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议新冠肺炎疫情期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刘维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目前正值新冠肺炎高发期,各地众志成城采取种种措施抗疫,而按医学专家的建议,减少人群聚集是一项重要的抗疫措施。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如能推迟股东大会的召开自然是上策。但从目前疫情看,要完全取得抗疫胜利可能还需要数月,而有的上市公司既定的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迫在眉睫,有的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项依规则不得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近期仍将召开股东大会。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近期上市公司尽量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减少人员聚集,防止新冠肺炎的交叉感染。那么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如何呢?笔者特意去查了中国证监会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即是股东大会的召开。


按照《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因此,在上市公司必要人员以现场会议方式参加,其他股东和人员以网络视频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完全是合法的。


《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那么,哪些人必须以现场会议方式参会呢?是否法定的参会人员都必须以现场会议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呢?笔者认为不必然。通常而言,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是应当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主持股东大会的过程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传送给所有以网络视频方式参会的人员。而其他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可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股东大会。


依据《规则》,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规则》并没有限定其出席、列席会议的方式,因此上述人员同样可以以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列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依法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因疫情所有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则见证律师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因此见证律师也可通过视频和网络方式完成律师见证工作。同样,计票人、监票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在网络服务方的配合下完成计票、监票工作。


当然,上述分析是依据《规则》所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而进行的,适用于一般情况,但如上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该规定不与《规则》相冲突,则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具体分析。

刘 维       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相关阅读 


▸“国浩公益基金”捐赠万盒“太捷信”驰援疫区

▸国有所需 浩然之爱——国浩积极捐款 力抗疫情

▸守望相助 共克时艰——国浩为抗击疫情持续行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浩律师连夜撰写了什么样的建议?

▸国浩律师事务所致广大客户朋友的一封信

▸“战疫”之责——简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职责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工期变化与费用补偿

▸防控“新型肺炎”的若干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企业劳动用工十个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之企业用工法律解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研究:以情势变更为视角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期内涉法规定汇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