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融论纲》连载(35) | 陈雨露:多维视角下的金融危机:实证分析与检验
编者按
陈雨露、马勇编著的《大金融论纲》从一个长期视角全面地审视了全球范围内金融体系发展的历史规律和演变趋势,构建了“大金融”命题下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理论。《IMI财经观察》将于每周三连续刊登《大金融论纲》节选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远非单一的经济因素所能全面解释,全面审视金融危机需要构建一个多维的视角。在接下来的三篇文章中,我们将尝试从宏观经济层面、产业结构层面、政治层面、制度层面和金融监管层面五个基本维度系统考察了影响一国金融危机发生概率的相关因素。第二篇是此章的第二节关于金融危机的实证分析与检验。
以下片段节选于《多维视角下的金融危机:实证分析与检验》一节:
以下是文章全文:
3.4.2多维视角下的金融危机:实证分析与检验
(1)基于宏观经济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
运用ML-Binary Probit方法,我们首先对可能影响金融危机的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当解释变量分别为“通货膨胀”、“人均GDP”、“资本项目开放度”和“对私人部门信贷”时,各个回归结果如表3-26所示。
从表3-26的实证分析结果很容易看出,我们纳入的宏观经济层面的4个基本指标均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有显著影响。根据系数符号,上述结果表明:1.通货膨胀率对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有正影响,即在平均通货膨胀率较高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较大;2.人均GDP对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有负影响,即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GDP较高)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较小;3.资本项目开放程度对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有负影响,即在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较小;4.对私人部门的信贷量对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有负影响,即一个国家对私人部门的信贷量越大,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越小。值得注意的是,资本项目开放程度主要作用于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对一般性的银行危机没有显著影响;而通货膨胀率对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影响较之一般性的银行危机更为显著,这说明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国家,其一般性的银行危机转化为系统性银行危机的概率增大。
(2)基于产业经济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
下面我们对可能影响金融危机的产业经济层面的各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当解释变量分别为金融体系结构、银行集中度、政府银行占比、外资银行占比、银行资产/GDP和银行资本时,各个回归结果如表3-27所示。
从表3-27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我们纳入的众多产业层面的因素中,真正对金融危机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只有金融体系结构和银行业规模(银行资产/GDP)这两个指标:如果一国的金融体系越趋向于“银行主导型”或者其银行业的规模越大,那么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会越低;反之,如果一国的金融体系结构越趋向于“市场主导型”,那么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会相应升高。此外,银行集中度、政府银行占比、外资银行占比和银行资本这些指标在回归分析中均不显著,这表明一国银行业的产业结构特征、所有权结构特征和银行资本充足情况和金融危机发生率之间不存在系统的相关关系。
(3)基于政治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
为了考察一国政治层面因素对金融危机发生概率的可能影响,我们尝试性地纳入了3个指标:政府纪律及管理能力、政府质量和司法效率。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3-28。
显而易见,根据表3-28的结果,政府纪律及管理能力、政府质量和司法效率这3个指标均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有显著影响:在那些政府纪律及管理能力、政府质量或者司法效率较高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明显降低。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被解释变量从“较大的银行危机”变为“系统性的银行危机”时,“司法效率”这一变量的显著性程度明显提高,这似乎意味着,司法效率的高低在一般性银行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的转化过程中,其重要性程度明显增加了。
(4)基于制度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
一国制度层面因素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已经在很多相关研究中被提及,但如何选择合适的替代变量来显示不同国家的制度发展情况,一直未有定论。这里,我们尝试性地纳入了3个指标:制度发展程度、显性存款保险和银行腐败程度。如前所述,“制度发展”是一个衡量一国总体制度发展状况的综合指标,“是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作为金融体系中常见的制度性安排存在,而“银行腐败指数”则可以间接衡量一国银行业的制度完善情况。上述变量的回归结果如表3-29所示。
从表3-29的回归结果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一国总体制度的发展与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显著性水平1%):在那些制度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显著降低。同时,银行腐败程度与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显著正相关(显著性水平1%),这意味着,在那些银行业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这与我们一般的预期是高度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显性存款保险”指标在回归分析中并不显著,这表明,在我们的样本国家中,一个国家是否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并没有统计上显著的影响。
(5)基于金融监管层面的实证分析结果
作为直接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管制和监管(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其对金融稳定的可能影响至少在逻辑上是直观的。作为一国金融管制的替代变量,我们选择的替代变量是“银行业务范围管制”;作为一国金融监管的替代变量,我们选择的替代变量包括两个:“官方监管强度水平”(official supervision)和“市场监管强度水平”(private monitoring)。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3-30所示。
根据表3-30的实证结果,我们看到,一国对金融业经营的管制程度越大,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越高(显著性水平1%),这与陈雨露和马勇(2008)的研究一致。有意思的是,作为金融监管的替代变量,“官方监管强度水平”和“市场监管强度水平”虽然都在5%水平上显著,但系数符号截然相反:虽然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确实随着市场监管强度水平的提高而降低,但官方监管强度水平的提高不仅无助于降低金融危机,反而还会增大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值得注意的是,当被解释变量从“较大的银行危机”变为“系统性银行危机”时,“官方监管强度水平”从不显著变得显著,而“市场监管强度水平”的显著性程度也明显提高(从10%提高至5%),这似乎表明,一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蔓延、传播和扩散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观点整理 魏宗
图文编辑 郑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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