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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江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指引

朱缨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工作的推进,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时间到来,各地企业陆续开展复工工作,各地政府对疫情防控下的复工要求各有不同,各地政府对复工期间创造和谐劳资关系也陆续出台文件。国浩苏州办公室律师根据疫情防控出台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江苏企业工作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法律定性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部分:

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工管理篇


一、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及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即2020年春节的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假期属于法定假期的时间为3天即年初一、初二、初三,其余时间均为周六周日调休换取的休假时间,根据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提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故本次春节延长的假期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日。

(二)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延长的假期本质为休息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故,春节期间:1月25日至27日期间(即年初一至年初三),员工上班的需向员工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300%,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即年初四至年初九)可以安排调休的则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的,则应当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三) 疫情之下的停工停业期限

面对疫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复工政策,除天津地区对复工时间没有明确外,其余地区(湖北省不在序列内)政府均发文通知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相关企业除外)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前复工。


如江苏地区,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四) 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江苏地区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可以明确对因疫情防控所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可以安排调休则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则应当按照日工资20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二、延迟复工期间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观点,江苏地区各市人社局的口径也略有不同。


南京地区,2020年2月2日,南京人社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常州地区:2020年1月31日常州人社部门发布《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明确:企业在延迟复工时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无锡地区:2020年1月29日无锡人社部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推迟复工市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连云港地区:2020年1月31日连云港人社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苏州地区:苏州人社部门先后发布了不同的文件,文件一:2020年1月30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苏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中明确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9日期间),不涉及年休假抵休;措施解除复工后(即2020年2月10日之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文件二,2020年2月5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疫情防控权益保障工作专班的1号文《关于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2月3日至7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补休等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2月8日、2月9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2月8日、9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作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总结:虽然江苏各市人社部门对延期复工期间年休假安排事项口径略有不同,但总体上江苏地区企业,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可以与员工协商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职工未能到岗的工资支付事项

(一) 因各地采取的封城、封路、交通停运等管制措施造成职工无法在规定的复工日到岗之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职工而言,则需要及时向单位说明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该情形属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隔离期间应当视为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且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同时 ,职工应当主动向企业说明不能到岗上班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根据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


当然,困难时期共度难关,企业也可与职工协商确定不能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 职工到达企业所在地后被依法隔离之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上述,该情形属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隔离期间应当视为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且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同时 ,职工应当主动向企业说明不能到岗上班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根据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


当然,困难时期共度难关,企业也可与职工协商确定不能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三部分:

企业疫情防控复工篇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应对措施

根据人社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2020)8号文),明确: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一) 企业可采取的措施

1. 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具体操作可根据地方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 延长工资支付周期

(二) 企业需合法采取措施

不论是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还是延长工资支付周期,都需要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上述共度难关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 企业可通过线上会议、钉钉工作群、微信工作群、OA系统等方式,将要实施的调整薪资方案、轮岗轮休方案、缩短工时方案、延期支付工资等事项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听取职工意见,并全程保留讨论汇总记录。

2. 方案应当合情合理,企业有工会的,则将经与职工讨论过的方案提交工会审议通过;企业没有工会的,则将经与职工讨论过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既没有工会,也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则将经与职工讨论过的方案再次提交全体职工表决通过。

3. 将讨论过的方案通过微信、钉钉、OA系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职工告知,并保留方案公示的证据。

二、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应对措施

1. 有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复工,如旅游业、餐饮业、培训业等企业,则可以采取留少部分职工值守,大部分职工放假的方式。

2. 放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1) 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 停产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 江苏地区执行的生活费标准

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申报企业稳岗,获取相关政策性福利收入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申报相关的企业稳岗。

4.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5. 申请减免房租

关于减免房租,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盐城市、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镇江市等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惠企政策,政策内容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南京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00平米标准,免除3个月房租。对各平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内的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支持民营科技园适当减免租金,减免部分按照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平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个月。


苏州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锡市: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


盐城市: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


南通市:对承租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上述减免对象,给予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的政策,具体减免实施办法由各经营资产出租主体研究制定。对承租集体企业持有集体资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租户,各出租主体可参照本意见酌情减免租户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泰州市: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创新载体,予以政策扶持。


扬州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房产经营的企业,免除2个月的房租或延长相应租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器)、科技产业综合体、商贸集聚区、电商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相应的租金减免或租期延长。


镇江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6.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7.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8. 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企业复工应对措施

复工申请

因各地政府对复工申报的要求以及对应的措施都有细微的不同之处,但基本上申请复工需满足如下条件:

1. 满足复工条件方可复工

 对2月9日24时后复产复工的企业实施备案审批制度,企业复工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1) 防控机制到位

明确职责即明确各部门防控负责人;提前制定即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工作措施等;严格落实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员工排查到位

对员工逐一排查去向,建立监控清单;

对来自去过途径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规劝留在当地,鼓励延迟上班;

完善隔离措施,正常方可上班,对来自、去过、途径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到达企业所在地的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班。

(3) 设施物资到位

准备防控物资,储备三天用量;落实隔离场所、设置独立房间;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向上汇报(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各镇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镇区报备。)

(4) 内部管理到位

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外人进入;进场测量体温,做好登记核查;做好隔离管控,加强安全培训。

2. 企业复工申报流程

(1) 申请复工企业至少提前3日向所在镇(区)提交申请复工企业填报《企业复产复工备案申请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

(2) 申请复工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及应对预案、企业负责人作出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

(3) 所在镇(区)根据企业复工人数不同(200人为限)决定区镇备案审批或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审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下,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的影响,为了使疫情防控之下的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减少经济损失,特撰写本文,供企业参考。我们相信在2020年春暖花开之时便是企业攻克难关之日,我们一起加油!

作者简介

朱 缨

国浩苏州办公室合伙人


朱缨律师系国浩苏州人力资源合规部成员,一直专注于企业日常法律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企业解约谈判及裁员项目、员工关系、公司制度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2014年度朱缨律师被苏州总工会评为维护劳动权益优秀律师。

邮箱:zhuy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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