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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山西企业疫情防控人力资源操作指引

太原办劳动法团队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前  言

对于中国人而言,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很不平常的节日。一场疫情来势汹汹,波及华夏大地。1月2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武汉封城,春节假期延长,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延期,这必然关系着千万企业与万千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社会各界众志成城,积极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时,国浩太原人力资源团队律师一如既往,默默地向社会奉献着自己点滴的光和热。为帮助山西籍企业应对疫情期间合规用工的诸多问题,做好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风控工作,国浩太原律师对山西企业在疫情期间应注意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所帮助。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律师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山西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目  录

第一篇  招聘篇

第二篇  员工管理篇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薪酬管理

三、社会保险

第三篇  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篇

第四篇  劳动争议解决篇

第五篇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篇


 招   聘   篇



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复工延迟,对于新员工的需求不足。但是一般之外,总有特殊。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重大工程的企业,依然会有人力资源需求。国浩太原律师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企业招聘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企业人事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1. 疫情期间,怎么招聘员工?

律师解答:2020年1月26日,山西省人社厅通过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发布公告,山西省暂停举办全省所有现场招聘会,具体回复时间另行通知。这就意味着,山西省招聘服务将转为线上服务。有招聘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本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山西招聘网:www.sxzpw.net;山西人才网:www.sjrc.com.cn;中国公共招聘网:www.job.mohrss.gov.cn等)。

2.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是否可以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律师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中,明确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3. 对于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律师解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律师解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因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



第二篇


 员 工 管 理 篇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时间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律师解答:国务院将本次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2月3日上班,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增加的假期(2月2日为周日,本来就为休息日),因此实际增加的休息时间为2天。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本次延长假期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休息日


继春节假期延长之后,各省纷纷出台延迟复工通知。2020年2月1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须等行业外,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该延迟复工时间的法律性质,各省都有不同解读。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延迟复工时间应当界定为停工停产紧急措施

2. 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企业原则上应该不早于2月9日复工。但是,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应完整理解文件精神,延迟复工是为了更好防治“新型肺炎”疫情工作,并不代表企业不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相反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应当正常发放。

3. 延迟复工期间能否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

律师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在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因此,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休年假,但最好考虑本人意愿。

4. 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律师解答:不可以。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隔离措施。企业提前复工,将可能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基于本次疫情的防控考量,企业应当避免将自身和员工暴露在疫情风险中,一旦提前复工被任何人举报或被相关部门发现,甚至因为提前复工引发疫情扩散或爆发的,将是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

5. 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律师解答:保障性企业。

(1) 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 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 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 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

6. 延长春节假期是否改变2020年月计薪天数(21.75天)?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年工作日应该是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对于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法律和政策层面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文件。理论上,如上所提将延长春节假期视为休息日的话,今年的工作日应为365天-106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因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因此月计薪天数应该为(248+11)÷12=21.58天。2020年,计薪天数是否改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7. 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年休假等假期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答: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该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事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事假是否顺延,应看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没有扣减工资待遇的,可以要求职工不顺延。如果扣减工资的,应当顺延。关于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结论: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二、薪酬管理

1. 员工在疫情期间被隔离治疗,工资该怎么发放?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的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该规定意味着被隔离期间,应当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2.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待遇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对于用人单位停产停工的劳动者,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山西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 因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发放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解答:不构成。推迟复工的要求是防控疫情的需要,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及时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4. 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如交通停运),工资该怎么发放?

律师解答:疫情防控之下,不少城市采取封城以及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的紧急应对措施,对于不少员工返岗确实存在困难。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该正常发放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且无法安排远程办公的员工工资发放问题,详见本篇问答6。

5. 企业自行发布通知在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但是不带薪,合法吗?

律师解答:不合法。企业自行发布通知继续延长假期,实际上属于企业自行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属于企业的自主权。但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负担职工的生活费(山西省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员工和未提供劳动的员工的工资支付是否相同?

律师解答:从目前官方规定来看,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并无不同。员工提供劳动包括在家提供劳动、岗位上提供劳动两类。当下,正值新年开局之时,“新型肺炎”给国家、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在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同时,通过在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恢复生产,是各方都乐意看到的情景。但是,在未提供劳动也可享受工资的背景下,让提供劳动和未提供劳动两类员工享受一样的待遇,难免有失公平;如果全部规定为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又难免给在停产中的企业再次增加负担。因此,此问题探讨分析的多,而直接做出明确规定的少,目前也只看到少部分地区明确提到要给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当地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人事工作人员慎重,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治、员工激励、公平效益等因素,按照薪酬总额计划,充分使用优秀表彰、绩效奖励、精神奖励等正向激励方法,使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待遇高于未提供劳动的员工。

三、社会保险

● 医疗保险

1. 职工感染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吗?

律师解答: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规定。

2.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治疗的医药费用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 工伤保险

1. 职工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处需要提醒企业,该通知认定工伤范围仅指医护人员。普通员工在工作中如果不慎被传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还要看具体情况。

2. 普通员工在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可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员工若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从事抗击疫情的志愿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 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可否进行?

律师解答:根据山西人社厅2月5日发出的通知,从即日起暂停组织全省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恢复时间疫情解除后另行通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申报工伤工作停止。各劳动鉴定机构会通过网站(山西政务服务平台: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record=istrue,部门选择“市人社局”,根据所在地区选择地市名称及服务内容,但仅有部分地市开通了在线申报功能)、微信、手机APP、电话咨询等方式实现申请受理。

● 其他保险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必须按时缴纳社保费用?

律师解答:根据2020年2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局、税务局发布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缴纳,之后根据疫情情况再做调整。具体内容: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三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



第三篇


 变 更、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篇 



1.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3. 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完成工作,职工拒绝提供劳动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可以。我们应完整理解文件精神,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均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复工”不是代表员工不能在家办公。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且任何员工都有服从企业安排工作的义务。如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完成工作,并未影响员工的人身安全且系工作需要,职工拒绝的,企业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律师提醒,仍需通知工会(企业工会或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本人。特殊时期,建议通过EMS邮寄的方式送达,同时保留送达回执。

4.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可以。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律师解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目前的特殊情况及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6.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律师解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一般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8. 企业在2月9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律师解答:目前,尚未收到山西省人社厅继续延长复工期间的相关通知。律师建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如企业确实无法复工或无需复工的,建议企业及时向员工下发《停工通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律师解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 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调休的(限于之前已经在周六日加班且未安排调休的,不能现在先安排调休,疫情结束后让员工周六日上班),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调休。(2) 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3) 中止劳动合同。双方签定《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中止期间员工无需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当然,签定方式还应灵活把握,并注意留存。

10. 单位发现职工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要求接受检查而拒不配合的,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篇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篇 



1.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审限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 受疫情影响己定于疫情期间开庭的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因疫情原因无法出庭参加庭审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4.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答:不停止计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疫情蔓延,本年度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若上诉期或举证期在法定假期内届满的,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因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诉讼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5. 劳动人事争议时效最后一天处于禁止复工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律师解答:不超过时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依据此规定,若劳动人事争议时效最后一天处于禁止复工期间的,即2020年2月9日为时效最后一日的,应以2020年2月10日为时效最后一日。



第五篇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采取的措施



1. 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及控制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山西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疫情预防及控制义务,如未履行疫情预防及控制的法定义务(含延迟复工),存在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如下:

●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复工前及复工后企业应当做哪些准备及防护工作?

律师解答:除疫情防控、城乡运行、城市生活及重要国计民生必需企业,绝大部分企业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及企业内部安排目前尚未复工,员工处于家中休假或居家办公状态,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的防控举措,有序复工。建议企业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成立疫情应对小组,密切关注国家权威发布以及疫情进展,能够快速响应疫情防控政策,为接下来的具体防护工作,提前做好信息的准备。以人力资源部门为首,成立跨部门快速高效响应小组,了解国家及地方疫情政策并快速响应。


(2)复工在即,企业需提前采购防护物资,包括: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以及体温计、抗病毒口服液等常用器械及药品配备,节后员工上班,能够使用这些防护物资。


(3)企业应当对全部员工健康状况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按照政府要求加强检疫检查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于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4)企业应当提醒所有员工上班途中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口罩及其他符合防护标准的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5)企业应该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并提醒员工: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6)疫情之下,企业应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建议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如果必须会议,需要求员工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7)企业如有公务出行的情况,应给与出行员工配备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提醒员工专车内部及门把手建议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乘坐班车须佩戴口罩,建议班车在使用后用75%酒精对车内及门把手擦拭消毒。


(8)严格进出管理,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来访者须佩戴口罩。进入工作区域前首先进行体温检测,并介绍有无湖北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37.2℃正常条件下,方可进入。


(9)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治确诊。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关于太原市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太原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2月8日下发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于企业复工提出相关要求,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在复工前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

常  乐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王笑梅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赵  鼎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张  俊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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