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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了也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没想到失业了还能享受到职工医保的待遇,这政策真好!”近日,家住怀化市鹤城区的郭先生拿着医院给的结算单,露出了欣慰的笑容。郭先生是怀化人,此前一直在怀化的某公司工作,去年因企业经营困难被辞退在家,并从2023年10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今年6月13日至18日,因甲状腺良性肿瘤到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窗口结算时,看到结算单显示医疗总费用6537.22元,医保报销了3941.25元。失业了还能享受到职工医保待遇,这是怎么回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的同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无需个人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业务。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按医保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哪些人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呢?只要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保费用如何缴纳?不用担心,个人无需缴费!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大病保险费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以怀化市为例,缴费比例为:单位部分8.5%(含生育保险0.5%),个人部分2%(该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缴费基准值的60%。目前的职工大病保险费为15元/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按月划拨给当地税务部门。享受的医保待遇有变化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与正常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待遇一致。根据6月19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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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保待遇政策大全(新增血透慢特病政策)
说明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医保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16年底整合为统一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图解位于下方第四条。点击下面的图片即可查阅具体的待遇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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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员流动非常频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凸显。今天向大家介绍跨省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避免垫资跑腿。一、明晰异地就医人员分类根据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基本医保的异地就医人员分为两大类6小类。(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④异地转诊就医人员,⑤异地急诊抢救人员,⑥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二、知悉异地住院报销比例(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即①②③类)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政策标准,即不降报销比例。(二)异地转诊(即④类)和异地急诊抢救(即⑤类)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三)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即⑥类)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自行外出就医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上面三种情况均提到了“备案”,那么哪些情况需要备案,如何备案?且看下文:三、跨省异地住院备案登记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需要备案的情形要准备以下材料: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湖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点击阅读原文可在文末下载,下同);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点击阅读原文可在文末下载,下同)。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④异地转诊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一站式”服务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在医疗机构办理一站式转诊备案申请的由医疗机构负责把关,由医疗机构提交,参保人无需再提交证明材料)。⑤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⑥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注:通过“湘医保”公众号等网上途径申请备案时,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备案表,不用另外提供备案表。四、跨省异地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无需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限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五、参保人如何选择定点医药机构人生地不熟,在哪查询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呢?在“湘医保”公众号右下角菜单的“服务平台”中选择“医保服务”。登录后,点击“异地就医”板块,然后点击“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包含药店)。按行政区划可查询到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选择行政区划后还可按医药机构名称搜索。每个医药机构有3个标志,分别显示是否开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其中,“跨省门诊开通标志”包含了是否支持使用个人账户(记账户)跨省购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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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如何帮助参保患者降低住院费用
DIP,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简称,是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新的付费模式;参保患者住院和医疗机构结算方式不变,仍按项目付费。DIP是根据“疾病诊断+治疗方式”进行分组确定付费标准,超支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以前按项目付费,医院做一个项目就有一份收入,其产生的费用均由参保人和医保部门承担;现在DIP付费,医院多做一个项目就多一份成本,促使医院减少“大处方”“大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可以说按项目付费医疗机构是“多劳多得”,DIP付费是“优劳优得”。举例说明,假设急性阑尾炎切除术DIP分值为100分,年度点值为100元,某医院该病种医保支付标准为10000元,由于该病种的不同患者实际医疗费用不同,医院在DIP下的激励值也不同。从上表可见,患者3医疗费用最高,医院却需垫入2000元,而患者1医疗费用最低,医院反而增收2000元,同时患者自负费用也是最低的。因此,在效果相同的情况下,DIP能促进医院不断加强管理、主动控费、提高医疗水平,随着医疗总费用的降低,患者的自负费用也相应减少。DIP付费模式在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患者负担等方面已经初显成效,但是也面临部分医疗机构治疗不足、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已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监管,防止医疗机构出现损害参保患者权益的情况,实现DIP提质降费的效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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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员流动非常频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凸显。今天向大家介绍省内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避免垫资跑腿。一、明晰异地就医人员分类根据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基本医保的异地就医人员分为两大类6小类。(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④异地转诊就医人员,⑤异地急诊抢救人员,⑥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二、知悉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即①②③类)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政策标准,即不降报销比例。(二)异地转诊(即④类)和异地急诊抢救(即⑤类)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三)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即⑥类)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自行外出就医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上面三种情况均提到了“备案”,那么哪些情况需要备案,如何备案?且看下文:三、省内异地住院是否需要备案视具体情况而定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的备案登记规定。湖南共15个统筹区,截至5月15日,省本级、长沙市无需备案,且不降低报销比例,其他13个统筹区需要备案。需要备案的情形要准备以下材料: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湖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点击阅读原文可在文末下载,下同);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点击阅读原文可在文末下载,下同)。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医保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④异地转诊人员:医保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一站式”服务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在医疗机构办理一站式转诊备案申请的由医疗机构负责把关,由医疗机构提交,参保人无需再提交证明材料)。⑤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⑥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注:通过“湘医保”公众号等网上途径申请备案时,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备案表,不用另外提供备案表。四、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五、参保人如何选择定点医药机构人生地不熟,在哪查询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呢?在“湘医保”公众号的右下角菜单的“服务平台”中选择“医保服务”。登录后,点击“异地就医”板块,然后点击“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包含药店)。按行政区划可查询到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其中在长沙的部省属医院需要选择“湖南省省本级”,选择行政区划后还可按医药机构名称搜索。每个医药机构有8个标志,对应显示不同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其中,“省内购药开通标志”“跨省购药开通标志”只有药店才涉及到,表示是否支持使用个人账户(记账户)结算。供稿: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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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导致医疗收入减少?导致医院亏损?这个锅DRG背不动!
“我院实行DRG付费,一年亏损5000万元。”这两年到医院调研,类似的声音并不鲜见。对于不明就里的人一看,这样的现状会吓一大跳,DRG付费下医院亏损会如此严重?笔者在这里要澄清一下:医院亏损的锅不能让以DRG为代表的支付方式改革来背,这样的“污名化”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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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解读《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4〕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一)国家有要求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长效机制”“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5.《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强调,“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告知承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根据信用评级,对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协议管理在资金结算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医保协议中止医保支付资格;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医药集中采购、挂网资格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二)省里有部署1.《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被监管单位、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激励、监管、失信惩戒措施”。(三)现实有需要自2018年底省医保局单独组建以来,至2022年底,全省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1.12万家,处理5.56万家,追回基金损失(含处罚)35.5亿元。监管成效看似明显,但与全省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猛涨相比(同期增加253.17亿元),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监管方式有待创新。医保信用主体对医保部门的罚款不太在乎,但对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上传信用中国感到压力巨大。一方面,大型公立医院是社会重点关注对象,这些负面消息容易被媒体盯上和传播,加之部分自媒体的片面解读和炒作,可能会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不良信用记录还会直接影响到医保信用主体一些重大项目的申请、贷款、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等。这些因素,为推进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工作基础。充分运用信用管理的理念和方式,聚焦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不断健全医保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部门联动机制,逐步促使医保信用主体增强自我约束力,让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成为医保各类信用主体的新常态,不断提升医保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医保基金保障绩效。二、《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37条。第一章 总则共8条,主要是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定义、信用主体、管理原则、部门职责、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进行了明确。第二章 信用承诺共4条,主要是对信用承诺的目的意义、定义、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共5条,主要是对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归集途径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四章 信用评价共6条,主要是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结果查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第五章 信用信息异议与信用修复共4条,主要是对信用信息异议与信用修复的定义、原则、条件、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六章 结果应用共8条,主要是对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如何共享与应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B、C的医保信用主体如何激励,对D级信用主体如何惩戒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2条,主要是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生效日期进行了规定。三、《办法》有哪些特点《办法》根据近年来颁布的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对《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完善。(一)医保信用体系建设目的更清晰推动医保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而且要促进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最终达到切实保障好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二)医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更广、效果更好为了把医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扩大至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增强其应用效果,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文,并且在《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对医保、人社、卫健等部门共建共享机制给予了明确规定。(三)自我规范意识更浓为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办法》专门写了一章,对信用承诺的目的意义、定义、内容、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力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通过签署承诺书、自查自纠等方式,自我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四)医保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更加齐全医保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省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进行分类,包括12大类别,特别明确了把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和参保缴费有关信息纳入归集范围。(五)医保信用评价更加科学规范为确保医保信用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办法》规定,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省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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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花380元参加居民医保,到底值不值?——国家医保局有关司负责人就居民医保参保答记者问
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征缴工作,参保群众已经享受到了医疗保障服务。全国基本医保参保情况如何?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否合理?未生病的居民参加基本医保是否“吃亏了”?国家医保局有关司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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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近年来,医保目录外费用的增长成为制约参保群众实际报销比例有效提升的主要原因。受“保基本”的定位和制度限制,对于这部分费用,医保政策无法充分保障。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当前我省采用纯商业方式推广的“惠民保”“爱民保”,虽解决了高龄及患病群众投保问题,缓解部分参保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但也存在公信力不足、参保率不高、赔付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普惠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充分发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切实提高参保群众实际报销比例,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课题组,对全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根据课题研究成果,结合我省相关产品的实际发展经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3年11、12月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12月,省医保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组织10家主要商业保险公司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统一共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2024年1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导意见(送审稿)》。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产品特征及保障范围、支持措施和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规范程度,提高实际报销比例,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二)基本原则有3条。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部门积极引导、积极作为,对产品的设计、宣传、推广、给付等全过程,加强规范、指导和支持。企业对产品负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明确定位、互补衔接。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三是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盈利外,全部用于参保人的待遇保障。同时也要加强产品精算,保障适度,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可持续发展。(三)明确了7个产品特征。一是在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发,全省统一产品形态、统一保费价格、统一销售时段,确保产品具有较高的使用效能和抗风险能力。二是无限制自愿参保。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投保,无其他限制性门槛,比如,年龄、职业、健康状态等。三是价格适宜。不能高于投保当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50%。四是保障公平。投保、赔付等各个环节,不能区分群体,比如对既往症患者降比例赔付,要一视同仁。五是保本微利。企业盈利不高于5%,赔付不低于85%。六是一站式结算。与医保政策紧密衔接,投保患者在出院时与医保一起实现“一站式”赔付,无需再去保险公司提供资料索赔。七是共保运营。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且有信誉有实力有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开放式共保体,进行商业运营。(四)支持措施。包括支持宣传推广、允许职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税收扣减、鼓励社会对困难群众投保予以资助、信息系统支持、服务管理优化、风险管控协同等。(五)有关要求。主要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推动、强化风险防范、抓好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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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益阳】桃江:医保移动支付率先实现“全覆盖”
“终于不用排队了!”日前,桃江县松木塘镇一位参保群众来到桃江县人民医院就诊,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从预约挂号到缴费、报销,轻轻松松都在手机上搞定。这是桃江医保移动支付率先实现全覆盖给群众带来的便利。今年5月,桃江县医疗保障局由主要负责人挂帅,成立“走基层、找问题、想办法、促发展”大调研领导小组,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全县各医保经办服务站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村(社区)卫生室,走访困难群众、“两病”参保患者,主动回应诉求,精准破解当前医保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和个性化难题。有参保群众反映,在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不够便利,从预约挂号、就诊到缴费要来回跑路和反复排队,耽误很多时间。县医疗保障局将问题收集后,迅速研究,立即向上级部门申请医保移动支付区域试点,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将桃江县人民医院作为试点医院率先“试水”。通过与支付宝、HIS系统运营商、小程序开发商、医保电子凭证平台等多家面谈商讨,出台方案,建立机制,倒排工期,打通了各个环节。今年6月,桃江县人民医院顺利上线医保移动支付。随后,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将县域内其余一、二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保移动支付试点区域范围,整体推进。目前(7月24日),桃江县15家一、二级医疗机构全部上线医保移动支付,彻底告别了医保患者必须到人工窗口排队挂号、缴费才能享受报销政策的历史。通过医保移动支付,参保群众仅需一部手机,即可享受从挂号、就诊到医保结算的全流程线上服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自付费用实现同步线上支付,医保账单一目了然,享受“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腿”的医保经办服务便利。来源:“益阳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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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21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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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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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区域DRG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区域DRG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55号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长株潭区域基本医保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和《关于印发〈长株潭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区域DRG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7日(主动公开)湖南省区域DRG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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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创伤类、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6月15日起执行
日前,省医保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骨科创伤类、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等三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于6月15日起在全省执行。全省范围具备中选产品相关手术资质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具备相关手术资质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共有21065个产品中选,平均降幅88.65%。其中,普通接骨板系统均价从4683元降至606元,平均降幅87.05%;锁定(万向)加压接骨板系统均价从9360元降至987元,平均降幅89.45%;髓内钉系统均价从11687元降至1271元,平均降幅89.12%。此次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我省协议采购量静态测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4.34亿元。心脏起搏器带量采购项目共有39个产品中选,平均降幅57.77%,最高降幅78.26%。此次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按照我省协议采购量静态测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53亿元。人工晶体类带量采购项目我省已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执行了一个采购周期,当时共有56个产品中选,平均降幅44%,最高降幅88%。此次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集采为到期接续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增加到99个,采购周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中选企业须在其他地区中选价格公布后15个工作主动申请价格联动。按照我省协议采购量静态测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费用约0.9亿元。供稿: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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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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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我省所有统筹区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12月3日下午,“我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实测成功!”张家界作为湖南最后一个市级统筹区顺利通过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测,标志着湖南省已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所有统筹区(点击:医保知识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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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株潭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和《长株潭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湘发〔2020〕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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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省医疗保障局在对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会同湖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含因特殊情形中途参保人员),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办法》明确,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办法》明确,在起付标准方面,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暂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以后逐步过渡为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在支付比例方面,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补偿限额方面,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相比以前提高了10万元,并取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6年湖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大病保险制度总体平稳运行,在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在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规范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原文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办公室、待遇保障处编辑:钱小艳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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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取消特门药店数量、区域和规模限制,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购药
在全省特门病种不断扩大、享受特门待遇人数不断增加、分布范围广且分散的大背景下,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实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31号),明确全省各市州及省本级要进一步简化定点零售药店“特门服务”申报条件,要全面取消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特门服务”的性质要求、规模要求、地域要求及对申报机构的数量限制,不得另行增设限制性条件,将更多符合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到“特门服务”联网结算的管理中,为参保人员享受“特门服务”提供更多便利;本统筹区内已取得合法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同时即可同步申请开通“特门服务”。原来,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1号),对全省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特殊门诊药店服务的申报条件和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保证定点零售药店特门服务质量、方便监督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参保特门患者有了新的购药期盼和需求。从原文件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特殊门诊药店的准入门槛没有完全放开,特殊门诊药店偏少,群众购买药品不够方便”等问题,“放开门槛”变得刻不容缓。现在,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以公开条件、自愿申请、合格纳入为原则,全面取消对“特门服务”定点零售药店规模的限制,只要符合信息系统和医保管理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主申报纳入“特门服务”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保证了准入无严苛条款、无数量和区域限制,彻底放开了省本级的定点零售药店“特门服务”准入条件。省本级“特门服务”定点零售药店从原来的8家增加到了47家,分布范围从长沙扩大到全省各地,预计省本级今年还会增加20多家。同时,对连锁药店开放了延伸结算服务,共开通“特门服务”延伸结算门店354家,已覆盖省本级所有参保单位所在区域(包括街道、乡镇甚至社区),进一步方便省本级所有享受特门待遇的人员能就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特门服务”。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督促各市州切实做到“取消对零售药店申报特门服务的性质要求、规模要求、地域要求及对申报机构的数量限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将惠民、利民、便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供稿: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编辑:钱小艳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