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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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4年第1期(总第23期):目录篇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南大法学》2024年第1期(总第23期)封面目录苏永钦、周翔、章程:从结构与管理观点看法教义学的未来——通过实用教义学的AI化开拓理论教义学的新境界庄加园:附着物担保权冲突之解决方案马驰:法律权力概念辩疑秦国荣:网约车平台用工的法律逻辑——基于英美等国法院对Uber司机案裁判的研究曾洋: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体系解释任我行: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王栋、徐祥民:明代海禁律令体系的法律性质澄清——兼驳明代闭关锁国论严益州:德国法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理论演进和路径选择郑金涛: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徐前、王良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基础、解释方法与内在逻辑[日]原田大树著、朱芒译:规制战略理论的现状及其课题
1月18日 上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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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2年全6期(总第11-16期)目录总览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南大法学》2022年第1期(总第11期)目录李旺: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原则吴培琦:何为“域外管辖”:溯源、正名与理论调适张梓萱:替代交易与继续履行请求权李建星: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规则之重塑黄忠军: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规范限度易磊: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释义张天择:指导性案例参照中的类案判断尺度: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李帛霖:论劳动法视角下的混合合同刘之杨:法律移植后的调适与反思:民国时期流放监犯探析【法典评注】[德]尼尔斯·扬森著,刘青文译:评注的勃兴与教科书的式微——对二十世纪德国法学文献形式的15项观察【学术品评】卜元石:哪些知识可以被遗忘,哪些需要保存?——基于《法律评注:一个国际性的比较》与英文版《德国民法典评注》的观察与思考《南大法学》2022年第2期(总第12期)目录【专题:消费者福利与垄断认定标准】焦海涛:反垄断法上的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标准兰磊:判断竞争损害的消费者选择权益说驳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2款引发的转售价格维持理论反思马辉:互联网平台纵向一体化的反垄断规制研究——基于需求侧视角的分析宋春龙、许禹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之诉当事人适格研究——基于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漆彤:论《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投资争端和解协议的适用张旭东: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问题研究李淼: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的定性反思——基于10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谢德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段沁:宪法上的动物保护:现状、期待与回应【法典评注】杨巍:《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评注[日]井田良著、蔡桂生译:论刑事不法中的主观要素《南大法学》2022年第3期(总第13期)目录【专题:民法典的新范式】[德]霍尔夫·施蒂尔纳著、徐杭译、王洪亮校:试评《中国民法典》:以欧洲与德国法律史为背景朱庆育:大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陈晓东:定罪情节的体系定位与司法适用杨建:法哲学的工作如何可能?——从“菲尼斯哈特”之争的部分澄清切入武亦文: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陈太清: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说理依据于润芝:抽象危险犯的解构:从法益关联和危险控制展开孙远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文化基座的古今变奏——从《大清律例》到《刑法》杨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之解释罗有成: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南大法学》2022年第4期(总第14期)目录【专题:海洋环境保护】张诗奡:福岛核污水排放方案的国际法义务检视董世杰、鄢攀曲:国际法上的诉权及其在福岛核污水问题中的运用何勤华、袁晨风:“公序良俗”起源考[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著、刘畅译:超国界刑法学屠振宇:委托投票的适用困局及其破解胡聪沛: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限度涂富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现实与未来——基于29起案件的实证分析杨晔:宋代基层司法裁判与其社会效果研究——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周晓冬:论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产权化的伦理准则【法典评注专栏】长野史宽著、张慰译:法律评注在日本的发展与价值——作为法学思维方式映射的文献形式《南大法学》2022年第5期(总第15期)目录江河:国家主权外在强化的法理逻辑:非歧视原则与普惠制的关联论傅雪婷:个人信息同意撤回与个人数据对价化[日]高山佳奈子著,毕海燕译:“实行行为”概念的问题性王吉中:迟延损害催告要件的制度意义与规范选择吴欢:“法治国”的贫困: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制话语及其境遇张青卫:类推适用的法理基础与具体步骤魏宁:电子商务中“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规制——以平台自治与法律实施为视角赵峰:论董事职务期前解任与补偿请求权陈嘉帝:我国公文书证明力推定规则的审视和构建张青波:行政协议内容判准及其具体化王希、刘双阳: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意]弗朗西斯科·保罗·帕蒂著,徐凌波译:意大利民法典评注:历史、结构与功能《南大法学》2022年第6期(总第16期)目录徐万龙:论警察的正当防卫:职务行为说之提倡蔡增慧:论恢复原状与损害认定之关系——以恢复原状制度演变为中心张仁善:民国县官司法角色的塑造及期待雷槟硕: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相似?顾维遐:全球国际商事法庭的兴起与生态张弘毅:论组织行为效力瑕疵的溯及力——以瑕疵组织理论为中心[德]索尼娅·梅耶著,邬演嘉译:历史比较法视角下的第三人给付[德]赫尔穆特·查致格、尼古拉·冯·马尔蒂茨著,唐志威译:气候刑法——一个未来的法律概念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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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3年第1期(总第17期):目录篇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南大法学》2023年第1期(总第17期)封面目录成亮:没有服从义务的实践权威——与陈景辉教授商榷孙南申: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投资者行为与东道国措施的关系分析孙鸿亮:企业雇主责任的性质与雇员保护陈诣文:修理的买卖法构造覃榆翔:再论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异化与回归冉克平、舒广:论公司利益的体系定位与私法救济栗铭徽:清代《户部则例》的百年编纂与演变吴如巧: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再检讨谭嘉玲:证监会规章制定权的合法性反思及调整[日]山本克己(著),王佳敏(译):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口头辩论终结后的受让人——对积极说的反驳尼尔斯·彼得森、康斯坦丁·查齐亚塔纳西乌(著),王锴、于洁、司楠楠(译):经验宪法学的可能性及其界限——以有关比较宪法和法官的定量研究为例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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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大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作者: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题:民法典的新范式编者按2022年1月13—14日,南京大学法学院和弗莱堡大学东亚法研究所共同主办了主题为“民法体系:中国民法典与法典体系化新范式”的在线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中国民法典的解读以及法典新范式的探索展开了充分的研讨。施蒂尔纳教授和朱庆育教授在主题报告的基础之上形成专题论文,惠赐本刊。施蒂尔纳教授的论文《试评〈中国民法典〉:以欧洲与德国法律史为背景》在解读中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重申体系思维、物债二分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大民法典”理念进行了深度评析。朱庆育教授在《大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一文中通过对比“大民法典”理念与既有概念体系,指出“大民法典”理念面临的理论与技术难题,从而为“大民法典”理念的改进提供参考。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就大民法典理论的理解问题请教苏永钦教授,文稿形成后亦曾呈请阅示。笔者谨此致敬苏永钦教授。笔者同时感谢德国弗莱堡大学卜元石教授将本文译为德文,以提交至2022年1月13—14日召开的“中国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国际研讨会;亦感谢瑞士伯尔尼大学唯甘德(Wolfgang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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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夫·施蒂尔纳著、徐杭译、王洪亮校:《试评〈中国民法典〉:以欧洲与德国法律史为背景》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作者:[德]霍尔夫·施蒂尔纳,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译者:徐杭,德国弗莱堡大学博士、律师。校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题:民法典的新范式编者按2022年1月13—14日,南京大学法学院和弗莱堡大学东亚法研究所共同主办了主题为“民法体系:中国民法典与法典体系化新范式”的在线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中国民法典的解读以及法典新范式的探索展开了充分的研讨。施蒂尔纳教授和朱庆育教授在主题报告的基础之上形成专题论文,惠赐本刊。施蒂尔纳教授的论文《试评〈中国民法典〉:以欧洲与德国法律史为背景》在解读中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重申体系思维、物债二分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大民法典”理念进行了深度评析。朱庆育教授在《大民法典与法典新范式》一文中通过对比“大民法典”理念与既有概念体系,指出“大民法典”理念面临的理论与技术难题,从而为“大民法典”理念的改进提供参考。目次一、
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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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评注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民法典》第196条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之基础规范,其所列各项请求权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各不相同。第1项之“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包括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第2项之“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应仅作正面解释;第3项之“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准用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第4项兜底条款包括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排除适用目次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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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萱:《替代交易与继续履行请求权》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作者:张梓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多人债之关系及其诉讼构造研究”(批准号:21AFX017)的阶段性成果。摘要: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与继续履行请求权无法兼容。减损义务的正当性在于债权人负有帮助他人的道德义务,以及避免整体社会财富的浪费。维护债务人的个人自主性,肯定其改变心意的价值,以及违约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也可以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提供正当性。肯定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从而其不负实施替代交易的减损义务,将导致债权人实施投机行为、间接损失扩大、强加给债务人以不被需要的给付、赋予债权人过重的谈判筹码等不合理的结果。否定继续履行请求权并不会产生鼓励违约、无法提供充分救济、规则模糊等问题。因此,当债权人能够实施替代交易时,损害赔偿就可以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债权人无继续履行请求权,提存规则应当相应作限缩解释。关键词:替代交易;继续履行;减损规则;损害赔偿;提存目次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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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冈·卡尔:《法典化理念与特别法发展之间的行政程序法》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作者:[德]沃尔夫冈·卡尔(WolfgangKahl),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德国与欧洲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译者:马立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访问学者。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0)的阶段性成果。摘要: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处于时代的转捩点上。德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由总则性法典、部门(领域)法典和特别法以阶层模式构成的体系。法典化理念在立法现实中是动态的和周期性的,立法史随着法典化理念波动,其是以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为轴心的辩证发展过程。法典具有法的统一化、定向和稳定化、精简规范等功能,但同时其自身也具有割裂风险、过时风险、固化风险等弱点。近年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出现了解法典化的趋势,包括水平的解法典化和垂直的解法典化。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再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反思一般行政(程序)法的秩序理念与结构化能力。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法典化;法典的功能;解法典化;再法典化目次一、回顾二、现状:作为阶层模式的行政程序三、法典化理念在当代的意义和承载力四、现代法典编纂的必要条件五、当下法典化讨论的问题领域六、《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程序法中心的巩固七、展望来源:《南大法学》2021年第2期。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一、回顾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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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1年第2期(总第6期):目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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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