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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探索儒家思想与现代法治之平衡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摘 要】传统儒家思想深根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脉中,然而现代法治要求总是与传统儒家思想指导下的正义观念有所不同,法理和“人情”之对抗,恐使法律体系建设难以为继。因此,我们应该正视法治情景下的伦理命题,分析冲突背后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最终尝试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传统儒家思想;现代法治要求;法理;人情













一、引言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主导思想,影响着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可以说事无巨细,几乎各个角落缝隙中都渗透着儒学的理念和精神内核。然而,近年来法治建设逐步推进,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受到了冲击。儒家的传统思想常常成为法理上公平正义的“绊脚石”,而现代法律制度又常常被民众诟病不通人情,与传统的儒家思想并不相契合,令民众感到公平正义的缺失。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矛盾,是我国法治建设绕不开的命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建成适应中国社会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本文将分析儒家对于社会治理的政治理想,并以法家思想为基点探讨现代法治的要求,还会通过具体案例探讨两者的矛盾冲突点,并尝试提出平衡冲突之路径。

二、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法治之要求(以法家思想为基点)的对比分析

儒家思想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有差别的有阶级之分的高品德的无讼社会。相反,法家要求一个统一的以法律为度量规范的秩序社会。

(一)“贵贱有序,尊卑分明”与                         “法律同一,一赏一刑”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家思想具有现代法治要求的内核——建立统一的法度,反对因人而异的法律,强调一赏一刑,这便与儒家思想中的差别社会有着巨大的分歧。而在古代刑法中,有“官当”、“八议”等各种减刑制度,是明显的对特权阶级的关照,与阶级地位紧密相关。

(二)“以礼治国,以德化人”与                         “以法制裁,以律规范”

儒家思想认为,以礼治国,以德化人,潜移默化,是对人的心灵的改变,是更长久更有效的,“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能够使人为善,而不是一味的禁止人们作恶,这是一种事前预防的行为,最终会建成一个“无讼”的社会。然而,法家思想便不那么相信人性了。他们不信只靠“在位者一二人”便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因此提倡使用确定的规范的法律阻止人们作恶。在现代社会中亦是如此,社会发展快速,且政治经济情况复杂,难以用单纯的“礼”“德”去管理,教化之效率太低,无法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社会。此为二者区别之二。

(三)“重罪轻刑,为政以德”与                         “责任法定,疑罪从无”

关于刑罚轻重的问题,儒家依旧奉行柔和的政策,重罪轻刑,奉行仁政,不喜动辄笞杖徒流死。法家也依旧坚持严刑峻法,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

在这个问题上,现代法治要求与法家思想就有极大的不同了。法家思想强调“严刑重罚,以刑去刑”,法律之威慑力必须让人们都“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然现代之法治则不提倡严刑,反与儒家“轻刑”思想有所相似。现代法治坚持绝不滥用刑罚,强调责罚相当,绝不会基于惩罚目的加重刑罚,充分尊重人权。同时责任的认定也相当审慎,没有足够的证据决不能妄下定论——“辛普森案”便是典型例证——坚持疑罪从无。

三、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法治要求之冲突——从“辱母案”谈起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传统儒学思想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许多相悖之处,而且这种冲突已经不仅仅只停留在理论上,在具体案例实践中也有相当的体现。

以“辱母案”为例,于欢在面对母亲被追债者侮辱的情况时,奋起反抗,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经过司法机关审判,于欢最终获五年有期徒刑。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于欢所受刑罚远远低于法律规定。除了司法案件解释中提到的,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虽然构成防卫过当——可以作为减刑依据,笔者认为,传统儒家的伦理思想也对案件结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影响。此案明显考虑了于欢的犯罪动机问题。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亲情,是一个子女对尊长的保护,他宁可犯罪也要保护母亲,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坚实纽带,与传统的家族观念是契合的,因此与其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它更像是一种伦理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呢?从法律上看当然是有依据的——既然证据证明构成法律上规定的防卫过当情节,那么于欢当然要依律惩罚。但是为什么一开始会有那么大的舆论冲击?民众对此如此不满呢?这便要归于传统儒家伦理中的亲属观念了。母亲是关系最近的尊亲属,服制极高,于欢的行为在儒家看来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甚至要赞扬其孝。这与“鲁人从君战,三站三北,仲尼问其故,以有老父,身故无养为对,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便充分体现了传统儒家思想——常常表现为人民心中之“常情”,在此案中具体来讲是儒家会主张“以孝屈法”,儒家眼中的法“重的是伦纪问题,不是是非问题”——与现代法律制度实践和法治思想之间的分歧,我们也足以窥见它们之间的最尖锐的冲突矛盾都大抵如此。

四、冲突之解决办法的初步探索

既然两者间的矛盾已经对法律实践产生了影响且争议颇大,我们就必须要将这个问题纳入到法律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国工作的范围之内。然而,冲突之解决绝非一日之功。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的要求,我们首先要承认矛盾,然后分析矛盾,最后才能找到矛盾解决办法。

(一)审视司法审判,正视伦理命题

“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正如以上所说,解决冲突的第一步就是直面问题。

法律工作者有时会刻意避开案件中应该考虑的伦理问题,他们总是担心传统思想在法律领域的渗透会有损法律的权威,进而落入“人治”的陷阱,造成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历史倒退。然而,笔者以为,中国的社会状况下,法理是不能不考虑“人情”的,即人们朴素的正义感觉和伦常观念。首先,儒家思想之根深蒂固使中国人难以割舍自己社会关系中的人,尤其是五服内亲属。几千年来严格奉行遵守的家族主义也使我们对家族内部成员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有义务互相保护和相互救济,必要时抱作一团抵御外部风险,这是可以理解的行为,法律应该酌情考量相关情节。其次,推己及人,儒家思想指导下的中国人民不仅重视家族内部的伦常,还致力于维护整个社会的伦理秩序,他们重德重礼,虽不至于极力追求一种“至善无讼”的境界,但是拥有最朴素的正义观念——通常基于伦理常情——人们会怀着最大的善意和同理心,去理解其他人的伦理行为,还会尽力为之“讨个公道”。因此,在现代法律案件中,人们常常关注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者是特殊动机、事由,习惯性地在纲常伦理下思考动机的正义与否。这些观念都是几千年文化的沉淀,是熔铸在中国人血脉中的民族性格,难以改变。

因此,我们不该回避这个问题——即使回避也无用——而是要认真审视法律中的伦理问题,认真考量伦理情景。

(二)融“情”于法,让法更有温度

中国传统思想何以与现代法治要求如此大相径庭?原因全在当今中国之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多是“舶来品”,是从德国日本等国家拿来的,然而这种“拿来”却未做到“运用脑髓,放出眼光”。从他们那里“拿来”的东西,是适应他们的社会的,是服务于他们的观念思想的,对我们来说并不那么适宜。

因而平衡两者冲突之路径须立足中国社会实际,将传统的思想观念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的考虑范围内。笔者以为,汉代以后儒法两家之言的融合趋势值得借鉴。以礼入法,融情于法,让法也有温度,让民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是根本之道。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礼治、德治、法治之冲突可见一斑。然而汉代以后的儒家思想中,由于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规范,国家需要法律已成客观事实,因此出现了法家思想的影子。孔孟对此均有相似看法。孔子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将礼乐刑罚相提并论。孟子亦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表示二者不可偏废。类似思想在汉以后大行其道,构建了一个礼治、德治、法治三治并行的中国社会。

由古及今,我国法律实践应该从犯罪动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考虑,并将其与今天深根于民众心中的家族观念、社会观念和法律观念中进行审判。即在责任认定时,在法定责任的基础上,结合以上因素,对责罚进行适当的调整,情节恶劣的适当加重刑,情有可原的适当减刑,在法律规定具体刑罚区间内,进行适当幅度的上下调整。比如,甲欲持刀砍伤杀其妻儿以胁迫乙,过程中刀具不慎掉落,乙为护妻儿,便伺机持甲刀反杀,致甲死亡。此案由于甲之不法侵害趋于停止,且乙的防卫致甲死亡,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须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款项定罪量刑。但是,根据“融法入情”的要求,乙应当予以减刑。首先乙所处境况危急;其次,其妻儿正处于危困状态,作为丈夫和父亲,他有责任保护家族成员的安危,在伦理上是情有可原的。

五、结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然恢恢法网之上,还需“情网”补之。此“情网”是流传至今的伦理、传统道德、儒家思想中的礼等共同编织的社会共识。二网共织,互为表里,方能严密周全。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人民网-人民日报:《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EB/OL],载人民网,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326/c1003-29169272.html,2017年3月26日访问。

[3]鲁迅:《且介亭杂文》[M],江西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2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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