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彩实录丨《法律与宗教》读书讨论会
2018年11月2日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二楼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
本次讨论书目为《法律与宗教》,读书讨论会由2016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杨祺主持。以下是部分问题的讨论内容:
Q1:如何理解本书的逻辑起点“整体性危机”一词?比如何为“整体性”?该危机为何产生?
A1:整体性这个词强调的是生命和时间的交融。我们自己属于自己,个体从此得到个别化,自由做出抉择。整体性不是把生命简单相加得到的总和,而是意识到自己的不同。从更宏观上讲,整体性是生命的一种历史承载。从历史上看,每个人都是和他自己所处的时代对应的,我们常说历史是一条长河,所以我们通过对历史的把握,从而更了解自己。
A2:整体性即完整,什么东西不够完整而产生了危机。我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去理解,空间上人们的世俗的生活和宗教信仰是脱离的,时间层面上是人献身精神的缺乏,使死亡和新生分离。我认为整体性危机是这两种东西的分离。
A3:我查了一下作者生活的年代,艾利克森是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的。我认为整体对应的个体和个人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一种体现,同时个人主义也是对整体性的破坏。并且个体和整体是相对的,每一个人的利益相加不一定就是社会整体的信仰。每个人都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而个体才会和整体相分离。
Q2:如何理解“法律和宗教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句话?
A1:我认为法律与宗教不是简单的合一,而是辩证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书本提到了基督教对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律需要宗教给予的权威性。同时,在书本第三章,宗教也需要法律来恢复自身的活力。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将死的法条,没有法律的约束,宗教也会变得疯狂。因此我认为它们是辩证的相互依赖的关系。
A2:我想从不同点和相同点上去理解。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这是它实用性的表现。宗教是一种自主性的信念,因为人们内心信仰神所以才会进行礼拜。宗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主性,法律更多的是约束力和实用性。这是它们不同的地方。另一方面,它们都是一种规范,这是它们的相同点。只是法律的强制力相比较来说更强。
A3:我认为,如果要说两个东西“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首先要证明这两者之间共通的关系。但是我认为这两者在内核上的表现其实差异很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衍生物,不论你信仰或者不信仰,首先你必须服从。而宗教本身不要求人们必须信仰,它是在不断的磨合从而探索新的制度。因此我认为,它们本身的联系是不存在的。
Q3:伯尔曼在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如何定义“法律”与“宗教”二词在文中的具体概念?“法律”是否就仅指代现实中的法律规章,而“宗教”是否又仅指代如基督教一般的宗教信仰?
A1:伯尔曼立足的是最广泛的法律。如果仅仅只法条,那么“法律必须被信仰,那么它将形同虚设”将被推翻。在我的观念里面,法律等于法条加MORE(更多),而且后者更加重要。因为法条可能只反映了一个时代或者一种特殊的情况,而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伯尔曼认为法律包含了一个历史所有的法律,从神法、自然法到宗教法都成为法律。
A2:我认为伯尔曼是挽法律、宗教危机于既倒的(化用: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二者的关系。伯尔曼认为,法律和宗教的对象是人们生活的全部。一切的社会规范、文化,都应该面向生活的全部,这样他所得到的那个东西才能包含全部。所以,此书的法律应该包括实在法,自然法,社会法(社会规范)。
A3:我认为作者并没有把两者分开来看,而是把二者合二为一进行论述的。道德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与宗教是出于同一个地方的。法律首先产生于宗教,然后世俗将它吸收,产生了新的世俗的法律。我们总是把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而宗教被定义为人们自由的信仰,而法律的遵守是需要人们发自内心的尊崇的,因而人们去信仰法律。
最后,负责人以抽问的形式带大家回顾了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作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五章的内容,并布置了下周读书任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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