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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说案|对赌协议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郭亚男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一般金额较大,且具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特征;因此对赌协议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是判断对赌协议形成的股权回购之债、业绩补偿之债是否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律分析本文讨论的对赌案件,裁判时间多发生在2018年后,因此法院裁判依据多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民法典》。本文的法律探索主要以2018年夫妻共债司法解释及《民法典》为法律基础进行分析。《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规定如下(2018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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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律师|钱列阳: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先行者

领军者党建先行,坚持政治引领业务精湛,追求卓越精神探索创新,勇立时代潮头他们是第一届海淀领军律所、领军律师......今天,带您认识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点击观看钱列阳领军律师钱列阳,中共党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案件辩护,侧重于金融犯罪的实务与研究。钱列阳律师现任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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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海淀律师大讲堂:隐私和数据保护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区律协律师业务培训委员会将于8月29日(周日)19:30举办“海淀律师大讲堂”线上直播讲座隐私和数据保护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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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动态|好消息:嘉观新书发布 炜衡学堂突破100期

嘉观所政府信息公开新书发布炜衡学院在线课堂突破100期近日嘉观所、炜衡所传来好消息嘉观所举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操指南》发布会暨政府信息公开实务研讨会12月16日下午,由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共同主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操指南》发布会暨政府信息公开实务研讨会在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通过网络进行了全程直播。实务研讨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应诉科科长杨亮、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吴婷婷律师,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与诉权的审查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豁免规则及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范围的解读等问题,从学术角度、审判角度及实务角度展开探讨交流,并就现场参与者的提问作了解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操指南》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系列丛书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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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个真实案例为你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一)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雷丹玫律师《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今天开始每期3个真实案例我们带您了解总则编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老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刘某年近八十,留下遗嘱,大概内容为:去世后,将自己在妻子去世后购买的房子(其未再婚)分给二儿子和小儿子。大儿子则没有得到财产分配。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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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观点|股权质押权在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实现问题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刘艳萍律师前言以让渡股权方式进行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而出资人权益调整将发生股权权属变动。在重整企业股权上设定质押的情形下,股权调整势必影响到股权质押权标的灭失或减值。实务中,股权质权人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实现质权过程中,因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上权利受限,出质股权在重整程序中多表现为“被动调整”,即在股权质权人仅对重整企业股权享有质权时,其无参与企业重整程序的机会和法律地位,股权调整方案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造成股权调整方案遭到股权质权人强烈反对,重整计划执行困难。对此,我们认为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可考虑将股权质权纳入重整程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查,为股权质权人在重整程序中设定适度参与权,并通过协调各方利益,为股权质权安排一种实现路径,以实现企业重整中平衡各方利益之目的。一、股权质押权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实现的方式(一)企业重整中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有关安排实务中,判断重整企业是否资可抵债,多以企业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多数学者认为,在资不抵债情形下,因为股权没有实际价值,股权对股东不具有意义,故股权可以被清零,最高人民法院张勇健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中亦持此观点。[1]在“资不抵债型”企业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时,涉及股权上的质权实现,目前实务中存在以下安排:1.股权质权人主动放弃对重整企业股权上的质押权质权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股权上的质押权利,愿意配合解除质押登记,法院认定股权人放弃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据此,质权人对重整企业股权的质押权消灭,质押登记应当依法解除[2]。在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草案依据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质押权人无条件放弃股权上的质押权利,配合解除质押登记股权。2.不经股权质权人同意,强制调整出质股权在重整程序中,对于已设定质押的股权涉及调整时,目前实务中多采用强制调整,不以质权人的同意为必要前提条件,具体方式如下。(1)重整计划中直接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效力及于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但未明确具体执行方案,实际不以质权人同意为前提强制执行。实务中,南通太平洋海洋工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采用此方式来解决股权质押权调整问题;[3](2)直接在重整计划中增设股权质权人协助解除股权质权的义务。实务中,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中,明确将股权质权人协助解除股权质权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提交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4](3)明确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应解除对债务人股权上质押,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权冻结、质押手续,债务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不仅将股权质权人协助解除股权质权列入重整计划草案,更进一步明确如未在指定期限解除股权质押将采取强制解除的措施;[5](4)形式上征求质权人意见,在质权人不同意情况下,强制调整股权。在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听证方式征求股权质权人对调整质押股权的意见,基本质权人持否定意见,仍然通过强制方式调整股权。[6]3.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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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说法|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该怎么做?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兆同律师今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常从企业的账簿出发进行调查,但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往往没有设立账簿的习惯,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的精确程度、形成何种调查结论等问题将成为实务中经常面对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相对成熟国家的做法和我国企业破产实务的实践,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可行的工作方法。一调查工作的意义“债务免责并不是破产法必要的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破产程序的本质,与其概括追偿机制一样,仅在于对债务人非豁免财产的收集、清理,并以公平方式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进行分配。这一任务并不需要免责来完成。”[1]直到破产法出台多年之后,破产免责才逐渐成为个人破产法的标配,而破产免责的主要法理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Local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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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视情况而定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肖彦希律师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侵权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律实践中究竟是怎样认定的呢?通常情况下,因交通事故侵权所负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认定的四要件为:行为人进行民事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和法律规定来看,侵权责任的承担最首要和根本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直接侵权人是驾驶人,其配偶并非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和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此外,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亦并未规定司机配偶应对司机驾车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侵权人的配偶并非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亦不属于侵权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通常情况下,包含交通事故侵权在内的侵权之债应属于一方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因交通事故侵权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实务案例】李某、王某婚后财产纠纷案(1997)昌民初字第211号李某诉王某,称1997年发生交通事故,判决李某承担财产赔偿。2002年,李某、王某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未做处理。现债权人申请执行,要求李某承担债务,而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李某驾驶大货车系为从事运输赚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运费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因驾驶大货车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所涉及的赔偿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负担一半。之后因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了较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王某分担,但考虑到该笔利息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因李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所致,故利息部分应由李某分担较大份额,王某分担较小份额,对于李某过高的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但鉴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并非法定案由,目前法院在裁判中仍沿用前案案由,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侵权责任视角,王某既非案涉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其当然并非侵权责任的主体。但从婚姻法视角,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此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是债务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何分辨驾驶车辆行为是否与家事活动相关?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可驾车上下班、接送家人、约见友人、采购物品……,如何分辨其所从事之事为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还是个人活动?退一步讲,即便能够分辨,作为交通事故侵权的相对方又如何举证呢?我们来看另一则案例:安某、王某与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11月24日,安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安某车辆部分损坏。北京市门头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安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安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门头沟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起诉要求谢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安某所驾驶的车辆,非其本人和谢某所有,系从梁某处借用。根据安某在上一案件中的自认,法院推定该车辆系安某长期借用,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因安某借用车辆并非用于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故需根据其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具体使用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家事活动还是其个人活动。法院认为,家事活动与夫妻一方个人活动的判断标准应综合家庭成员参与情况、活动目的、是否属于履行家庭责任必备、有无家庭共同获利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经查明,安某在事故前三天已经向单位请假,事故当日并非驾驶车辆去上班,而是去帮朋友搬家,该行为并非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既未产生收益归家庭使用,也不属于因安某为其家庭履行责任而发生,属于其个人行为,故该侵权之债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其与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法院将驾车所从事活动的举证责任归于行为人本人,此点无可厚非,但从中我们仍不免有所疑惑,帮朋友搬家并非属于家事活动,那我们假设如果帮助夫妻共同好友搬家呢?如果该朋友恰恰替自己家庭搬过家,双方曾约定互惠互利,彼此帮助又该如何处理呢?此外,该证据链的形成相对简单,以本案为例,向单位请假的假条、朋友的证言,该证据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呢?笔者认为,首先,具体到个案中,侵权人驾驶车辆所从事的行为本身较难判断,其次,从证据层面,证据掌握在单方手中,另一方完全无从判断,此类案件裁判的空间相对较大。律师建议将交通事故侵权人配偶一并列为诉讼相对人的情形交通事故侵权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观点不一,虽通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侵权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毕竟交通事故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家事属性有明显区别,因其特殊性往往难以界定驾车目的与家事活动之间的关联性。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将直接侵权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诉讼相对人呢?首先,我们应考虑车辆保险是否足够覆盖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车辆保险足额,完全足以赔付当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并无追加配偶作为诉讼相对方的必要。其次,可考虑直接侵权人自身的偿付能力。发生事故时,可以注意观察侵权人驾驶的车辆,其个人的衣着穿戴,询问其住所、职业等,对侵权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判断。最后,需考虑增加侵权人配偶作为诉讼相对人的实际可操作性。实践中,如经判断车辆保险不足以赔付,侵权人亦明显无偿付能力,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将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此时,可能面临两点阻碍:第一,侵权人配偶的基本信息难以获取,直接造成立案困难;第二,侵权纠纷案由项下,法院立案庭是否接受将侵权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需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与法院进行沟通。综上,因交通事故侵权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意外性,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产生并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实际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遂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之债一般应为个人债务。但如果交通事故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具体到案件中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要将侵权人的配偶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建议结合律师意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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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交流|这次研讨会,我们为中小律所发展出谋划策

疫情在全球的大流行,使律师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9月19日,由海淀区律师协会、海淀区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联合主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疫情冲击下中小律所如何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海淀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玥出席会议。△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玥△区律协副会长、海淀区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会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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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一代|炜衡“青训营”,给青年律师一个增进互信、挑战自我的“擂台”

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终将在广大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山野穿越、信任背摔翻越毕业墙......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青训营”训练活动让我们看到了当代青年律师团结的精神和拼搏的斗志9月13日下午炜衡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二届青年律师训练营开营仪式暨第三期“青享会”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刘玥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师锋市律协青工委主任黄云艳炜衡所管委会主席张小炜等参加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70余名律师由此开始了为期一周的“青训营”训练活动打破隔阂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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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海淀七位律师上榜!第二届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出炉

9月9日知产力、知产宝公布第二届“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海淀七位律师脱颖而出、实力上榜他们分别是孔丽芳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雷东律师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评选活动由知产力和知产宝联合发起。评选数据来源于知产宝数据库,基于2019年度已结案案件,从案件胜诉率、执业律所及从业经历、委托人质量、典型案例、媒体评分、荣誉数量、案件数量、知名企业评审团评议,共计八大维度为参选律师评分。知产力和知产宝依托知产宝海量的司法裁判数据、权威媒体意见和大量社会调查,从全国各地律师提交的近千份个人信息表中,层层筛选。50位评审团嘉宾为入围律师进行评分,最终评选出50位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关于本次评选来源:知产力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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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炜衡律师事务所见证京赣高新企业异地链上签约

BLOCKCHAIN首次采用“合同及执行过程全上链”形式国内首个合作案例......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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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疫情期间女职工必备的38个职场宝典

疫情发生以来,我们被许许多多战疫中的女性感动。她们来自各行各业,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巾帼不让须眉。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向她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向所有的女性同胞致以节日的问候!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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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加油站|​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是否应纳入国家物资储备?

编者按2020/2/11战疫·加油站,是“海淀律师”微信公众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广大律师提供的提升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平台。新冠肺炎疫情思考: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应纳入国家物资储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韩笑天律师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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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海律助企行|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十分关心”的六个问题

编者按2020/2/1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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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行业发挥“四大优势”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形势加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全区律师行业458家律所、5225名律师,在海淀区司法局党组和区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部署、积极行动,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积极贡献。一、发挥专业优势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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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来了|疫情当下,律师用直播现身说法

直播预告!2月4日晚19:30-20:30炜衡律师事务所姚均昌律师将做客劳资汇直播间现身说法,讲解北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技巧敬请关注哦↓↓↓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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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海淀律师责无旁贷|系列报道(三):勇担当 善作为——这些律所都做了什么(持续更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海淀区律师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党委和区司法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与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一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全区各律师事务所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为全区乃至全市疫情防控维稳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海淀律师的责任担当!抗击疫情,海淀律师责无旁贷,海律行动持续进行中......海淀区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区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联合区律师行业党委、区律协发布《海淀区律师行业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成立数据收集汇总工作组,由专人负责,在律所行政主管工作群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每个律所专人负责收集并在群里每日报送,在每日下午13:00前集中汇总统计,上报市区两级,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自1月30日起,海淀区律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海淀律师”推出专栏:《抗击疫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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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先锋|李肖霖:一次用数学逻辑进行无罪辩护的经历

现在,我们来听听他是如何用数学逻辑做无罪辩护的案情回顾律师王某因涉嫌一起诈骗案件被羁押,并被提起公诉,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本案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是:被告人生X利用欠其表姐付XX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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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律先锋|涉外律师周广俊:中俄律师界沟通的桥梁

12月9日,世界律师大会开幕全球57个国家的法律届人士齐聚广州会场中为俄罗斯律师协会会长尤里·比利宾科担任翻译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俊专业专注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