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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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变三年,南京鹦鹉案中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点击上方“刑动派”关注我们楔子近两年来,鹦鹉案的争论在全国范围经久不息,牵动了不少人脆弱的内心。深圳王鹏案的公开报道,将鹦鹉案的争论再一次推向了公众视野。而随着最高法院核准对王鹏案的二审判决,相关法理和情理的紧张与冲突并没有消逝,持续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和讨论。在这种背景下,南京鹦鹉案二审的改判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标杆式的意义,有必要予以讨论。作为该案二审辩护人,我希望能通过对该案的具体办案过程的整理,供其他辩护人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也供遭遇有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借鉴。一、天塌地陷:一审判处十年2018年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吴吉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徐洋等十余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吴吉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徐洋等十余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不等。案件宣判后,吴吉龙家人顿时感到天塌地陷,没想到结果竟然如此之重,吴吉龙父母年高,两小孩子尚幼,吴吉龙就是家里的顶梁柱,十年的重刑成为这个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于是,寻求二审上诉改判,就成为了唯一的救济途径。然而,二审改判率之低、改判难度之大,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一座大山。二、案件接洽:找准辩护思路在深圳王鹏案二审改判不久,我针对该案以“回归常识”为题专门撰文予以探讨,并付梓公开。2018年5月,吴吉龙的妻子在读到上述文章之后,经过一位律师朋友的推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盈科上海分所办公室,与我进行了当面交流。我向其详细介绍了文章中的观点,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野生动物”的解释确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不符,没有遵循立法的目的和本意。但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是为了追求法律适用的正当,而是期盼减少刑期,早日回归社会。尽管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了法律,但也需要通过说理来争取二审的改判。我表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有深圳王鹏案二审改判在先,或可一试。因为深圳王鹏案中只有两只鹦鹉属于既遂,其余均属于未遂,既便如此还判了有期徒刑二年,而吴吉龙案中既遂的鹦鹉数量高达二十多只,二审法院能否改判不可获知,律师无法也不能承诺结果,考虑到许霆案、于欢案的最终量刑结果是五年,如果吴吉龙的案件能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属不易,希望家属认真考虑。尽管对案件二审树立了初步的目标,但不代表律师对案件结果予以承诺,于是吴吉龙的妻子也非常理解,愿意委托我和另一位马康华律师一起为吴吉龙的二审进行辩护。三、前期沟通:充分表达意见案件委托手续办理之后,我立即启程前往南京,会见被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的吴吉龙,面对面沟通了基本辩护策略,既坚持涉案鹦鹉不属于野生动物,又重点针对量刑不当进行准备,争取二审有较大幅度的改判。会见结束后,我立即前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阅卷,联系到了承办法官,在电话里说明了来意。承办法官说案件尚未移送中院,建议我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以及联系电话留下,如果收到玄武区法院移送的案卷,会通知前来阅卷。承办法官的举动,令我很感动,通常法院的工作人员只会简单扼要告知案卷未到即告结束,而法官的耐心回答,为外地律师考虑如此周到,令我对二审的改判又增添了一份希望。在过了大约一二十天后,我接到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告知案卷已移送中院,可以前来阅卷了。来到南京中院后,经与书记员联系,对全部卷宗进行了拍照复制,了解了合议庭组织成员及承办人姓名。该案由副庭长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在我提出听取律师意见的请求后,审判长和书记员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接待律师。在我充分发表了无罪及量刑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表示会认真考虑、慎重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并对深圳王鹏案二审判决、斯伟江律师申请人大法工委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进行了讨论和交流,鉴于案件沟通较顺畅、改判希望较大,我决定在二审程序中不再提出管辖的问题。在与法院进行沟通交流意见之后,我又前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员依法听取辩护意见,在辩护人发表完基本辩护意见后,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程序并没有什么问题,若辩方能够证明涉案鹦鹉确为人工饲养,则认可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尊重南京中院依法作出的判断。辩护人表示愿意尽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但由于在本案中辩方收集手段的局限性和不全面性,很难达到确证的程度,希望人民检察院基于客观公正也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案件前期的有效沟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增添了信心,也为下一步的庭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还要叙述一个小细节,主审法官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给予了充分、全面、完整的表达机会,耐心听取意见,接待时间充分,不知不觉时间越过中午12点,主审法官宁可耽误自己的午餐时间,也要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表达,这也是极为少见的。南京中院在尊重与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所作所为难能可贵,令人心生敬意。四、庭审激辩:有理有力有节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和煎熬,二审庭审正式拉开帷幕。由于辩护人庭前向主审法官及出庭检察员充分披露了主要辩护观点,且出庭检察员又针对王鹏二审判决和徐昕、斯伟江大律师关于王鹏案二审阶段的精彩辩护词进行了精心研究和充分准备,案件在一开始发问时就有点剑拔弩张,吴吉龙及其家属的心情也遽然紧张起来。譬如,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员的反对意见是辩护人针对司法解释的效力提出质疑,超越了辩护人的职责,这明显照抄照搬了王鹏案二审判决书的理由。辩护人马上对此予以反驳,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里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辩护人无疑属于人民的一分子,如何不能对司法解释提出意见,况且《立法法》还明确规定,公民发现司法解释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建议,也表明了辩护律师有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条款提出意见,不存在超越职责的问题,反而,如果该讲不讲,才违背职业操守。关于涉案鹦鹉是否为人工饲养的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鹦鹉是人工饲养的,辩护人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反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而言的,辩护人依法只需要提交材料证明存在这种合理可能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非洲灰鹦鹉原产于非洲大陆,而国内当时只有北京、广州才有个别航班通往非洲大陆,如果再考虑安检、过境以及十几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刚出生的幼鸟不可能有机会活着带回中国大陆,如果再考虑到成本问题,这种可能性更加不存在。最终,南京中院还是接受了这一观点。关于《华盛顿公约》的保护范围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理由是履行公约义务,但是履行公约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履行,《华盛顿公约》所称的“贸易”是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并不规制一国境内的保护问题,因此,履行公约的恰当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只要求珍贵动物,没有要求必须为野生动物,但是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但要求必须是野生动物,还必须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二罪之间区别是较为明显的。另外,《华盛顿公约》也无保护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品种之意。一场原计划较为顺利的庭审,双方还是针对不同方面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庭审经过四个多小时才落下帷幕。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检察员部分肯定了辩护人的意见,发表了的检察意见也对上诉人较为有利,表示如果涉案鹦鹉确为人工饲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处罚。五、庭后等待:结果水到渠成案件庭审结束后,按照惯例,正常情况下一个月之内就会作出宣判,我迟迟未收到二审法院宣判的通知,但我相信只要未下达判决前,也许案件会出现一些变数。不仅吴吉龙一家人,我也一直忐忑不安,期待早日宣判。在一再催促下,二审法院答复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以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故需要一定时间,让我们再耐心等待一下。经过了几个月漫长的等待,终于等到南京中院二审宣判的通知,我及时告知了吴吉龙的家属。抱着满怀期待的心情,我们准时来到南京中院审判大厅,审判长宣布了二审判决结果,吴吉龙的刑期由原来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为三年,其余上诉人均维持原判。案件辩护取得了较大成功,给吴吉龙的家庭带来了新的生活希望。六、若干感受:坚信司法公正一件案件得以纠正,离不开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仅有一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但是过分拔高一方的作用,贬低其他参与方的作用也是不足取的,本案也是如此。一、如果没有吴吉龙及其家人的坚持,案件未必会改判。本案中有一位上诉人中途撤回上诉,其一审判决结果就被维持了。二、没有辩护律师的专业和努力,即使二审法院想给予改判,改判力度也未必有如此之大。三、如果没有二审法官的担当和负责任的态度,没有对法治的坚守,是否改判也仅只是未知数。四、如果出庭检察员坚决反对案件改判,也会增加法院改判的难度,动摇其信心。幸运的是,吴吉龙运气确实不错,遇上了好的法官和检察官,也有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守得云开见月明,最终获得大幅度减轻的改判结果,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新的希望。案件已经办结,但是此刻仍有必要重温下面的一段话:“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们认为,在南京鹦鹉案中,上述精神得到了维护,二审判决结果坚持了法理、照顾了情理,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了二审合议庭从善如流、坚持司法公正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是一份值得称道的司法判例。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毕竟光明!我们始终相信司法公正是坚持与坚守而来的!往期推荐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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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教授大讲堂回顾: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的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

点击上方“刑动派”关注我们直播课回顾4月10日19:30,“刑动派·教授大讲堂”第八期直播课如期开讲。本期直播课,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主讲,上海律协副会长林东品律师担任与谈嘉宾,盈科上海刑事部主任康烨律师担任主持人。讲座吸引了逾千人在线观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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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海刑事部寻人启事

点击上方“刑动派”关注我们又是一年植树节。有句话说得好:种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就是现在。在新冠疫情大为缓解、企业逐渐复工复产的时候,您有没有想过换一个工作环境,让自己的人生实现一次蜕变,给自己的梦想一个靠岸的机会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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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常识 ——也评“深圳鹦鹉案”

子2018年4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了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的信息,这意味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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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律师办理刁某某寻衅滋事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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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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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技巧 | 庭审发问技巧深析

第一,了解公诉人。通过发问,不仅从实体上了解指控的逻辑与思路,还能了解公诉人的个人风格,是温文尔雅型,还是雷厉风行型;是善于说理型,还是煽情渲染型,了解这些,才能在后续的法庭审理中有的放矢。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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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必备 | 非法证据排除表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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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发布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地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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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

但是,在大多数场合,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可能是相互包容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甲罪的行为只能是x行为,乙罪的行为只能是Y行为。其中,最典型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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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2017.8.1实施)

58.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刑事大要案请示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刑事请示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案件,分案、阅卷、提讯、听证、评议及制作、审核、签署、送达、公开裁判文书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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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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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传递毒品的构罪分析

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鲁B5XXXX轿车内扣押到残存少量液体的“美年达”饮料瓶二个及“曼妥思”口香糖瓶一个。经鉴定,上述瓶中的残液均检验出美沙酮成分。
2017年6月2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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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野 | 苹果公司泄露信息“内鬼”的法律追责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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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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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的礼仪对了吗?

分享、传播刑事诉讼前沿资讯,为社会公众及企业普及刑事法律风险常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欢迎荐稿和投稿,来稿请发至:yingbianhu@yingkelawyer.com。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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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需要理性——一个前检察官的内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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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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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2017年1月实施

《新残标》是为适应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而颁布的。其适用范围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领域;为《新残标》适用范围的扩大留有充分的空间。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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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基于判例调研下的辩护要点分析

参见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网站:http://life.ecnu.edu.cn/s/159/t/445/12/7c/info7026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4日。[6]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