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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读《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有感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读《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有感

文/李彦莹

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与“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题记 

波斯纳曾言:“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是的,法律并非最终结果的良景。一旦我们运用偏颇失当,将引起洪灾,冲垮的不仅是希望更是对人类德性的泯灭与失调。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掌好正义的舵把,把握好方向的罗盘,不失控,尽掌控,才能行之愈远,构建起最终的理性王国。 

一、以结果为导向,谋求最大福祉


Q1

联想1:是个体的满足还是集体的富足?生命的价值是可以被量化的吗?

A1

边沁认为,人类都是渴望追逐快乐而避免痛苦的自然物,那么谋求人类的最大福祉,即追求幸福最大化的目的,便是法律所应该坚持且葆有的原则性所在。这种逐利化的朴素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即是结果导向论,一切以结果为导向来评判事物标准的好坏,不问过程的实质,只关注最终结果的构成,在大多数实务运用中是合理且高效的。但在某种具体的实际情况下,功利观也会失灵且驶向人类的偏见。它只着眼于共同体的最大利,势必会忽视掉最小个体的实际利。就好比电车难题中,既定轨道上命定将死之人,因为你的一念之差,调转轨道,撞死了一个无辜的孩子,而这五人因为你打的“如意算盘”,最终免于受难。也许在你的眼里用一人的生命换五条生命所做出的利益选择,能让生命伤害所造成的威胁最小化,毕竟这一个孩子的家庭受挫远比五个家庭受挫所带来的痛苦来得小。此刻,你仿佛不再是命运的裁判者,而是利益的生意人。你好似上帝,将一条条生命放在天平秤杠上进行衡量,究竟孰轻孰重。可是,生命真的有数量之分吗?人的生命是可以用数字随意进行等量代换的吗?换一个更加切实的例子,现在有一个残障人士,用他的器官能救五个耶鲁学子,你会选择追求最大价值利,而选择杀掉这个残障者吗,我想我们都不会做出这样疯狂且反常规的举措。因为在人类的本质直觉中,任何人都无权仅凭自己的选择判断去随意裁决一个人的生死,当你仅将生命进行数字的加减运算,那你也势必会忽视于生命本身而言所具有的独立尊严与价值,因为此刻的你将人当作纯粹利益实现的手段,而非目的,而人也在你的判断选择中物化,变成市场上价值交换的商品,所以量来量去?究竟是谁的价值衡量大,谁的价值裁决小?公正的实现,并不仅是世俗功利主义者眼中价值的孰大孰小,更不是价值的天平衡量。公正本就应该本着慈善而柔和的目光,去用心打量这世间的每一个个体,因为他们都是这个世界上平等而独立的个体,每个独立自由人所具有的生命价值都神圣不容亵渎,高尚不可侵犯。


二、独立之独立,生命之自由


Q2

联想2:代孕到底是代孕者裁决自我生命的自由,还是富人将人工具化的利用?究竟是自主选择的权利,还是人类尊严的磨灭?

A2

  按照自由主义至上的观点,任何人都有裁决自己身体的自由,他有权选择他身体器官的去向,也有权选择是否成为性工具者;他有权决定同性结婚,也有权抉择自己生命的来去,因为他是一个独立的价值生命体,他的身体是自我生命的独有财产,他有权进行一切独属于他的自由分配与利用。但是当我们将问题定位于为他人代孕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会发现双方好似都是基于自愿同意且互利所拟定的合同,但是此自愿非彼自愿,据罗尔斯所讨论完美的契约中谈及,双方的同意并非完备条件,且最终所达成的结果并非对二者都有利可图,其一是基于代孕者对自己身份角色认定不清的背景衡量,二者并不是站在同等的知识背景中进行判断,其二是互利并非双方利益的平衡,富裕者用自己的金钱财富躲过他们理应承担的责任,也许是身为父母,又也许是冒着战场中危险的一搏,将公民的责任转化为商品,这究竟支配的是公民的理想,还是责任的逃避?而对于代孕者而言又是否是在真正意义上做到自由意志的抉择,是否是基于经济压力的束缚而不得已的行为,又是否是基于对自己母亲角色的定位不足而做出的选择。而她是否又沦为了一个生育的工具而非纯粹的目的,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对于为他人代孕的行为而言,人沦为商品价值的交换品,已然被物化,人是工具的使用,而非纯粹理性的尊重。贬低人的价值的同时,不仅是对一个人的侮辱,也是对一类人的亵渎。而女性从来就不应该被认为是生育的机器,在这一视角下,康德所认为的纯粹理性的人的价值尊重也随之殆尽。而真正的法律与公正理应是将人当作最纯粹的目的而非手段去实现,我们本就应该将人当作最高的价值目的,誓死捍卫与保护作为人所不能被侵犯的权利。


三、理性兼温度,德行之引领


Q3

联想3:富勒说过:“人类受制于法律,而法律受制于情理。”法律是否应该中立于价值所存在?究其而言,人类的感性是不平稳的,那么是否在相对意义上,价值的中立是否更能达到结果的理性化与最大程度公正化?

A3

  人类情感的限度无法把控,感性的结果无法选择,在这一失衡的状态下,我们又是否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到温度中不失调,情感中有所平衡,而不干涉真正司法程序的推进。人类所推行的法律其实质也有德性的指引,其暗含着人们心中对于良序的期待,法律对推进人们德性的形成与完善有着规范与引领作用,法中缺了温度便会变得刻板,但是过多温度便会失掉了理性,有损最后公正的判决。不管是邓玉娇一案,还是李昌奎一案,究其而言,都是由于人们的不理智过激表达而使司法滞后。人类的良善虽无可苛责,可感性限度如果没有把握好,那么必将是会堕入德国诗人荷尔德林所说的魔咒:“往往是人们善良的愿景,将人们堕入一个人间地狱。”而真正的司法公正是在目的上的正义,程序上的严谨。公正之法本就是那个既有温度,也有理性的平衡体。而对于价值中立的问题,例如一些情法两难的道德困境,也需引入一定的价值情感进行平衡,以至于让我们的法律更好的让民众认同与推进,且法律的实质性目的也是为了推进最终良善道德秩序的形成。我们无法摆脱道德而独立司法,也无法摆脱司法而独立行为道德,司法是对道德的规范,而道德也是在对司法的平衡。我们通过康德的道德观,摆脱他律,才能更好的成就一个真正的司法公正体系,以构建一个更好的理性王国。


结语


“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法律的目的究其根本还是谋求最大福祉,但请记住,法律不仅是多数人的正义,更是一般人的保护。我们所捍卫的不只是抽象概念化的群体,而是实际具体的每个人。我们无法做到随意抱团取暖,就可凌驾于一个人所独有的尊严与价值。真正的公正,它会打量这世间的每个人,兼以理性与温度。而我们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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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喻子淇

责编:李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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