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事百科

被用户删除
其他

10月大会期间进京上访违法吗?2022统一回复:违法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10日
其他

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刑事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8日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附:新旧条文对照)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文对照(由国晋刑辩制作,在此感谢国)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020年12月27日
其他

总有人问:警察为什么不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2020统一答复

44、交通处理违章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等发送假冒违章提醒短信,此类短信包含木马链接,受害者点击之后轻则群发短信造成话费损失,重则窃取手机里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随后盗刷银行卡。
2020年12月4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60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3日
其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第三十九条
2020年6月11日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0年6月6日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0年6月6日
其他

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利用手机传播淫秽视频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5月9日
其他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0年5月9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
2020年5月9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5月9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
2020年5月9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2020年5月8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5月8日
其他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现在劳改单位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5月8日
其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失效)

POWDER,DRY1.发火的: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2.非发火的:自热物质,类别17440-67-720085.10锑粉ANTIMONY
2020年5月8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三是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公安机关普法实行部门警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警种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2020年5月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5月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4]19号
2020年5月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已获解救的妇女儿童落户工作的通知

全国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保护已获解救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户口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5月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

月底前报部。附件:《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略)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5月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2020年5月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5月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的通知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或者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生效实施前,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人事训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参加新法集中培训。
2020年5月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印发《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5月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2000〕11号
2020年5月6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失效)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公安机关要针对行业不同特点,研究改进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方法,改革旅馆不分大小一律送店簿的制度,支持和推广行业应用现代化技术设备进行管理的经验。公安机关与行业之间逐步组建报案、查缉犯罪分子的通讯网络。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失效)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戒具的人犯的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戒具。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失效)

训练内容,在军事方面主要进行队列、枪支使用、射击、擒拿格斗、军事体育训练;在业务方面主要进行守卫、押运、巡逻勤务的任务和要求,处理问题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等训练,以及组织学习法律常识、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失效)

对于本通知的贯彻情况,请各地在六月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报告一次。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4月28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建立宣传网站的政府上网单位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要求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020年4月2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8号
2020年4月27日
其他

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失效)

2006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20年4月27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上述保留行政许可项团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4月27日
其他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专职部门,并填写《计算机事故申报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
2020年4月27日
其他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2020年4月2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失效)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 (1982年6月3日)
2020年4月26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于1998年3月15日前,将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所需数量报我部治安局,以便统一印制。上交证件收费问题,待商财政部后,另行通知。
2020年4月26日
其他

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枪械的模拟着弹效果及弹点布置要点(1)重点了解以下枪械的着弹效果:手枪、步枪、冲锋枪、轻机枪、重机枪、火炮。(2)重点掌握以下弹点的布置要点:人身、陆地、建筑物、水中、瓶罐、玻璃。2.5.4
2020年4月26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失效)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2020年4月25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2020年4月25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失效)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20年4月25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实施《暂住证申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暂住证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1995年6月2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4月25日
其他

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公安资料
2020年4月25日
其他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