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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第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新增一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011608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填写“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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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今年还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5.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免征吗?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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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的单张发票限额不够开,电子税务局上可以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吗?
可以。
普通发票限额调整操作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专通发票限额调整操作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办税进度及结果。
往期回顾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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