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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一盆冷水

近期,关注到三个圈内新闻事件,一是上海高院公众号发了一个松江区的案例,圈内媒体普遍以“个人持有虚拟币合法”的角度来报道,二是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的文章,圈内媒体解读为“挖矿合法”,三是支付宝首页收到加密货币基金推广广告,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监管政策对加密货币松绑。从94公告到924通知,从内容来看从未对个人持有虚拟数字货币做禁止性规定,这在刘扬律师之前的相关政策解读文章当中均有提到,当时我将其比喻为类似“房住不炒”的“币屯不炒”,从目前已知的案例来看,没有因为“屯币”受到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例。圈内媒体在报道这个案例时,对法院判决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过度放大。首先,在法院判决部分并没有提及该问题,而是出现在“法官说法”的部分,具体表述为“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从表述来看,“尽管”后面的“但”才是法官想要表述的重点,即“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此外,上海高院这篇文章中还有部分文字表述被加粗,这才是文章想要体现的重点,在这里不过分解读,给大家罗列在此:“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约定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双方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企业和个人而言,盲目参与涉虚拟货币交易,自身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回头再来看这起案件,甲想发币,委托乙来提供服务,乙制作了白皮书,甲给了乙30万,甲要求乙提供后续发币服务,乙以开发APP成本高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多亏这个币没有发出来,否则这就会是一起刑事案件了。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上海法院之前还发布一起“代投”的民事案例,最后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移交给了属地公安机关。因此,对于涉币民商事案件的诉讼,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自身刑事风险。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其目的不在于强调个人持有虚拟币不违法,圈友也不必过分自嗨。再来谈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主旨在于探讨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承认“挖矿”的合法性。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只能作为实践当中的一种观点,并不绝对权威,理由有三:一是,人民法院报属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其接受全国法律从业人员投稿,并按照一定评判标准予以刊登。本案的作者是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其裁判观点相比北上广深的案例,可参考性略低,去年北京有一起盗u案件,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盗窃罪,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是,关于盗窃虚拟币的刑法定性问题,建议大家可以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的观点,喻海松法官在某研讨会上提出:““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以我本人代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币刑事案件中,本着能定非获定非获,不能定非获再考虑其他的原则,比如抢币的,骗币的,受贿虚拟币的,敲诈勒索的,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认可虚拟币的财产属性,而虚拟币财产属性之辩和适用罪名之辩,也是留给币圈刑案辩护的“口子”。三是,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这篇文章在论据上有个重大的bug,也就是大家最关心的“挖矿合法”的问题,原文表述为“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货币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作者的论点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两个论据分别是总量恒定和必须通过挖矿产生,但本案给出的案例是盗窃usdt的案件,而usdt总量既不恒定,也非通过挖矿产生。难道说在探讨盗币案件的刑法定性问题,还要区分是否是“矿币”吗?那pos机制的代币和机构发行的代币怎么算?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不由得想起了之前写过的一篇关于plustoken案件的文章,文章内容主要是关于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但媒体在报道引用时的角度则是“律师表示plustoken案虚拟币已处置完毕,无需担心砸盘”。今天早上,朋友圈疯传支付宝的首页的截图,是一个推广加密货币基金的广告,该基金是一种合规投资境外资产的模式,持仓股票主要是coinbase股票和ark比特币现货etf。关于该则广告不做过多评价,我想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和所了解到的情况,分享一下我对后续监管政策的一些展望:一是,924通知的部分内容可能会略微改动。一是可能,二是略微。有可能改动的部分主要是对于部分虚拟货币业务可能会搞特许经营制,比如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等。当前亟待解决的是虚拟币的司法处置问题,据我了解,相关部委在对虚拟货币的司法流程和司法处置进行规范,但具体内容我也不知道,无法详细说明。也就是说,基于当前司法现状的考量,可能会特许相关部门从事虚拟币到法币的兑换,且极有可能是单向的,而非自由兑换。二是,买卖虚拟货币很难放开,基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流通属性和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我认为这个口子轻易不会放开,包括cz提到的国家战略储备的问题,那是战略层面的事情,与普通交易者无关。普通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合法途径更多的是通过投资锚定虚拟币行业的股票或是etf,是在资金受到监管的途径下开展交易,关于这部分设想,我之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虚拟币监管和治理的建议,但不知道尺度能否放的这么开。三是,发币和挖矿现阶段不可能放开。关于发币,“虚拟币交易”的行为模式已经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纳入其中,这种脱离监管的融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背后的实际价值和锚定物根本不是合规与否的考量标准,很多文章都在探讨rwa等模式发币的合规性等,我认为这样的研究在当前监管环境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关于挖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之所以禁止挖矿,是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意义在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的大环境相比2021年,基本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我认为没有放开的道理。作者简介刘
12月12日 下午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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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7万美元!关于比特币监管和治理的一点建议

近日,比特币接连突破前高,冲上了热搜话题。笔者自2019年开始承接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行业状况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国内外相关政策和法律,对我国接下来监管和治理虚拟数字货币研提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囿于金融、经济等专业知识的匮乏,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一、开宗明义,在现行法律规则范围内提出解决路径,供大家讨论交流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最新规定就是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924通知,其中谈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而笔者提出的解决路径是,能否在这个规定之前加上一个限制,即“未经国家批准”,亦即国家可以批准特定部门从事上述业务。当然在业务范围上可以暂时限定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国家批准特定部门可以从事兑换虚拟数字货币业务,国家可以买卖虚拟数字货币,可以作为权威的机构确定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从审慎角度和职能作用发挥角度来讲,可以先行批准国有银行进行试点。具体解决路径是:仅以比特币例举,可以发行锚定比特币的债券(假设为china
3月11日 下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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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上线,我整理了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全部案例

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公众注册登录后就可以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www.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截至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收录案件3711篇,刘扬律师通过检索梳理总结了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全部案件,并且整理了具体案件的链接以便查阅:一、搜索“泰达币”(包含usdt),共出现3个案例,具体如下:1.冯某诈骗案: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WQsjNG%252F5Geoq1Wt7%252FtWZ6S59LLw7SMflVi5wxkebRRE%253D&lib=ck&qw=%E6%B3%B0%E8%BE%BE%E5%B8%812.陈某等诈骗案:虚拟货币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peRCaVCG%252BSZAwFJHHuHC59CEekoNVstij%252Bv7KMawsLg%253D&lib=ck&qw=%E6%B3%B0%E8%BE%BE%E5%B8%813.陈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78Ha9RqyD%252FATlefPWtI4ia0ci1mwfKjo5LLMIWkz3%252Bo%253D&lib=ck&qw=%E6%B3%B0%E8%BE%BE%E5%B8%81二、搜索“比特币”,共出现7个案例,其中新出现案例5个,具体如下:1.张某抢劫案: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比特币并倒卖变现案件的处理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IperRGavUvssdbbK57ghjBtRXdvlbTi2nTPv0vF2GnM%253D&lib=ck&qw=%E6%AF%94%E7%89%B9%E5%B8%812.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比特币“挖矿”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Tes%252BImj9P4TrbUyt6%252BlFGA8poNRyuZBddO6ZB%252BohLTI%253D&lib=ck&qw=%E6%AF%94%E7%89%B9%E5%B8%813.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6tHz24AAKwT%252F9glY7I9dr7njO5KuoN3SBoIcBBZVryw%253D&lib=zdx&qw=%E6%AF%94%E7%89%B9%E5%B8%814.陈某淳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走私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R5G%252BvRNManXoHqzBxA60bXTH%252Fh0IpWcysbK8yz7Rk%252BM%253D&lib=ck&qw=%E6%AF%94%E7%89%B9%E5%B8%815.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矿机”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X0UcRyr0RYqKb6hOnrld6%252Bcxx73EJ0DPwTK%252FqFaaW6U%253D&lib=ck&qw=%E6%AF%94%E7%89%B9%E5%B8%81三、搜索“以太”,仅出现1个案例,没有新出现案例,具体情况如下:四、搜索“虚拟货币”,共出现15个案例,其中新出现案例9个,具体情况如下:1.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责令虚拟货币“挖矿”个人整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94I8PTvHqemy7zgn3ZIq5JFwA8tLNr1cxQI%252FT0I%252FpC8%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2.丁某忠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于同一事实刑行竞合情形下应当优先退赔被害人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zL9FNfGRWHm%252BUzy0E0Dtn4OzjLTRkkN8%252BjZRaakKzdE%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3.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ghLj5wjJyY8oKtulkH%252BwGZCRsOVlLCG04CGwLV9YPZw%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4.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比特币“挖矿”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Tes%252BImj9P4TrbUyt6%252BlFGAx5hC8Clmt9vzJky13Veog%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5.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行为的刑事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3lxZiBRPxY%252BPYh9fBqjhfZ34HWlUGtZHJkH8xE5zyOg%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6.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iPmAGOsfHJ%252BkQNhqOn6Jq3dN4kgbsT4efjNHSHRydsw%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7.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计算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8szTyn2Dr3XK5s2gcyifbLwjntfDWPbQ7yYH3Pr50%252BA%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8.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8xyvnhtkGlvniQac3CIpjd6Ba2Gk6DD90T6AW52OC%252BU%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9.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意义不大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vxD1NctpOFIZp9B9jS%252BWn0R%252Fqoh2J%252F6Pv1Tr1TQWz4U%253D&lib=ck&qw=%E8%99%9A%E6%8B%9F%E8%B4%A7%E5%B8%81五、搜索“虚拟币”,共出现8个案例,其中新出现案例1个,具体情况如下:1.翁某某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络棋牌平台开设赌场中“变相牟利”行为的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JhXmrSocfsGm54zaxzG55kPPvfe9%252FyxBHBMiquBGPlU%253D&lib=ck&qw=%E8%99%9A%E6%8B%9F%E5%B8%81六、搜索“NFT”(包括数字藏品),共出现1个案例,具体情况如下:1.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XO5boHqsoW%252FR8lIrH84jw32kZRERQTSibFwBWPcqeHE%253D&lib=ck&qw=nft律师语:能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说明案件足够典型,也会被全国法院参考借鉴,值得认真研究,稍后刘扬律师将对每一起案件进行细致分析,逐一撰写案例分析,以飨读者。作者简介刘
2月27日 下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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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法院10月9日判例:比特币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偿还法币

10月9日上午,刘扬律师、马玉涛律师代理原告的一起比特币委托理财纠纷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以调解结案,为保护原被告双方隐私,将会做最大化的匿名处理。案情一言以蔽之,原告委托被告理财,被告承诺保本付息,后无法兑付。被告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1.分期偿还美金。2.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可全部强制执行。刘扬律师认为,本案的调解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既然能够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说明法院认为比特币委托理财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无效则法院也无权调解。刘扬律师一贯主张,924通知的内核非常明确:只有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民事行为有效,有效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本案委托理财的是比特币,调解书确认的偿还方式是美金(法币),亦可说明如果双方对调解内容认可,法院可以将标的物为虚拟数字货币的民事纠纷确认以法币方式偿还,这并不等同于法院认可了虚拟数字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仅仅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调解的自愿原则,并且更有利于下一步的执行。因此,在涉币案件中,主张一方偿还法币是具有可行性的。还有一个梗,审判员与圈内大佬同名。作者简介刘
2023年10月11日
财经

山东部门规章,虚拟货币处置变现原则上不低于80%?

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法的位阶上来讲,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刘扬律师针对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部分单独列出来并进行逐一分析。《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律师认为,该《通知》并未明确“虚拟货币”是否包括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为主要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如果包括上述虚拟数字货币,则该条款具有如下规制意义:一是只能与虚拟数字货币发行方进行协商,那么比特币、以太坊可以找对应的基金会,泰达币可以找泰达公司,《通知》没有允许向第三方公司出售。二是必须由发行方进行回收,且不低于实质80%,律师认为如果包含虚拟数字货币,则该条款在实际处置中难以操作,首先是发行方是否有回收意愿?如果发行方不愿意回收,又该如何处置?即便发行方愿意回收,由司法机关直接和境外主体签订合同是否可行?相关回收协议的出现法律纠纷该如何处理?律师更愿意相信,该《通知》所提及的虚拟货币,仍是以Q币、抖币为代表的有境内发行主体的、强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如果《通知》所述虚拟货币不包括我们常说的虚拟数字货币该怎么办?《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罚没物品不适用以上处置方式的,执法机关应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和分类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与同级财政等部门会商,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则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又回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确定为罚没物品前可先行处置?《通知》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三)市场价波动较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财产……”,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该范畴?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故不符合先行处置的条件。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未经生效判决前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法律依据和理由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自愿”,《通知》第四十六条明确“先行处置物品须经权利人同意或由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依法先行处置。”即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司法机关无权在未经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先行处置,且虚拟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巨大,一经处置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故律师建议权利人在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风险。作者简介刘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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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和破局

【引入】2023年7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将某跨境网络赌博案主犯依法送审,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虚拟货币结算,涉案流水达4000亿。案件办理过程中,专案组顺藤摸瓜,成功锁定并将价值1.6亿美元(约人民币10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冻结,同时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由该案,引出了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问题。此前,大多数虚拟货币案件关注的是虚拟货币的性质和与之相关的定罪量刑问题。殊不知,判决后的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也至关重要,将决定着案件的价值导向。本文就将系统论述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问题,提出现存司法处置的重难点,并出具解决方案。一、问题提出——虚拟货币的追缴与返还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的新兴产物,其性质确实难以确定,但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犯罪判决后,总要涉及其处置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犯罪人违法所得,需要经过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最终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实务中,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主要是由法院委托民间企业进行变现交易后上缴国库。但是该操作也引发不少争议,争议主要涉及两类,一是,虚拟货币在国内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国家也再三发布公告提示其炒作风险,因此被害人虽然由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而遭受了损失,但部分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应当填平,引发了经变现后的虚拟货币是否应该发还被害人的争议;二是,因为虚拟货币在国内非法,因此目前没有统一、正规、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司法机关收缴虚拟货币后委托民间企业对其变现产生了一系列如程序非法、委托公司违规处理、虚拟货币价值降低的风险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结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实践,分类讨论上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二、实务争议之虚拟货币发还被害人目前,涉虚拟货币犯罪种类繁多,主要可以分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诈骗类犯罪和确实存在真实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前者是以虚拟货币为幌子开展诈骗,目的还是骗取被害人财物,因此审理终结后对被害人财物的归还并无争议。但是后者又可以分为诸多种类犯罪,如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种类繁多的罪名。帮信罪、掩隐罪等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管理秩序,涉案虚拟货币也主要是逃避司法侦查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无不当。但是如虚拟货币诈骗类、盗窃类犯罪,被害人确实被移转了个人占有的虚拟货币,产生了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此时,对于被害人的虚拟货币是否需要归还,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刑事犯罪,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如《刑诉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关规定。但实务中有判决将被告人取得的被害人的虚拟货币没收,而不选择还给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保障。2023年9月1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一文更是表示,以被害人是否存在交易行为,判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归还。被害人并无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对外出售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被告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虚拟货币密匙,从而窃得虚拟货币的,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填平;被告人是利用被害人的交易行为而实施的诈骗、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因被害人系在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过程中,致其合法财物被侵害,可判令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不再责令退赔被害人。该观点为被害人取得其因被告人刑事犯罪而损失的虚拟货币设置了诸多前置条件,探究观点提出背后的原因,因为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非法,国家不鼓励个人投资炒作虚拟货币,因此认为此部分法益不值得保障,否则有违国家金融管控的精神。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区别对待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观点,也将在后文解决措施中对此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但足以见得,实务目前对于被害人的虚拟货币是否应当归还是存在争论的,但是在财产犯罪中这恰恰是被害人迫切关心的问题,因此具有讨论必要性。三、实务争议之虚拟货币司法收缴困难除应当返还给受害人的虚拟货币之外,作为犯罪工具与犯罪所得的虚拟货币应当依法收缴。目前,实务对虚拟货币的收缴存在困难。一方面,虚拟货币属于国家管控商品,有多则官方文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因此无论是作为犯罪工具还是犯罪所得的虚拟货币均需司法处置,才能让法律手段配合金融监管措施,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隐私性、不易监管性,查处涉事人员名下账户操作较为困难,且因为我国相关文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因此国内欠缺官方的交易平台,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变现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不公的可能性。下文将具体描绘现存官方司法处置虚拟货币的困难。1.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可追缴的财物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64条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范围是财物。根据体系性解释,再看我国《刑法》第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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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支持挖矿的前市委书记,判了,但也留给了我们诸多疑问

根据腾讯新闻2023年8月22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币圈人对于肖毅是不陌生的,甚至有人认为519的崩盘与其或多或少有些联系。肖毅是首位在中纪委通报中提到“挖矿”的落马官员。2021年11月13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被“双开”。值得注意的是,对肖毅的通报中有着罕见之处。通报指出,肖毅违背新发展理念,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肖毅一案是公开审理的,也是公开宣判的,但也留给我们诸多疑问,希望将来判决书能够公开出来。今天刘律师的朋友圈全是这样的话风“他到底收了多少比特币?”虽然有一定的八卦心理,但也说明人民群众确实关心这个问题。为此,刘律师将自己的一些疑问做了总结,希望有一天能够从官方通报中得到答案,有些问题也是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币圈案件的难点疑点,希望能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理的案件中获得启发,甚至是作为指引,统一涉币案件裁判。问题一:肖毅是否收受林庆星的虚拟数字货币?接下来让我们拆解一下官方通报,通报中提到了两个时间节点,并存在时间线上的重合:第一条时间线是2008年至2021年,肖毅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这里没有明确提及虚拟数字货币挖矿,是否归为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的大项当中不得而知,同时提到肖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折合”中是否包含了虚拟数字货币,也没有明确说明。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收受虚拟数字货币,则说明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虚拟数字货币被认为属于“财物”。特别值得玩味的是,通报中提到“其中5782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该笔钱款应当包含在1.25亿之中,将近占了一半,是否是坊间传闻的收受的虚拟数字货币?如果是,说明肖毅并没有将收受的虚拟数字货币变卖,因此在通报中用了“尚未实际取得”的字眼。第二条时间线是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即2017年至2021年,与第一条时间线存在重合,通报中提到“违背新发展理念,违反国家规定,为从事虚拟货币计算生产业务的企业在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该段内容中没有明确肖毅在此期间收受了多少财物,我们也无法揣测,刘律师认为,该段通报说明了肖毅被判滥用职权罪的原因,根据滥用职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包括“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问题二:如果肖毅收受了虚拟数字货币,判决时如何定价?虚拟数字货币最终如何处置?这个问题是建立在假设肖毅收受了虚拟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只做学术探讨,不追究事实真相。当前司法实务当中,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定价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执法机关,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以笔者实务经验来看,目前并没有哪一种观点成为主流,无论是按照被害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价格,还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销赃的价格,亦或是才考所谓的主流交易平台的价格,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亦或是不合法性。如果肖毅真的收受了虚拟数字货币,且就是通报中提到的“尚未实际取得”的部分,则对当前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通报中提到“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果肖毅收受了虚拟数字货币,如何依法予以追缴?如何上缴国库?当前在涉币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置虚拟数字货币过程中饱受诟病,缺少合法性和透明性,即便是当前最为合规的“境外处置、结汇回国”的处置方式,因委托方在国内,本质上还是国内人员委托国外人员处置,从符合国家政策的角度来讲,还是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因此,如果本案对虚拟数字货币进行了处置,其处置方式同样值得关注和研究。问题三:肖毅是否干预了GM与抚州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据抚州当地媒体报道,2017年12月9日至11日,时任市委书记肖毅率抚州市代表团访问了德国,分别与慕尼黑GM基金会、弗莱堡经济促进署、法兰克福TB国际公司进行了公务会谈。坊间认为,此次访问对促成抚州创世纪公司与GM公司合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9月,双方在电费问题上产生纠纷,抚州创世纪公司擅自停止向后者报送数据和发送费用清单。2019年5月,GM公司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州创世纪公司返还其交付托管的560000台GPU以及60580台AntMiner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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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刑案3.0,违法所得如何核减?合理支出如何扣除?

Web3.0有没有到来不知道,币圈刑事案件3.0肯定是来了。我19年开始专门做币圈刑事辩护,大体上的直观感受是,plustoken案件以前,可以称为币圈刑案1.0,彼时公检法办案人员对涉币案件内心是排斥的,因此辩护工作也相对容易,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比较多。Plustoken案件是个转折,之后一段时间可以称为币圈刑案2.0,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极个别地区对涉币案件比较“热衷”,二是办案人员自身对币有了一定的认识,辩护时经常会和办案人员煲电话粥,以我承办案件的结果来看,无罪辩护总体还能起到不错的效果,特别是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多起案件争取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924”通知出台并发酵一年后,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币圈刑案迎来了3.0时代,配侦公司海量到比项目方都要多,正所谓“币圈死于币圈”,加之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等出台,法律适用不断被突破,行刑衔接办案方式的打通,让无罪辩护几无空间,当然这也和我代理的案件有关,以项目方、交易所、黑客盗币和币圈职务犯罪为主,一些传统的帮信、掩隐、非信这类案件早就不再代理了。我始终认为,律师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寻求最优解,不能因为无罪辩护牺牲当事人的自由。币圈刑案3.0时代,律师纵有再多微词,再想吐槽(回头准备专门开一篇,让这篇有点技术含量的能活下来),我们仍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果出罪没有空间,那么应当积极寻求财产刑利益,于是我总结了这篇文章,均为本人代理的多起、多地案件且被检察院、法院采纳的意见,希望能对涉币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一、法律依据(这部分圈内人可以直接跳过)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合理成本是否应当扣除,但通过相关法律文件,我们认为部分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准确计算违法所得,采“获利说”,对于合理成本,该核减的核减,该扣除的扣除。1.非法经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着重对集资诈骗罪的合理支出扣除做了禁止性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应当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合理支出应当予以扣除,当然,其中提到的行贿、赠予等费用,很难认为属合理支出。3.其他支持违法所得“获利说”的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网上摘抄)4.传销案件是币圈的常见犯罪,但以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经验来看,均以涉案金额来追究被告人责任,因此不涉及本文所说的问题。二、违法所得的核减1.回购。基于遵守白皮书的规定,或是为了稳定币价,项目方通常都会承诺以获利的百分比进行回购,从用户角度来讲,无论是为了减免手续费,还是持币生息,持币这一行为具有必要性,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获利虽曾短暂获得,但立即支出,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当然在实际辩护时这部分内容仍需详细论述以期被司法机关采纳,以下同)2.销毁。本质上和回购类似,懂得都懂,不再过多论述,常见的通缩手段,旨在维护币价,有的已通过合约写死,简言以蔽之,项目方根本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3.返佣。返佣从一定程度来讲具有广告性质,应当在合理支出中扣除,但从圈内普遍操作来讲,返佣也是通过程序和机制写明,交易所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4.质押。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新增了“虚拟币交易”这一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构成非吸,从“非吸”四性来讲,认定币圈非吸,“利诱性”是最关键的,有的项目只有质押才承诺收益,因此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质押数量为准,其他的均应当核减。三、合理成本的扣除1.人力成本。任何一个项目,人力成本在成本支出中都占很大一部分,因此争取该部分的扣除具有很大的意义,现有多份判例证明,在非吸和经营类犯罪中,人力成本的扣除均得到支持,说明在相关犯罪活动中,人力成本确属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年终奖等,实践中项目分红往往很难得到支持。2.房屋租赁成本。和人工成本一样,房屋租赁成本也是项目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一经支付,永远灭失,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房屋租赁成本也是应当予以扣除的部分。3.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含的内容比较广,主要有服务器类、工具类、短信类、其他类,服务器常用的有阿里云、云片网AWS、Clouldflarle、等,是支撑交易所运转的最核心的设备,因此租用服务器的费用应当扣除,此外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交互,短信服务也必不可少,此外必备的工具还包括Zendesk、Travis、Google、Ipinfo、Coveralls、Github、Crowdin等。4.购买矿机和质押币。有的项目例如算力挖矿、质押挖矿等,需要购买大量的矿机设备,有的需要矿机+质押币的模式才能产出币,在此情况下,项目方为了正常运转,购买设备和质押币是必要的支出,因此该部分支出应当扣除。5.市场广告及公关费用。项目若想获取热度和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支出,包括项目公关开销等,吸引用户参与,因此该项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且必要的支出。6.中介服务费。主要是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的相关工作,例如安全审计、kyc认证、外包服务等。7.办公成本。为了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需要有大额的办公成本支出,例如电脑等硬件设备、房屋装修设计、电费支出等。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不采纳该意见,理由是硬件设备、房屋装修等虽有支出,但未灭失。涉及挖矿项目,电费支出占比较大,司法机关采纳的可能性较高。8.基于该项目所必要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也可以理解为广告宣发类支出,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采纳。四、其他应当注意到的问题1.无论是违法所得核减,还是合理成本的扣除,都需要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对于证据的理解,对于证据标准建议多和司法机关沟通。2.计算违法所得和合理成本时,由于涉及法币和虚拟币,法币又涉及人民币和外币,加之仅半年多以来汇率波动较大,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方案,说服司法机关支持,例如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不同的官网显示的最低价格有所出入,因此要向司法机关提交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官网价格。3.虚拟数字货币处置时,重点看otc价格对于人民币汇率是正溢价还是负溢价,选择有利的处置方式。境外处置结汇回国时,可以按照外汇牌价争取较高的价格,但基本会按照汇买价计算。4.法律是滞后且有限的,是由具体办案人员适用的,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争取财产性权益,律师就要勤跑腿,勤沟通,拿出有理有据的方案,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总还想再聊点什么,以后吧。作者简介刘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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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比特币爆仓引发的捐款纠纷诉讼

根据媒体报道,截止2023年3月14日21时04分,过去的一小时,全网爆仓1.07亿美元。今天我们聊一起因为投资比特币爆仓引发的捐款纠纷。2019年,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上,2008级校友吴幽公开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据悉这是该校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承诺)。2022年,中国矿业大学将吴幽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付款。据原告向记者表述,是因为吴幽捐款未履行一事引发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关注,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最后以调解结案,具体情况是,在2022年10月20日支付矿大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900万元余款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之后吴幽并未按照所承诺的日期打款。后中国矿业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月,吴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之后名下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随着事件的发酵,吴幽同学也被扒出来一系列的事情,但这不是重点。通过这个案例,刘律师认为大家需要了解以下法律问题:一、为什么要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天眼查信息,中国矿业大学的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捐款),因此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国矿业大学所在地法院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吴幽为什么会败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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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亲历者,扒一扒“中国GPT团队在无锡”这起案件

最近看到一篇《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突然想起曾经一名当事人也给我转发过梁亮这起案件,但当时我没有细看,觉得和我也没关系。这篇文章标题写的不错,所以我也想看看,什么样的团队敢叫“中国版chatGPT团队”。细读下来,这不就是我代理的那起案件吗?!2021年4月,我们团队三人接受了一起刑事案件委托,浙江某地一家公司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无锡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三人,并被冻结了巨额虚拟数字货币和多张银行卡。由于口罩原因,等核酸结果,开健康证明,约律师会见,4月18日,我们踏上前往无锡的列车,那天正好赶上比特币万刀回调。4月19日会见了当事人,并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交了法律意见。先说会见。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一上来他就告诉我说,可能是误会了,因为民警问他“哈勃币”的事情,以及发“哈勃币”的团队,他什么都不知道!一开始民警以为他在撒谎,毕竟这么大的案件(稍后会谈到),前期的侦查工作肯定会很细致的,但全公司所有人都这么讲,这事就有点蹊跷了,我猜民警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多。会见结束后,我们三个律师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可能被误伤了”。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综合律师会见情况,我们初步判断这是一起部督案件,如果不了解什么叫部督案件也欢迎私信,主要是涉及一款称为“哈勃币”的虚拟数字货币,是一起多地公安机关联动的案件,印象中有无锡、长沙、成都、杭州等地。5月10日,我又前往无锡会见了当事人,并进一步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件进展,提交了取保候审材料,刑拘期满后,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一年之后解除取保候审,发还了电脑、手机等全部扣押物品。关于冻结的虚拟数字货币和银行账户,期间代理当事人就解冻一事提交了法律意见,因为公安机关的冻结手续是六个月,因为没有续冻,六个月后自动解冻,也就说所有扣押冻结的资产在2021年10月份全部解冻,这波被动持仓盈利还是挺可观的。所以,我说自己是案件的亲历者并不为过,回到《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这篇文章,其实内容很少,大部分都是节选其他文章的内容,主要提到了哈勃币的投资人,圈内的朋友看了大概都懂:英文的看不太懂,总之高大上,但是中文的还是能看明白的,其中“回向基金”,我作为一个律师跟它打了很多次交道了,最近还有一起在诉案件,现在网上随便一搜,就是前复星集团总裁及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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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等于买卖外汇?

刚刚结束安庆某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庭审,马不停蹄来到深圳出差,刚到酒店就看到一则新闻,两男子现金买卖虚拟货币被广东省梅州市大埔法院判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买卖虚拟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具体案情如下: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比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1U币=6.36元人民币,陈某就以1U币=6.24元人民币收购散户的U币,再以1U币=6.27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收购方。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2月22日8时许,陈某、李某毅租车返回福建省福州市,在途经梅州市大埔西河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5101770元。对于该案,刘扬律师有不同看法。买卖虚拟数字货币(otc)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和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大家普遍认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置法依据不足。1.何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说明,并不存在任何“模糊地带”,“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换言之,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就一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规制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的现有法律文件,有哪个是法律?有哪个是法规?有一个司法解释倒是真的,但规范的是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有何关系?对于规定不明确的审慎认定,无论是94公告,还是924通知,明确的不能再明确了,从法的位阶来讲最多也就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说的还不够清楚吗?该案有没有逐级向最高法请示?我相信没有,按照刘扬律师的办案经验,在如此短的审限之内,是不可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况且刘扬律师至今也没有看到任何一起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案件被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最高法批复。2.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是否等同于买卖外汇?根据百度百科,外汇,英文名是Foreign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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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第一起民事转刑事案件,也是一出精彩的代投大戏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纠纷的民事案件,事关波卡币(dot),简单来说就是圈内常见的代投纠纷,值得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虹口法院没有以“虚拟数字货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合同无效,而是认为该起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今天刘扬律师就带大家拆解一下这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上海A公司有一个姓许的员工,2017年10月6日在微信群里发了个消息,说自己公司有私募渠道可以参加波卡项目权证的投资,群里有个姓赵的人看到以后,就和许某联系,向许某发送的钱包地址转入了700个eth,参与投资了波卡。2017年10月9日,A公司将募集所得的2926个eth投资到波卡项目。2020年5月27日,A公司通过该波卡项目的投资获得了30876.905个波卡币。众所周知,2020年8月22日,波卡币进行了1:100的拆分,此次拆分后,A公司获得3087690个波卡币。赵某认为,自己投资的700个eth除以A公司总计投入的2926个eth,能够计算出自己应得的份额,认为自己应当得到738681.938个波卡币,按照当时市值九千多万。但其最终没有拿到波卡币,遂将许某和A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许某表示,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介绍赵某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在正当履行职务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了风险,也向A公司披露了帮朋友投资的真实情况,自己无过错亦未获利,不应承担责任。A公司则表示,公司从未参加波卡项目投资,我国境内不允许虚拟货币投资。A公司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已经终止。许某代投行为系通过海外B公司进行,系其个人行为。并且,许某在国内对外销售、募集波卡币的行为以及赵某与许某进行的虚拟货币代投和置换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如果仅仅是这样,刘扬律师认为虹口区法院大概率是会以虚拟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判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许某和A公司会获得“实质的胜诉”,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就该有意外了,此时跳出了案件第三人,根据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第三人大概率是许某和公司找来的,从结果来看有点弄巧成拙了。第三人孙某是美国人Bo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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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U,局中局

随着924通知的发布,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之间otc行为的管控力度,多个交易所平台关闭了c2c的交易通道,由此催生出诸多线下现金交易的行为。各个微信群中也充斥着“现金买u”的消息,甚至在我的法律交流群中也有人发布类似的广告,对此颇为无奈。早在2020年底,刘扬律师就在多个公开场合发布一个观点,公安机关打击涉币刑事犯罪,首先就要打击otc,一是因为otc涉及法币交易,对金融秩序的影响更大,二是otc的行为模式简单,打起来更容易,三是otc“经常性”的涉及黑钱黑u,入罪更简单。因此再次呼吁大家,不要再做了,真的会被抓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虽然一再提示风险,但这个事肯定还有胆大的去干,在此不做过多讨论,今天主要讨论的是线下买卖u的骗局。924通知所带来的另一个影响,就是涉币刑事控告的难度越来越大,线下交易u被诈骗,被害人去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予受理立案。以前的文章,都是指导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如何说服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但效果并不理想,基本上每天还是都会接到当事人求助信息,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转变一下思路,把我了解到的线下买卖u诈骗的套路做个汇总,揭秘线下买卖u的骗局,参考反电信诈骗的思路,把“防”挺在前面。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为了方便阅读,我们把买u方称为甲乙丙丁,卖u方称为ABCD。1.甲在境外聊天软件中发布买u信息,A看到信息后主动和甲联系,双方商量好交易时间和地点,A到场后才发现来的是乙,甲和A说临时有事来不了了,让乙帮忙到场交易,让A给甲转u,甲收到u后,乙给A现金。当A按照甲提供的地址转完u后,甲否认收到u,乙拒绝向A支付现金。2.甲在境外聊天软件中发布买u信息,A看到信息后主动和甲联系,双方商量好交易时间和地点,A到场之后发现同时有甲乙丙多人,甲称其只是中间人,真正买U的是乙或丙,让A按照乙或丙提供的地址转u,A按照地址转u后,乙丙称没有收到,转丢了,火速离开现场,留下甲和A在现场撕逼。3.甲和A约定线下交易u,到现场后,A先对甲进行验资,没问题后准备交易时,甲提出怕A的u有问题,要求A下载检测软件(扫码或DAPP),A下载后经过查验,发现软件显示u有问题,甲以A的u有问题为由拒绝交易,事后A发现自己的u被盗,而整个过程中,A无法证明检测软件是甲让其安装的。4.甲在聊天软件中看到A卖u,价钱比较合适,双方约定交易时间地点线下交易,甲到场后,发现A没有来,A谎称让自己的这个那个亲戚朋友同学发小B来交易,B对甲验资完成后,甲给A发地址过去,一会A将转u截图发给甲,显示已经转账成功,B火速将钱抢过来,而甲并未收到该笔转账。5.甲和A约定线下交易u,甲到场后,发现A没来,来的是B和C,甲没有多想,随即让B和C去验资,验资完成后,A在聊天软件中找种种借口拒绝将u直接转给甲,而是先转给C,C再转给B,B再转给甲,美其名曰为了安全,在这个过程中,A向甲出示截图或链上记录显示已经转给了B或C,但B或C坚称没有收到,同时将甲的钱抢过来,民警到场后,B或C出示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先前已经将对价人民币转给了A,自己也是受害者,拒不向甲返还人民币。6.甲和A通过境外交易软件认识,双方多次交易,均没有问题,A对甲比较信任,924通知后,甲对A讲线上交易不安全,改为线下交易,双方约定交易时间和地点,到场和A交易的是乙,甲因“一切有可能的原因”无法到场交易。A验资后,按照甲的指示转u,后甲否认收到u,并将双方的聊天记录双向删除,乙带着钱光速逃离现场,即便A报警乙被抓,乙称对所有交易环节均不知情,且A和乙之间没有任何聊天及通话记录。7.甲和A通过境外交易软件认识,双方约定线下交易u,交易当日,A验资完成后,甲通过交易软件将地址发送给A,A按照地址转u,转完后,甲称没有收到,后A核对聊天记录内容,发现甲之前提供的地址已经被双向撤回,又给A发了一个其他地址过来,后甲拒绝付款。8.甲和A约定线下交易u,甲非常热情,提前给A订好了酒店,A入住后,连接酒店wifi,后钱包内的u不翼而飞。9.甲和A约定线下交易u,到场之后,甲发现现场还有BCD多人,甲随即提高警惕,要求先验u,确认没有问题后,A一方提出验资,在验资过程中,BCD将钱款控制,由A将“假u”(非泰达公司发行)随意转给一个地址,ABCD均证实该地址是甲提供,但甲把聊天记录双向删除。ABCD拒不向甲返还钱款。10.甲和A约定线下交易u,因为金额较大,按照规矩先u后款,A为了保险起见,要求分批交易,甲同意。前几笔交易都没有问题,A随即放松警惕,在进行一笔大额交易时,甲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现金。11.甲和A多次交易,甲掌握A的银行卡账号。双方约定线下交易,但仍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此时就应当引起警惕),甲利用提前伪造好的视频,假装操作转账过程,并让A看着,A看账户和姓名都是自己的,就没细看,便将u转了过去,后发现自己未收到钱款,相关聊天记录已被甲双向删除。以上是刘扬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的真实案例总结,希望大家能够举一反三,避免被骗,大家只需要记得一句话,事出反常必有妖,那些主动加你好友,朋友圈天天晒现金的人,绝大多数都是骗子,这就和干杀猪盘的人游艇高尔夫夜总会打造高端人设是一个道理,同时也郑重警告骗子,现已有线下交易u被判诈骗罪的生效判决,按照北京地区诈骗罪的量刑规则,六万以上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骗人之前,想想自己能否承受漫长的刑期。作者简介刘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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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首发: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上)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新规”或“意见”)。刘扬律师第一时间对意见进行了仔细研读,同时还学习了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撰写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现结合自己当前代理的多起币圈刑事案件,谈一谈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事案件的适用问题。第一章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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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相关合同的法律后果分析——基于27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摘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然而,虚拟货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长期是严格监管的对象,相关部门规章相继出台。由于虚拟货币属于新兴领域,理论基础仍不完善,加上对相关部门规章的理解和适用的差异,民事审判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如何衡平金融安全和个人财产权益成为审判难题。关键词:虚拟货币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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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覆盖最广的《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都说了啥

6月30日,在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下,包括文旅产业专业机构和协会、文化央企、IP机构以及蚂蚁、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科技公司在内,近30家机构在京联合发起《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号称“行业覆盖方最广的自律公约”。目前网上只有相关新闻,《倡议》原文尚未披露,刘律师有幸拿到该份倡议,结合自己从事数字藏品等nft领域刑事辩护和合规建设等经验,浅作解读,以飨读者。1.为什么在这个时间节点发起《倡议》?按照原文所述:“由于发展时间短,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相对较少,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大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局部发展乱象开始出现。”我曾在多次发文和接受采访时谈到数字藏品的乱象,提示玩家理性对待,避免损失。现实情况是,数字藏品行业的乱象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司法机关或已开始着手调查,在此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企业此时发起《倡议》,也表明了和违法违规数字藏品划清界限的决心和态度,意在正本清源,表明“此数藏非彼数藏”。2.为什么是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是由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文化产业的行业领域的国家一级协会。以“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统筹协调、创新发展”为宗旨。近日,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意见》强调,各地要把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倡议》原文提到:“为落实《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所提出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协调、自律作用,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政策精神”,可以看出,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发起《倡议》目的就是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之一,数字藏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理应主动作为。3.《倡议》的核心内容都有啥?该部分主要指明了数字藏品的发展方向,也就是所谓的“正本清源”,告诉行业从业者,在国内搞数字藏品,应该往哪个方向去发展,以及发展数字藏品的目的,即“弘扬文化、增强自信”,请注意,这里面没有提到任何经济利益。该部分旨在强调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前不久发生的“徐悲鸿名画侵权案”来看,数字藏品和nft行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侵权问题,“铸造”绝不等于创作,而nft映射的数字藏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刘律团队曾协助数藏平台处理过多起侵权案件,其实一个数藏平台要想长久发展,签约创作者、走原创路线、保护知识产权,看似很慢,实则最快。该部分规范了何为高质量数字藏品,即结合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等表达,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实现对原有概念的升华,对原有艺术的提升,赋予原有事物新的活力,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收藏的乐趣,回归收藏本心,强调“藏”的本质,而非交易和获利。何为消费者价值?我理解价值的获取表现的就是获得感,而获得感的实现方式是数字藏品区别于传统藏品的关键因素。比如无聊猿俱乐部,为持有人空投代币,这种行为固然让消费者有获得感,但按照我国目前监管政策,这种行为明显是不合规的,那么作为行业从业者来讲,能够开发合法合规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就是在创造消费者价值,比如支付宝皮肤,会让消费者的支付宝区别于其他人,等等。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一定要紧密围绕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使用价值”,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简而言之,不是不允许盈利,但要有创造性的盈利,在消费者获得的前提下盈利。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合法合规的数藏平台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并且进行了详细的例举。以我们团队给数藏平台提供合规服务的经验来看,除了上述三个资质外,还有一个《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上述资质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坦白来说,除了鲸探、幻核等头部数藏平台,其他数藏平台即便想合法合规运营,也很难获哪怕一张牌照,更别提全牌照了。这实质上也是给相关监管机构提出了要求,对于想做事、能做事的数藏平台,不应当在申请牌照时看出身、看背景、看身份,应当一视同仁,不要让真正做事的人提心吊胆中求发展。该部分实质上给头部平台背后的大厂提出了要求,作为联盟链的发起者,大厂要保证自身联盟链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目前我国区块链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联盟链的安全性确实要高于国产公链,毕竟联盟链背后有实力雄厚的公司做支撑,但从长久发展的角度来讲,从区块链精神内核来讲,发展优质、安全、高效的国产公链仍是我们面临的课题之一。而数字藏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实质上还是要求创作者和数藏平台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该部分倡议,是目前所有数藏平台,包括违法违规的数藏平台都做的比较好的环节,毕竟反洗钱等红线没有任何人敢挑战,难的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就要求数藏平台不能有任何的“作恶”心理,不但不能主动泄露个人信息,还应当加强安全建设,防止诸如因黑客攻击等行为引发的被动泄露。除了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该部分还强调了打击和惩戒,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和数藏平台协同发力,让打击和惩戒更有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实际代价。该部分内容和三协会倡议内容基本一致,在其他的相关解读文章中反复提及,我本人更愿意将之视为nft行业红线,在实践中不止是违规这么简单,极容易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不再赘述。该部分主要还是强调杜绝数字藏品“金融化”,所谓的投机炒作,都伴随着二次交易和场外交易,目前国内合法合规的头部数藏平台,包括蚂蚁鲸探、腾讯幻核、百度希壤平台等等,从产品设计上均不支持二次交易、坚持实名认证、设置发行内容授权与安全筛查机制等,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金融产品化及炒作,但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数字藏品的二级交易应当准予放开,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数字藏品的长久发展绝对离不开流动性驱动,6月28日,中国文化传媒新文创藏品平台(简称“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正式上线,或许为数藏平台开放二级交易指明了方向。该部分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如何推动行业发展,作为法律行业从业者,我本人更加关注的是政策法律法规宣导,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业苦于没有更加明确、更加精准、更加适用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业者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更害怕因“发展过头”被追究责任,更怕重蹈互联网金融的覆辙。该部分主要强调如何完善行业发展,发挥智库力量、加强调研指导、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良好环境等,我认为最关键的还是应当畅通交流渠道,多听行业从业者心声,积极向市场靠拢,建立行业标准,让政策落地落小,符合行业发展的普遍规律。4.接下来数藏平台该如何发展?每个从业者都有这样的困惑,我们该如何发展?刘律师认为,在当下的监管政策之下,要坚决贯彻“去金融化”、“证券化”的政策红线,在此基础上,有如下三点不成熟的建议,供各位从业者批评指正。一是加强创作、用实力说话。作为数藏平台,要在新行业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传统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努力发掘优质数字藏品创作者,积极培养具有潜力的行业新人,提供开放包容的创作环境,寻找具有新意的创作主题,让数字藏品更具有生命力,成为社会大众提升生活品质的必需品,让数字藏品回归应有之义。二是加强管理、用能力说话。数藏平台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管理,要在最前沿的领域,做最保守的事情,及时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不断净化完善提升,在合规中寻求发展。要致力于成为数藏领域的“淘宝”和“京东”,为社会大众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不断拉近数字藏品与百姓日常生活的距离。三是加强创新、用成绩说话。数藏平台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这个行业集结了国内外意识最先进的群体,创新是核心驱动力,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小平台要想弯道超车,需要在合规框架下做出更具有创意的产品。互联网行业本就是夹缝中求生存,即便竞争如此激烈,仍有“抖音”等优质产品脱颖而出,而市场从来也只能用成绩说话。(回复“倡议”获取原文)关于我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欢迎来撩13581751329(烦请做好备注)。刘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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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请求返还莱特币,法院:支持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个案的裁判结果亦不代表任何所谓的监管新动向。呼吁大家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近日,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借莱特币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用50000个莱特币,并承诺于2015年10月前分期全部归还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指定地址转入50000个莱特币,被告就此出具借条和收条,后被告并未遵守约定及时偿还,经原告催要陆续返还部分。2017年4月,双方确认实际归还17000个,被告尚欠原告33000个未返还。后续对于原告的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19年2月之后,被告甚至不回微信、短信。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莱特币33000个。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莱特币33000个。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或是任何山寨币,其法律属性都是相同的,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虽然在后续的相关规定中,不再强调比特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属性,但也没有任何文件对此予以否定。其次,在政策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如果将虚拟数字货币纠纷视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可能获得支持,目前我们团队也在梳理相关的判例,稍后会有更加系统的案例分析。如果以民间借贷的角度起诉,自然而然将虚拟数字货币与法币概念混在一起,则有可能被认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后,即便法院判决返还虚拟数字货币,实践中执行也是个难题,我本人认为,正是由于目前法院无法对虚拟数字货币强制执行,常规的执行手段失效,因此大量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司法拘留或是纳入失信人,严重的也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需法院认定败诉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就是说法院需要查明败诉方有币但拒不返还,如何证明败诉方有币,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关注我,之前说过要解读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但最近约了几个关于nft领域的咨询,稍晚点,进行逐字逐句的解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专注泛crypto领域刑事、民事案件。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欢迎来撩13581751329(烦请做好备注)。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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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本人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关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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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924时代,会发生什么(四):冻卡冻币怎么办

《亚洲法律杂志》(ALB)采访:数字货币时代加速降临,为支付市场注入新想象空间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