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彩实录|《刺猬的正义》(上篇)
《刺猬的正义》
读书讨论会(上篇)
2021年5月14日晚19:30,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民商法学院资料室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刺猬的正义》,2019级编辑在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法学博士王进老师的带领下,逐步解构德沃金的解释理论和价值统一论。
小组报告&问答
第一组报告
1. 解释性概念
在阅读第九章时,频繁接触到一词“解释性概念”。解释性概念是指我们对概念的使用规则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没有决定性的检验方法判断哪个解释正确,而依然共享的概念。在德沃金之前,以哈特为代表的的很多哲学家都用的是判准性概念,判准性概念是指人们在使用概念时应遵循同样的标准,即不允许分歧存在。但判准性概念则允许分歧与共识一起存在,即共识与分歧并存。分歧的出现使争论成为可能,共识的存在则确保争论的是同一个问题。这为“价值统一论”奠定了展开的基础,“解释将不同的价值结合到一起”。
比如,当我们讨论的不是歌词算不算文学,而是《水浒传》算不算文学时,文学就变成了一个解释性概念,因为此时我们不是在文学这一概念的边缘地带进行细枝末节的讨论,而是在探讨文学的核心特质,在辩论“宣扬暴力”的小说是不是违背了文学所承载的价值这样的“本质性”问题。虽然我们在“文学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分歧颇多,但我们都同意《诗经》《楚辞》和四大名著是典范性的文学作品。事实上,对“文学是什么”的争论就是围绕这些典范作品展开的。如果一种文学理论不能将这些典范作品囊括进文学的范畴中来,无法讲出它们的价值,那么这种理论就是失败的。当然,典范并非不可颠覆。一种激进的文学理论也许会把《水浒传》逐出文学名录,这种理论很可能是荒谬的,但也不排除相反的可能:它乍看荒诞,但听完它的整个解释后,我们确实发现它对文学传统作出了更有吸引力的阐述。
在此意义上,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是一种实践解释学。解释性概念引导我们去反思,运用这些概念的实践具有何种目的,要实现哪些价值,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些价值。
2.对“好好生活”的理解
通常认为,伦理学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关心道德价值和正确行动。因此,传统上伦理与道德彼此不分,到了现代,道德从伦理中分离出来,各自有了关注和研究的主要问题。德沃金认为,伦理研究的是人们如何管理好“过好生活”的责任,个人道德研究的是个人对他人负有什么责任,政治道德研究的是政府对个体负有什么政治义务,或者说个人相对政府而言享有什么权利。自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的生活与不正义的生活,哪种生活更幸福”的问题以来,“什么是好生活”“如何过好自己的生活”几乎成为伦理学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学术史上对“什么是好生活”的回答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派系,即享乐主义、趣向论(欲望论)和至善论。
享乐主义主张每个人的终极目的是将自己的快乐最大化,将自己的痛苦最小化,典型的有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趣向论主张,一个人的福祉取决于他想要的东西,代表为休谟;至善论主张,一个人要过得理想和完美,需要实现种种客观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黑格尔和尼采都是至善论者。
但德沃金认为,对于“什么是好生活”和“如何过好自己的生活”是通过解释性判断来回答的,“好生活”(the good life)和“好好生活”(living well)都是解释性概念,我们必须努力找到“好生活”和“过好生活”的最佳解释。德沃金认为,“好好生活”的最佳解释就是要符合和实现伦理生活的两条基本原则,即自尊(self-respect)和本真性(authenticity),这两条原则共同构成了人的尊严观,实质上是对康德的“人是目的”实践命令的重新演绎,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自尊要求对所有人给予同样的尊重,本真性要求对自己选择的生活负责。这是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客观性,必须以对待自己生活方式对待他人。
第一组问答
王进老师:你有没有考虑过一个问题:这一章叫伦理,下一章叫道德,那么什么叫伦理?什么叫道德?两者有区别吗?区别是什么?
刘同学:伦理更像是在约束自己,道德更像是在约束对方。
王进老师:你是一个女同学,我是一个男性。假设你怀孕了,我在公交车上看到你,于是给你让座位。请问这个行为符合道德标准还是伦理标准?
刘同学:这个行为符合道德标准。
王进老师:那我是在约束我自己,还是在约束你?
刘同学:约束你自己。
王进老师:那为什么你把约束自己的称之为伦理,约束别人的称之为道德?
刘同学:是因为我觉得道德虽然是约束自己,但是是抱着自己对他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的态度来约束自己。
王进老师:无论是道德哲学还是政治哲学,他们之所以在法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我们需要回溯更根本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我们可以言说的问题,包括德沃金和罗尔斯在内,他们都承认“我们最根本的东西需要诉诸于某种直觉”。比如,我天然的认为“我应该让着你”、“我很羞愧”、“我很内疚”,这些情感是诉诸于直觉,而且只有直觉可能达成共识。
第二个问题,通过阅读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你认为德沃金所做的关于“统一论”的尝试是成功的吗?
刘同学:我觉得德沃金说服了我。
王进老师:哪里说服了你?
刘同学:我觉得从理论层面来说,德沃金所说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实践层面来说,由于我本身缺乏实践的经验,不能给出准确的评价。至于德沃金理论的缺陷,我认为这些缺陷应当体现在与其他理论相比较的情境下,但是由于我对其他理论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也不能给出准确的结论。
王进老师:那你认为这种基础的法学理论运用到法学当中能够带给你哪些启示?你可以举例说明。
刘同学:坦诚地说,我并没有感受到德沃金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相反,我认为德沃金的理论对我的生活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
王进老师:我举个例子,一些上过我的课的同学可能知道这个例子——有些同学可能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根本性的问题。根本问题是指,有些劫难如果不诉诸于法哲学理论,是无法回答的。例如,为什么强奸是邪恶的?当然我们在实证法的领域中绝对不会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因为你会直接回答:“这来源于刑法的当罚性”。但是如果这类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将无法解决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男性对男性强行实施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如何区分酒后的自愿性行为和强奸行为?当然法学理论对我们生活思维的影响是最重要的,但当下我们要重点解决的是这些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你认为道德是客观的吗?客观指的是无论如何都存在的事物。
刘同学:如果说每一个人都认为存在即是客观的话,我认为道德是客观的。
王进老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都不能杀人,那我们能否自杀?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等同于杀人吗?“人不能自杀”这一准则是道德的原则渗透到法律,还是从古至今大家都感受到冥冥之中有一种声音告诉我这样做是不对的,还是说有一个已不可溯源的习俗要求我们这么做?在公交车上给孕妇让座这一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吗?还是说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选择?
第二组报告
德沃金意图在区分解释道德与伦理后建立道德与伦理的的统一。于是德沃金便开始着手解释,由此引入了“好好生活”的伦理标准。但在这个过程中,德沃金发现了一个障碍,将道德与利益相勾连,听起来不甚悦耳,与此同时,德沃金提出道德应该独立于利益,哪怕是人们的长远利益,认为德性本身就是回报。德沃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德沃金由此提出了两条路径,一条是通过不同的道德原则抽象提炼出普遍的道德准则;第二条路径则是先行规定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再将不同的小的道德原则与之匹配,看是否融洽。
接下来,德沃金在道德中找寻本真性和统一,且德沃金更希望建立人与道德之间积极的关系而非消极。后续,德沃金对康德、休谟、霍布斯等人的观点进行了评价,认为其无法解决问题。由此提出了“好好生活与好生活”的概念。
德沃金认为好好生活与好生活是互相依赖、促就的关系。好好生活的标准是努力创造好生活,而创造好生活让好好生活变得重要。德沃金运用艺术品类比生活的意义,由此提出了两组概念,四个价值即“产品价值——行为价值”与“定语价值——状语价值”。且产品价值亦可与定语价值对应,同样的行为价值对应状语价值。对于产品价值,里面亦包含主观与客观的区分,但德沃金认为,产品价值或定语价值无法作为一种标准进行评判。举例而言,艺术家A创作出a作品的产品价值为1,艺术家B创作出b作品的产品价值为2,则艺术家B比A活的更有意义这样的标准显然无法进行客观的评判。因此,行为价值即状语价值便是好的标准。举例而言,某人攀登珠峰虽然并未登顶,但其但与应对生活的态度与做法便证明其在好好生活。
但好好生活有时却意味着选择可能更坏的生活,我们必须承认存在这样的可能性,由此,德沃金展开了对不如意和道德运气的论述。生活不好并不意味着没有在好好生活,生活得好也不等于在好好生活。文中作者以先天条件欠缺的人和美第奇家族的公子进行举例让我们明白了好好生活在价值次序位置上更前于好生活。基于此,作者便在第九章后半部分提出两条伦理原则即自尊原则和本真性原则来更好地告诉人们如何评判。
从前文可知,好好生活的概念对道德与伦理相统一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一个最根本的伦理责任。因此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好好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如何做到好好生活?对此,作者用两条伦理原则进行回复,自尊原则和本真性原则。
1. 自尊原则
(1)概念的厘定
德沃金认为——自尊原则是人们应当认为好好生活是客观重要的。首先,自尊原则并不是“传统平等原则”。后者是从道德层面要求人们应当被平等的对待,而前者实际上属于伦理的范畴,是对自身的要求。其次,德沃金认为传统的平等原则本身存在问题,他从人的产品价值和行为价值两种内在不平等的事实出发进行反驳。
(2)自尊原则的特点
作者区分了承认性尊严和评价性尊严,并确认前者是自尊原则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仅仅出于对人们作为人之地位的承认而必须表现出对他们的尊重。简单而言,我们对人的尊重无关才华、品德,而仅仅因为人的价值本身。因此作者得出了自尊性原则的普遍性特点,即绝大多数人都表现出自尊,只是很难意识到这种想法。
(3)不同观点的反驳
实际上,对自尊原则要求的“好好生活”的重要性,人们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态度,作者一一进行了反驳。
一种人认为“我只关心最大限度的快乐而不需要在意好好生活”。对此,德沃金指出享乐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而是依赖于复杂的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是一种行为上的评价,但根源于对理想生活方式的想象。简而言之,我通过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理想生活状态而感到快乐。
一种人认为“生活本身无意义,一切行为皆是偶然”。德沃金认为并非如此,人是有一种整体的自我形象并对其有一定的批判性判断。这种批判性表现在人们对自身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实际上也说明了“好好生活”的客观重要性——说明自尊原则在如何好好生活问题上有重要作用。
2. 本真性原则
(1)概念的确定及定位
首先,本真性是每个人都应有的一种个人责任,即选择适合自己和所处环境的生活方式来好好生活。首先,作者通过对比“真诚”这一概念说明本真性原则最基础的定义。用一句话总结,就是从“诚”到“真”的历史发展,即从符合社会期待而表现出真实一面到为了自身的利益和意愿表现出真实的一面。
其次,本真性是自尊的另一面,后者是前者的前提。
最后,它区别于自我中心主义。第一,它不要求特立独行,生活方式不仅仅是自己,而是适合自己所处环境+认可的价值;第二,这是一个不断寻找、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本真性是宽容的,它不属于精英主义,也不要求时刻省视自己。
(2)本真性的两大要求
第一,本真性是一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人有责任去过好自己的生活,第二是人们应当坦白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对该“好好生活”的行为负责。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即责任承担的问题,也可以被表述为伦理责任限度(我应该承受多少自己行为产生的责任)的界定标准问题。
第二,伦理独立性。前文已经论述了本真性在个人部分的要求,但它仍然存在与他人相联系的部分。在该维度,它要求我们应该为独立而奋斗,即对自身生活的选择仅依靠自己的判断。接着他通过例证指出其伦理意义在于保护“好好生活要求的尊严”和获得用自己的内心塑造自己的伦理价值观的权利。
(3)为什么要珍视本真性?
首先,作者说明本真性不是某人的偏好,而是绝对的必要的德性;他对我们构建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最终实现好好生活有重要意义。接着他从反面反驳了外部怀疑主义,最终论证其重要性。
第二组问答
王进老师:你认为德沃金构建的“统一论”是成功的吗?
鲁同学:我不认为他是成功的。
王进老师:既然你不认为他是成功的,那么你认为德沃金构建“统一论”的目的是什么?
鲁同学:我认为德沃金其实是一个“刺猬型”的学者,他的确是在努力构建一种“统一”,但是他出于何种目的建立这种“统一”,我其实不太清楚。此外,我之所以认为德沃金构建的“统一论”称不上成功是因为我认为现存的很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标准就可以评判的,例如,一个好的“带货”主播的标准就是努力“带货”,按照这样的标准,一个好的带货主播就是在好好生活。但是如果放大视角去观察这一现象,带货主播利用“精致穷”的消费主义陷阱,促使更多的人为她花钱,从而为“带货”主播本人创造好的生活。这个例子与美第奇家族公子的例子很相像,即一旦放大视角观察,他们是否在好好生活便会产生争议。德沃金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完美的理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难以找到完全符合这一理论的例子。
王进老师:我很认同你举的例子,下面我再举一个例子。例如,此时我在教室中抽烟,一位同学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为由劝阻我抽烟。这时一对权利冲突便出现了——那位同学有不想抽烟的权利,而我也拥有随时随地抽烟的自由权,此时如果不使用“统一论”,而使用“价值冲突理论”,作为立法者应该如何解决这对价值冲突?
鲁同学:基于这样的价值冲突,作为立法者应该更偏向于比较前者冲突背后所代表的各方利益哪一方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也是我一开始不认为德沃金所言“道德应该独立于利益”的原因。因此,在老师所举的例子中,立法者应当更倾向于禁止烟民在室内抽烟。
王进老师:这一利益衡量是如何得出的呢?为什么使抽烟者不抽烟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使不抽烟者闻烟草的利益?
鲁同学:吸食“二手烟”所带来的健康方面的危害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不在公共场所使他人吸食“二手烟”回到了我们应当对他人负有的义务。借助《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人们之所以愿意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给政府,是因为他们让渡的的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他们让渡的权利本身带来的利益。首先,对于不抽烟的人来说,他们都不希望在公共场所吸食“二手烟”;其次,对于抽烟的人来说,禁止他们在公共场所抽烟所营造的无烟环境本身也对他们有益。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权利,因此也愿意认可这样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利益与道德是互相勾连的。
王进老师:我没有否认道德或法律与利益相关。我的问题是,作为立法者,你确定某一颁布的法律背后所带来的利益不可被科学证实吗?例如,一个人因抽烟而死亡的概率是50%,存活的概率也是50%,此时大家都不死的概率显然低于烟民抽烟而亡的概率,那么为什么要禁止烟民抽烟呢?又如,烟民肺癌的概率很高,但是每个人仅仅因为吸一口烟就得肺癌的概率很低,那么为什么要禁止烟民抽烟呢?再如,既然每个人有在公共场所自由行走的权利,那么我为什么没有在公共场所自由抽烟的权利呢?你需要有正当的理由限制我的权利,你衡量利益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鲁同学:我们当然没有限制抽烟者在私密场所抽烟,但是我们所讨论的是在公共场所抽烟,在这个场所中有其他人存在。当然一个抽烟者在公共场所抽一次烟不足以导致抽烟者或是其他人的死亡,但是由于公共场所抽烟给人带来不良的感受,以及公共利益在此时比一个人自由抽烟的权利更重要,立法者需要禁止抽烟者在公共场所抽烟。
王进老师:我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你认为什么是利益?
鲁同学:人们可以预期得到的好处。
王进老师:什么叫好处?
鲁同学:可以满足人的欲望。
王进老师:我给你两个选择:每年交两万元学费,或是允许我此时在室内抽烟。于你而言,这两个选择哪个好处更大?我理解这个问题的难点,即我们如果不诉诸于解释性的理论,或者是“统一性”的理论,你也许能够完全理解我所说的问题,但是无法将它表达或是解释清楚。如对于“利益”、“好处”的定义。所以德沃金在第九章的前半部分对于“好好生活”的论述中包含一个至关重要的点——要认为有“好好生活”的可能性,要尊重生活本身。
第二位同学在开头说道“本真性就是要依靠自我”,依靠自己的标准来构建自己、衡量自己;在后半部分又提到,人生活在社群之中,因此很多标准来源于社群之中。我的问题是,你认为本真性和人的社群性矛盾吗?本真性和社群性在本质上可能融合吗?
于同学:我认为两者可能相融合,德沃金在书中说到,“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受影响,但我们可以拒绝被支配”,我认为本真并不意味着人们完全不受社会的影响,因为人们处在社会之中,就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所有选择都是社会给予的选择,而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价值标准进行选择。德沃金在第九章后半部分中讲到本真性和自治的区别,他认为自治实际上即是一种被支配,因为人们进行自治的过程中,看似被给予了选择权,但却不自觉地接受了他人的价值判断,而本真的“真”指的是自己的价值判断。
王进老师:依照你的标准,一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标准来评判自己,那么还需要法律吗?或者换一个角度说,法律是不是对人们生活的支配?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在座的所有同学都是支配行为和反对本真性的帮凶,因为你们的目标是创造支配,而不是创造本真性。
于同学:我认为法律不是对个人生活的支配。因为虽然法律所做的是在限缩人们的权力,但是这种限缩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而不是减损人们的权利。
王进老师:举个例子,依据本真性,我现在想和一位女性结婚,但是法律告诉我缔结婚姻关系需以意思自治为前提,法律的这种规定破坏了我的本真性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稍后进行解答。
第三组报告
第十章讲述了德沃金关于“责任”制度的看法。接下来我就从梳理德沃金的思路展开本次展示。
1. 责任是否存在——决定论和副现象论
责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一直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点讨论问题。责任存在的前提在于自由意志以及根据自由意志的行为,即关键点在于“自由意志”,有两个学说否定责自由意志并且否定责任的存在,分别是决定论和副现象论。
其中,这两种观点反对的路径分别是:
决定论认为每一个反思性的或不思的决定都完全是由先于这威胁决定或超过决定者控制之外的某些过程和实践决定的,因此不存在自由意志,人们从来无法真正控制他们的行为。
副现象论认为决定做不做某事的内在意志在于身体和生物活动的副作用,就像我决定打某一行字之前,我的身体活动就已经开始了,直到我打完这一行字。因此,我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我的意志。
2. 反驳决定论和副现象论的三种路径
(1)因果
因果是对决定论的回应,讨论了思想和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问题。
(2)自由
自由是对副现象论的回应,证明不是所有行为都被先决行动所决定。
以上两种都是之前就有的思路,德沃金认为,凭借以上两种思路,无法确定决定论和副现象论的真伪,一直纠缠于此处无法解决责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即,无法证明责任的存在作者又提出了第三种思路——判断责任。
(3)判断责任
总的来说,这种解释方法的意思是,一个人什么时候对他自己的行为做出批判性判断是合适的?其他人什么时候做出是合适的?
具体核心问题的聚焦论证路径需要两步:第一是抛弃道德角度,从伦理角度来谈,引申出一个问题——一个人为什么认为他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第二个是以第一人称而不是第三人称视角来谈,引申出一个问题——我对我自己的行为要有判断责任,而不用第三视角——我认为他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
以上两点综合,使得“责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变成了“判断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原因是个人的行为会聚焦于一种判断,判断责任是否存在或者责任是否能够放弃。
3. 作者观点
明确问题的本质之后,德沃金开始了具体的论述,之前已经提到,他是以“解释与伦理”的标准来判断的,所以他为责任制度提出了两种可能的,但完全矛盾的伦理基础,并开始逐一分析。
(1)因果控制原则
意思是只有我们的决定具有强因果关系的时候,我们才会有责任,是一种跳脱出处境的视角。因果控制理论有两个组成部分:
第一个组成部分是基于副现象论得出的“只有我们的决定具有强因果关系时,我们才有责任。作者对这一观点予以反驳,其反驳的依据在于他和作者所有论证的起点——“判断责任”没有关系;
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基于决定论,这部分的结论是,作者用决定论本身来反驳了决定论上的因果控制原则,即使决定论正确,在这之上的因果控制原则也与判断责任的思想相矛盾。
基于此,作者分两部分来反驳因果控制论就完成了。
(2)能力控制论
能力控制论假设了能力有一个临界值,让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依据就在于临界值的设置。
两种能力:认知能力,对他所行为的世界形成正确和适当的观念;调整性能力,有能力使自己的决定与自己的规范人格相匹配。
针对这两点,作者提出了:
①基于白痴和严重脑损没有第一种能力,所以可以成为豁免的理由;
②被催眠者和很小的幼儿没有第二种能力,可以成为不负责任的理由;
③精神病人可能损害这两种判断能力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后续会继续说明。
第三组问答
王进老师:你认为德沃金所说的“实践”是什么?
张同学:就是运用知识。
王进老师:那么实践和实用的区别是什么?
张同学:实践是一个动作,而实用是一种性质。
王进老师:实践只是单纯的动作吗?
张同学:不一定,例如一个人学会了“1+1=2”的原理,进而得出“1+2=3”的结论,这样的行为不是动作,但也是一种实践。
王进老师:这个例子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稍后我们将解答这个问题。
第四组报告
具体来说,在责任的两大威胁中,作者首先以“反对无自由意志就无责任”的观点为引,接着介绍了决定论(每一个反思性或不思的决定,都完全是由先于这些决定或超出决定者控制之外的某些过程和事件决定的)与副现象论(决定要做某事的内在意识只是真正产生这一决定要做之行为的身体或生物活动的副作用)。在此基础上,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相容关系划分为相容论和不相容论。我理解的是,相容论者认为:当没有约束或障碍阻止我们做我们想要做的事情时,我们就是自由的。不相容论者认为我们没有受任何类型的因果决定,要求我们成为自己的行动和选择的原创者。作者从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的角度反驳了悲观主义的不相容论,支持相容论。
接着,作者再通过对责任两大威胁的判断,提出要承担责任需要具备最低限度的正确观念能力和规范人格的决定的能力。
然后作者寻找所做决定的原因如何影响判断责任的伦理原则,进而提出了控制观的两个原则:因果控制原则和能力控制原则(连接决定之原因与决定之责任)。因果原则认为只有当我们的决定具有强因果关系时,才是有责任的,本身依赖于对一个人的人为分叉。作者反对因果原则的理由有:1.因果控制原则的两个组成部分——决定论和副现象论都让它否定责任;2.我们不能够自由地选择观念和偏好等决定的要素;3.因果原则本身是一个解释的孤儿,找不到任何道德或伦理原则来支持它等。
作者在阐述因果原则的缺陷之后转向对能力原则的说明。在能力控制原则,作者将其细分为两个能力:对生活所处环境的认知反应能力与调整性能力。并将这两个能力与责任联系,尝试探寻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所在。能力控制原则所起的作用是担当责备和惩罚的门槛性条件。
最后,在实践中考虑减责时,作者结合精神病辩护案例支持能力控制原则,并且认为应当将认知能力和调整性能力都纳入考虑的范围。另外,作者在结合一些胁迫、不公的情形时,提出在仍然保有承担责任的两种能力时,还需考虑不公的情况,基于正义来减轻责任。
在第十章中,从整体来看,作者采用了首先从介绍自由意志与责任的相关理论,到提出连接决定之原因与决定之责任的两个原则来阐明观点再到从实践中细化分析的思路。主要观点有:反对——因为我们没有自由意志,所以我们根本没有责任的理论;赞成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的观点;在实践中支持能力控制原则,反对因果控制原则;提出我们行为责任的特征和程度取决于好好生活,和第九章形成回环呼应的关系。
第四组问答
王进老师:你相信世界上有因果吗?在民法和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就是因果联系——如果一个人因为实施诅咒导致另一个人死亡,那么实施诅咒的人需要对死者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
周同学:肯定是不需要的。因为实施诅咒的人并没有因为诅咒对另一人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王进老师:也许是因为你没有发现呢?因为依据决定论的观点,世界上一定存在某些东西是超然于人的想法而存在的。我想问的是,在你们看来,刑法和民法理论依赖因果联系的做法为什么是正确合理的呢?德沃金给出的例子是,A给B投毒,但是B还没有喝下混入毒药的咖啡的时候,C打死了B,此时依据刑法理论,A对B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C对B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我的问题是,为什么A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呢?因为如果A不给B投毒,B就不会出现在被C打死的地点,进而就不会死亡。刑法学中有一种理论是,当多个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时,选取离结果最近的因果关系作为最终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理论经得考量吗?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读讨问题,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小组报告和问答环节结束后,19级编辑对于本书的结构和基本内容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在下篇中,王进老师将就报告和问答环节中遗留的问题及19级编辑提出的读书讨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此次读书会推向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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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欣茹
责编:肖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