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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甬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杨挺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前 言


2020年鼠年新春,整个华夏大地被新型冠状病毒的淫威所笼罩,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同仇敌忾,共同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及浙江省政府分别作出了“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的决定,因此,众多在甬企业对疫情期间相关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存在诸多疑惑,本律师团队现对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政策文件,进行针对性汇总解答,以备各企业参考。当然,本“解答汇总”仅为笔者对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个人解读,不构成对专项事件的法律意见。笔者倾向认为,对企业来说较为务实的应对策略不是期待一个“绝对正确”的解读,而是承认和接受现行政策的不确定、不明朗性,对于存疑的问题,如有可能,宜尽量搁置,待后续澄清口径,再行定论、更正或跟进。若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后续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本“解答汇总”内之观点亦存在随时调整的可能。

一、关于工资支付


(一) 国务院延长3天春节假期及浙江省政府规定的7天“延迟复工期”,属何性质?该“3天”与“7天”是否应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根据现有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之规定来看,该“3天”与“7天”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中1月31日至2月2日的该“3天”,应属于国务院因疫情原因而临时确定的特殊假期,可作为劳动者休息日处理。而2月3日至2月9日的该“7天”,笔者认为属于省政府因疫情原因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且省政府并无增加休息日的权限,因此该“7天”并非休息日。


对于“3天”的延长假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之规定,倾向理解为可以作调休处理,即在正常复工后安排劳动者“补班”。而对于后“7天”的延迟复工期间,由于暂无可调休的依据,故倾向于认定为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具体支付方式见下述第2个问题的解答。


须注意的是,职工因疫情在此期间被隔离的,应支付隔离期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同时,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于2020年2月10日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该裁判指导精神,若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的,可对该劳动者该期间内的劳动报酬采取不予发放的措施,但是这对用人单位存在较重的举证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应予以审慎把握。

(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及宁波市人社局的解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劳动者工资支付方式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起算点为2020年1月31日。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与否,其起算点为何时?笔者认为,如果不存在疫情,则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的时间为1月30日,从1月31日开始为工作日。而正是因为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了2020年的春节假期。因此,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起算点应为2020年1月31日。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工资的发放标准究竟如何?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是“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而按“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则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两者存在出入。笔者认为,鉴于第一,“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表示该通知系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精神而作出,即充分接受人社部的指导精神作为作出该份通知的依据;第二,前述提到的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遵照“人社部发〔2020〕8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执行。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三个问题是,既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那么如果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中除基本工资外还包含了岗位工资、津(补)贴、餐贴、绩效工资等工资待遇,那么是否都需要发放呢?对于这个问题,浙江省及宁波市的人社部门官方并未明确表态,实践中目前仍尚存较大争议。笔者意见是,像“岗位工资”这种其实质与“基本工资”相类似的属于企业给予的“保底”性质的工资待遇范畴的,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而进行发放;而各类“津(补)贴、餐贴、绩效工资”等必须员工确实提供劳动并且甚至是提供劳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才给予的待遇,应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而不进行发放。原因如下:一,本次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都是无过错的。本身这一场大疫情,已经并且势必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造成了各行各业的无法估量之损失,如果再让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各种类型的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间的工资的话,对企业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深层次来说,也无异于杀鸡取卵,甚至有可能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造成致命打击。二,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可见,包括人社部在内的各个部门,始终在传达着“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信号,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在现阶段,睿智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将过多过重的本不应完全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强加于企业。因此,综上所述,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标准详表:

宁波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及生活费标准表:

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一)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须注意什么风险?

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上述四种,即: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但须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必须“留痕”。鉴于目前的疫情形势,企业与劳动者直接面对面协商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现实障碍,故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员工协商相关事宜并保留协商相关“痕迹”,待疫情威胁降低后第一时间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企业不得随意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裁员?

疫情导致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或第(四)项目进行裁员。但是批量裁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提醒: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建议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关于复工


(一) 企业能否提前复工?

企业切不可违反国务院、浙江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提前复工。政府延长假期的目的在于减少人员流动、接触,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进而取得抗击疫情的最终胜利。若企业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则有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企业的负责人等也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企业复工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何?

关于在甬企业复工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此前已下发了两份文件,分别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2月9日,宁波市又出台了《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及《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根据《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市企业复工将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材料准备;第二步,企业申报;第三步,属地审批。复工前,企业需对每名返工人员进行排摸,填写《企业返工人员登记表》,汇总形成《企业返工人员调查总表》,制定《企业复工防疫方案》,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之后,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对于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大型企业、市政交通企业,凭《企业复工申请(承诺)表》《企业返工人员调查总表》《企业复工防疫方案》,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乡镇(街道)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提出复工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勘查,对照《实地勘定表》逐项评估,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日内完成勘查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同意或暂缓),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同意,向上报备。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告知企业。另外,对于复工企业在复工之后究竟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中也作了极为细致的说明,复工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对照实施,贯彻执行。

结束语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确实对我国的宏观经济造成了无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各企业都承受着极其巨大的压力。但是,诚如习总书记所言,中华民族是从艰难困苦中走过来的,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团结一致的英勇奋斗下,伟大的中华儿女定能最终获取这场“抗疫”之战的胜利!希望企业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响应人社部门的倡导,积极与职工沟通、协商,动员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让我们相约“抗疫”最终胜利之日,取下口罩,共同自由呼吸!

参考文件: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

《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和《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作者简介

杨 挺

国浩宁波办公室合伙人

邮箱:yangt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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