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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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况空前! 湖大法学院等联合承办的“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圆满召开

来源: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央电视台对会议盛况的报道。11月20日,“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湖南大学开幕。中外专家依托中华经典文献挖掘和阐发人权发展理念,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湖南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杨浩东,意大利中国丝绸之路文化交流合作中心主席、米兰大学汉语及中国文化教授梅毕娜,湖南大学党委书记邓卫等在开幕式致辞。“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湖南大学开幕。“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暨主论坛现场表演。研讨会设立了主论坛和四个平行分论坛。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印度、巴基斯坦、日本等国家的200余名专家学者与联合国国际机构代表,以及国内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参会研讨。与会人士认为,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一部世界文明史正是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懈探索的历史,包括中华文明在内的各个文明体,共同缔造了人类人权文明的丰富形态。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与全人类共同价值深度契合,不仅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厚植了深沉的历史底蕴,而且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普遍智慧。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大学共同主办,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台联合承办。大会观点摘录江必新发表主旨演讲。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阐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人权理念。他认为,中国历朝历代刑法中体现出的“崇尚慎刑”“严格治刑”“因时施刑”“废除肉刑”“审慎定刑”等理念,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道主义和对人权的基本保护,对当今刑事司法当中的人权保障仍具有启示意义。陈来发表主旨演讲。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学院院长陈来说,包容开放的儒家思想对现代人权理念是敞开的,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人权机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不仅与儒家思想融通契合,而且反映了儒家精神的现代愿景。放眼世界,强调社会意识和责任观念的儒家文明,为推动全球文明交流互鉴、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形态,提供了有益的多元视角和智慧源泉。克里斯托弗·培修发表主旨演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前特别程序机制部门负责人克里斯托弗·培修说,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的历史智慧点燃了文明之光,将会照亮通往公正、和平、人道的世界光明大道。鲁广锦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说,中华传统文化所提倡的人本、民本、仁爱等理念,重视人的生命价值、重视人的尊严、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等理念,对人之为人的价值和人之存在的意义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和思考,建构起风格独特的人权思维逻辑体系。姜广辉发表主旨演讲。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特聘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姜广辉表示,孔孟“尊尧舜”“称汤武”的思想,就是中国古代版的“民主”与“革命”理论,也是深藏于《尚书》中的“人权”思想。中国文化的顶级智慧是“协和万邦”,因为中国文化的智慧重在处理和解决人际关系,而最大的人际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庞安安发表主旨演讲。美国斯克兰顿大学哲学系教授、国际中国哲学学会执行长庞安安认为,儒家经典与西方思想对于人权有不同的解读。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偏重强调不受他人和国家干涉的权利相比,儒家人权观侧重强调国家对民众的爱护,以及确保民众拥有“恒产”(生存权)和“恒心”(发展权)的公共责任。贺彼德发表主旨演讲。瑞士前驻华武官、历史学家贺彼德表示,在各种中华典籍中,可以找到许多人权理念,它们首要关注的是人民福祉。如管子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常健发表主旨演讲。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也表示,作为中国人权理念生成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与世界人权文明发展的历史潮流相汇合,在相互激发和相互融合中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与会嘉宾在研讨会开始前合影。与会嘉宾在聆听嘉宾发言。与会嘉宾在聆听嘉宾发言。分论坛一现场。分论坛二现场。分论坛三现场。分论坛四现场。来源丨人民日报
11月21日 下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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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学费公示:中山大学48万元、厦门大学36万元

来源:学术之路近日,2024学年中山大学教育收费公示表显示,法律博士(全日制定向),学制4年,每学年12万元,全程48万。更全的截图如下厦门大学2025年教育收费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显示,法律博士(非全日制)学费全程36万元!四川大学2024级研究生新生收费一览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研究生学费9000元每年。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含法律博士)及四川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可知:学费与资助金:四川大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和收费等政策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1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17号)文件规定执行。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全日制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每年41000元。法律博士研究生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定向生和非定向生。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内容:大家对法律博士生学费怎么看?欢迎文后留言,也欢迎补充其他高校法律博士生的学费信息。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21日 下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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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LEGAL旗下青年成长品牌——“律盐”第六届编辑团队招新启幕

十年光阴,矢志行业公益高杉LEGAL旗下青年成长品牌——“律盐”即日起,正式启动第六届编辑团队招新啦!我们也许无法给你具体的钞票,但你将时刻保持新鲜,获知行业最具价值的信息与动向;我们也许无法直接给你心仪的职位,但你将结识法律职路的有趣队友和热心前辈;我们也许无法保证你的成长,但你将在此见识到更多的职场故事与知识。律盐编辑团队希望在云端与对法律职业怀有热忱、富有精力、有自己想法的你相遇~【编辑寄语】“在律盐做编辑带给我的更多是有机会认识很多新朋友。大家不仅仅局限在对求职的讨论,也分享了很多对行业或者未来的想法。受益良多。”
11月20日 下午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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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11月20日 下午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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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LEGAL旗下青年成长品牌——“律盐”第六届编辑团队招新启幕

十年光阴,矢志行业公益高杉LEGAL旗下青年成长品牌——“律盐”即日起,正式启动第六届编辑团队招新啦!我们也许无法给你具体的钞票,但你将时刻保持新鲜,获知行业最具价值的信息与动向;我们也许无法直接给你心仪的职位,但你将结识法律职路的有趣队友和热心前辈;我们也许无法保证你的成长,但你将在此见识到更多的职场故事与知识。律盐编辑团队希望在云端与对法律职业怀有热忱、富有精力、有自己想法的你相遇~【编辑寄语】“在律盐做编辑带给我的更多是有机会认识很多新朋友。大家不仅仅局限在对求职的讨论,也分享了很多对行业或者未来的想法。受益良多。”
11月19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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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讲坛第130讲 | 肖永平:我的国际私法之路

来源: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大国际法讲坛”第130讲“国际私法周”专题系列讲座讲座主题:我的国际私法之路时间:2024年11月19日(周二)14:00-16:00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217B腾讯会议:684-472-563(会议密码:1545)主讲人:肖永平
11月17日 下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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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 of Moot】第一期:国际仲裁中的交叉盘问

Moot相同的案例与仲裁规则,比赛语言为英文。本届“贸仲杯”还获得了Vis
11月16日 下午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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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则上不再新设法学本科专业并逐年调减招生规模

来源:湘江法学笔记11月15日,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高等院校布局优化实施方案》《湖南省高等院校学科专业优化实施方案》,这将对湖南省属高校布局和学科专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湘伴”公开的消息,《湖南省高等院校布局优化实施方案》部署了“五个一批”重点任务,即整合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整合优化一批同质化高等院校,整合优化一批师范类高等院校,整合优化一批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资源,整合优化一批独立学院资源。此外,根据《湖南省高等院校学科专业优化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省调整优化20%左右学科专业布点(以2023年为基数),初步建立起学科专业体系与湖南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具体来说,湖南将实施“五个计划”,即“双一流”与“双高”建设计划、支撑主导产业学科(专业群)建设计划、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发展计划、学科专业限制停招撤销计划、学科专业内涵重塑计划。其中,学科专业限制停招撤销计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一批学科专业布点。对英语、法学、汉语言文学等全省布点超过30个的本科专业,医卫类、教育类中的国家控制布点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全省布点超过30个、在校生规模排前15的高职专业,原则上不再新设并逐年调减招生规模。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仅指法学本科专业,不包括法学(法律)硕士、博士专业。在国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湖南主要是计划对翻译、公共管理、会计、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等学科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理由是这些专业硕博点布局相对饱和。二是停招撤销一批学科专业点。对在校生人数全省排名前60位且就业率全省排名后60位的本科专业,以及毕业就业率低于60%且本省就业率低于50%的高职专业,除特殊专业外,调减招生规模、停招直至撤销。对连续3年停招的学科专业进行预警,连续5年停招且无在校学生的原则上予以撤销。关于湖南限制新设法学本科专业并逐年调减招生规模,小编认为,可能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法学专业就业市场相对饱和。法学专业是一个传统且重要的学科领域,但目前法学专业的供给已经超过了市场需求。截至2024年,湖南共有普通本科院校53所,其中近七成开设有法学专业。近年来,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法学专业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大,这点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今年高考前后,小编曾经分享过省内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就业数据,虽然官方公布的就业率基本都在70%及以上,但是其中包含了大量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毕业生。如果仅考虑协议和合同就业率+升学率数据,那么就业率就简直不能看了。二是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需要。对于湖南这种财政自给率较低的省份来说,每年拨给省属高校预算经费极其有限,如湘潭大学2024年预算经费在全国“双一流”高校中排名吊车尾,甚至远低于沿海地区“非双”高校。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增设法学本科专业,可能会导致教育资源的过度分散和浪费。此外,为了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湖南省同时实施的还有“双一流”与“双高”建设计划、支撑主导产业学科(专业群)建设计划、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发展计划。在经费预算总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为了把钱花在刀刃上,势必要限制新增甚至裁撤一些专业,将更多的教育资源投入到其他急需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领域。那么,未来你还会让你的孩子或家人选择法学专业吗?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16日 下午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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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法律AI基础设施正式发布!最高法召开“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新闻发布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并回答记者提问。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余茂玉,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林志农,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张承兵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余茂玉介绍了“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建设相关情况。图为发布会现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主动融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为法律赋能,积极研发法律行业的基座大模型,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日前,“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已完成在网信部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是国家级法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也是法律行业的基座大模型,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一、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的主要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多次从国家战略高度强调人工智能对于引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变革的价值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要求“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作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等重要部署。当前,科技创新、技术迭代正加速推进,大语言模型已成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关键动力之一,并广泛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法律行业。未来法治建设将更加紧密地与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行业也将迎来智能化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和风险挑战。人民法院出版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通过研发建设自主可控的法律基座大模型,一方面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法律行业的路径,推进科技赋能公正司法,提升应用实效;另一方面促进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保障技术和数据内容安全可控,守住安全底线。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人民法院出版社调研座谈时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出版社一手抓图书出版、一手抓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大模型是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和大规模参数进行训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是在数字时代提高司法效能,充分挖掘、发挥司法大数据资源价值,助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二、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的过程中,一方面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另一方面也积极探索利用科技创新增效赋能的具体方法。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一,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大模型技术在法律行业广泛推广应用,在大幅提升执法、司法、学法、用法智能化辅助水平和效率的同时,不仅要防范大模型技术的一般性应用风险,更需要在大模型应用的专业性、内容安全、数据合规、隐私保护、制度机制保障等方面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在研发建设法律基座大模型过程中,一方面始终界定好大模型辅助性、工具性的基本定位;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在法律数据安全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应用,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促进技术应用和效能提升,努力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的安全规范促进法律行业大模型广泛应用的整体安全。第二,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是推动法律行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引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一方面,在做好内容安全管控和数据合规利用的基础上,可以积极发挥法律大数据要素投入行业产生的乘数效应,为法治建设工作广泛应用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大模型技术提供嵌入业务场景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赋予法律业务的“新能力”和“智体验”,进而促进产业聚合和技术创新,将会成为法律行业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引擎。第三,研发建设“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是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基于海量、权威和高质量法律大数据预训练后形成的“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具备法律语义理解、逻辑推理、融合搜索、内容生成等基础能力,同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有利于提升法律文书处理质效,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助力优化提高裁决公正性和准确性,助力加强监督制约和防范执法司法风险,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法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够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科技基础支撑。未来法院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化、智能化,审判活动将进一步优化,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将得到极大提升。三、“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进展情况自2023年起,人民法院出版社开始广泛调研,走访19家科研企业和单位,组织多轮专家论证和研讨。在清华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千亿参数通用大模型基座上,投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等多个法律大数据平台经过高质量专业标注的3.2亿篇共计3.67万亿字的法律文献、裁判、案例、观点等数据语料,融入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历时十余年搭建的包含18万法律知识体系编码的“法信大纲”,在各级法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为期数月的预训练、优化训练、监督微调和多轮测评,最终形成研发成果——“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根据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国内法治领域的“行业基座”大模型,已于10月21日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定位于法律行业基座模型,既是一个为法治领域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底层能力的基座模型;也是一套为保障法律人工智能安全发展,配套安全治理机制,提供数据资源、算力资源、评测资源的服务体系。现介绍两个方面应用成果:一是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底层支撑的深圳法院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1.0版上线全面运行后,有力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二是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数据预训练而研发的“库网融合”智能检索系统将于近期试点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下一步,经过对“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底层能力进行更有针对性、场景性的开发应用后,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的“办案助理”“普法助手”“领域找法查案专家”“个人法律知识管家”等将上线应用,成为法律从业者的AI智能助手。展望未来,法治建设将在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保障下阔步向前。我们将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锚定“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国家级法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这一关键定位,广泛赋能法律行业创新发展。未来法院将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审判执行、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司法领域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数字化、智能化的未来司法文明正在向我们挥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必将持续为经济、科技、法治领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必将赢得先机。习近平总书记五年前要求“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的研发就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生动实践。我们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助力形成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展望未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建设和应用前景广阔。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动下,中国法院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拥抱科技,“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建设将是一个不断探索、长期迭代、优化进步的系统工程。我们深知,只有真正落地应用的技术才是推动行业进步、造福人民群众的科技创新。我们将推进“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我们将在进一步扩大资源聚集和投入、强化模型训练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应用,服务保障好数字法院建设、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进而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我们将以开放的态度,真诚欢迎各界以不同方式参与到法律基座大模型生态的建设中来,共同推动“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广泛赋能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法律行业场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我们将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治理机制的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可信发展,服务公正高效司法,助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落到实处,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律大模型有何不同?“基座”如何定位?如何应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问:刚才介绍中提到“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已通过备案。据媒体报道,全国已有二百多个大模型通过网信部门登记备案,那么请问,法律大模型和其他大模型有什么不同?或者说为什么有了通用大模型,还需要法律大模型?答:感谢您的提问!目前在国家网信部门备案的大模型中,既有通用大模型,也有行业大模型。大模型是一种利用大量数据和算力,通过深度学习技术训练出来的人工智能模型,它具有理解、生成、处理与规划各种类型数据的能力,它的规模和能力目前已经达到了千亿乃至万亿参数的级别,是一种典型的新质生产力,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为人类提供智能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通用大模型虽然具有广泛的应用能力,但它不一定完全匹配每个行业的专业知识和需求,法律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研发建设法律大模型尤为必要。下面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法律行业应用大模型,首先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既要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也要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确保内容安全。二是法律行业的专业性、精准性,需要高度标准且及时更新的各种专业法律数据作为训练语料,以提升大模型对法律理解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法律思维本身特有的逻辑性、严谨性,也要求大模型具备更为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三是法律文本及各种法律文书在应用时有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因此它对大模型生成内容的专业合规、安全可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通用大模型之外研发建设具有行业专属性的法律大模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问:我们注意到“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名称中有“基座”两字,请问如何理解这个“基座”的定位?答:感谢您的提问!“基座”通常是指建筑的基础底座。“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中“基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理解。一是起基础支撑作用。高质量的法律数据预训练是构建法律大模型能力的关键。“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信”等多个法律大数据平台的全量数据资源,种类全、规模大、来源可信、权威度高,能够源源不断为大模型预训练和机器深度学习提供充足的法律数据语料,所以它被定义为法律行业应用法律人工智能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的“基座”。二是可靠可控。“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在法律行业广泛应用,一方面其研发和预训练需要大量合规的法律数据,另一方面其能力也主要是应用到各种法律业务场景,所以大模型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特别重要。“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在语料来源合法性、标注规范性、输出合规性、内容安全性上严格遵照监管要求,所以它是法律行业应用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合规的“基座”。三是广泛应用。“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通过系统化聚集各类数据并集中化预训练,可以发挥数据资源规模效应、集约效应。也就是通过标准化知识工程、体系性安全评测等等,可以降低行业应用大模型的成本。通过开放能力、共享接口、统筹算力,可以促进大模型在法律行业取得更广泛的应用效果,所以我们说它是体系化支撑法律行业应用人工智能的“基座”。问:“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完成预训练和备案之后,接下来将主要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答:感谢您的提问!“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经过海量、权威和高质量法律大数据预训练和增强训练之后,形成了很强的法律语言理解能力、法律文本信息抽取能力、法律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根据提示的文本生成能力等。在大模型这一底层能力之上,可以对接、支撑各类法律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除了前面介绍的在智能辅助审判和库网融合检索这两方面的具体应用,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司法工作各环节中发挥作用。比如现在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即使有案件卷宗电子化的辅助,法官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审查阅卷,大模型能够辅助法官从大篇幅的电子卷宗中快速进行信息分析比对,抓取要点、提炼梗概,提高立案审查和阅卷效率。再比如随着目前法律案例的大量汇聚,法官经常要在上亿的文献中查找法条和类案,甄别筛选都要耗费很大精力。大模型不但能够提高法官查法找案的质量效率,而且经过训练开发,可以像一个数字工作助手一样,帮助法官对检索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提炼,可以基于法官的任务要求去总结分析相关的司法观点、裁判规则,润色校对、审核纠错法律文书。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作用。比如辅助执法人员对执法案件的信息进行审查核验,监测报警异常情况,匹配推送执法依据和类似案例,检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三是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以往由于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公众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通过自然口语所表述的纠纷案情和争议诉求,如果不经过法律工作者的理解转化,很难获得精准、专业的解答。经过专业大数据预训练的法律大模型,不但可以理解公众非专业化的诉求表述,而且本身的回答也能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为公众提供和解、调解、应诉等不同策略和建议,可以大大降低公共法律服务的门槛,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普惠的法律咨询服务。问:下一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重点发展方向是什么?答:下一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重点发展方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核心技术,全面提升保障能力。持续加强研发投入,密切追踪前沿技术,增强“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的自主创新和可信可控能力,提升对法律数据和内容安全的保障能力。二是畅通“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数据循环,夯实数字法院建设基础。推动法律数据的畅通循环、整合归集、共享利用,提升“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依托的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服务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助力公正高效司法。三是提升“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社会化服务水平,赋能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服务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进“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服务资源和能力开放利用,响应执法司法办案服务需求,助推法治数字政务的服务效能和水平,为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建设贡献力量。编辑:平钰骁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15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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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被贩毒集团掠走3.2吨黄金,价值15亿元?最新回应

11月14日,有自媒体引援华尔街日报报道称紫金矿业的哥伦比亚金矿遭到贩毒集团掠夺了价值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5亿)的3.2吨黄金。第一财经记者致电紫金矿业董秘办,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盗采确实存在,在2020年紫金矿业进入该矿山前就已经存在,公司也不清楚非法开采的实际数量。“盗采者是打洞进入,实际非法开采数量很难统计,我们也不知道网上流传的‘3吨黄金’是从哪来。前一届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的力度较大,而现任执政者对非法开采的态度较为‘暧昧’。”就非法开采对公司的业绩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近两年哥伦比亚矿山产量持续增长,盗采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另据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紫金矿业回应记者称,公司位于哥伦比亚的金矿确实长期遭到不法分子的掠夺。网上流传的巨额损失是多年累积的结果,并非近期的损失,具体的金额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口径。“公司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改善当地的营商环境。”紫金矿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报道2023年5月,紫金矿业曾在官网发布《关于哥伦比亚武里蒂卡金矿遇袭事件的强烈谴责声明》(下称“《声明》”)。该《声明》中提到,哥伦比亚当地时间2023年5月17日下午,紫金矿业控股子公司大陆黄金旗下武里蒂卡金矿遭遇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共造成大陆黄金外协安保公司和劳务公司的2人遇难,以及包括4名哥伦比亚国家警察在内的14人受伤,无中方人员在袭击中受伤。初步调查显示,袭击事件为当地非法采矿组织所为。紫金矿业当时表示,将积极协同哥伦比亚警方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尽快将本次袭击事件的实施者、组织者、资助者绳之以法。该公司同时呼吁哥伦比亚当局加大对非法采矿相关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在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11月15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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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位授予单位自设法学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公布(截至2024年6月30日完成备案)

来源:微言教育、法学教育研究近日,教育部公布截至2024年6月30日完成备案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本文整理了其中法学相关的名单。01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名单(部分)02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名单(部分)(来源:“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END《法学教育研究》采编系统:http://fxjy.cbpt.cnki.net《法学教育研究》电子邮箱:fxjyyj@126.com编辑:李纪璇主编:石
11月15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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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三大高校学分互认,岳麓书院向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师生开放

来源:湘微教育、青年湖南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岳麓山大学城高校学分互认、后勤共保、设施共用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拓宽岳麓山大学城高校(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习和成长渠道,实现区域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互惠互补、共建共享,打造岳麓山大学城优势特色。实施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线上优质课程学分互认。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将209门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省级线上一流课程和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纳入三所高校学生互选课程,实行学分互认。今后各高校新增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国家级省级其他类型线上课程,均及时纳入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范围。鼓励各高校将其他优质线上课程纳入互选范围。共建选修课程库。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逐步放开人文艺术、自然科技、经济社会、创新创业等通识教育线上线下选修课程互选。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各遴选2个学院进行课程互选试点,新入学学生须选修不少于2个学分的其他高校的选修课程(含线上线下课程)。到2027年秋季学期,各高校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学院。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统筹优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对同类型课程开展集体研讨,突出各校同类型课程的优势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更好满足学生多样化选课需求。从2025年起,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每年各增加10门左右学分互认的线下专业选修课、学科拓展课;到2027年,各高校开放学分互认的线下专业选修课、学科拓展课数量不少于90门(每校不少于30门)。打造互选微专业。中南大学依托数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护理学等优势学科,湖南大学依托化学、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经济学等优势学科,湖南师范大学依托外国语言文学、哲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优势学科,面向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围绕特定学科专业素养或行业岗位核心能力培养,各自打造1—3个微专业,每个微专业开设4—8门课程,供各高校学有余力的学生进行校内和跨校选修。鼓励高校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共建微专业,实施项目制教学,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开设微专业的高校为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校内外学生,出具成绩单,并与相关联合单位共同颁发微专业证书。探索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互认。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探索共建同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同类专业必修课程,实施学分互认,支持学生到其他高校修读同类课程。各高校根据专业必修课程授课情况,在保障本校学生上课需求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为其他高校学生提供修读名额。开展后勤共保、设施共用逐步推动校园“一卡通”互通。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技术合作,利用设备更新、改造、提标等方式推动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逐步兼容,推动实现各高校学生持校园“一卡通”可出入其他高校的校园、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稳步开放学生食堂。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特例,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逐步互相开放所有学生食堂,做好各高校学生餐卡转换互通,实现学生刷餐卡可在各高校的学生食堂就餐。有条件开放岳麓书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有条件面向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开放,学生持校园“一卡通”和学生证每年可免费预约进入岳麓书院参观一次。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凭校园“一卡通”(教师证)可免费预约进入岳麓书院参观。推动资源设施应享尽享。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根据后勤资源、设施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承载能力,结合各高校师生使用需求,按照实事求是、应纳尽纳原则,将具备条件的教室资源、图书资源、科研设施、体育场馆、训练场地、展厅展馆等纳入共享范围。对暂时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各高校要积极改善条件,逐步扩大共享清单的覆盖范围。三高校将在2025年春季学期推出12门互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24门互选线下专业选修课程和学科拓展课程以及4个互选微专业,并开放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仪器设备等36项资源设备。后续将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互选课程及共享共保资源设施的范围。本文由青年湖南综合整理-
11月14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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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周天娇: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履行进路探析——以厘清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前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履行进路探析——以厘清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前提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摘
11月14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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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报名截止|2024第五届法律行业金线奖评选

support@goldenlineaward.com我们整理的金线奖参评材料模板如下,其中还提供了一份往届获奖案例的报送材料,作为示例供大家参考。请大家按需下载使用:
11月14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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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社科法学青年工作坊:“民事诉讼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报告人征集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第一届全国社科法学青年工作坊“民事诉讼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报告人征集社科法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为了推动部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促进不同专业学者之间的学术对话,强化社会科学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大家一起商议发起举办“全国社科法学青年工作坊”。2014年,“社科法学连线”成立,国内优秀的社科法学人聚集在一起,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出版共同体刊物。随着来自不同学科参与社科法学研究的青年学者越来越多,我们发起举办全国社科法学青年工作坊,定位于推出新一代年轻学人。计划每年举办一到两届,每届聚焦于某一个部门法学、某一部法律条文,或某一类法律问题。工作坊邀请6-8位来自相关学科的青年学人作为报告人,并邀请资深学者担任评议人。每一届青年工作坊主题将成为《法律和社会科学》专号主题。优秀文章将有机会在专号和《中国法律评论》上刊发。第一届全国社科法学青年学者工作坊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本届工作坊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共同主办。本届工作坊主旨如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聚焦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等关键词,展开了具有原创性、穿透力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些研究主要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社会学、法律的历史分析等方法。相关研究为民事司法的现代化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引,理论与实践形成一定的良性互动。近十数年来,以《民法典》起草和制定为契机,欧陆民法学及其方法论被大规模引介而入,一时蔚然成风。这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旨趣、研究方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民诉法学界的关注点,逐渐从“诉讼程序”转移至“诉讼实体”,倡导程序与实体融合,甚至从民诉法学视角评注《民法典》,关注《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之间法条适用的衔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诉讼客体、诉讼主体的法教义学研究水准大为提升;但另一方面,相关研究逐渐呈现“平庸的精致”趋势,而且,在与民法的融合中,也渐显自我消解或边缘化的迹象。有鉴于此,我们提出“研究的多种可能”的号召。具体来说,除了继续大力发展具有主体性的民诉法教义学之外,还需要以《民事诉讼法》法条和案例为文本,围绕民事司法程序,加强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实证分析)。唯有面向真实的民事司法实践,教义与社科分析相得益彰,审慎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问题,才有可能提炼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学术概念和理论命题。本届青年工作坊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民事诉讼程序的社会科学研究;2.民事调解程序的社会科学研究;3.强制执行程序的社会科学研究;4.非讼程序的社会科学研究;5.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科学研究。我们欢迎来自各学科的青年学者,就“民事诉讼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主题写作论文。我们将从中推选6-8位报告人和若干位评议人。青年工作坊将于2025年4月在湘潭大学举行,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请将论文发至:lss_2006@yeah.net。后续具体信息,我们还将发布第二轮通知。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2024年11月11日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法律评论》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聚焦中国本土的法治问题,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服务。《中国法律评论》唯一投稿邮箱:chinalawreview@lawpress.com.cn(我刊编辑部从不收取任何版面费或发稿费,任何承诺发文的收费信息均为诈骗信息)中法评微信公众号投稿邮箱:stonetung@qq.com刊号:CN10-1210/D.订刊电话:010-83938198订刊传真:010-83938216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12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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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周大伟:人类法治文明与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视频号“学者周大伟”富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周大伟部分作品)(视频号:学者周大伟)千年学府END百年法学编辑
11月12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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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顺利闭幕

来源: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开幕式11月9日上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湖南长沙开幕。本次年会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为总议题,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致开幕辞,湖南大学党委书记邓卫致欢迎辞;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分别致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晓颖莅临大会,出席开幕式;最后,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发表了重要讲话。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劲松、院长黎四奇高度重视此次年会,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主持。大会主旨发言9日上午,举行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主旨研讨会。会议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主题进行讨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作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的发言;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作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2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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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

来源:案例法学研究微信公众号11月8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沈阳成功举办,会议聚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格局下的案例法学研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辽宁省及其有关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高等院校等80余家单位200余名理论与实务界的会员、理事及特邀嘉宾参加了本次年会。代表们就构建中国自主的案例法学体系,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案例法学研究要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达成了广泛共识。会上还发布了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沈阳师范大学承办,辽宁省法学会提供支持。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主持开幕式年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主持。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松,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辽宁省法学会会长于天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发表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作专题报告。胡云腾会长指出,案例是最鲜活的法治资源,是延续法治生命的“常青藤”,是推进法治文明的抓手,也是考察法治建设发展改革成效的重要样本。近年来,案例法学研究日益兴起,取得了丰硕成果。要加快推进案例法学研究的学术化、学理化、体系化创新,努力构建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应有的时代性、原创性贡献,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事业贡献绵薄之力。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松致辞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代表承办单位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杨松校长指出,本次学术年会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的一次盛会。“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案例法学体系”“如何以司法案例研究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如何以司法案例研究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思考、共同关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沈阳师范大学将积极开展司法案例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和学术成果转化,充分发挥高校智库功能,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力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致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在致辞中首先对年会召开表示祝贺。高鑫检察长指出本次年会聚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共商案例法学创新发展之策,深入探讨案例实践与案例研究方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必将为深入构建我国案例法学制度、提升案例研究与案例指导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理论指导。所有实践问题都要从理论上做答,所有理论问题都要在实践中解题。高鑫检察长介绍了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办理的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数十件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致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在致辞中对会议嘉宾表示诚挚欢迎。郑青院长指出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法治产品”,是法治实践的集中展示和法治精神的具体呈现。加强案例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与价值,既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引领社会风尚,进而推动法治现代化的深入发展。郑青院长介绍了近年来辽宁法院不断强化案例成果转化运用,在助推良法善治方面发挥更大效应,通过规范裁判标准、突出以案释法、融入社会治理。积极开展案例工作必将带动广大法官工作理念更新升级,推动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全面提升。下一步将在案例选树、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辽宁法院案例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辽宁省法学会会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于天敏致辞辽宁省法学会会长于天敏在致辞中表示,司法案例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民群众往往通过个案来感受法治建设成果和公平正义。一个有深度的案例不仅是法律规则的具体应用,还承载着法治精神和理念,记录着法治进步和足迹。加强案例研究,对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助推普法都有非常重要意义。辽宁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本次年会的成功举办,必将推动法治辽宁建设取得新进展,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发表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代表中国法学会发表讲话,针对案例法学理论创新提出三点工作建议:其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系统梳理法治改革措施对案例法学研究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确保案例法学研究成果为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其二,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推动案例法学研究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为目标。要对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推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更加完善。第三,坚持主动创新,积极建构中国案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积极搭建学术研讨、凝聚共识的平台,不断汇聚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案例特色的思想智慧,为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注入力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作专题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作为本次会议特邀嘉宾,以“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为题作了专题报告,提出法治和现代化有三种关系,第一种关系是法治引领现代化;第二种关系是法治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种关系是法治对现代化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此外,结合中外法学理论和相关司法案例,徐显明副会长分享了三点启示:一是实质法治以追求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二是法治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三是立法要制定善法,恶法非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追求的应当是实质法治和良法善治。本次年会发布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该份白皮书是国内首份聚焦中小企业知产保护的白皮书,是案例法学研究会在今年8月发布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姊妹篇,是在总结提炼大量司法案例和众多中小企业知产保护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研究成果,系统分析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工作建议。特别针对跨境领域中小企业面临的恶意投诉问题、批量商业维权问题、知识产权被垄断问题、大型平台强迫转让知识产权和权利人滥用境外司法程序问题,白皮书建议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积极筹划知产保护跨境合作机制、制定跨境行业标准与操作指南、完善跨境法律支持和纠纷化解机制,助推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本次年会设立了四个分论坛,专题分别为“案例法学创新与案例指导制度改革”“案例法学研究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民商事领域案例法学研究”“刑事与行政领域案例法学研究”,61位与会嘉宾参加了研讨。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主持。四个分论坛代表分别对讨论成果进行介绍。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革作大会总结发言。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分别致闭幕辞。杨松表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学教育要以实践为导向,必须提高案例法学的研究和教学水平。胡云腾指出要树立以案例为师的理念,要以致敬的态度去研习案例,期待司法案例研究能够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c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12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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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就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作出安排部署

来源:湖南司法行政、长沙律协今年6月以来,湖南省司法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11月4日,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通知》,就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通知》指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整治工作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清除扰乱市场的不良因素,保障合法合规经营。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立足自身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探索长效机制、固化工作成效,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不良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通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违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便利等问题。公安部门主要依法查处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通知》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1.市场监管部门属地12315热线;2.司法行政部门属地
11月11日 下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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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教授已任安徽大学副校长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议程和安徽大学官方新闻,刑事诉讼法学家汪海燕教授已任安徽大学副校长。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9日 下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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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11月9日 下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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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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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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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会议议程

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告题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可得利益损失责任的新发展4.报告人:谢冰清(中南大学法学院)报告题目:越权代表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5.报告人:周
11月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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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律师运输毒品获刑10年,曾辩护过同类案件

来源:上游新闻11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今年3月,云南一名40岁的律师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5月,二审维持原判。9月,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被云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资料显示,杨某出生于1984年6月,2010年起开始执业,曾系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记者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11月10日,杨某携带毒品驾车,在从云南澜沧县返回普洱市的途中被民警查获,同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拘。11月24日他被执行逮捕,后被提起公诉。杨某被抓时系无业状态。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微信名“东务会计”的人(未查获)共计480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同年11月9日,杨某再次通过微信向“东务会计”转账400元后,携带购买的毒品驾驶牌照云JS****的车辆从澜沧县前往普洱市。2023年11月10日凌晨,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思澜高速糯扎渡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外用黑色胶带、黄色绷带、内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净重7.97克,从其身穿的外套查获用粉红吸管包装的海洛因净重0.07克,从车辆后备箱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鸦片480.82克。2024年3月29日,澜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提出,杨某出于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携带从澜沧带回普洱市的家中吸食,是非法持有的状态,应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杨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储存毒品的进行时,符合购买、储存毒品过程当中被查获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确定起刑点。2024年5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解释称,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非法运送至乙地的行为。该案中,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分别藏匿于汽车各部位……途经思澜高速某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杨某运输鸦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达到数量较大标准,运输的距离较长,具有造成毒品扩散、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普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9月9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目前,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已搜索不到关于杨某的信息。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普洱市思茅区男子李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被提起公诉,杨某曾担任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判决书显示,李某从边境某县城驾驶车辆运送毒品到普洱市,被警方查获,民警从其车驾驶座位下、副驾驶座位下、后排座位下、后备箱备胎下发现鸦片9840克,从其手提包内发现黑褐色干茶状含鸦片成分的毒品(俗称“卡苦”)11.66克。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上诉后,杨某以李某购买毒品为了本人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李某辩护,同样被法院驳回。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杨某曾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官网仍有其介绍。其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方面案件。杨某的个人简介称,拥有多年的法律求学、从业之旅,在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对案件深入了解、透彻剖析,逐步达到与法律服务实践的融合,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杨某曾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称,杨某去年就从该律所转走了。“去年一年都没在律所上班,不知道转到哪里去了。官网上的资料还没来得及删除。”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7日 下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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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调研座谈会顺利举行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全媒体中心出品2024年11月4日下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法学教育、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在新时代的深度融合,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调研座谈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顺利举行。人民法院出版社党委副书记、总编辑余茂玉,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袁登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判解研究》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杨东,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洪荞出席座谈会。人民法院出版社人力资源部主任胡朝霞、丛书编辑部主任兰丽专、理论编辑部主任赵刚、办公室负责人袁定波、电子音像出版社数据合规专家王雪岚、《数字法治》期刊编辑黄晓云、办公室主任助理王雯雯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姚欢庆副教授等师生代表共同参加座谈会。会议由法学院数字法教研室主任张吉豫副教授主持。王利明教授对人民法院出版社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王利明表示,人大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有着深厚的合作关系,人民法院出版社在司法实务类图书出版和数字化、智能化法律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王利明指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是法学教育的关键,期待双方在案例研究、案例教材编写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的合作,共同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杨东院长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长期以来对人大法学院的大力支持。杨东指出,希望人大法学院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在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案例教学等方面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充分挖掘数字化大模型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潜力,紧跟时代步伐,掌握数字化法律技能,以适应未来司法实践的需求。余茂玉总编辑指出,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合作是双方共赢的战略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将在重点法律图书、《判解研究》、《数字法治》期刊、“法信”平台等数智法律知识服务平台建设、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通过学术资源和实践资源的优化整合,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教育平台。交流座谈环节,双方围绕深化期刊合作、举办学术论坛、案例教材建设、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党建共建、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诸多共识,为后续双方具体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后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深度融合理论与实践,积极回应科技革命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需求,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11月7日 下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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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周讲座汇总

10:00地点:景德楼北栋法学院304会议室举办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座主题: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主讲人:卫跃宁主持人:黄捷时间:2024年11月10日
11月7日 下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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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招聘法务

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打击,维护公司知识产权权益。【任职要求】1.
11月6日 下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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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郭烁:刑诉法再修改与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

主题:刑诉法再修改与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主讲人:郭烁时间:2024年11月8日
11月6日 下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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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11月6日 下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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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反被骗!多名“律师”落网

来源:东湖公安、江西公安“你好,我们是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你这边是咨询个人债务问题还是劳务纠纷?”你在网上找了位“律师”,打算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但是他们一开始就以各种名义事先收取“诉讼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你得注意了,这很可能就是打着“以法律手段维权追债”的幌子,披着“法律咨询服务”外衣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图6月初,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发现,辖区某写字楼内的“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广告引流相关客户群体,声称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权追债等,这立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大队迅速展开调查研判,发现该公司极有可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民警通过深度分析、细致研判,最终成功摸清该公司的运行模式及人员架构等基本情况。6月19日下午,通过前期大量的研判线索,刑侦大队抓捕组雷霆出击,成功捣毁该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该公司人员60余人,当场缴获电脑、手机、诈骗话术本等大量作案工具。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结构严密、分工细致,公司“负责人”邓某,“业务主管”钟某,“客服经理”吴某、周某、张某、熊某,“律师”周某、朱某、武某,以及众多“客服”和“行政人员”。公司“客服”先通过网络收集“意向客户”信息,再拨打电话、添加微信,询问客户债务纠纷情况,声称本公司为全国连锁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验丰富、实力雄厚,“不经意间”还露出了一墙的“锦旗”。“律师”再列举帮助客户追回债务的事例,获取客户信任后,以收取委托费、诉讼费、咨询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截至目前,受骗群众多达7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226万余元,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1、在寻求法律服务和帮助时,务必擦亮双眼,瑾防诈骗,不要只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电话等进行沟通交流,尽量约到对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会面。2、可通过登录当地律师协会官网、相关政务服务网站等查询核实律师信息,或者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查证律师姓名、信息、执业情况等。3、规范的律师委托代理服务需签订正规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警惕对方以各种理由、名目事先索要钱财,谨防诈骗。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5日 下午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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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委员威廉·布莱尔大法官谈英国仲裁法修订看点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编者按:2024年是中国仲裁法颁布30周年,借此契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举办了“对话大法官:中英仲裁法修订的变化与展望”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中英两国仲裁法的历史演变、修法背景、主要变化和未来影响。在圆桌讨论环节中,伦敦商事法庭前主管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仲委员威廉·布莱尔围绕英国《仲裁法》的修订作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11月5日 下午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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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议程+直播预告

来源:北大法宝★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议程“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会议时间:2024年11月8-9日会议地点:重庆主办单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协办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线上直播专栏:北大法宝学堂直播间扫码关注年会直播开幕式及主旨报告时间:8日
11月5日 下午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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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全文+修订说明)

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文源=中国人大网,转载自:法學悅讀匯館2024年11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了本日开始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以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11月4日 下午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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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强世功任中央民族大学校长

来源:政事儿、平安校园杂志中央民族大学网站“现任领导”最新信息显示,强世功已任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强世功(资料图
11月4日 下午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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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合伙人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康达律所因IPO项目被重罚

来源:梧桐树下V文/梧桐兄弟近期,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对康达律师事务所及多名合伙人、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违法情况:
11月3日 下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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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单价3万的法律咨询公司,是怎么抢了律师的生意?

昨天,和大家聊了聊,一位在广东开法律咨询公司的年轻人的故事。我觉得他真的很有想法,也很懂客户老板的心思。但是啊,昨天后台的私信,被一些律师给喷惨了,甚至在骂人了。唉,骂人,看着人家不爽就开骂,不解决问题的啊。我们能不能务实一点,友善一点,解决自己的案源问题呢。师夷长技以制夷啊。人家法律咨询公司刚开了一年多,就跑下了十几家顾问单位,客单价能有3万左右。这个创收,人家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在这么激烈的竞争里,分到一杯羹的?尤其是,他挺年轻的,要和其他法律咨询公司、律所PK抢客户,不容易。他就告诉我,因为他以前在公司做过法务,是个更懂商业的法律人。他跟老板聊天,不会光说,我要给你审多少份合同、发多少份律师函……而是,能从商业层面讲,我能帮到你什么。光这么说,还有点抽象。具体点来说,他不会只说给老板审合同规避了啥风险,而是会具体到,税务条款怎么审查,怎么重塑商业模式、拆分业务……就比如,如果客户是电梯设备厂商,他就会帮老板分析:这个电梯到底是单纯买设备的钱,还是包含了安装的钱,后续维修的钱。因为过去老板都是按照设备买卖的交易来算的话,它的税就会很高。但如果你拆分出买设备的钱、安装的钱,还有后续维修的钱,拆分成三笔,这个税就会大大降低了。一举例,你应该也就明白了。他会告诉老板,通过他的法律服务,老板能具体赚到多少钱、省多少钱,举出一系列实际经营里的例子。让老板立马就觉得,有他在身边,可比那些只懂营销、不管交付的法律咨询公司和只懂法律的律师强多了。尤其是他所在的广东地域的老板,都务实,不看你律所名头多大,面谈一下,就知道你这人行不行,能不能帮他赚钱了。后来我又问他,那客户遇到诉讼案子咋办?他跟我分享说,如果是诉讼案子,就肯定得和律师合作,他负责谈策略方案、安抚客户情绪,而律师在这过程里帮着出庭就行,所以也不用分给律师太多钱。所以,客户的诉讼需求在他这儿其实也能满足。不过话说回来,这里套做法是否可持续,就得看之后监管的尺度了。但他这思路确实是个法子呀。法律咨询公司要是对交付、对客户足够负责认真,就不会把客户诉讼需求全部外包出去。而是自己在前头把事儿干得差不多了,最后让律师出个庭。这样不仅让客户体验感很好,而且活儿基本都是自己干的,钱也基本都是自己赚的。反正这么唠嗑下来,我是觉得,他真的很有自己谈案获客的一套。懂老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不是光聊法律,更是要帮老板们赚更多,省更多。话说,你也能做到这样吗?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3日 下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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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赛成绩违反规则,“姜萍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来源:环球网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给予教师王某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发布消息称,据调查了解,在2024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预选赛中,我校教师王某某对指导的学生提供帮助,违反了预选赛关于“禁止与他人讨论”的规则。经研究,我校给予王某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和校风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成才观,鼓励师生踏实上进。同时,恳请广大公众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包容和爱护。番外初赛成绩违反规则,“姜萍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组委会3日发布情况说明称,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获奖名单已正式发布,共有86名选手获奖,其中金奖5名,银奖10名,铜奖20名,优秀奖51名。我们对各位获奖选手表示祝贺,并衷心感谢大家对本届竞赛的关注和支持。截图自“达摩院”网站在本届竞赛中,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王某某和其指导的学生入围决赛,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决赛阅卷结果,二人未获奖。据调查了解,王某某在预选赛中对其指导的学生提供帮助,违反了预选赛关于“禁止与他人讨论”的规则。这也暴露出竞赛赛制不够完善、管理不够严谨等问题。对此,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作为一项旨在为数学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的民间赛事,组委会将认真听取各方的批评和建议,吸取教训,优化规则,让竞赛活动更加规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1月3日 下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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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教授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前,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杨东同志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黄文艺同志不再担任法学院院长职务。10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宣布学校关于法学院领导干部的任命决定。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郑新业出席会议并讲话,校党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青格勒图出席会议并宣布干部任命通知。会议由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杜焕芳主持。法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法学院党委、纪委委员,法学院各学科教师、党政教辅全体教职工等参加会议。杨东同志简历杨东,1975年5月出生,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发展规划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男,汉族,浙江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背景日本国立一桥大学博士(2005)日本国立一桥大学硕士(2002)南开大学硕士(2000)研究领域经济法、数字法学、数据要素、金融科技、区块链、智慧治理、数字经济、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亚洲法制一体化等。社会兼职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教育部创新创业教指委委员教育部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工信部信息通信科技委员会委员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发展委员会常委等荣誉奖励2022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22年)2022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22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8、2020)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20年)2018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18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8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2018年)第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8年)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7年)第四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2017年)教育部首届青年长江学者(2015年)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5年)第七届中国人民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指导学生作品,2009年)代表性成果论文类(近期代表作)1、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8,(05):69-91.
11月2日 下午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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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律考宣布重大改革,可远程线上考试(附公告全文)

提供的题库。......以下是美国加州最高法命令(全文):以下是美国律协发布的公告:关于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的通知通知日期:2024年10月22日Notice
10月25日 下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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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侯猛:做法律人类学与法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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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下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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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近期学术讲座(10月25-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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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下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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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如何直面司法实践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学派作者:顾培东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应当保持良性互动。对于法学界而言,重要思考是法学研究如何面向司法实践。法学研究要面向司法实践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转向司法。司法领域中的现象、问题不仅成为法治的热点、焦点,而且更为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面对法治重心的转移,法学研究的重心也势必随之转移。其次,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几十年的繁盛后,正面临瓶颈期。法治建设恢复后较长时间中,法学理论界担负着传布基本法律理论、解释法律规范条文等任务。但随着法治进程推进,特别是司法实践经验逐步积累,法学界与实务界在司法问题上的智识在一定程度上由顺差逐步变成逆差。既有的法学理论已无法覆盖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司法现象与问题,法学人“理论导师”的地位也随之失落。当传统理论谱系提供的资源不再满足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后,很多法学人陷入找不到现实研究主题、掌握不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方法、形不成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见的困境,亟须转型突破瓶颈。最后,近年来针对司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整体水平不尽如人意。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一些法学人自知对司法实践缺乏了解,或者认为其理论主张不会受到实务部门重视,索性回避司法实务问题。其二,对司法问题的某些研究趋于表面化、概念化,很难触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无法提出让实务界心悦诚服的真知灼见。其三,一些所谓的“实证研究”在数据的证明意义、背景性因素、权变关系,乃至真实性、可靠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结论要么是在重复直觉可以感知的常识,要么呈现出一幅看起来很美但并不反映司法实际运行状态的图景。其四,一些法学人总是在理论制高点上,对司法实践持批评甚至批判的态度,但却与我国司法应有的发展方向相去甚远。其五,由于学术界的理论贡献日益稀缺,实务部门对学术界的期望值也相应降低。一方面,“征求学者意见”流于形式,成为实务部门决策中例行公事的一个程序;另一方面,少数学者以机会主义心态,不加分辨地为实务部门的决策站台,或作言不由衷的论证和解读,并不构成学术理论对司法决策的有效参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为什么疏离第一,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缺少真正了解。大多数学者对司法的认知局限于法理学、诉讼法学对司法的一般性原理,以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阐释,而这些原理以及条文化的制度与司法的实际运行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事实上,司法领域需要付诸理论研究的恰恰不是这些原理所描述的常识以及制度所设定的应然状态,而是原理所覆盖不了、制度所未能涵摄的某些情境或现象,以及这些原理或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各种变异。第二,理论界与实务界具有不同的司法理想。法学人心目中,司法的理想形态主要源于自立法治主义或法律自治理论对司法的设定与描述。实务界更多顾及司法对外部社会需求的适应,更注重追求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谋求司法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地位的稳定和提升。理想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不同取向、内向视角与外向视角下形成的不同立场,制约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某些司法问题形成共识,并导致问题不同焦、依据不同源、立场不同轨、认知不同频的现象。第三,学科划分及其带来的知识局限削弱了法学人对司法问题的研究能力。在我国,司法理论并不是独立的学科。对司法的研究大体分为几个方面:一是法理学在法治理论中对司法的阐释;二是宪法学对司法的地位及组织结构有所涉及;三是诉讼法学对诉讼程序的研究;四是实体部门法学对司法某些裁判规则的研究。这些研究固然有相应价值,但学科划分不仅分割了研究领域,也限制了法学人的视野。一方面,不同学科视角较为单一,法理学研究缺少对具体制度、程序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分析,而部门法的研究成果则深入不到价值或机理层面,相关论证显得单薄。另一方面,对于司法领域中某些宏观问题或综合性问题,许多单一学科背景的法学人难以深入。第四,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缺少交流沟通的渠道和平台。这些年,我国决策层一直强调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并且创设了“双千计划”等制度。各省、市司法机关相继设置专家咨询组织,各种司法实务的研讨会通常都会邀请法学专家参加。但总体上看,交流沟通还是不够。学者们实证调研机会较少,很难得到实务部门的相关数据和一手资料。实务界则不关注理论动态,较少阅读学术文献,法学研究成果难以为实务界所接纳和吸收。第五,学术评价的功利导向不能激励学者研究司法实践问题。首先,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做长期的观察和调研,需要较多的实证材料,这对于以发表数量为考核依据的学者来说事倍功半。其次,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具体问题的研究,很多产生于经验性判断,观点及论证较为直接、理论延展度不大,叙述的哲理性、思辨性不强,注释需求较小,很难形成学术性、理论性很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很难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最后,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较难。即便是学者的某一观点或主张为实务部门所接受,也很难形成贡献归属的识别性。更进一步说,即便贡献归属得到认同,在现行学术考核体系中也难得到较高评价。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如何互动无论从我国法治建设需求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学理论发展来看,抑或从法学人自身利益来看,司法实践应当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面向,因此必须加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一要拓展司法研究的视野。目前,对司法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以制度为基础的静态分析。实际上,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司法地位、司法权威、司法主体、司法组织、司法结构、司法行为、司法运行、司法责任、司法激励、司法能力、司法功能、司法产品、司法与外部社会的关系等都应纳入研究视野。只有全方位地研究和关注司法,才能让法学研究融入整体司法领域之中,才能唤起司法实务界对法学研究的重视。二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要改变司法研究碎片化现状,审视司法基源性问题,重构司法元理论。依据中国司法的实际状况,形成对中国司法具有叙述力、解释力、引导力的司法理论体系,推动法学界与实务界形成司法共识和共同司法观。三要积极参与对热点司法事件、案件的讨论。热点司法事件或案件对全社会司法认知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是促成我国司法制度变更的重要因素。法学理论界要勇于发声,理性表达相关学术见解与主张,阐释正确的司法观、法律观,引导社会各方面理性地评判相关事件或案件。要弥合司法专业化认知与大众朴素情感认知之间的缝隙,借此体现法学理论的智识贡献,提高法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法学界的话语权。四要发挥法学期刊的引导作用和平台优势。受学术评价机制的影响,我国法学研究实际上很大程度是被期刊所牵引的。尤其是权威期刊对学者们的研究主题、研究方向、研究风格等影响很大。因此,对于司法问题的研究,期刊应释放出更大需求信号。具体而言,学术期刊可以开辟相应栏目,发表来自不同领域作者、不同写作风格的文章;实务部门创办的期刊也应积极引入学者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五要改进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要从法学基础教育抓起。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课程、教材、授课方式到教师的知识结构仍然是按“图书馆学问”的属性要求,并且依照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模式设置或确定的。近年来,不少学校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尝试,但尚未被接纳为主流性的教学方式。因此,应逐步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方式,加重司法知识及司法能力培养在法学教育中的分量,从基础层面消除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隔膜,同时也促使教师始终保持对司法实践的关注。(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END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新媒体编辑:常畅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10月10日 下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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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集团在VitalLaw法律研究平台推出全新GenAI功能

Kluwer)宣布了一项重大创新:在其用户友好的法律研究平台VitalLaw上,引入了先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技术。这项新功能VitalLaw®
10月10日 下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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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九期开放选课

各高校2024年秋季学期已全面开学,法科生的开学第一课该学啥?不管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法律检索都是一项基础核心技能!然而,很多法学院并没有给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程。但是,好的大学没有围墙!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九期已开放选课。本课程近期有重要更新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昌明老师为课程全新录制了“法律检索与实证研究”的内容,欢迎大家继续线上选课免费学习或转发推荐。扫文首二维码即可开始学习,课程讨论区有微信交流群二维码。欢迎大家入群和全国学习法律检索的同学交流。本课程全面系统,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这是一门实务与理论兼具的法律检索课,推荐每一位法律人认真学习。《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慕课介绍:在大数据时代,法律检索技能对法律人来说太重要了!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不管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法律检索。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2021年1月15日,湖南高院会同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试行)》。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真正成为律师的标配,类案运用也将成为律师辩论的重要环节。法官与律师都应当提高类案检索与类案运用的能力。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本科生培养方案。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线开放课程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小红书上有很多同学在大力推荐这门经典的“法律检索课程“——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面这位同学还二刷了这门课程
10月8日 下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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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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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 下午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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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生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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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 下午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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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生的开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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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 下午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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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2021.12-2024.5)

来源:上海审判研究1.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人无权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人是否有权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0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消费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是为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利益而设立,专属于购房消费者自身,不宜由其债权人代位行使。购房消费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债权人依据前述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驳回起诉。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3.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范围之外的人不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审判实践中,对于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民事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审判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25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原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基本一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沿革看,原“辞职、辞退”已规定为现在的“解除人事关系”。因“自动离职”属于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故“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此类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审判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22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6.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主要理由: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如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2024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024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在建成的房屋已办理预售合同网签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不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此种情况下应视为该优先受偿权已消灭。也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消灭。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8.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在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否需要更换合议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认识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该案已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应视为合议庭已参与过该案审判工作。二审法院裁定指令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属于规定中的“其他程序”,一审法院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也有观点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仅是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而作出的程序性驳回,对该案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系认为该案符合起诉要件,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此种情形下由一审法院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继续审理,既不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可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
10月2日 下午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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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生的开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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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下午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