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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京报和南风窗报道,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从2016年起性侵其14岁养女小兰(化名)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警方仅公布立案结果,具体调查内容不知,以下分析仅基于媒体报道的内容。先看一下案件时间线:2015年4月,小兰的亲生母亲与鲍某明两人通过网友相互认识,鲍某明此时说的是:一直都想有个孩子,后表示希望与母女三人组成家庭。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养女到北京上学,据养女所述,去到北京后鲍某明便开始带着她观看淫秽色情片。2015年12月31日,鲍某明第一次侵犯养女小兰,刚好满了14岁。之后两人前往烟台,鲍某明多次性侵养女,与其观看恋童癖视频并恐吓对方。2019年4月8日,小兰到警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明多次性侵,警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明没有犯罪事实。2019年4月26日,警局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现在鲍某明否认是养父女的关系,说只是对她好,不是父女关系,鲍某明的姐姐接受媒体也否认了他们之间的养父女关系。此案最令人气愤之处在于,第一次性行为的时候,被害人已经刚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可以定强奸罪,并且加重处罚。但和已满14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同意,就不属于强奸。除非能证明被害人是不自愿,才能定强奸罪。鲍某明深谙此条法律,所以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选在小兰满14周岁之后,要定鲍某明强奸罪,必须证明小兰发生性行为时是不自愿。但是这个在实务中非常难证明。当时只有两个人在场,鲍某明说小兰是自愿的,小兰说自己不是自愿的,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那就是鲍某明无罪。所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非自愿的,鲍某明只能被无罪处理。那鲍某明一定就会无罪?通过多番查找,我们整理了四个可以定罪的罪名。01、强奸罪虽然强奸罪难以认定,但是我们还是穷尽法律和已判决的案件,找到一些法律支持和法理支撑。根据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第42号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指导意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在一起上司强奸下属案子,杨大文教授曾经提到,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我们没有办法一定要求她拼死反抗才表示违背自己的意志。这起案件法院最后判强奸罪成立,理由有四点:1.她确实是没有很明显的反抗,但密闭环境,她是孤立无援的。2.没情感纠葛。3.表现厌恶,4.第二天报警。她也是通过这些条件来说明这个事情是违背她的意志的。在回到小兰事件,小兰被没收手机、被关在家中,没有可以帮助的人,整个是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根据小兰陈述,小兰有明显反抗,并且因反抗受到伤害。小兰对事件表现厌恶,目前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并且跳海自杀。小兰找到机会于2019年4月报警。这些条件也是可以说明违背意志的。另外鲍某名虽然是在小兰满14岁后实施性行为,但是仍然是未成年人。根据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描述,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虽然这里鲍某明提出非“养父女”关系,小兰既然一直和鲍某明生活,其生母很少有联系,那么在校期间应该是鲍某明作为家长签字,学校的所有家长签字文件是可以鲍某明是家长。还有第一次立案后因证据不足撤案时,鲍某明写了一个保证书,里面写到给我现在的女儿,可以看到,目前阶段是作为父女相处的。这两个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明父女关系存在的证据。能证明父女关系存在,则可以使用《性侵意见》第25条,与未成年人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不但应当从重处罚,而且应当从严惩处。02、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让所有法律人气愤,鲍某明否认父女关系,又坚持小兰是自愿行为。但是鲍某明让小兰看各种儿童色情片等淫秽视频,并且目前鲍某明未否认这一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鲍某明向不满18周岁的小兰传播淫秽物品,是从重处罚,可以处2年有期徒刑。03、故意伤害罪从南风窗的报道,小兰多次被侵犯后下体流血,被掐脖子,阴道损伤发炎,并且在2019年4月9日,第一次报案时,小兰在烟台山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擦拭提取。鲍某明实施的这些行为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使不构成轻伤,按照目前的外伤鉴定,是可以构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04、非法拘禁罪根据南风窗文章显示,小兰提到,鲍某明渐渐停了小兰的课,小兰三年半时间处于失学状态,并且2016年到烟台后,鲍某明不让她出门,随时收走她的手机,逼她做不愿意做的事,不许她哭。《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此条规定,鲍某至少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05、刑法建议和展望我们看到这起案件,很明显是鲍某明作为一个精通法律的人,利用14周岁以上妇女有性自由权这点,钻法律漏。最近,多起性侵/威胁儿童或未成年案件,我们对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做一些展望,希望加入滥用信任地位实施强奸行为,从重处罚。目前类似条款规定在《性侵意见》,《性侵意见》毕竟是司法解释,效力不及《刑法》。并且,我们认为此条应当解释为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更为合理。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