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私募精讲: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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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营改增的继续推动以及有关私募基金规章制度的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有关私募基金增值税的规定也愈发完善,私募基金纳税义务主体是谁?如何缴纳增值税?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缴纳增值税有何影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团队将一一为您解读。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的开篇是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36号标志着全面开展营改增,同时对金融行业如何适用增值税进行了大致规定。在36号文以前,资管产品一般不是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在36号文中,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规定为4种,其中保险服务不是资管产品,顾在此不做过多说明,其他三种为:
对贷款服务中36号文规定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文将在后面进行解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通俗来讲就是资产管理人缴纳的管理费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体来说,36号文仅是设立了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整体框架,对于如何征收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2016年4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了两种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2016年6月公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则进一步规定了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公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内容如下: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6月公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内容如下: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基本包括全部资管产品)。
对于私募基金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总结如下表:
上述已经说到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类型的不同导致纳税义务主体有些不同。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在基金运营阶段以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在管理所得方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契约型私募基金全部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在36号文中已经说明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在私募基金的日常运作中,以下三种活动是涉及缴纳增值税:1.对私募基金的管理;2.将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贷款业务;3.将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投资。上述三种收益分别为:管理费、利息、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如下表:
私募基金增值税税率的计算涉及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税率6%);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进项税额一般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税率3%;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税率3%);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私募基金增值税税率的计算方法详细如下图:
根据现有的相关政策规定,私募基金增值税的免税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一种为不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包括:①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①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②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依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当用基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就涉及到了上述应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就会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然而《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严格要求不允许有刚性兑付。同时36号文上文说到“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当银行没有违反《资管新规》的规定,没有承诺保本保收益,则基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反之,仍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未来私募基金增值税如何缴纳及发展,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团队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最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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