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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未来将是大麻烦

来源丨冰川思享号作者丨任大刚景来律师导读最近,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接受专访时,说了一段很有冲击力的话:高层住宅会是中国社会最沉重的负担之一。李晓江先生的这番话切中肯綮。但凡有些房产常识的人士,在高层住宅的弊端上,至少达成三点共识:住宅逐渐老化,维护费用逐渐上升,安全隐患不可轻视。李晓江先生还提到高层住宅的其他问题,诸如建筑标准低、品质低,后期维护不好,灾害风险大,等等。
1月3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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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28件执行案件裁判要旨

2.人民法院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应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将案款发放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前保全扣划,债务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1月3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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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新年献词:2025,站着活下去!

2025,站直喽,活下去!更多推荐律师被法警喷辣椒水,法院倒成了被害人…中南海往事:中纪委调查中央主席万一被公安人员带走,你应该知道的12个法律常识毛泽东时代票证大全,一代人的记忆!
1月1日 上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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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法警喷辣椒水,法院倒成了被害人…

这次的辣椒水事件,法警在没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用辣椒水喷5位北京律师的脸,致三位律师眼睛严重受伤,如此明显的滥用警械行为,苦逼的律师们以为这次会板上钉钉地处分几个法警,至少法警队长会撤职吧!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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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往事:中纪委调查中央主席

来源丨黄克诚传(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最近读了《黄克诚传》(谭乃达任编委会主任、编写组长,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的部分章节,又把我带到30多年前的岁月。那时粉碎四人帮不久,由于文革以及之前的不少运动得罪了上上下下几乎所有的人,饱受极“左”路线祸害的中国人民对未来充满了希望。那时有一首脍炙人口的歌“再过二十年,我们来相会”,表达了人民对未来的憧憬。粉碎四人帮的确改写了中国的历史,没有这个举动后来的改革开放无从谈起,而立下首功的无疑是当时的一把手华国锋。由于这个举动太出乎意料、对中国的贡献实在太大,对华国锋的个人崇拜也开始冒头,对于这种现象也要客观分析,由于国人受极左压抑太久,祸国殃民者民愤太大,确实有不少歌颂是出于真心的。另外新中国建立27年一直是最高领导拥有无人挑战的绝对权威,他的离去也需要有新的权威,毕竟国家太大,不能没有权威。而真正实施起来也很难把握好分寸,过头的甚至借此讨好的也会应运而生。那时敢于向党的最高领导者提意见的也不少,1980年的某一天,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的黄克诚接到群众来信,向中纪委反映党中央主席华国锋的3件事:一是华去江苏视察,外出沿途搞戒严,影响交通,造成上班族迟到,引起群众不满;二是中央党校的教授写信告发,有人把华在中央党校作报告坐的椅子送到博物馆;三是山西群众写信反映,山西地方政府给华交城的老家修故居,建纪念馆。这三条让今天的年轻人看了会一头雾水,国家的一把手外出戒严算事吗?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也是中共中央主席的下级,他接到信敢“冒犯上司”吗?而华作为党中央主席对下属的意见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吗?作为开国大将又有忠于自己理想的黄克诚并没有放过这件事,他认为这是搞新的个人崇拜,应该“查”!他指示工作人员,先给华国锋写一封信,说明群众反映的这三件事,准备分赴三地调查。黄克诚对调查人员讲:你们要大胆调查,一切后果由我黄克诚负责。查主席?胆子也太大了!这还不算,黄克诚对调查组人员讲,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此事涉及中央主席,要消除他们的顾虑;二是黄克诚对华有一定的了解,他为人忠厚,谦逊平和,作风务实,从不张扬,是一位可以沟通、听得进不同意见的领导人。再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有“少宣传个人”的决定。查这三件事,华会理解的。果然,华得知不仅没有生气,他态度诚恳地给中纪委回了信,说这三件事都有,并作了处理。第一件事,他给江苏省委打电话,批评他们这样做不对,今后不准这么做;第二件事,他给中央党校打招呼,让他们把椅子撤掉了;第三件事,他给山西省委书记王谦说了,交城现在没有他的房子了,修的是他哥哥的房子,请马上停工。黄克诚评价华国锋“为人忠厚,谦逊平和,作风务实”得到了验证,而且华国锋态度明确,处理得当。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但还有尾声,就是黄克诚指示:调查组可以不去了,但要在这件事上做文章。第一,把华的信登在《党风党纪》刊物上。第二,建议中央发一封信,告诫全党要防止新的个人迷信。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对华否定性评价的重要一条是搞“个人崇拜”,至少是放大了、夸张了。华不仅有彪炳千秋的历史功绩,而且严于律己,在位没有替子女和亲属谋利,没有利用权力让子女垄断一个行业,历史会给他更准确的评价。而黄克诚忠于自己的理想,仅从一件小事可以窥见家风,他的专车子女一律不准使用,小儿子结婚还是用自行车把新娘接回家的。“再过二十年,我们重相会,伟大的祖国该有多么美!”二十年早就过去了,再唱这首歌会有多少感慨,美固然有,时代毕竟前进了;丑也不少,而且是那个年代做梦都想像不到的。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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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被公安人员带走,你应该知道的12个法律常识

来源丨遇事找法网景来律师导读自己和家人或是朋友被公安人员带走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困惑和无助的时候,好了,小编呕心沥血的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答案汇编整理好了,文章有点长,建议大家可以根据一级标题查看自己想要知道的答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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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前夫给前妻转账88万余元,同居结束后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丨河池中院景来律师导读三年后再次分别。同居的点点滴滴,变成冰冷的转账记录。小到油盐,大到房贷,钱怎么算?(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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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票证大全,一代人的记忆!

来源丨壹号收藏(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从1955年第一张粮票发行开始,中国老百姓进入了漫长的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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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对方做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债?

来源丨广东高院、小军家事景来律师导读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且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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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祖国被鉴定为精神病,出国获诺贝尔文学奖

1955年起,布罗茨基辍学谋生,并开始写诗,多数发表在《句法》上,一些诗歌甚至传到了国外。他被称作“街头诗人”,受到赏识。与彼得堡几位写诗的青年人切磋诗艺,后来他们被称为“彼得堡集团”。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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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忠开︱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词(二审)

来源丨无罪研究作者丨邓忠开(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上诉人廖某祥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刑初566号刑事判决,现依法上诉。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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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2024年最后的大瓜!

来源丨闲时花开(ID:xsha369)作者丨刘娜景来律师导读很想写写2024年,我悟出的7大谎言。这7个谎言对应的真相,堪称2024年最后的大瓜。(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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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2024〕298号发布!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法〔2024〕2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37-240号),作为第4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0日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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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审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的建议案

景来律师导读对一审在区县级法院的民事诉讼结果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是申诉天花板,这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运行多年,自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民事诉讼案件量极大,如果对诉讼结果不满,都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必然不堪重负,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但当前程序设置,必须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裁定,才能到生效判决对应层级的检察院——通常是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建议,市级人民检察院敢于叫板指摘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几乎是凤毛麟角。更何况孤立看待一份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即便再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很难一下子抓住裁判文书的核心要领,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起草人经三年多研究,罕见收集了类案7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多达11份驳回再审裁定,发现其中存在明显自相矛盾甚至相互否定的情形,循例提请检察院审判监督却屡遭拒绝。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印发文件又进一步重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分歧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对起草人的多次多渠道申诉,一直拒不受理,实质性违背了上位法——民事诉讼法209条,故提出如下程序审查建议。该审查建议已经多名律师联署,并经一位全国人代表亲自审核。为更好地推进程序变革,现公开征集修改建议。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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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律师真的有罪吗?看完本文您会有新的认识

四、被控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高丙芳律师+两位包工头)为了要回工程款,在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虚构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的民事判决。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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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视员:“十八大以后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来源丨法经网(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普遍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个别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渎职行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时有发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此文原载《人权》2024年第6期,作者李晓系最高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强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的目的,《决定》指明了当前执法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保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落实《决定》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讯逼供犯罪或者暴力取证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引自“彭益鸿刑辩录”公号)附录一例:益阳罗树中案,起初始于“2•20”专案,原本是一个虚构的刑事案件,旨在通过异地立案,将罗树中强行带离居住地。罗树中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湘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他在2009年承建一栋大楼,后来为了讨要被拖欠的2000多万工程款,将老赖告上了法庭。谁知反遭老赖构陷,联合公检法纪上下作手,专案组以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线索为由,改以涉恶之名新立“4•14专案”。2021年4月18日,罗树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后公诉之时,罪名达到五宗。实际上,罗树中羁押在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半年来遭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被打断数根肋骨,踢聋耳朵;用木棒、哑铃、铁棍、皮带等抽打全身;按倒在厕所吃屎喝尿;用电警棍将生殖器电废;木棍捅肛门;催泪瓦斯喷眼睛、鼻子、喉咙;几天几夜坐老虎凳;拿妻儿子女逼迫认罪,等等。罗树中的堂侄罗通虎,关了150多天小黑屋;夫人张再来,关了80多天小黑屋,胃出血,差点死在里面;儿子罗兵,关20多天小黑屋,然后被拿妻女逼迫做假口供。多名刑事辩护律师称,关小黑屋等同于禁闭,是一种极端摧残精神的体罚,正常人很难坚持一周,如此长时间的小黑屋闻所未闻。因为刑讯逼供,案件一审从益阳移送到衡阳开庭。历经11天的庭前会议,于2022年7月4日至8月23日开庭审理,庭审历时49天。也就是说,庭前会议与庭审时间共耗时60天。一审过程中,在张青松律师领衔的律师团队努力下,法院迫于铁的事实,将罗树中、同案人王佐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全部排除,累计300多份。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尚属首例。更多推荐安徽一县政府门口开夜市,县长:摆摊没有门槛,开放已成常态突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高丙芳律师所涉虚假诉讼罪之观感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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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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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县政府门口开夜市,县长:摆摊没有门槛,开放已成常态

来源丨澎湃新闻(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县政府门前也能摆摊了?曾经被城管追着跑的摊贩不必再东躲西藏,只要有序经营,他们甚至可以安心在政府门口吆喝买卖,这在安徽省绩溪县已经成为了现实。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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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陆某忠、刘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行为的定性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对谢某与陆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某忠给付谢某货款人民币2.5万元(币种下同)。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包括登记在陆某忠名下的案涉小轿车),所有债务由陆某忠负责偿还。因被告人陆某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谢某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4月30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陆某忠名下的小轿车,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停车场。当天下午2时许,陆某忠得知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即让刘某以汽车归刘所有为由去法院交涉。当得知若陆某忠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可能按一定折扣拍卖该车的信息后,刘某为避免案涉小轿车被低价拍卖,便唆使陆某忠将汽车开走。当天下午5时许,陆某忠至开发区人民法院停车场,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小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某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陆某忠、刘某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第一,被告人陆某忠、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案涉小轿车虽然被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但在被司法处置前,陆某忠、刘某依然享有所有权。由此,二被告人将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小轿车擅自开走,是担心车辆被低价拍卖,主观上并没有开走后再找司法机关“索赔”的打算,故其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其不能以盗窃罪论处。第二,被告人陆某忠、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案中,陆某忠、刘某在法院发出执行令以后,非法转移和隐藏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轿车,属于非法转移扣押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论处。裁判要旨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主观上并无窃取后又找司法机关“索赔”的打算的,因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所涉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论处。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2005年9月29日)更多推荐比“服服帖帖”的人大王教授更可恶的,是一群出谋划策的蠢货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45个裁判观点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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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律师所涉虚假诉讼罪之观感

来源丨合合之声作者丨张海亮(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高丙芳,山东女律师。收酬金两万,代理追索民工工资案,因涉虚假诉讼,一审获刑四年。获罪的内在逻辑是,包工头已然垫付了民工的工资,现包工头又组织民工以民工名义向用工单位索要,提起诉讼,就涉嫌虚假诉讼了,律师也就有罪了。可问题是,用工单位确实没有支付工资,要不然也就不存在包工头"垫付"了。既然是垫付,就足以说明用工单位没有支付。我们经常在现实中看到,用工单位不支付工资,包工头也不会向民工支付。这时候民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渠道,来追索,都不会犯罪。包工头垫付了,为了拿回自己垫付的钱,组织民工再追索工资,那就犯罪了,不但自个犯罪了,自个的代理律师也犯罪了。这个判决一但生效,我想它向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包工头不能向民工垫付工资,哪怕民工饿死。因为你一代垫付了,你就可能下一步就会犯罪,而且还会让你聘用的律师犯罪。我一直都在想,所有的法律条文制定和适用,都应该是鼓励善行,遏制恶行,而不是相反。可这个案例似乎并不是这样。虚假诉讼罪的设定,应该是惩罚,为了得到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启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追求自己非法目的的这样一个行为。可是这个案件中,用工单位确实是没有支付工资,用工单位也确实是在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通过民工名义进行诉讼,要回自己垫付的钱,从哪个角度说都不是在追求非法利益。当然,法院的判决,也一定会讲自己的道理。必然会说,包工头已经垫付了民工的工资,再以民工的名义向用工单位要工资,这就是虚假。虽然我并没有看到判决书,我猜他们一定会是这样讲,并且一定会拿出法律条文,法律依据。这就引出了,是否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善意适用法律,还是恶意适用法律的问题。人类今天的智慧与现有的条件,尚没有能力,制定绝对完美和完善的法律,所以我们才会讲,法律之上,还有良知和自然正义,因为它是望文生义和机械执法的天敌,并且提醒人们要思考之所以立法的本意。入人之罪,要本着谦抑之心,用充沛的善意对之。司法输出善,收获的也必然是善,输出恶,收获的也必然是恶。具体的法律分析,专业的人讲了很多,我也不再啰唆。丙芳律师一审折戟,我想这并不会是最终的结局。而且罪与非罪,在于人们内心的确认,而不在于一张纸。制作那张纸的人,自然可以选择良善与崇高,智慧与担当,也可以选择卑污与猥琐,无知与无能。一个人无论做什么工作,是个什么样的人,历史的定论,无不是自个一个一个的选择来完成的。祸福也是自个一个一个选择来完成的。无有例外。更多推荐比“服服帖帖”的人大王教授更可恶的,是一群出谋划策的蠢货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45个裁判观点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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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服服帖帖”的人大王教授更可恶的,是一群出谋划策的蠢货

来源丨一剑视野作者丨一剑(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服服帖帖”,已经成了中国人民大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宪举教授的专用绰号。
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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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

来源丨裁判文书网景来律师导读本文有两个典型判例,一个是2017年最高法院的判例,另一个是2024年2月新疆高院的判例,这两个判例都对工作中突发疾病先回家后再去医院,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判决不能视同工伤。(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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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45个裁判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02、第三十八条
2024年12月21日
被微信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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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来源丨卉姐作者丨卉姐(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1这两天,李宜雪在抖音平台发布求救视频,称有人闯入她家拿走了摄像头储存卡并威胁,自己与外界失联。之后,视频删除,三天未更作品。这一信息很快冲上热搜,引来各种猜忌,自媒体纷纷为她发声,网民也义愤填膺。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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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的天说不卖就不卖了?

2024年12月16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称,因实施事项和招标公告等问题,招标单位平阴县发改局与中标单位金宇通航协商一致,中止平阴县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招标。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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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人大代表姚旺案辩护词

景来律师导读山东省鱼台县人大代表姚旺破坏生产经营罪由王鹏律师、侯志远律师辩护。为让读者系统了解全面情况,现发上辩护词,供大家思考、分析、判断。(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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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两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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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2岁女孩感染HPV”公之于众,她守住了医院最后的尊严

来源丨新闻哥作者丨后厂村吴彦祖(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山东泰安12岁未成年女孩感染HPV病毒,在12月16日有了调查结果。女孩的17岁“男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结起来就是,一个未成年女孩,没有性保护意识,缺少成年人监护,受到了性侵害。一个不懂法性冲动且下体带病毒的17岁少年,忽悠不了同年人,便向心智不成熟的小女孩下手。女孩今年5月通过网络与对方相识,之后发生性关系。这与病例上出现症状的时间基本一致。那位良心难安将事情公之于众的医生,在爆料中提到过,小女孩半年前就去过妇科,当时孩子身患阴道炎。现在有了调查结果,事件就结束了。通报里两人的关系定义为“男女朋友”,将事件定性成个例。算什么男女朋友,男生的引诱强奸罢了。就这么简单?虽然始作俑者是管不住下体的男生,但如果不是医生坚持原则,会有什么结果呢?小女孩的遭遇也就不了了之。不愿张扬的家长、无视义务教育的学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医院,彼此默契完成一次合谋。让已经犯罪的人继续明目张胆,让潜在犯罪的人学会肆无忌惮。医院的操作就很迷。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按规定必须强制上报。这是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法规。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可如果上报有用,爆料医生怎么会选择向自媒体博主匿名求助?小女孩半年前就因妇科疾病就诊,没人报警。半年后,小女孩又来,有更严重的盆腔炎以及HPV病毒感染,还是没人报警。按照强制上报要求,医院已经违规了。同时爆料的还有女孩失学的问题,12岁,上初中的年龄,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学校竟然也听之任之。如果不是医生看不下去,医院和学校事不关己,《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孩子设置的措施,系统性失灵。医生上报医务部,被反问:“你怎么就确定她被性侵了呢?”医生向上汇报无果,转而求助妇联,又被医务部调查是谁把事情捅出去的。无奈,医生又向自媒体爆料。博主得知来龙去脉,就在微博上私信泰安公安的微博官号,这是一种低效率的联系方式,因为官号运营者不怎么看私信也是常态。后来,博主向民警朋友求助,对方联络上了泰安民警。最终民警介入,有了今天的调查结果。而在通报出来之前,院方竟然找到了博主的电话,要求撤稿。讲真,哥见怪不怪。有法可依正常履职犹豫不前,稍有舆情上蹿下跳神通广大。从哪里得到的博主电话,医院没有解释,但话说回来,稍有点关系和手段的人,想查某些人的联系方式,有心照不宣的便捷路径。可这医院也不是草台班子医院,是国企旗下的全国三级乙等医院。哥至今想不明白医院的顾虑。发现未成年受到侵害,及时上报,简直是医者的高光时刻,到底怕什么?哥一直觉着,没有什么地方不会出现负面新闻,总有人会作恶,有坏事不一定影响当地的形象,处理起来不讲人性道德法律,遮遮掩掩成为纵容作恶的帮凶才会减大分。可总有自作多情的人,把他人作恶带来的影响往自己身上揽,给自己加戏是为了维护地方形象。于是,面对被强奸的未成年人医务部无动于衷,是他们能力不足?未必啊,医务部明明对医生向妇联、向大V举报了如指掌,连大V的联系方式都能拿到。那点能动性没用在履行职业道德上,全用来捂自己人嘴巴了。好在博主爆料后,医院领导找到了爆料医生,让她不要有心理负担,安心工作。哥很担心医生被穿小鞋。一个普通医生,在医务部面前人微言轻,尤其做出捂盖子决定的医务部人员,如果不受到惩罚,才是真正给医院抹黑。该惩罚的惩罚,该奖励的奖励。讲真,爆料医生给医院挽尊了,上至领导下至同事,尤其妇科诊室的同事,都该感谢她。2020年,辽宁东港市一名未成年女孩遭强奸流产,孩子母亲报警后,检察院发现一家医院门诊部给女孩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却没上报。检察院同步给了卫健局,卫健局对涉事医院罚款2万,并注销了科室。泰安的这位医生,守住了医生的尊严。传授性知识是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失守了。提防坏人保护自己是孩子自己的第一责任,失守了。悲剧发生,作恶者险些销声匿迹之前,这位医生守住了。很多事情,道理就是那么几套道理,逻辑就是那么几套淡如水的逻辑,不讲道理不讲逻辑往往都是帮凶。单说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我们有锣鼓喧天的各种保护措施,试图塑造最纯洁的环境。但在看不见的地方,发生着不敢想象的事情。也只有具有常识的人才会站出来大喊,贼匹夫胆敢性侵小女生,最高判你死刑。简单的道理,并不深奥的常识,正常的人都该做,跟“勇敢”本来没多大关系。更多推荐网友爆料上官正义被2000万买命,警方介入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山东鱼台姚旺案旁听纪实关于琼瑶之死,我不赞成方方的观点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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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

来源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5、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6、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7、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19、“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20、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1.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一)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25、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问】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公司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否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更多推荐山东鱼台姚旺案旁听纪实关于琼瑶之死,我不赞成方方的观点山西女硕士事件,让人既愤怒又胆寒柴静:祭顾准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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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上官正义被2000万买命,警方介入

来源丨顶端新闻作者丨赵克(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12月15日,知名打拐人上官正义发布微博称,近日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收到网友爆料,对方表示自己曾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某的儿子关在一起,听到其曾密谋出巨资买上官正义的命。对此,这位爆料网友告诉顶端新闻记者,15日下午,已经有警方的人和自己联系,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自己也将配合调查。当晚,上官正义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他已向襄阳方面报案,当地也已介入调查。襄阳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知晓此事,但具体案件办理情况目前并不清楚。网友爆料曾在狱中听闻,上官正义被悬赏2000万买命12月15日,上官正义发布微博称,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收到网友爆料,对方表示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贩卖出生证明的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某的儿子关在一起约半年,听到其计划出资2000万元悬赏买上官正义的人头。上观正义与爆料网友聊天截图“根据他的说法,这是很多人共同出资密谋的。”上官正义表示,这位爆料人告诉他,2000万元“悬赏金”的来源并非来自叶某某儿子个人,而是因该案被牵涉其中的多家医疗器械合作商、受牵连的其他医院等,计划共同出资进行悬赏。同时上官正义告诉记者,这名网友现已出狱,其表示自己不会参与此次行动。不过,该网友也告诉上官正义,相关人员仍在监狱密谋此事,并提醒他注意安全。2023年11月,上官正义公开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某涉嫌贩卖出生证明引发社会关注。后经调查,相关部门对叶某某等6人批准逮捕,对另外4人刑事拘留,对13名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警方介入,爆料人称会配合调查“我收到信息之后,就此事已经向襄阳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并已经报警,而且提供了有关材料。”上官正义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已经有相关部门的人联系自己,就一些事情进行了沟通,他相信政府方面能够保护自己的安全,面对这样的恐吓甚至“买人头”消息,他坦言自己会害怕,但他更相信政府会介入调查,其也不会因此放弃打拐事业。15日晚,根据上官正义提供的联系方式,顶端新闻记者联系到了爆料网友,目前他在襄阳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他告诉记者,下午已经有警方联系自己,针对于这些事自己也会积极地配合警方调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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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瑶之死,我不赞成方方的观点

通向远方的道路(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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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姚旺案旁听纪实

景来律师导读12月17日,鱼台县法院将迎来被告人姚旺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第二次开庭。为此,特将本案的相关案情以及第一次开庭的旁听情况,呈现于此,以飨读者。(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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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硕士事件,让人既愤怒又胆寒

来源丨顾礼先生作者丨董三年(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很多时候,沉默,往往也是罪恶的帮凶。先看一则官方通报,乍一看是不是觉得这是一条“正能量”新闻?可当我们深入剖析,一点点走近背后的故事,才发现其中有太多让人既愤怒又胆寒的细节。她叫花花,1979年出生于山西晋中,从小成绩优异,2008年研究生毕业,本打算继续考博。却因为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她报考失败,后患上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她突然离家失踪,自此杳无音讯。再次找到她时,已是13年后。2024年11月25日,在距离她家100多公里外的和顺县,花花被找到。原来,一名姓张的女士向寻亲志愿者求助,说自己的“婶婶”十多年前流浪到他们家,因为有精神疾病,所以他们家收留了“婶婶”,后来和二叔有了两个孩子。30日当天,花花在“丈夫”和一对儿女的陪伴下回到了阔别13年的家中,75岁的老父亲拉了横幅。此时,其儿子12岁,女儿8岁。不管怎么看,这都是一条充满温情和久别重逢令人感动的新闻,尤其是通报中的收留两个字,让人不得不感慨人性的“光辉”与伟大,可事实真的如此吗?看着通报中,没打引号的收留二字,有那么一瞬间我对这个词感到无比陌生,陌生之处在于我从来没敢想过“收留”会在这种情况下被用到。在百科中是这样解释的:收留,汉语词汇,是指把生活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人接收下来并给予帮助。张某一家给予花花帮助了吗?我不知道,新闻中也没有更多披露,但现有证据表明,花花倒是给张某提供了很大帮助。按照媒体的采访,我们发现张某是个老实人,小时候因为意外断了一条腿,后又因为煤渣进入眼睛,导致只有一只眼睛能看见,家庭贫困,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如果不出意外,张某很大概率要打光棍,这里我并没有任何歧视的意思,在很多时候现状就是如此,生活穷苦再加上有残疾,几乎不可能有人愿意和你组建家庭。然而随着花花的出现,张某不仅有了媳妇,还有了两个孩子(这是权威信源提到的,坊间有说花花先后生过6个孩子,暂未得到证实)。既然有孩子,那就证明他们间肯定发生过性关系。在所有公开信源中都提到花花有精神疾病,而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与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女性或女性精神病患者非法发生性关系的,则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以强暴论处。强暴是我修饰后的词语,原词过于露骨,用了我怕过不了审。所以到这里,收留这个说法能成立吗?很显然,于法律、于情理,这个说法都是不成立的。更令人胆寒的是,这一收留就是13年(现在一些媒体将这个时间改成了15年或者十余年,不知道刻意规避什么)。收留13年里,还生了两个孩子,大儿子12岁。其实已经很明朗了,十月怀胎需要时间,花花“流浪”到张某家的路途上也需要时间,稍微运算几乎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花花前脚到了张某家,后脚张某就急不可耐和其发生了关系。所以,这算收留吗?这难道不算强暴、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吗?可遗憾的是,在通报中我们看不到这些罪名,只看到了“大量核查比对工作”、“成功”等正向性词语。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最后愣是成了正能量,这是很可怕的。可怕的点就在于,很多时候这完全可以复刻,比如一个人偷了别人的手机,却可以说成是收留了这个人的手机;又比如说人贩子拐卖了孩子,却可以辩解称自己收留了这个孩子...收留这个词可以用,但绝不是这样用的!更恐怖的是,按照张家人的说法,花花“无法找寻自己的家人”,然而在报道中,寻亲志愿者却发现她能识字,能说出自己的名字,还有家人的名字,甚至能说出自己曾经的学校。寻亲志愿者在和花花沟通时,她在纸上写下的第一个字就是“跑”!这些,又该作何解释?一个神志不清,“不和警察沟通,无法寻找家人”的精神病患者,十几年后还能写出如此苍劲有力的跑字,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另外还有一个细节,当地在通报中说做了大量核查比对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却十几年来毫无进展。结果寻亲志愿者25日报警,26日就联系到了花花家属。这中间,同样不是自相矛盾吗?用别人的努力,往自己脸上贴金,掩盖自己的失职。当然,细思极恐的不止这些。花花在张家的这些年,期间经历了人口普查,更经历了全员核酸和疫苗,这么一个大活人,当地难道一点点消息和蛛丝马迹都没发现吗?这次张女士帮花花找家人,是为了让其上户口,享受相关政策,也就是说,花花这些年里一直处于无户口状态。母亲没有户口,孩子却能正常上学。这又是怎么做到的?令人胆寒的是,今天热搜上公然挂着这样一个词条“走失13年女硕士两个孩子成绩优异”,有些媒体并不在乎真相,也完全没有追寻真相的想法,反而在说这个女硕士和张某的孩子们学习成绩有多好。我不知道,也想不明白,这到底是在鼓吹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而张某的侄女在直播中更是说了这样一句话:“花花(女硕士)也有清醒的时候,她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为什么毕业了31岁都没有工作?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哪个单位会用一个精神病患者工作?我承认我二叔收留她,这个事是不对的。”到这里,我也算明白这一家人为什么急于寻找花花的家人。因为花花的生育价值已经用完了,现在完全成了负担,只有找回家人,才能上户口,才能享受相关政策。更重要的是,可以借此引流直播,直到榨干花花最后一滴价值。显然,张某也是这样做的。短视频平台上,张某已经创建了账号,橱窗开始卖货。至此,除了花花以外的所有人,都皆大欢喜。有人因为发掘出了正能量新闻,被单位表扬;有人因为解决了这件事,展示了自身的“工作能力”,收获赞许;有人因为“收留”了女硕士,不仅完成了生儿育女,还收获了一大批流量。想起一句话,用温情笔法粉饰犯罪,会加速助长对残障女子侵害的恶。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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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告诉你:哪个地区的男性“收留”女性最多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始终是我国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估计我国每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达数万名左右。从拐卖者性别看,大多数拐卖者为男性农民。从拐卖者年龄看,集中在31岁至50岁区间段(总平均...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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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祭顾准

来源丨新三届景来律师导读顾准(1915.7.1—1974.12.3),上海人,字哲云。中国当代学者、思想家、经济学家、会计学家、历史学家。中国最早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第一人。文集有《顾准文集》《顾准日记》《顾准自述》等。12月3日,是顾准先生逝世50周年的忌日,本号转载柴静15年前的一篇诔文,以志缅怀。三十五年前,十二月三日,零时过后不久,顾准在风雪夜去世。写这篇文章,了解他,纪念他,感谢他。(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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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起老人持27年前存单取钱被拒案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更多推荐他们怎么腐败,你想都想不到!律师办理执行异议业务操作指引世界上把富国变穷的三个总统:一手好牌,打个稀烂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相关规定和案例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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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怎么腐败,你想都想不到!

来源丨《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景来律师导读自1922年到1991年,苏联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了整整七十年。这七十年里,干部集团的腐败,始终如附骨之疽。苏联七十年腐败史,对后世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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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执行异议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丨深圳市律师协会(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执行异议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24年9月10日)目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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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把富国变穷的三个总统:一手好牌,打个稀烂

以前这里是英国的殖民地,欧洲曾经大量向这里移民,就跟北美一样,这里的白人掌握资源以后,就开始闹独立。但这里的白人一方面要面对英国老家,还要面对当地黑人反抗,毕竟生产资源基本都在白人手里。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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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相关规定和案例

(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最高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作如下阐述: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以下3个情况: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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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吴柳芳的三个维度

那么,会不会哪一天出台这么个法律,禁止在社交平台上做这样的直播呢?上面截图里的第三条评论很好地回复了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大多数人的同意,即便是法律也不一定对,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就不应该被通过成为法律。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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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一段采访火了:来生我绝不把孩子培养优秀!

共勉。更多推荐实名制负面影响显现:老百姓实名了,骗子却成了虚拟号!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审判长怼辩护律师:你学过法律吗?青年律师案源开拓的若干实操细节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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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来源丨槐荫法院景来律师导读二人合伙开店,一人退伙时,对方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其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法院如何审理?(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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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怼辩护律师:你学过法律吗?

来源丨程序辩护(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那天看到有人在说:某律师在河南开庭,发表意见,第一我作无罪辩护;第二我作罪轻辩护。审判长怼他,你学过法律吗?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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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案源开拓的若干实操细节

【2】要心存敬畏,放低姿态主动向在押人员学习了解一个行业的真实运行规则,不要总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在当事人、家属面前高高在上的,这是要不得的“浮夸之风”。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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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注意了!聚餐饮酒死亡,召集人没有参加饭局也被判担责

裁判要旨王喜生是饭局召集人,虽然没有参加饭局,但是作为饭局组织者应对参加就餐饮酒人尽到照顾义务,上诉人上诉认为并没有邀请被上诉人的儿子刘志宝到饭店聚餐,是被上诉人儿子自己主动去的,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对敖桂荣儿子死亡负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关春雨、田长辉、周喜文、温玉涛、李文阁与敖桂荣儿子刘志宝是熟悉的同事,在一起饮酒时对他人应做到善意提醒、劝诫,饮酒后应做到互相照顾,确保安全,采取人文关怀也是和谐社会对每一个有道德良知人们的一种要求。现在敖桂荣儿子已经死亡,原审法院判决关春雨、田长辉、周喜文、温玉涛、李文阁承担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另,该案王喜生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吉林高院以(2021)吉民申134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喜生的再审申请。(Jlls)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