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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封面文章|何融峰 许均华等:发挥融资租赁在科技型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何融峰等 当代金融家 2022-06-16

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智力资本,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迫切希望以专利、商标等“轻资产”获得融资支持,以助力其发展。因此,如何实现“知产变资产”,成为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困境的题中要义。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2年第3期



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科技创新成为引导经济结构转型的主线。科技和金融的深度结合,已成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的关键。但在实践中,科技型企业在其成长早期轻资产结构与传统金融重资产抵(质)押放贷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研究及探索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对于破解其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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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融资及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科技型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科技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保障产品研发、生产线或设备购置、实现产业化发展,但在其成长初期由于资产轻、财务表现弱、无信用记录等特征,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严重制约其成长。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智力资本。如何实现“知产变资产”,成为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困境的题中要义。


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由证券化、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构成,具有市场化主导、政府积极扶持、配套机制完善等特点;美国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日本为建成拥有高新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国,于2002年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法发展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基本法》,形成了以质押融资为主,信托、合伙、SPV(特殊目的载体)等并存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体系,并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融资租赁范围;同时在其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软件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固定资产范畴,有形或无形固定资产均可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并通过投资减税、政府补助、政策性财政、租赁信用保险等制度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日渐重视知识产权融资,出台多项法规及政策,引导知识产权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主要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主。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赖第三方担保公司增信,存在融资质押率较低、融资效率不高等特征,需探索和发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破解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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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理论与现实


知识产权资产的物权属性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财产权”,是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更具有物权的诸多属性。首先,知识资产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物权中的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中,知识资产除了由于其无形性在占有权能上存在差异外,使用、收益、处分权能都与财产所有权相似。其次,知识资产的权利归属具有法定性,一经产生,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无须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义务人的行为介入,这种权利表现为支配权。再次,知识产权一般通过批准与登记来彰显权利及处分收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其权利的转让及处分的规定,也产生了同不动产转让公示制度与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的相似效果。最后,法律赋予的排他性,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有直接支配权,也具有物权属性,并和所有权十分相似。


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知识产权的物权属性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将知识资产纳入了融资租赁物的范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法律法规与行政监管中对于租赁物的规定不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也是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考核和处罚的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规定概括如下:


法律层面上,《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中未限制租赁物的种类、属性,也未否认知识产权可作为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表明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既未明确支持,也未明确禁止。


监管层面上,近年来国务院、商务部、北京市政府发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都明确认可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监管机构银保监会通过“另有规定除外”的传统立法技术,也为其他可能出现的标的物类型留存了一定空间。


实践中,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逐渐出现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除了附着于设备上的专利权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外,单独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对象。近年来,这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受到科技文创类企业的欢迎,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被认可。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中,东疆法庭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案件判决明确指明: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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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目前存在的问题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这种法律层面的未明确认可,引发了理论及实践界对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争议,妨碍了知识产权通过融资租赁手段在市场上的推广,不利于发挥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也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持续认定


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一项重要条件。知识产权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间知识产权的归属需要从企业转移到融资租赁公司,会影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持续认定。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中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交易机制、组织管理、财务税收等建设仍不完善,未对知识产权交易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真实销售”与 “担保融资”进行区别,使得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对转让行为的权属登记、会计处理与相关税收等无法真实体现融资属性,这对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增加了实践难度。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中参与主体有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市场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在租赁过程中会产生知识产权价值变动、交易困难等风险。但目前实践中主要的风险由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负担,化解风险手段单一,仍需加强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4

中关村科技租赁的实践


发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资源禀赋


中关村科技租赁资源禀赋极为契合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首先,中关村科技租赁的服务客群定位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可助力企业盘活智力资本、激活创新能力。其次,基于多年根植于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经验,中关村科技租赁已建立了成熟的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拥有对科技型客户风险和成长性评价的能力,可科学评估和防范风险。2021年,中关村科技租赁响应国家战略,服务北京市“两区”建设,承担朝阳区“两区”建设任务,创新推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产品。


推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关村科技租赁在推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产品过程中,聚焦两个问题:(1)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开展以知识产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2)实践中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如何认定?为同时满足监管要求和客户需求,中关村科技租赁针对这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积极探索。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一种成熟的金融工具,该模式下,科技型企业主要通过转移有形动产的所有权,来实现融资目标。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与实际探讨,中关村科技租赁认为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具有可行性。


目前税法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纳税细则,是否可以参照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进行纳税?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关村科技租赁向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办反馈后,朝阳区金融办用心用情服务创新主体,积极协调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积极沟通。经充分调研研讨后,朝阳区税务局支持中关村科技租赁的产品创新,同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关规定,对知识产权售后回租业务征收增值税,进一步优化了北京市融资租赁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实践效果


中关村科技租赁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内部研讨等,形成了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产品方案,并制定了操作细则及配套文件,于2021年8月正式推出知识产权售后回租产品,获得了市场的积极响应。在产品推出四个月内,中关村科技租赁完成了多笔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项目的投放,其中绝大部分科技型企业客户获得过知名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同时,中关村科技租赁联合承接、推动了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并在天津滨海新区落地天津市首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助力天津某医疗装备制造企业的可移动医疗车顺利生产下线,为北京冬奥会提供有力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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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发展建议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结合中关村科技租赁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实践中的经验及存在问题,需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明确转让性质、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以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广泛服务于科技型企业融资,切实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困境。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明确知识产权可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知识产权具备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权属清晰、转化收益稳定等特征,需进一步从法律及监管层面明确其交易标的的适格性,突破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政策支持、法律法规模糊”的尴尬处境,推动该业务广泛开展。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及交易机制。法律法规及登记流程上,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中的知识产权的转让的性质属于“融资担保”而非“真实销售”;明确科技型企业采取这类方式融资时,不影响其高新企业资质的持续认定。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财税规则。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以无形资产进行融资的售后性回租应采取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而非租赁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未来建议统一会计准则。税收方面,建议明确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实行中性税收政策,按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生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推广是系统性工程,需不断提升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不同主体的参与度,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散功能,建立多方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生态,切实引导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作者单位均为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融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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