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2016年影响航运和海员的那些政策!
小编在这里梳理了过去一年中宁波海事(ID:nbmsa01)发布过的航运政策,这些政策已经或者将要对航运界产生较大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港口建设费征收新政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包括: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等。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目标在于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中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该方案,并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开展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出明确指示。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率先实施船舶控制排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该《规定》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明确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三是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四是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法定检验、入级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对“海事声明”、“海事声明签注”、“延伸海事声明”进行明确。同时,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海事声明签注申请应满足要求等,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政策】部海事局印发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依托船舶抵港时/开航前登轮检查、港口国/船旗国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航运公司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船舶配员、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资历、船员见习记录和船员任解职等情况。活动时间: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
《关于调整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模式的通知》
2016年5月1日起,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模式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不再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新建船舶进行全面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改为随机抽样检查;现有非入级船舶尚未进行复核发证的,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规定的分工和时间完成吨位复核发证工作。
原文链接:【最新政策】5月1日起 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模式作出调整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此次《规则》对《适任证书》申请、签发以及适任考试进行了具体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规则》对驾驶与轮机值班都作了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总吨或马力达到一定等级的船舶,驾驶和轮机值班都要求有高级船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驾驶值班。停泊时的值班船员应满足需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在其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该修正案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
2016年7月1日起,全国14个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以及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将开展实施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旨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
乘船实名制
7月1日起,浙江将率先在2条省际航线和6条市际航线推行船票实名制。
原文链接:【政策】7月1日起这4项新规将影响航运业
《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文链接:【重磅!】8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定线制、报告制新版实施 世界第一大港“主通道”提档升级
《关于公布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国船员、引航船和验船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全面下调,新标准下船员考试费总体降幅为30%,其中降幅最大的海船水手职位考试费将由900元下调为400元。
《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对履约过渡培训、考试和发证做了补充规定,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内容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新修改的规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开展海事劳工公约 PSC集中大检查
为了全面履行公约赋予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中国海事局拟于2016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对重点检查的11项内容进行了明确。
原文链接:【政策】中国海事局将于11月12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海事劳工公约 PSC集中大检查!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对检查办法适用范围、海事劳动办法检查、海事劳工证明等内容进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
对港口拖轮经营范围、使用拖轮从事抢险救助作业、海上拖航运输、新造或维修船舶进出港服务,不属于《港口法》规定的港口拖轮经营活动,其有关费用不适用《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方面进行明确。
原文链接:【政策】交通运输部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新增海洋生态红线相关内容,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对违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罚款不设置上限等。
《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自11月22日起,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应当按照《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的要求,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
原文链接:【政策】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后实施报告制有关事项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头条】12月1日起水上非法采砂将入刑!
《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国内河船舶进出港全面实施电子签证。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对 健康证明需要包含的内容、健康证明有效期、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测定磁罗经自差应统一使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旧版《磁罗经自差表》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部海事局出台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决定于2016年12月12日在国内航行海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内河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标准。
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进行相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
原文链接:【重磅!】部海事局发文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
(文字由宁海海事处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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