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红: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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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监管机构都在考虑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李文红表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该取得法定的金融牌照,具体到信贷领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于使用表内资金发放贷款,表内承担风险的业务均要求获得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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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领域尤其是信贷业务的认识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6年3月发布了《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第一次在国际组织层面对金融科技做出了定义,提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
报告将金融科技的业务形态分为以下四类:存贷款与资本筹集(Deposits, Lending & Capital Raising)、支付结算(Payments. Clearing & Settlement)、投资管理(Investment Management)和市场设施类(Market Provisioning)。因此,信贷业务是金融科技应用的重要领域。
从现阶段实践看,金融科技应用于信贷领域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主要定位于满足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适合线上渠道的小额、简单、标准化产品。近年来,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环节不断提高网络化、电子化处理水平,或者直接通过网络渠道审核发放消费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小额信用贷款。
二是通过多维度的数据交叉验证分析进行风险判断,适度降低对企业财务数据和抵质押物的依赖。
三是虽然业务增长较快,参与机构数量较多,但仍主要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
金融科技运用于信贷领域具有积极作用,也存在潜在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在信贷业务中合理运用新技术,有助于改进风险分析审核,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扩展物理渠道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客群,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
但另一方面,其潜在风险和挑战也值得关注:
一是基于大数据、信用模型的风险控制手段尚未经过完整经济周期的检验,其有效性仍有待观察,在过度竞争情况下,可能导致放松信贷审核标准,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借款人的整体信用水平下降,可能增大行业的整体信用风险。
二是增加了消费者保护的难度。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或误导销售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融资,容易造成过度负债、掠夺性放贷(Excessive Lending, Predatory Lending),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甚至可能引发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三是通过线上渠道识别贷款人身份和信用水平的难度更大,机构面临更高的客户信息伪造和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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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际监管实践
随着金融科技在信贷领域的应用水平不断提升,业务规模逐步扩大,涉及客户群体持续扩展,各国监管机构均在密切关注其发展变化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一是多数国家和地区依据信贷业务本质,统一纳入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认为,无论是通过线上还是线下开展信贷业务,不论采用何种技术经营管理贷款,均未改变其金融属性和风险本质。
因此,在金融科技范畴内,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取得法定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这样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到信贷业务领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对于使用表内资金发放贷款、在表内承担风险的业务,均要求获取金融牌照,牌照类型包括全面银行牌照、有限银行牌照或放贷业务牌照。
例如,在德国,从事贷款业务需要获取银行牌照并接受审慎监管。
在法国,如果直接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机构发放的银行牌照;如果不持有银行牌照,就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定。
在美国,如果不吸收存款而仅从事贷款发放业务,至少需要向州立监管机构申请专门的放贷牌照,而且一般不能跨州开展业务。
二是根据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关注。
通过线上渠道开展的贷款业务,存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相对集中、线上身份识别难度大等特征,监管部门普遍重点关注其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以及在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的风险。
我们关注到,香港地区针对虚拟银行的风险特征,除适用与其他银行相一致的监管标准外,还重点关注其IT风险、外包业务风险和消费者保护等。
要求虚拟银行加强对线上运营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的管控;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检查,确保业务连续性;强化对外包机构管理,并明确香港金管局有权对外包机构采取检查或管控措施。
此外,香港金管局还要求其在申请时提出合理可行的业务计划,不得通过亏本销售、倾销补贴等掠夺性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越自身风险管理和系统承载能力实施快速扩张,以免影响银行业的整体稳健运行和公众信心。
同时,鉴于虚拟银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为避免银行关闭及业务终止对客户及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冲击,要求虚拟银行在申请阶段就制定并提交退出计划(exit plan)。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科技的服务对象多为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这类群体通常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经验,风险认知水平和贷款偿还能力相对较弱。同时,线上化“非面对面”交易模式,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此,各监管机构普遍强调线上贷款业务必须更有效地遵守诚信借贷、公平债务催收、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监管规则,甚至对单笔贷款规模、贷款用途等作出限制。
例如,法国禁止在线上提供无明确资金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单一借款人单个项目的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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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建议
一是金融科技是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既不应“神化”,也不应“轻视”。
我们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提高运营效率、风险管控水平和金融可获得性,但与此同时,仍应尊重金融业务的内在风险规律,不能因采用线上模式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确保业务长期稳健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是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确保公平竞争。
无论哪类机构、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持牌经营,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保持监管的一致性,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从信贷业务看,线上信贷风险审核涉及的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尚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断。
此外,考虑到网络技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尚待实践检验,相关数据模型、风险参数也需要完善、修正甚至“试错”,对于线上业务过程中的技术运用,还需要充分评估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
三是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外包合作的监督管理。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新技术的同时,应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要求其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科技企业等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这对于当前市场上迅速发展的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的风险管控和监管尤其重要。
四是加强跨业跨境监管协作和与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
根据金融科技应用和金融业务模式的发展变化,适时完善监管框架,改进监管方式,包括在监管过程中提升科技应用水平(监管科技),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维护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编辑 侯津柠
来源 公众号 新金融评论
责编 金天、蒋旭
监制 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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