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新冠病毒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免责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2020年1号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21:00(北京时间1月31日04:00)左右,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记者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同时建议把此次肺炎临时命名为“2019-nCoV 急性呼吸道疾病”。足见其严重性。
随着疫情的发展,多地采取不同程度的类“封闭”措施,采取“隔离”或者半隔离措施以阻断新冠病毒持续传播,各单位也陆续通知延后上班时间、推迟相关工作。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合同的一方,由于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及政府的一些强制性措施,其商务合同的履行势必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合同主体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免责?受此影响,如何妥善处理从而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有文章认为企业不能当然以新冠病毒疫情是不可抗力来主张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理由是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标准合同的列举规定看,其中并没有列举类似新冠病毒疫情或WHO宣布疫情称为PHEIC情况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会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免责。笔者认为该种认识过于教条和保守。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均指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罢工、地震、泥石流、洪水、海啸、台风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基本没有争议,那么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呢?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爆发和传播的疫情,不仅普通人不能预见,连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突入其来,排山倒海,没有人有所预见;从其爆发至今,传播迅猛,潜伏期长且传播隐蔽,普通接触即可造成感染,一旦感染既有性命之虞,到目前为止医学界还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针对性的治疗方法。全国上下的居家隔离,部分城市和道路封锁,即体现了这种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性。
此外,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有相似之处,本次疫情的传染性还远远高于非典疫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据此我们可以大胆的判断,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是否使违约方必然免责
不可抗力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说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当然免责!不可抗力免责是有条件的。
疫情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也即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而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不可借此理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如何证明,要结合疫情本身在合同履行地的传播及防控情况、当地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强制性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直接影响等来综合考量,尤其是考量疫情在当地的发生具体到合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产生了足以阻却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如合同履行地城市或道路的封锁造成了交货不能,如合同当事人因感染住院造成无法履约等。
一旦证明,便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及时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省略,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败诉。通知的意义之一在于让对方及时知道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意义在于,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充分的防范及应对措施,才能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或仲裁中最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不可抗力通知样本,供参考:
不可抗力通知
收件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
主题: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通知
【 】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对我们的信任,于【 】年【 】月【 】日与我司签订【 】合同。
正如贵司所知,2019年12月至今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自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目前已在全国蔓延,且于2020年1月30日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全国上下正处于疫情的严峻形势中,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关政府官方命令见附件),全国各地均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疫情的防控工作,我司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也是责无旁贷。
我们非常遗憾,但不得不告知贵司,这一严重的不可抗力事件已影响到贵司与我司上述合同的履行。目前我们必须遵守政府部门文件要求的复工时间,以及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这使得我司(以下勾选)
¨1. 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下完成合同中第【 】条项下的合同义务。
¨2.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须解除与贵司的上述合同。
鉴于疫情是一个持续性事件,目前我们尚不确定会持续多久,以及何时结束,情况可能会迅速好转,也可能继续恶化,因此预计的复工时间也不应视为一种保证。
但我们将以最大的努力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并将在后续必要时及时向贵司报送相关情况。
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给贵司发送这份不可抗力通知,请贵司知悉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严重影响。
感谢您在这特殊时期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司。
顺颂商祺!
发件人:
2020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3.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4. 《即日起全市短途客船、客渡船等水上客运停运的通知》
……
(附件文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删)
陈 静 国浩重庆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向文丽 国浩重庆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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