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对VIE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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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目前不少境内教育机构为了境外上市获得融资,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搭建了海外上市架构,以此来规避中国法律对于教育行业的外资禁入的限制。
2018年8月10日(上周五),司法部在网站上发布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民促法实施条例》严格规范了协议控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
2018年8月13日(周一),在美上市和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重挫,多只跌幅逾30%,股市表现悲观情绪。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拥有丰富的协助企业海外上市、跨境融资以及搭建VIE架构的经验,将对本次《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以及对VIE架构的影响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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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条文《民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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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与方案04
总 结总结目前由于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后定稿及实施如何尚不得而知,教育行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也会经历缓慢落地的过程。就目前送审稿而言,对于义务教育机构的VIE架构将面临被变更;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尚有法律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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