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 |《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裁判的方法》 优秀读书笔记
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读《裁判的方法》有感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一个必须遵守的准则,也唯有当审判结果符合该原则时,法官的裁判才能具备为人们所信服的条件。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究竟该如何理解,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法官是否能够厘清案件事实找到真相,法律又是否一定能够作为所有案件的“准绳”?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一、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上,法官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关于案件有时间的限定,也有人的限制,甚至有些案件经过若干时间之后,证人和关键证物都找不到了,那么这种案件则需要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还有一些案件并没有直接宝贵的证库,只好根据一些别人可挑剔的证据,如有利害关系人做出的证言,甚至受害者本人在某个场合做出的陈述等等。所以法官在具体判案过程中,常常难以找到事实真相,当一些案件证据模糊,难以侦查的时候,法官会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进行判断,而判断的标准便是哪一方举证的真实性较高,可信度较强则采取哪一方的证据。
此外法官判案还需要依靠法官自身的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证,虽然不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任意地认定事实,而是指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不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案件。因此,基于自由心证的因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往往掺杂着法官自己的价值观,需要对证据进行颇为主观的价值判断。
综上,我们可以很明确地了解到,所谓的“事实”,在很多情况下会囿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的失真,因此这种“事实”可以理解为高度可能性。用梁慧星先生的话来说便是,“我们法官的裁判案件,我们口口声声讲的以事实为依据,所讲的事实当然应是真实的事实,但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真实,它是相对的真实。”
二、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第一步是“找法”,即从现行的法律规则中找到可以用来裁判本案的法律规则。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因此,法官“找法”的结果往往有三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有法律条文但不够明确。其中有法律依据则按照法律依据审理案件,此种情况较为容易理解,本文姑且不谈。
笔者着重探讨法律依据的概念不确定情况与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当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内容模糊或者多个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首先可以从法律的位阶进行判断,从法位阶难以解决时,则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同样地,当“找法”的结果是没有法律规定时,则是出现了法律漏洞,在此情况下,现有法律不能对案件进行裁判,则应当向立法机关请示创造一个新规则。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随叫随到,若想弥补法律漏洞只能等到新一轮立法之日,而案件却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就悬而不决,所以,项立法机关申请重新立法是不现实的。那么出现法律漏洞时,只能法官自己创设规则。法官对规则的创设当然不是向立法机关那样动用立法权,法官对规则的创设是针对个案进行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能上升为普遍的法律规则,因此法官规则的创设是合理的。
由此可知,所谓“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有时并不是现有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当出现法律条文模糊不清,或者出现法律漏洞时,为了不使案件悬而不决,在判案时适用的法律是通过法官解释或者法官对法律漏洞填补之后的“法律”。
三、结语
由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事实”是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相对真实的“事实”,“法律”是有瑕疵的、有漏洞的“法律”,因此法官在裁判时对“裁判的方法”的巧妙运用则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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