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证券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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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36卷】上市公司适用破产和解程序的误区与矫正(上)‖张钦昱

明】本公众号所发文章均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观点,文责作者自负。本文刊发于《证券法苑》第23卷,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为方便阅读,删去原文注释及附表。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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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36卷】上市公司适用破产和解程序的误区与矫正(下)‖张钦昱

(三)司法居中调处失效破产和解程序的司法强制性薄弱,法院对滥用权利的债权人缺乏抗衡机制,对债务人及股东保护并不周延。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无法指定债务人应当还款或者和解的确切期限,无法设定破产和解的准入门槛,更无法利用“强裁”机制对未能通过的破产和解协议力挽狂澜。法院对破产和解程序唯一的制衡手段是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没有对法院的裁定认可标准作出规定,仅规定了在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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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境外资本市场法制资讯——美国(上)

2017年,SEC按照国会每5年更新一次的授权,根据通货膨胀情况,上调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金的数额,以及可以适用《JOBS法案》发行优惠政策的“新兴成长性公司”(emerginggrowth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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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境外资本市场法制资讯——美国(下)

Corporation帮助教唆客户大范围操纵市场的行为,对该机构及其首席执行官作出了纪律处分。据悉,该公司从2010至2015年间多次教唆客户从事操纵行为,手段包括幌骗交易、层加交易与跨产品操纵等。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