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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浅析新冠肺炎疫情所涉工伤问题——以李文亮医生工亡赔付为视角

周苏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2月7日,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11号通知”),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医生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中心医院在李文亮医生生前已依法为其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笔者以李文亮医生工亡赔付为视角,就此次新冠疫情所涉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做如下浅析。

一、新冠疫情下的工伤认定“新标准”

李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除常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外,还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针对新冠疫情发布的《人社部11号通知》。根据该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该通知亦明确了财产补助单位因此发生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除上述文件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均确认了医护人员及抗击疫情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赔付事宜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上述文件出台后,各地行政机关亦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文件,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


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将工伤认定时间由原来的60日压缩为3日,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妥善解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并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拨资金用于救治。


上述文件,为医护人员及抗击疫情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其认定工伤、快速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加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能力,减轻了医护人员及抗击疫情工作人员的经济负担,亦保障了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

二、非参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如上所述,上述文件系针对医护人员及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非参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前往疫区,或者因工作原因返回工作岗位,导致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为新冠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应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首先应当明确是否为职工个人行为,若是用人单位组织的志愿活动,应当按上文所述认定为工伤;若系职工个人行为,在经过用人单位确认后,通说认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况。但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志愿活动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冠肺炎潜伏期较长,此种情况下,认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系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或返回工作岗位期间,存在一定困难,故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较为妥当。

三、李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后,其亲属可以取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多少赔偿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及第42条的规定,李文亮医生近亲属可以取得的工亡赔偿共三项,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

(一) 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的赔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武汉市尚未公布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故笔者暂按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于2019年7月1日公布的《关于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采用统计数据的通知》(武人社办[2019]8号)文件,武汉市核定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涉及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39元,故丧葬补助金金额应当为36,834元。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李文亮医生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均可按一定比例的李文亮医生工资数额予以支付,具体供养亲属的范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核定。因笔者无法知晓李文亮医生的月工资数额,亦无法确定其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范围及领取比例,故笔者暂无法计算该部分金额。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李文亮医生近亲属可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四、作为普通职工,被认定工伤后,相应的工亡赔付标准及赔付金额是否与李文亮医生不同?

(一) 丧葬补助金

根据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统筹地区即地级行政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赔付标准按地级行政区进行区分。故:


1. 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武汉市或下属县、区、县级市的职工,相应丧葬补偿金均按照6个月的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被认定为工伤时,武汉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发布的,按照2018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与李文亮医生的赔付金额一致;已经发布的,按2019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2. 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外的职工,则应当按所在地(地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以福州市为例,若李文亮医生所在医院位于福州市或下属县、区、县级市,因福州市尚未公布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故笔者暂按福州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931.25元进行计算,丧葬补助金为41,587.5元。若被认定为工伤时,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公布的,按2019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核定供养亲属的具体数量、人员,按照个人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赔付。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因个人工资数额的不同产生变化,相应支付比例、供养亲属范围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该标准没有地域、人员之分。


综上所述,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统一外,其他工亡赔付金额与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个人工资数额有关,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范围、比例后发放,但与职工的工作性质、工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等无关。即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五、若李文亮医生个人或所在医院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是否能在工亡赔付后仍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即取得双重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直接向职工或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即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该权利不因其他任何原因丧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后,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双重赔偿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收录的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称职工家属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若李文亮医生个人、武汉市中心医院或其他第三方为李文亮购买了商业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条件,无论李文亮医生的近亲属是否取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保险公司均应当向商业保险项下的受益人进行赔付。

六、若李文亮医生被评定为烈士的,是否能在工亡赔付后仍享有烈士待遇?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若李文亮医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有权领取烈士褒扬金、定期抚恤金等烈士抚恤优待,其中《烈士褒扬条例》第15条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因此,如上文所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赔偿,且《烈士褒扬条例》已经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与烈士待遇可以同时享有,烈士被认定为工伤的,其遗属亦有权领取额外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作者简介

周苏嘉

国浩福州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刑事、行政、公司法律服务

邮箱:zhousujia@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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