽宁省以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保障四大体系为抓手,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着力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为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知识产权力量。敖然从6个方面介绍2022年辽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状况,他指出,202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序开展。楚天运总结了大连市知识产权工作成绩,并表示,2023年,大连市将积极推进省市共建合作会商各平台建设,办好第十三届专交会,建成并投运中国(大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在启动仪式现场,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启动辽宁沿海经济带一体化协作平台。据介绍,一体化协作平台涵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股权化融资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等五大平台。六城市一体化协作平台的启动,对积极推进辽宁省城市间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流动、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一体化及共同推动六市知识产权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还为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辽宁获奖项目企业代表颁发奖金。会上,与会嘉宾共同见证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建知识产权强市合作会商。宣传周期间,辽宁省还将陆续举办辽宁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辽宁知识产权讲坛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讲好知识产权故事,传播知识产权声音。此次活动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大连市人民政府主办,大连市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成员单位、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及辽宁省部分企业和科研院所代表参加活动。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