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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来,全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形势较为严峻。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本应在2月2日结束,同时企业职工应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但是,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换言之,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仍属于“休息期”且企业职工无需正常上班。疑难问题:鉴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通常无需打卡考勤并可灵活安排工作方式,如因企业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企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自2月3日起提前复工并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固法观点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律不是刻板、冰冷的条文,而应当是充满温情的规则。结合固法律师多年深耕劳动法领域的实务经验,就上述疑难问题,固法律师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