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以来,半个多月过去了,加上新出细则的4个省,目前已经有包括山西、河南、湖北、湖南等16个省,出台了具体细则。
眼看着各个省齐刷刷出台细则,这可把北京上海的HR小伙伴们急坏了。作为经济高度发达地区,北京上海的很多企业和HR,对于社保减免政策细则出台的期盼,甚至比官方还着急。
毕竟这些政策,都是实质性的减负好政策啊,早一天享受,企业也能早一天安下心来。
虽然新出的政策细则没有北京和上海,但是相信这两个地区也离出台不远了,HR小伙伴们只有再等等了。
综合来看,各个省的细则基本和国务院会议的内容精神一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新出四个省的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陕西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3月5日下午,陕西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税务局,结合陕西省实际,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三、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四、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六、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七、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
辽宁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五、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确保如期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地方财政补助要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序时进度补助到位,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进一步加强扩面征缴,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既要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又要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算减免金额。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海南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安徽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1.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2.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3.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准确界定企业类型,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参保企业分类确认和减免政策落实工作。4.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5. 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6. 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7. 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8. 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9. 积极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10.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1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12. 我省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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