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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天津细则出台,上海的HR早就坐不住了 | 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51社保网 2022-06-26


令不少HR着急等待的北京社保减免政策,于3月8日正式出台。北京的HR小伙伴总算是稳了心了,接下来就该上海的小伙伴着急了,上海的政策你咋还不出来呢~


目前全国的社保减免政策细则,出台的省市区已经一大半了,新出的青海和天津,也相继跟上了大部队的脚步。


那些迟迟未出的地区,是时候该亮出“大招”了。


没错,就是说你呢,上海!


对于新出细则的青海和天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走进今天的政策地图。



青海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据青海省人社厅消息,结合青海实际,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名单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办理减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六、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月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申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时限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贴心的青海人社局,还为我们统计了大型企业的划型名单,大型企业有哪些,一目了然。


青海的HR小伙伴们,上面有你们的企业吗?


天津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据天津人社局消息,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七、企业划型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www.hrss.tj.gov.cn)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依据

八、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十二、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对于以上新出的社保减免政策细则,51社保也及时同步更新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随着越来越多地区政策细则的出台,51社保也将为大家及时播报最新政策地图,欢迎关注51社保网公众号。小伙伴们亦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最新政策地图+疫情期政策合集,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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