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一“熊孩子”闯大祸,开车撞人还逃逸!结果法院这样判…
在钦州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了人致人重伤后却驾车逃离了现场那么问题来了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致事故要不要负责任?看浦北县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例: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致事故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韦法官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
2018年8月2日,17岁的陈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钦州某主干道行驶,在路口时,陈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猛烈撞向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吴某,致使吴某受重伤,同时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地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吴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吴某将陈某及其父亲陈某父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骑摩托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罗某,是投保义务人,而未交投保交强险,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法院支持吴某请求其与陈某在交强险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同时,事故发生时,陈某年满十六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罗某对其机动车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法院认定陈某承担90%、罗某承担10%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已有自己独立经济,帮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仍由其法定监护人陈某父承担。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7371.11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履行赔偿义务而陈某及陈某父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瞬间:老赖雨中落网
2019年11月24日,天空下着蒙蒙细雨,浦北法院执行法官不惧风雨,迎风顶雨前行,让“老赖”无处可逃、无处可躲,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彰显法律之权威。
陈某常年在外打工,其父也常外出,执行法官无法找到陈某父本人,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近日,当得知陈某父回来后,执行法官便立即出动,谁知被执行人陈某父闻风躲藏,执行法官冒雨在村里找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将其拘传。
图:雨中执行
面对风雨中的执行干警,被执行人陈某父非常吃惊,无法接受自己刚回家竟然被法院找到这一事实。执行法官将陈某父带回法院耐心细致做工作,为其分析当前的执法形势,讲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是陈某父仍然负隅顽抗,以各种理由拖延,干警因此决定对他进行司法拘留。
图:司法拘留
在去拘留所的第二天,陈某承受不住心中的压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还清所有欠款,请求执行法官解除拘留。
图:在拘留所内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8日,其家人将执行款6万余元送到,陈某父也被解除拘留措施,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
问:被执行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时未满十八岁,这位“熊孩子”和他的监督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未成年人”并不是免罪金牌,即便本人由于年龄小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监护人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比如案例中的被告人,虽然造成交通事故时未成年,但他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被监护期,所以他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可以追加为执行人,并承担交通肇事侵害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问: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追加其父母为共同被告,由其父母来承担其交通肇事侵害行为所引起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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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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