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范冰冰偷税案看“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风险

争议解决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102篇原创文章

摘  要

近期,关于范冰冰偷税案,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轰动一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事件,以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初落帷幕。与此同时,“阴阳合同”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就“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可见在影视领域,“阴阳合同”较为常见。 “阴阳合同”也叫“大小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签署的金额不等的合同,其中“阳合同”金额较小、用于备案、申报纳税,达到避税的目的;另一份为“阴合同”,金额较大,为双方真实交易的价格。以范冰冰的偷税案来分析,根据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中取得的片酬共计3000万元,但是她只把其中的1000万进行了申报走了纳税,剩下的2000万元被隐藏合同,在此情况下范冰冰利用拆分合同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

何为“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

“阴阳合同”的常见领域

除了上述提到的影视领域 “阴阳合同”较为常见,在建筑工程领域和房屋买卖领域中,“阴阳合同”也是屡见不鲜的。

1. 建筑工程领域

在建筑工程领域,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签署“阳合同 ”,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可能会私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会另外签署“阴合同”,其主要特点是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鉴于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逐渐演变成一种业内“潜规则”,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

案例一:公报案例——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所涉工程应以哪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恒升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上的29-3条款是恒升公司何西京书写的,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故应以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双方提交的同样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本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 房屋买卖领域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税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无论是由买方缴纳的契税,还是由卖方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税费核算的依据均为房屋的交易价格,这就意味着房屋价格越高,双方所缴纳的税款越多。因此,部分当事人为了减少税费,降低交易成本,此时也可能会签订“阴阳合同”。

在实践中,以二手房买卖交易为例,买卖双方会根据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签署“阴合同”,用于双方私下买卖交易。根据合同使用的目的不同,双方签署的“阳合同”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买方为了向银行申请更高的房屋贷款,则会和卖方协商签署房价较高的“阳合同”,另一种是为了降低房屋过户的税费,双方会签署房价较低的“阳合同”,同时提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便减少相应的税费。随着国家税务监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阴阳合同”演变的更加具备隐蔽性。买卖双方往往根据地区房价的最低政府指导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房屋买卖价格,然后双方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通过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然而实践中常常“事与愿违”,房屋买卖交易中的“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隐患和法律风险。

案例二:杨某与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杨某与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针对的均是涉案房屋,但是在价款上不同。结合前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及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日期可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杨某与殷某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所签订的网签合同,杨某自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阴阳合同。在杨某与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杨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殷某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立“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其次,分析“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由于“阴阳合同”包含“阳合同”和“阴合同”,两类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要分开分析。对于“阳合同”,由于合同的价格条款是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规避税费等虚构的价格,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条款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阳合同”其他条款不因价格条款无效而无效,其效力应当单独认定,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条款应为有效。

最后,我们再来看“阴合同”的合同效力。“阴合同”的合同效力不受“阳合同”的影响,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阴合同”应对认定为有效。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阴阳合同”中,双方就同一履行事项约定了不同履行内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重大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第一, 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上述我们分析的“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情况,我们不难看出,“阴阳合同”在合同效力上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一方面,对于用于备案、避税、申请高额贷款等签署的“阳合同”,因其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阴合同”双方签订的目的为获取高额贷款或者降低税费,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签署“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二,合同履行争议的风险

在“阴阳合同”中,合同均为双方签署的,但是双方就同一履行事项约定了不同履行内容,不同的履行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各不相同。在“阴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就履行“阴合同”还是“阳合同”产生争议。例如: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双方为了降低过户的税费,签署房屋价格较低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可能还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二。对于此例子,如果双方没有就上述两份合同做出任何书面说明,那么,两份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出现卖方主张履行合同二,买方主张履行合同一,争议纠纷由此产生。在实际中,虽然卖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买家按照合同二支付房款,但是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和消耗大量的精力。

第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风险

实践中,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范冰冰偷税案中,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暂时的所谓的“利益”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风险。签署“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建议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合法有效的合同,保护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秩序。

特别声明

我们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专业、全面、优质的法律解读,但由于个案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并不代表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官方法律意见,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关注并联系我们。此外,道可特法视界微信公众号专业文章皆为本所律师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热线电话:+86 010-8586 1018
官方网站:www.dtlawyers.com.cn 
邮箱地址:email@dtlawyers.com.cn

往期文章

长租公寓与ABS,在一起不容易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认定与区别

创投基金迎“转机”,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之保护及边界

中国企业如何搭建赴港上市架构

在建工程查封及相关超额查封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分析

从“孙杨事件”看体育赛事赞助中的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对VIE的影响

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合规管理



道可特微信公众号ID:Docvit-LawFirm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